Archive for the ‘03_人權論壇’ Category

如果台灣沒有建成扶輪社.....

  不知是環境因素,還是個性使然,我向來對台灣的民間社團興趣缺缺.青商會,獅子會,扶輪社,基本上都與我的人生毫無交會之處.家父雖然從商,基本上卻是一個寡言好靜的讀書人,我從來也不曾見過他參加類似的組織.生意上往來的同行倒是不乏扶輪社友,印象中都是一群飽食終日的資產階級,為了打發時間及自我增殖預備部隊的有閒俱樂部.這樣子的俱樂部也沒什麼不好,只不過於我何干就是了.我從來也沒有一窺究竟的念頭.

  其實,集會與結社,是市民社會的基礎,也是型塑市民公共圈的基礎,近代民主自由體制如果缺乏集會與結社,恐怕也無法獲致如此輝煌的成果.然而在戒嚴時期兩蔣專制體制之下,所有的集會與結社,幾乎都被美學水準比納粹還低的國民黨給庸俗化了.對年少時候的我而言,不批判不抵抗的結社,逢迎權貴脅肩諂笑的有錢人組織,其實也蠻搞笑的.除了能夠證明台灣不是共產國家之外,大概只有助長地方派系,以及確認彼此的上流身份之類的前近代效果.就解嚴之前的一個學運份子而言,加入工會比加入扶輪社光彩多了.

  回想起來,我這種先入為主的觀點也不能說是意識型態或者政治正確作祟,實在台灣有太多令人搖頭的類似組織.即使到了解嚴之後,我也曾親耳聽見台北某個扶輪社的社長告訴我:「某某扶輪社的存在是全體扶輪社的恥辱,因為他們居然只講台灣話」.他那副痛心疾首的表情至少娛樂了我三天三夜.我費了很大的力氣,才忍住不自戀的想到尤太人的古老諺語:「人類一思索,上帝就發笑」.

  假如沒有與葉博文許章賢兩位先生在京都的邂逅,可能我會一輩子止不住發笑.

  葉許兩位先生給寡陋的我帶來極大的震撼,因為這兩位都是公民意識理念極端清楚,而且極具行動力的,市民社會的典範型人物.他們涉入政治運動與社會運動甚深,又不像許多台灣常見的,動不動砸錢買半版報紙發表「國是感言」的,政治幼稚病的少爺,大爺與老爺.他們辦慈善活動,但是並沒有施恩者的傲慢;他們支持文化活動,但顯然對於與汪道涵郝柏村合票一齣「貴妃醉酒」了無興趣;他們投入民主運動,卻不希罕政客給予的一官半職;最重要的,他們居然支持「人權」運動,而且從未把人權運動看成是政治奪權行動的附庸.

  但是上述種種,還只是令我尊敬而已,並不讓我吃驚.

  真正讓我瞠目結舌無言以對的是,他們「居然」是扶輪社的成員,而且居然就是「只講台灣話」的那一個扶輪社──建成扶輪社!而且,而且,葉博文先生居然很稀鬆平常的說:「阮社裡朋友,隨便那一個都比我更優秀」.

  如果當時的邂逅只是他鄉之客的萍水相逢,倒也罷了,反正牛你吹,信不信由我;有趣的是幾年後當我回國並加入台灣人權促進會的行列之後,才知道葉先生你沒吹牛,不由我不信.台權會的重要人權戰役,建成社無役不與,而且十年來如一日的在財務上大力支撐許多人權團體與社運團體.就我所知,這在國外都是非常少見的.甚至台權會的前會長林峰正以及財務長陳建,也是建成社的菁英社員.我不得不坦白招認:只要建成社存在一天,老天垂鑒,雖然我不是尤太人,我也再不敢胡亂思索了.

  今年是建成扶輪社十週年社慶,台權會為了聊表存心,分派我寫點東西慶賀.我用我那中年痴呆不爭氣的腦袋「思索」多日,只想出一個標題:「如果台灣沒有建成扶輪社.....」,就難以為繼了.辦公室的夥伴建議下面接一句「就沒有現在的台權會」,我覺得這雖然是事實,但畢竟過於狗腿,怕鄭福田社長以及所有可敬的社友們覺得幫錯人,所以否決了.讓我們這麼說吧:「如果台灣沒有建成這樣子的扶輪社,也就不必有扶輪社了」.

9/23「公民審議集遊惡法」工作坊,民間團體版集會遊行保障法出爐!全民來體檢!

『公民審議集遊法——民間版集會遊行保障法總體檢』工作坊:

主辦單位:集遊惡法修法聯盟

時間:9/23(六)早上9:00~下午16:00

地點:中華電信工會(北市大安區金華街138號)

9:00~9:20 報到

9:20~10:20 開幕

  1. 介紹集盟
  2. 說明工作坊議程與目的
  3. 回應近日集會遊行事件
    • 個案照片、影片分享
  4. 現行集遊法法律上的問題為何?
  5. 現行集遊法被如何解釋與執行?
  6. 集遊法的歷史考察:釋憲、修法過程
  7. 國外集遊經驗對照

10:20~10:25 休息時間

10:25~12:45 我們要什麼樣的「集會遊行保障法」:——民間版集遊法審議

⊙ 主持:劉靜怡(台權會副會長) ⊙ 與談人: - 集盟修法小組 (林明賢、賈文宇、周宇修、魏培軒) - 集盟律師團 (馬在勤、林永頌、魏千峰)(邀請中) - 法律學者(邀請中)

12:45~13:30 午餐

13:30~15:30 立院遊說:行動策略 ⊙ 主持:張緒中(中華電信工會理事長) ⊙ 與談人: 王蘋、王芳萍、吳銘軒、吳佳臻、陳威志、葉紘麟、陳俞容、潘翰聲、楊偉中、潘翰疆、吳靜如、宋明達……(歡迎各界社運伙伴出席!)

15:30~16:00 總結(30分鐘) ⊙ 主持:吳豪人(台權會會長)

◎ 如要報名或是有任何問題,請洽中華電信工會 陳柏謙先生 02-23411799 ckckckck.tw@yahoo.com.tw 灣人權促進會 夏倬慧小姐 02-23639787 tahr@seed.net.tw

集遊人權民主化的終站?

學生絕食靜坐被強制驅離一事,近來各方議論紛紛,表態頻頻,動作不斷。但奇怪的是,沒聽見有人提到〈集遊法〉本身的弊病。這個現象值得乘絕食靜坐還在進行,從「不斷的民主化」的觀點討論。    和稱為〈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的時代相比,該法有相當明顯的進步。這是政運和社運聯手衝撞挑戰出來的結果。可是經二○○二年藍綠聯手修正,該法卻仍有不少人權組織所反對的地方。首先當然是該法仍然採取許可制而非比較民主的國家的報備制,而有些規定也過於嚴格:你去過信義路的AIT沒有?該法規定在外國使館集遊,必須距離五十公尺以上。這豈不等於說,AIT有免於示威的特權?

不但如此,〈集遊法〉還有執行的問題。聽說申請的核准離百分之百不遠。但那不准的百分之幾卻正是問題所在:過去就有過反核團體申請圍繞李前總統官邸「散步」,警察局卻連收件都不敢的案例。另一方面,只要發動的人「份量」夠重(如立委),或聚集的人夠多,申不申請根本沒有差別,警察自然會「通情達理」。藍綠執政,儘皆如此。

在這種狀況下,連宋進軍總統府時固然不會想到〈集遊法〉,事情鬧大之前,政府和整個社會多半也沒想到。鬧大之後又在普遍性和選擇性執法的爭議上游動不定,各取所需。這個月來,我們也都看到不論朝野,包括為了「真假野百合」而爭論不休的人,都沒人談到該法的弊病,尤其是否應該改許可制為報備制的問題。

集遊人權如此從威權獨裁時代的防民如防賊,到今天的習慣性的無政府加選擇性的「有政府」狀態,不能說沒有進步,而且是奮鬥得來的進步。但這就是集遊權利之民主化的「終站」嗎?

我們不難想像,這陣風波過去之後,上述習慣性的無政府狀況還是依然如故,選擇性的「有政府」狀態下還是會有類似「純潔的學生」各方爭相要求例外處理的現象,還是會有「搞怪」另類或弱勢的公民運動集遊人權受限卻無人聞問的案例。最重要的是,具有既得利益的藍綠權力者還是會堅持許可制。

因此,看到「真假野百合」爭論的各方討論強制驅離問題而沒人提及〈集遊法〉本身的時候,我是有感慨的。尤其是到「中正廟」支援的某些老牌街頭民主運動者。他們給人的印象是好像又回到十四年前的當年,其間沒有歷史。如果和表態或未表態的大人物一樣,「連」他們也陷入學生特殊身份的迷思,把許可制之不民主也忘了,還有多少人會關注集遊人權的真正「普國化」和全民化?

西方一九六○年代的民主運動者在「打碎體制」的狂飆之後,痛定思痛,改採把「資產階級民主」的理想宣示「當真」而推向其極限,透過彰顯何者為真為假的策略,以為進一步改革鋪路開路。這種看法有其可以供國內獨立公民參考之處。如何辨別並珍惜得來不易的已有進步,而又不忘民主化必須持續不斷的進行?這是一個有待更多討論的問題。

以〈集遊法〉為例,經過這個月來的吵鬧,即使知道了前文所說的怪象的人,恐怕也會回頭覺得許可制有其必要,因此修法改善有其深具弔詭的困難。其實呢?報備制下行政部門認為可以證明其必要時,仍可以向法院聲請假處分。只要說明清楚,目前反而是推動報備制的好時機:如果有民間施壓,只要藍綠有一方肯放棄對人民的不信任,另一方多半不敢不跟進。

但是還得回頭看看前引的西方經驗。「不斷的民主化」是必須愈向前走愈具體的。這才是關鍵所在。太過大而化之的話,恐怕即使自認獨立的改革者都會在「客觀上」掉入偏藍偏綠的陷阱。由於學生被驅離所突顯的集遊問題,只是案例之一而已。

烏來高砂義勇隊慰靈紀念碑事件:看見並擁抱共存的悲情與記憶落差(張茂桂)

看見並擁抱共存的悲情與記憶落差

張茂桂(外省臺灣人協會理事長、中研院社會學研究所研究員)

過去六十多年來,因為戰爭殘酷、政治壓制、國族政治扭曲,台灣人民所受的精神與軀體的傷害扭曲,彼彼皆是。「外省榮民老兵」、「台籍日本老兵」、「慰安婦阿媽」、「漢生病友」、「二二八家屬」等,都是這個時代共存的悲情與記憶的群體。而其中「高砂義勇隊」(原住民籍日本兵)的遭遇,同樣讓人難過。他們可說在戰爭中犧牲最大的一群。戰死者埋骨於南洋叢林,莫知所終,而倖存者則回到台灣(極少數藏身於叢林),受到無情壓抑並被其他人所徹底遺忘。他們長期閉鎖在「身心靈受創」,失語、不語如同密封的「時空膠囊」般,但在記憶深處他們沒有辦法強迫自己遺忘。

威權時代國民政府懷疑他們,認為他們是日本帝國同路人,缺乏民族國家意識、忠誠有問題,或者認為他們道德有缺陷,須要被感化;而民主的台灣則疏忽他們,「台灣人悲情」歷史中缺乏關於他們存在的論述。至於歷來的日本政府,則一貫地拒絕承認理會,希望能趕快遺忘,讓自己從殖民的罪惡中得以脫身;而他們自己的親人、族人,則時而以他們為恥,時而害怕擁抱他們受創的身體與心靈,避免拖累到自己。

對於這樣因為戰爭、國族立場與歷史變局中,同一塊土地上,同一時間點,因為立場互異而共存的悲情以及記憶,我們經常缺乏認識,甚至因為自身的經驗落差,政治立場而相互仇視對立。

對於「高砂義勇隊紀念碑」拆碑事件,特別是「中國時報」、台北縣政府等一些相關的新聞報導與發言,我們非常不以為然。這是當代的權勢者,基於自己在此時此地的一些政治文化與立場感知,當面對過去被威權與歧視所禁止的情感與記憶,藉由日本民間同情者的聯繫正「出殼」的時刻,不耐煩的上前打斷,訓斥譴責,甚至予以羞辱,這既是多麼的「政治正確」,但卻又是多麼殘酷的行徑。

歷史不應只是成王敗寇的興衰紀錄,更不應被扭曲為當代政治利益服務。面對島嶼並存的複雜生命歷程與記憶的落差,我們「外省台灣人協會」以促進台灣社會多元文化、和平正義的發展為宗旨,希望不同背景經歷的人,都能跨越記憶的斷層,真正承認並瞭解這個社會存有不同的感情與歷史創傷,也願意付出尊重對方的代價,面對並追求社會的和解與正義。

Aceh: Tragedy and Hope Human Rights Forum

  1. Taiwan Youth for Democratization in Asia Time: July 27th, 2005 (Wednesday) 18:30 - 21:00 Venue: Taiwan Foundation for Democracy (Xinyi Rd., Sec. 3, Lane 147, Alley 17, No. 4; near DaAn MRT Station) Main Speaker: Mr. Hendra Budian

  2. NGOs Roundtable Time: July 28th, 2005 (Thursday) 13:30 - 15:30 Venue: Taiwan Foundation for Democracy(Xinyi Rd., Sec. 3, Lane 147, Alley 17, No. 4) Main Speaker: Mr. Hendra Budian ★ Although NGO workers are encouraged to attend, any interested members of the public are also welcome.

  3. Beyond the Tsunami Time: July 29th, 2005 (Friday) 18:30 – 20:30 Venue: Youth Hub (Zhongxiao E. Rd., Sec. 1, No. 31, 1st Floor; Shandao Temple MRT Station Exit 6) Moderator: Cheryl Lai (President of Radio Taiwan International, TAHR Board Member) Speakers: Mr. Hendra Budian Miss Lily C. (former DJ who helped out in the reconstruction of Phuket after the tsunami) Miss Wu Yinling (author of We Are Zapatista, visited Medan in Indonesia after the tsunami)

  4. Roundtable on “Human Rights and Democracy in Aceh” Time: July 30th, 2005 (Saturday) 13:30 – 17:00 Venue: Howard International House (Xinsheng S. Rd., Sec. 3, No. 30, 14F) Moderator: Mr. Kuo Hongzi (TAHR Board Member) Speakers: Mr. Hendra Budian Prof. Lifu Chen (Member of Taiwan Association of South East Asian Studies) Prof. Yao Mengchang (Donghai University Law School Associate Professor) Prof. Wu Hao-jen (Fu-jen University Law School Associate Professor, Chairman of TAHR)

  5. All events are free. Translators will be provided at all events. For registration or any relevant questions, please call Ms. Wu Chia-pei at: Tel: (02) 23639787 or Email: tahr@seed.net.tw

  6. Organizers: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Fu-jen Catholic University Law School, Taiwan Foundation for Democracy

「亞齊:苦難與盼望」人權系列講座

【講者Hendra Budian先生簡歷】 印尼亞齊司法監督會專案主持人\r 前班達亞齊法律扶助會副主任\r 曾參與2005年第61屆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為印尼代表團成員之一

【場次簡介】 1. Taiwan Youth for Democratization in Asia 時 間:2005年7月27日(三)18:30~21:00 地 點:台灣民主基金會(台北市信義路三段147巷17弄4號,近捷運大安站) 主講人:Hendra Budian先生(印尼亞齊司法監督會專案主持人)

2. NGOs交流論壇 時 間:2005年7月28日(四)13:30~15:30 地 點:台灣民主基金會(台北市信義路三段147巷17弄4號,近捷運大安站) 主講人:Hendra Budian先生(印尼亞齊司法監督會專案主持人) *以NGO工作者為主,歡迎有興趣民眾事先報名

3. 海嘯之後 時 間:2005年7月29日(五)18:30~20:30 地 點:Youth Hub青年交流中心(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31號1樓,捷運善導寺站6號出口) 與談人: Hendra Budian先生(印尼亞齊司法監督會專案主持人) Lily C.小姐(前廣播DJ、主持人,曾參與泰國普吉島重建) 吳音寧小姐(《蒙面叢林》一書作者,曾至印尼棉蘭探訪)

4. 和平神話─亞齊的人權與民主論壇 時 間:2005年7月30日(六)13:30~17:00 地 點:福華國際文教會館14樓貴賓廳(台北市新生南路三段30號) 主持人:郭宏治(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 與談人: Hendra Budian(印尼亞齊司法監督會專案主持人) 姚孟昌(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陳俐甫(台灣東南亞學會會員、真理大學助理教授) 吳豪人(輔仁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

※所有場次皆備有翻譯。 ※報名或相關問題,請洽台灣人權促進會吳佳珮
電話(02)2363-9787;E-Mail:tahr@seed.net.tw

失去的不只是二枚指紋

                                                                                                                                                                              汪平雲  著作

按一下指紋,我的人權就被侵犯了嗎?

這要看你做這個動作的場景。「使用指紋筆記型電腦」和「全民指紋資料庫建檔」,雖然同樣要你在掃描器前按一下指紋,但兩者的意義完全不同。由於同樣只是一個輕柔的動作,你很容易忽略了其間的差異。

對於指紋此種生物特徵資訊,有兩種運用模式。第一種是「核對模式」(authentication),典型的運用如指紋鎖、指紋電腦等。這種模式的特點是採取「一對一」的比對方式,例如當開啟指紋鎖或指紋電腦時,將使用者的指紋資訊和預先載入的資訊加以核對(通常經過加密)。由於只進行「一對一」比對,這種模式只須載入使用者的指紋,不必全面建立指紋資料庫,要求許多無關的人把指紋交出來。

更重要的是,核對模式只比對兩者是否相符,不一定要涉及指紋主人的個人資訊,例如,你的指紋電腦或門鎖只需要識別你的指紋,不必知道你叫什麼名字。

另外一種「辨認模式」(identification)就大不相同了。這是「一對多」的比對方式,目的是在找出指紋的主人是誰,最典型的事例就是犯罪偵查。既然是「一對多」的比對,則一定要有指紋資料庫,而且指紋資料庫越龐大、越全面、越徹底,才能確保辨認順利成功。

此外,要能找到指紋的主人,指紋資料庫就必須和其他個人資訊相連結,包括姓名、住址、電話、職業…等等越多越好,如此才能確保一定能把你找出來。所以,所謂全民指紋檔,不僅是指紋的集合,更必須是個人身分資訊的匯集,才能發揮作用。當然,這也增加了對人民隱私的威脅,和個人資料外洩的風險。

對於個人隱私而言,這兩種模式有著截然不同的意涵。「核對模式」的原始想法,是為了避免別人冒充是你,未經你的允許潛入你的客廳或你的電腦。換言之,「核對模式」的妥善運用,例如指紋電腦,可能有助於增加我們對於私人生活的控制能力。而「辨認模式」則是為了讓別人辨認出是你,讓社會追蹤得到你,不論在你是否願意被認出的情況下。

因此,「核對模式」的設計與個人主義親近,而全民指紋檔的「辨認模式」,則傾向集體主義的思考。「核對模式」如果運用不當或管理不善,對於個人隱私仍有風險,但「辨認模式」思路下的全民指紋檔,則顯然是隱私之敵。

由於指紋痕跡很容易遺留在我們碰到過的物品上,使得全民指紋檔不僅能直接透過你的指尖辨認出你,還具有充分的潛能,可以藉由你無心留下的指紋痕跡,追蹤你去過哪裡,作過什麼,摸過什麼東西。換句話說,全民指紋檔提高了國家監控個人的能力。這當然是一個典型的人權議題,而且,這是一個和你我每一個人都有關的人權議題。

因此,建立全民指紋檔是否侵犯人權,戶籍法第八條是否違憲,不只是大法官要去煩惱的問題。我們每一個人都應該想一想,當國家要求我們留下二枚指紋以換取一張新身分證時,我們失去了什麼?

首先,你失去了是否交出指紋的選擇自由。你可以選擇要不要購買具有指紋辨識功能的電腦,可以選擇要不要把指紋掃描進電腦,但在換發身分證時,你是被強迫交出指紋資訊,你沒有選擇自由。

其次,你失去了未來如何使用這些指紋資訊的決定權。這些指紋資訊如何運用,是否有一天會用來追蹤你,已不再是你能決定的事項。而且,由於戶籍法對於指紋如何運用的規定完全空白,你對於國家會如何運用這些資訊,絲毫不能預測。

第三,除了指紋資訊之外,由於全民指紋檔的建構和運用,你其他的個人資訊也增加了暴露的機會。

第四,你可能預先拋棄了刑事訴訟正當程序的保護。倘若有一天你不幸成為犯罪嫌疑人,本來國家要獲取你的指紋資訊,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的正當程序,但有了全民指紋檔後,這層保護可能稀釋甚至蒸發了。因為全民指紋檔早已將你視為潛在的犯罪嫌疑人。

全民指紋檔提高了國家監控個人的能力,構成了自由與隱私的威脅。當國家監控能力增加時,我們也要追問這種增加是否具有正當性,以及是否具有適當的法律控制。以戶籍法第八條寥寥數語,在用途不明的情況下,就要建立全民指紋檔,很難不令人聯想到「放虎出閘」四個字。我們失去的,真的不只是二枚指紋而已。

(作者為律師)

大家一起來拒按指紋

上週五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開會時,全體民間委員聯合提案,要求行政院就<戶籍法>第八條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並就該條有關按捺指紋部份聲請停止執行的暫時處分。我自己更明言:必要時我會拒按指紋。謝院長會上的反應很政治,也很難了解:該條存在已經八年,過去沒人聲請釋憲,現在提出,會有「行政程序問題」(他好像忘了游、謝兩內閣都曾要求立法院修掉的該條還沒執行過);而且會傷害政黨和解共生(好像為了政黨和解,就可以不顧憲法和法律原則)。會後這幾天,他雖然也說要和民間委員會再溝通,對外的發言卻是:「於法有據,如期實施」。

一般沒有追蹤這件事的公民,可能聽得一頭霧水。事實上,這並不是一個專家才能談論的問題。用沒有身分證日子將很不好過的人造事實,來「強制」「全民」按捺指紋,其所牽涉的法律和人權問題相當簡單明白,您想不想試行了解? <戶籍法>第八條是這麼說的:「人民年滿十四歲者,應請領國民身分證…。依前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請領國民身分證,不依前規定捺指紋者,不予發給」。我們就來看看行政院自己的法規委員會怎麼看這條法律。

第一、該條「所定『請領』,應指人民第一次主動申請發給國民身分證,而不包括換發或補發之情形」。換言之,剛滿十四歲的少年之外,其他多數人都不必按捺指紋。

第二、「捺指紋之錄存、運用及管理,屬法律保留事項,應有法律或法律之授權始得為之」。換言之,單憑該條,國民指紋不能拿來做戶政以外的用途。

第三、服役過的國民已經被迫按捺過指紋,該條也沒說還要再按一次,更沒說,服役過的國民拒按時,政府是否可以拒發。

第四、如果人民拒絕按捺指紋呢?「本法並未有主管機關得主動要求換發國民身分證之法源依據,亦未規定有得收回、註銷國民身分證、或身分證失效情形等相關規定。」前述民間委員就是因為有這些和其他法律問題,才會要求行政院聲請大法官釋憲和暫時處分。這是一般民主國家碰到法律有嚴重疑義時非常常識性的做法,並不是在唱甚麼高調。讀者也應該可以了解:我之所以聲明將拒按指紋,並不是一個「九怪」老人的「九怪」行為。既然有這麼多疑義,為甚麼不請憲法法庭把它說清楚呢?

可是,謝院長似乎已經決心不顧法規會的法律分析,而選擇和內政部站在一邊。可是您知道內政部怎麼解釋政府(譬如說)可以註銷舊身分證的法源問題嗎?因為政府「歷次」(四三年、五四年、六五年及七五年)都已這樣做過。我們都知道這是那種時代以行政命令治國的做法。內政部好像並沒和我們活在同一個時代。

更糟的是,不只內政部和謝院長如此,在內政部和建檔科技業者的聯合遊說下,立法院也一直拒絕修掉<戶籍法>第八條這條問題重重、有違憲嫌疑的法律。行政和立法部門似乎都有這麼一個設計:儘管法律有問題,但是人民沒有身分證將很難過日子,自然會乖乖地拿指紋來交換身分證。有這樣的立法院(扣除個位數以下立委),也就會有這樣的行政院(扣除極少數閣員);反之,亦然。

台灣的公民會不會都這麼「乖」,屈從於這種「強制」「全民」按捺指紋的雙重綁架?我還不知道。我只知道:沒有身分證這種殖民威權殘留物的民主國家的人民可不這麼乖。雖然經歷史無前例的九一一恐怖攻擊,布希政府也有意推動,美國至今也只有「部份」外國人和「某些」州的州民須按指紋。英國從柴契爾夫人時代經歷梅傑政府和兩任工黨政府,數十年來也推動不成。日本則反而把原來外國人須按指紋的規定撤消了。即使專制的中國也只在正在推行的身分證預留指紋欄。如果台灣真的「如期實施」,不但「超美趕英」,連中國也將遠遠落後。在<反分裂國家法>之後的世局裡,這是號稱人權立國的台灣所要的國際形象嗎?

其實,即使您贊成指紋建檔或還沒決定採何立場,也必須正視前述的(依)法治(國)問題。如果「和解共生」的邏輯可以凌駕憲法法律的考慮,連釋憲也要規避,那麼台灣還是一個憲政民主的國家嗎?月底在即,立法院已經擺明了不會讓<戶籍法第八條修正案>通過;更不會聲請釋憲。在這種情形下,如果因有違憲之虞而提出該修正案的行政院自己也拒絕聲請釋憲,我希望您會和我一起行使抗拒國家不當作為的人民抵抗權:我們可以拒按指紋,也可以打行政訴訟,一路打到憲法法院。我們不能讓台灣的民主化一路倒退。

阿濟與Monkey Brother——印尼亞齊的人權記事

作者:吳佳珮( 台灣人權促進會 工作人員)

◆簡單說明

亞齊是印尼物產最豐富的一省,帶給印尼極大的經濟收入,但是在財政分配上亞齊得到的比例佔極少數。而原本亞齊享有省的地位與高度自治的權力,1950年甚至一度被廢省,因此亞齊人感受被印尼政府視為棄民。於是要求高度自治或獨立,對此,印尼政府則採用強硬鎮壓。濫殺無辜人民、強暴婦女、暗殺人權運動者等事件不斷發生,持續至今。

2003年5月19日東京會談破裂,總統梅嘉娃蒂下令發動攻擊,並簽署戒嚴令,宣布亞齊戒嚴。已經持續一年半的戒嚴,原本預計到2004年11月18結束戒嚴。但在2004年11月14日印尼陸軍總參謀長卻利用總統不在印尼時,宣布持續亞齊實施戒嚴。

戒嚴時,印尼政府嚴禁外人及人道救援組織進入亞齊,外人無法得知亞齊現況。今年2月紅十字會也撤出醫療團隊,原本飽受戰爭衝突之苦的人民,所有資源與對外求援管道都被封鎖。今年11月更有一名印尼的人權工作者遭暗殺。

◆私人理由\r

我今年十月份參加由Asian Forum for Human Rights and Development (FORUM–ASIA)所舉辦的The 8th Annual Asian Training and Study Session on Human Rights,為期三週的訓練課程,會中有來自17國32位人權工作者。在會議中我認識了來自亞齊的H。

H有著一頭稍長的捲髮及台灣人看不慣的山羊鬍。他非常搞笑、像隻猴子一樣,每天蹦蹦跳跳,停不下來。到處學著不同語言的「我愛你」,然後每天對著不同國家來的女生說「我愛你」。每天忙著跟大家合照,忙著跟大家說笑。但,有時他說的一些話會讓你心疼,讓你知道歡樂的背後隱藏些什麼。

他說他沒辦法不抽煙、不跟朋友在一起,一旦停下來,他的腦海中便會出現一個個到他辦公室渾身血淋淋求助的人們。所以他總是跟大家打打鬧鬧,直到真的真的很累很累他才有辦法沈沈睡去2~3個小時,然後隔天又是重複的盡情歡樂。我注意到當他手上沒拿著煙時,會微微的顫抖。一天,他不舒服,但他只是忍耐著,直到下午受不了疼痛才回房休息。我問他為何不去看醫師,他說不用了!他的身體有時會痛,因為他曾被高大的警察毆打過兩次。

有時,同學們利用晚上或是中午休息時間,播放各國紀錄片講訴各國的戰爭、衝突,他總是安靜地走到外面去,等到血腥的畫面過去後再回來,他說他沒辦法看這些畫面,這些事在他的生活中已經太多了。某次,談到他過世的朋友,他笑了!他說:「每次我想起我的朋友,我只想起他的好,跟他在一起的歡樂。」。當大家起鬨要唱歌時,他總是說:「亞齊沒有歌,亞齊人只會哭。」。他卻堅持主辦單位要在他的名牌上寫印尼而非亞齊。於是,同學們好奇的問他,對於亞齊獨立的立場,他說:「我個人希望亞齊獨立,但是我的工作不是推動獨立,而是讓亞齊人知道自己的權利,再讓亞齊人公投決定是否獨立?以武力來從事獨立運動,不是亞齊人要的。」

課程最後一天,同學們輪流說著感言,大部分的人都說著感謝同學或主辦單位。他則說出對自己的期待與對人權的堅持:「如果世上有一百個人權捍衛者,我會是其中之一;如果有五十個人權捍衛者,我也會是其中之一;如果世上只剩一個人權捍衛者,那麼一定是我。」

他總是開玩笑的叫我”阿姐(閩南語)”,我則回叫他”monkey brother”。當要分離的那一天,我忍不住的想哭。他安慰我說:「阿姐,別哭!答應我,每天寫信給我,別忘了我!我會一直記得你,直到我死為止。」而我只能告訴他:「答應我,盡你的全力盡可能的記得我,好嗎?」

◆後續

因從未實際看到亞齊的狀況,也從未經歷過類似的對待,我知道H在亞齊的工作與處境困難,但不知如何困難。他也從不告訴我,甚至有時他在email中寫著「真希望在死前能再見你一面」,我都懷疑他是否太誇張了!有天我從別的同學那知道他一直都必須小心翼翼、躲躲藏藏,因為他也是政府注意的人之一。我生氣的問他為何不告訴我,他輕描淡寫的說:別擔心我,我不告訴你是因為不想讓你擔心。這已經不是第一次了!我會盡可能的注意自己的安全,但我不能停止我的工作,我能怎麼辦呢?我眼睜睜看著亞齊的人民正在失去他們的財產與生命。我無言以對…

指鹿為馬–缺乏人權意識的釋字第五八四號解釋

對於大法官於釋字第五八四號宣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合憲(大意是:禁止有特定犯罪前科之人,「終身」不能擔任計程車司機),我們在心痛之餘,必須如此嚴厲地指責與質疑一向以人權維護者為自詡的大法官,為何如此指鹿為馬般地殘害與犧牲弱勢者之人權。對於大法官認為上述規定合憲的理由,我們完全無法接受:

一、採用較嚴格的比例原則審查該法,卻認為該法是侵害人民職業自由的「最小手段」。

我們知道,職業自由是個人藉以安身立命的活動,本諸於自我發展、人格尊嚴維護,在主觀資格的限制上,的確應該也需要採取較嚴格的比例原則審查。我們可以接受剝奪那些有特定犯罪前科的少數人永遠擔任計程車司機的權利,在眾多該法所追求的目的手段裡,是可以達成目的之一。但是,該手段必須具備「最小侵害性」,且判斷標準應出諸人民權利被限制的程度。

大法官卻告訴我們,依調查會中政府部門的說明,是因為主管機關和業者在現階段「客觀上」無法達成「衛星定位營業小客車之行進路線,全面實施定點無線電叫車並加強其追蹤管理,或改裝車輛結構為前後隔離空間並加強相關從業人員的職前訓練等」上述這些作法(根據提出不同意見的許玉秀大法官的查證,英國與美國於現階段都已作得到!),所以,剝奪少數人的權利是具備侵害最小性的手段。但這到底是因為會增加政府和業者的成本與維持現狀相比,所以後者具備權利最小侵害性,還是後者具備了不增加政府與業者經營成本的最小侵害性?如果違憲審查之人權保障的意義,在於全盤接受政府主觀上之不可行性,故得以犧牲少數人以成就多數人,違憲審查之正當性何在?我們還得以自稱民主法治國家?

大法官不也指出,隨出獄的年限增加,出獄後再犯比例節節下滑。既然如此,該法完完全全地終身剝奪人民職業自由之理由與最小侵害性何在?

二、因為該法列舉之罪名的再犯率偏高,所以限制曾犯該些罪名之人的職業自由,不違平等原則。

我們認為,以法律規定終身禁止有特定犯罪前科之人從事某種行業,是一概地否定監獄的教化功能,一概地否定他們重返社會的能力,是根本地違反平等原則。

該法被多數大法官認為符合平等原則的合理理由之一,是因為計程車成為犯罪工具之危險性極高,理由則基於調查會中法務部所舉之統計資料,該些犯罪的再犯機率高。然,該法所列舉重大犯罪之人,其初犯與累犯行為,與其是否為計程車司機或利用職業工具犯案,並無顯著關係。調查會中法務部所舉之統計資料,只能證明該些犯罪的再犯機率高,並無法證明該些累犯與利用計程車犯罪有顯著關係。

監獄存在的目的,不論是處罰,或是教育,其最終作用均在於使原先不容於社會之人重新取得社會復歸權。社會復歸權之內容,尚包括使其能再次擁有個人藉以安身立命的活動,得以自我發展、人格尊嚴維護。如果為了消除大眾之不安與疑慮,在已為原先不容於社會之行為付出代價後(即監禁),法律上再予以「二次隔離」(即不得從事某些行業),達成與社會永久隔離之效果,形式上雖非一罪二罰,實質上卻達其效果。與其如此,不如凡犯罪之人均終身監禁或處死,以免其再次危害社會與該法之飽受人權團體質疑。

在此,我們只能祈禱,千萬別成為相對多數中之少數,因為一旦成為少數,將永無翻身餘地,大法官並不會站在你的立場協同對抗違憲法律。

*新聞聯絡人:張斐嵐(台灣人權促會組織發展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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