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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十大人權新聞

為紀念《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for Human Rights)通過,聯合國訂每年12月10日為國際人權日;為突顯人權侵害的事件無所不在,並檢討台灣人權現況,以供各界後續監督及改善,獨立於政府與商業集團、成立於1984年的台灣人權促進會(台權會)訂每年十二月為人權月,並自2000年起,透過執委會討論民間社運團體所提供之建議,篩選出台灣當年度具重大意義或影響的大人權新聞,供台灣社會共同反省。 延續上述脈絡,台權會於2003年12月5日(五)上午,假台大校友會館,舉辦「2003年人權風向球轉至何處?—-台灣十大人權新聞公佈記者會—–」,公佈年度十大人權新聞,並逐條剖析每則新聞中蘊含的意義與重要性。 2000年台灣政權和平轉移,政府明確宣示人權立國。惟詳細審視人權進展,台灣仍有許多人權問題亟待改善,執政者應以更主動積極的態度面對之,並檢討各項相關政策與措施;各界更須持續且嚴格地關注並監督相關問題,以求確實並及時地改善台灣人權狀況。今年,台權會監督與關切的對象除了政府單位,亦將範圍擴大至媒體「第四權」。

一、時間:2003年12月5日(五)上午10:00 二、地點:台灣大學校友會館3D 三、主辦單位:台灣人權促進會(台權會) 四、發言者:魏千峰(台權會會長、執業律師) 劉靜怡(台權會副會長、中央大學產業經濟研究所副教授) 薛欽峰(台權會執行委員、執業律師) 馮建三(台權會執行委員、政治大學新聞系教授)

蘇建和案無罪判決遭發回,刑事訴訟法新制應落實

深受國內外矚目的蘇建和案等三人被控殺人案,在歷經檢察總長陳涵的三次非常上訴被駁回,2000年10月27日,高院裁定開始再審,歷經二年多審慎且漫長的再審過程,終於在今年1月30日獲得無罪判決。但遺憾的是,今年8月8日最高法院在其他證據付之闕如的情況下,再次以自白為主要考量,撤銷高院無罪判決,並將蘇案發回更審,並於10月27日於高等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 在無罪判決中,高等法院鉅細靡遺地列舉出被告自白的十三項矛盾處,因無三人直接涉案證據,認定被告等三人無罪,但案件經檢方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撤銷原再審無罪判決的理由卻仍以被告間相互矛盾的自白為主要依據,忽略本案缺乏三人涉案之證據及有利人證的事實。

在刑事訴訟新制於今年9月1日正式上路之後,法院的審理是否立於「無罪推定」的基礎上,以及法庭上的訴訟過程是否依循新制之規定與精神,成為了值得我們觀察的重點,蘇案的再次開庭也提供了社會大眾一個絕佳的檢視機會,因此關注本案的民間團體與法律學者組成法庭觀察團,密切關注開庭過程。但從10月 27日的開庭審理狀況看來,顯然對於新制的適應尚屬於磨合之階段,審、檢、辯三方對於新制的認知仍有落差。 我們深切企盼法庭持著司法公正、客觀的精神,在案件審理過程秉持「無罪推定原則」及「嚴格證據法則」等刑訴新制精神,伸張司法正義,杜絕冤獄。對於汐止命案,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需要真相,還其清白,對受害者家屬而言,他們也需要真相,幫助他們從悲傷的情緒中重新站起來,為這場悲劇劃下句點。

花蓮縣長補選查察賄選,不當路檢違反比例原則

今年花蓮縣舉行縣長補選,內政部為宣示查察賄選的決心,宣示以優勢警力進駐花蓮縣,全面執行定點防制小區巡邏、定點站崗,並在偏遠部落地區入口處進行二十四小時全天候路檢,此一舉動也引發了各界對於其適法性的熱烈討論。 早在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大法官已經對於臨檢與憲法比例原則間的關係做了明確的闡釋,但此次花蓮縣長補選為杜絕賄選而採行的路檢行為,卻明顯的與該解釋文的意旨相左。花蓮查賄路檢行為最大的瑕疵在於使用過當手段追求其所欲達成的目的,僅預想有犯罪危害發生之可能性,不問有無客觀事實足以合理認定危害的發生,即以不問時間、對象的方式進行全天候定點路檢,這樣的措施,明顯的對於人民權利加諸了過度的負擔,與其所欲追求的目的間顯然失衡,在達到禁絕賄選的目的之前,已經先造成了更大的傷害。

花蓮查賄路檢的行為,對於人民的法治教育來說是一個負面的教材,而未來更值得我們注意是,雖然已正式上路的警察職權行使法限制了許多警方的勤務,但也同時為其取得法源依據。該法的內容好壞容或有討論的空間,但可以確定的是警察執行勤務時,比例原則仍然是拘束其行為的一個重要憲法概念,我們殷切地期望在講求民主法治的台灣,公權力在在追求一定的目的同時,也千萬不要忘了衡量所使用的手段對於人民的權益所造成的侵害。

中國女子偷渡遭滅頂,人權人道考量不應有差別待遇

今年八月下旬在台灣外海發生了震驚國人的「丟包事件」,一群欲搭乘漁船偷渡來台的中國女子,因遇到海巡人員的攔檢,而被負責載運的船家當成貨物一般,一一推落入海,造成多人溺斃,國內輿論除給予嚴厲譴責之外,也興起應該提高相關刑責的議論。

作為一個人,生而來都具有其基本的人格尊嚴與權利,不應該被物化,這樣的概念可見於來自於國際公約的規範,亦為我國也來自於我國憲法基本的精神。上述的基本權利,不受分國籍、族群、性別、階級等等等,平等適用每一個體,並無沒有任何的藩籬與界線,縱使在海峽兩岸之間存在著不可迴避的緊張敵對狀態,亦復如此。

上述此一事件的發生在國內引起軒然大波,亦引發偷渡者權利是否應受我國保障之爭議,其中面對中國的複雜情緒顯然也牽涉其中。雖然這起事件並非不是國家主動造成的悲劇的行為所造成,但部份是台灣民眾無視人權概念適用於每個個體,對於「外來者」、「偷渡客」的情緒化反應卻顯得過分強烈,或許亦強化了人蛇集團誤認可以草菅人命亦不須負責的心態。值得政府深切思考的是,人民有錯誤價值觀念的產生,政府在提倡人權保障與消弭歧視方面,究竟是否應該如何教育人民或者如何先行反躬自省,更直接地說政府應該積極檢討的是,在曾積極給予對待外來人口時是否並未給予應有的尊重與關懷,亦或是曾在政策上因為政府行為的有不當示範,使得台灣人民延伸了對於外籍人士的歧視待遇,更遑論在探討主權國家對於偷渡者的權力前,給予來自對岸者基本的人權保障。

在我們的觀察中,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與其修正草案中,允許遣返前無限期收容外籍人士,限制其人身自由,即是對於外籍人士的不合理待遇。又如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自今年九月一日起,對中國籍配偶進行面談,一旦面談認為其有假結婚情形,即可立即強制出境。此亦屬不合情理之規定。一般國民要確認婚姻關係無效尚須經過法院審理,境管局竟可經簡單面談即認定是否為假結婚,非但過於簡化不合理,且面談內容是否侵害當事人隱私權亦有疑義。

當國內在對於人蛇集團發出一陣撻伐聲浪時,政府應該做出更前瞻性的思考,直接面對更深層的問題,如何在多元族群的融合中,解決人與人之間的不當歧視,消除因身份不同而產生的藩籬,如此會比以研擬如何提高刑責為優先考量,以,如何以嚴刑峻罰杜絕犯罪更有具意義。

傳統領域主權未獲尊重,鄒族「蜂蜜事件」突顯問題

嘉義縣阿里山鄉鄒族原住民達邦社頭目汪傳發、汪建光父子,今年二月在趕赴喜宴途中見到一名陳姓漢人男子手持價值約六萬元、疑係自頭目承租林班地竊得的新鮮野蜂蜜,因要求陳姓男子同赴警局遭拒,因此在陳姓男子未表反對的情況之下,將蜂蜜自陳姓男子的車上搬下,預計在回程送至警局,之後遭報警查獲。頭目父子應訊時,表示原要將蜂蜜交給警方處理。不過,警方仍將頭目父子以強盜罪移送法辦。

許多進入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的漢人觀光客,本就常以為原住民族慣習中由部落共有的路邊野生果樹為無主物,隨意加以採摘,甚至帶走原住民家屋前的陶壺、石板,不僅缺乏對於不同族群文化與規範的尊重,更嚴重侵犯原住民族生活領域。何況在本案例中,案發的林班地乃為汪傳發頭目家族所承租之林班地,其森林副產品應受中華民國民法上財產權之保障。族人愛好和平,對此諸多忍讓,忍無可忍也只得向警察機關反應,但後者卻無法有效嚇阻或制止漢人的不當行為。

達邦社頭目傳統上本為糾紛仲裁者。對長期忍受外來客漠視原住民文化與規範的部落而言,頭目在「蜂蜜事件」中,盡責維護傳統資源,國家司法應該尊重原住民對於傳統領域的管理機制,此亦為目前所熱烈討論中的原住民族自治的精神所在。奈何在目前的中華民國法律架構下,鄒族律法之上尚有中華民國法律,現在頭目不但被迫將接受審判,恐有牢獄之災,族群尊嚴更因傳統律法不受認可與尊重倍感屈辱。

保留、發展原住民族文化以豐富台灣社會多元性,本須顧及原住民族社會規範與價值體系永續經營,其中關鍵包括法律制度;目前政府標榜與原住民族建立「新夥伴關係」,尊重原住民族的民族意願與其自治、自主發展;但從「蜂蜜事件」中,不但可以看見不同族群的認知差異,更凸顯傳統部落慣習與法律發生扞格時,原住民族傳統法律不受尊重的事實。

聯合國憲章(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聯合國政治公民權利公約(ICCPR)、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ICESCR)均明文強調族群「自決權」,即承認了原住民族有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經濟、社會與文化發展之權。聯合國第一六九號公約第九條亦規定:「對有關原住民族採用傳統方法處理罪犯,國家應予尊重」;「法院處理民刑案件時,應考慮原住民族處理此類問題的慣習」;相較之下,我國憲法增修條文中,亦要求國家尊重多元文化,但法律卻未確實因族、因地制宜,仍停留在統治「一般化」政策,致使原住民族傳統法制及社會規範崩解。

政府應考慮成立專責法庭處理跨文化的族群間紛爭,並將原住民族習慣法(特定自然景觀的規範禁忌、獨特的物權認定方式、親屬繼承關係)納入國家法體系,以消弭相異族群間之文化衝突,也可促進社會多元價值。因此,除了在一般司法體系中設置專責法庭已處理牽涉原住民族的案件之外,也應依據尊重原住民族自然權的原則,政府應儘速通過原住民族自治法,明定原住民族在一定土地領域內享有管轄權,在一定範圍內(不違背憲法人權)訂定符合傳統慣習之法律,並讓慣習法成文化,任何人進入自治區內必須遵守自治主體所訂立的法律規範;部落應該有權設立族群簡易法庭,處理不涉及重大案件(法律應明文規定)的一般民刑事案件。簡易法庭可參酌傳統慣習(如長老合議制審判),並給予一定之刑罰效力(如加入部落公共服務、聆聽長老訓斥或講習等輕刑罰);執行方面則可設榮譽制的部落警察(例如鄒族傳統上執行部落規範的通常是部落長老,現代警察制度取代傳統反而讓部落規範失序),執行合於傳統規範的勤務(例如解決家族紛爭、青少年犯忌),搭配現代警察制度維繫秩序。

武斷報導侵害人權,弱勢族群污名烙印更深

計程車司機薛愛民於8月28日中午意圖駕車闖入總統府陳情,因妨害公務、公共危險罪嫌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此案前後,台灣陸續發生幾起衝撞總統府與犯罪事件,一如在二月份引起大眾關注的劉俠猝死案中,媒體早在精神鑑定報告前,即以「精神病患」「妄想症」形容印傭Winarshih,上述事件容或起因有所不同,新聞報導均強調嫌犯「疑為精神病患」。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偵查不公開」原則,為保障人權,避免造成媒體審判;即使嫌疑人為精神疾病患者,檢警調人員亦不應洩露案情與嫌疑人資料。但是記者常習以檢警調人員為消息來源,未審先判地將嫌疑人定罪,甚至「未醫先斷」地以類似「疑似精神病男子,誘殺小姊妹」說法稱呼嫌疑人。

媒體本是大眾了解精神病患的主要來源,但報導者無視國外研究顯示患者暴力發生率只有萬分之五,其實遠低於一般人一生中發生言語暴力或肢體衝突的機率,卻長期在犯罪新聞中斷然將犯罪行為「歸因」於精神病;另一方面,精神疾病長期遭受污名,病友及其家屬只得隱身,更因鮮少成為消息來源,被迫在切身攸關的新聞中被消音,失去為自己發言辯護的機會。連結精神病與犯罪的強大污名與歧視,一方面深化大眾了的誤解,也造成病患莫大的困擾。

「精神疾病」一詞雖然經常出現在犯罪新聞中,卻總是定義模糊,甚至指鹿為馬。例如在劉俠猝死案中,在精神鑑定報告才出來之前,媒體以各種精神疾病形容Winarshih,言之鑿鑿指稱其患有「解離症」、「轉化症」或「急性壓力症候群」,眾說紛紜。未經查證的誤診式報導,不但未能增加社會大眾對精神疾病的認識,更只滿足了大眾的偷窺慾與偏見。

新聞報導中經常將精神病患者視為社會上的不定時炸彈或職場「瑕疵品」,多將討論集中於「防堵性」的管理,卻鮮少談討慢性病患者之專業照顧與精神病患之照顧問題。這種將精神疾病視為暴力與犯罪行為成因,卻不去探究激發其異常暴力行為社會性因素的慣常報導方式,毋寧是一種結構性的謀殺,迫使照護制度不全下求助無門的病友及家屬,更進退失據,走投無路。

八月二十四日蘋果日報以頭版頭條報導「媽媽委屈獻身助逞慾,兩智障兄弟涉亂倫四年」,則是今年另一清楚說明媒體報導放棄「求其真」的基本責任,並以弱勢族群為渲染羶色腥新聞主角的事例。此案震驚社會,但高雄市政府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積極調查後表示報導不實,惟此報導早已嚴重深化社會對於智障者扭曲的刻板印象。

行政單位查扣光碟,事前限制斲傷言論自由

今年十一月間台灣社會瀰漫著一股「非常」的氣氛,一片由「台灣媒體革命工作室」所製作的名為「非常報導」的光碟在坊間廣為流傳,該光碟以新聞報導與戲劇的方式嘲諷、批判政治人物,由於其內容具有高度的爭議性,應否予以查禁也引發各界熱烈討論。

禁止政府透過法令或行政措施,進行任何形式的事前限制,是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的第一課內容,凡是要求取得審查許可或核准字號等方得傳送散播,否則隨後處罰〈subsequent punishments〉伺候,便構成事前限制,即便全面查扣沒入執行在後,仍屬事前限制。因而姑且不論光碟的內容如何,行政機關對於未取得核准字號的光碟進行查禁的行為,已屬違反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範疇。 在多元的民主社會中,多元的價值透過各種表現方式在思想的自由市場中交換,為任何可能刺激社會論辯和文明文化變動的非主流內容提供出路,若准許政府對於言論的交換阻絕其流通之管道,恐怕會有讓政府進行思想檢查,讓言論定於一尊之疑慮,因言論具有何種價值不該由政府進行判斷。至於所散佈之言論是否涉及攻擊詆毀特定人士,是屬於另一層次的問題,若有人認為所散佈之言論是對其不當的中傷,應該由當事人提出民刑事訴訟,由法院進行審理,並依相關之規定對於光碟進行扣押,而非斷然地透過行政權力加以禁絕。

SARS疫情爆發 醫療與人權議題發酵

今年三月間,台灣發生第一起境外移入的SARS病例,緊接著疫情在四月間從和平醫院無預警封院開始引爆,台灣在政治、經濟與社會各方面均面臨強烈的衝擊與挑戰,經過國人的努力,最終在七月五日正式從世界衛生組織的SARS疫區名單中除名。

對於可能、疑似或已感染SARS之人所附加的限制,其中牽涉個人人身自由與阻絕傳染的社會公益間的界線拿捏問題。台北市政府對於和平醫院採行無預警式的封院,雖其背後有傳染病防制法所授予的裁量權,也涉及了醫學與公共衛生等領域的專業性,但其所使用的手段或可再商榷。害怕院內人士得知要被隔離的消息後會拒不配合,因此基於防衛心態採取激烈的快速封院方式,除了造成恐慌外,亦有手段過當的問題,如此,縱使法律授予一定裁量權,亦難以通過憲法比例原則的檢驗。

在SARS疫情的高峰期,因疾病所導致的歧視是另一個值得我們省思的問題。人們因為對於疾病的認識不足而過度恐慌,排斥疑似病源,人與人之間的信任感亦隨之崩跌。更有甚者,政府提出檢舉「違反居家隔離規定」者發給一萬元獎金的舉措,更是嚴重破壞社會大眾間的信賴感。政府雖有權亦有責任監督居家隔離者,但是以利誘檢舉的方式,非但是加諸於受隔離者身上的不當污名,亦是快速瓦解社會關係的行為。

SARS的來襲值得我們在醫療與人權議題的拿捏上再做省思,防疫與人權的維護間,並不必然存在著衝突與矛盾。對於疾病有正確的認識與瞭解,不因過度的恐慌而失去應有理性的判斷,才能在傳染病發生時,適度的取得醫療與人權之間的平衡點。

個人資料外洩頻仍,個資法修正刻不容緩

十一月中旬,媒體根據花旗銀行信用卡申請者提供的訊息,揭露花旗網路銀行資料防護出現漏洞,信用卡客戶資料輕易外洩;原來開啟花旗網站「後門」後,網站使用者即可隨意查閱其他花旗信用卡申請者的個人資料。

另外,內政部實施全國地政機關網路申請作業,民眾可透過網路就申辦地籍資料,但十一月時,媒體報導網路使用者只要輸入建築物的門牌號碼,就可以輕易取得地籍所有權人的個人資料。在問題曝光後,內政部才表示目前民眾對個人資料的保護較以往密切,為了避免民眾擔憂資料外漏,決定在地政網路系統,刪除所有權人的身分證字號和出生日期。

上述兩則個人資料外洩的新聞只是較為引起關注的案例,其他個人資料遭到盜賣竊取事例層出不窮,牽涉範圍甚廣,例如年初檢警亦偵破首宗徵信社結合財經網站,違法販售個人前科等刑事紀錄及票據往來資料案;因歹徒販售資料的型態特殊,且內容龐雜,專案小組懷疑全案有公務員涉入,將擴大追查所有可能流出相關資訊的管道。

近年來電腦應用於處理個人資料的技術與範圍均大為提升或增加,商業機構與政府單位總是為了促進行政與管理效率,大力提倡「E化」。但是台灣社會各界追求科技與致力保障資料所有人隱私權的努力顯然不成正比;另一方面,包括政府在內,亦對於隱私權保障的問題缺乏適當認識,仍在效率掛率的考量下,漠視民間團體對於個人資料保障的呼籲與警告,於今年年初讓一網打盡敏感就醫記錄的健保IC卡上路,甚至還無視治安提升可透過其他方式達成,強制蒐集民眾生物特徵資料有違人權與民主的事實,持續倡議全民指紋建檔。

要防治個人資料外洩,導致干擾民眾生活與衝擊民眾權益的問題,修正「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個資法)刻不容緩。現行個資法對於個人資料保護有限,應加以修訂,清楚規範個人資料蒐集與使用目的、釐清個人資料保護的主管機關,並且應成立專則負責提倡隱私保障政策與概念的專責機構(例如香港的私隱保障公署)。包括台灣人權促進會在內,數個已加入全民個人資料保護聯盟的團體,亦針對法務部目前正在進行中的個資法修法研擬對案,以求因應科技社會中層出不窮且日益浮濫的個人資料蒐集及濫用問題。

台鐵公會決議春節罷工,將成公部門勞工合法罷工首例

今年中秋假期,台鐵員工對於勞資雙方所存在的歧見不再低調以對,以積極的行動來回應鐵路局對於勞工權益的漠視。 為了爭取更佳的勞動條件,以及避免自己在民營化的過程中成為犧牲品,在就無責任事故獎金等三項爭議經過多次的調解不成立之後,台鐵工會在九月十一日召開會員大會,以無記名的方式進行投票,經超過半數的會員投下贊成票,決議在明年春節期間訂期罷工,成為我國的勞工運動史上公部門勞工第一件合法取得罷工權的案例。

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國際間已深深體認到弱勢族群反撲的力量,也體認到國際勞工組織憲章的前言中,唯有以社會正義為基礎始得確立世界永續和平的精義。在勞資雙方發生爭議時,資方因為具有的經濟上優勢而常迫使勞方不得不妥協,對此勞方往往欠缺反制能力。因而在1966年聯合國所通過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七、八條中,便積極地確保勞動者所能享有的權益,而依法罷工也是該規範中所明訂,賦予勞方對於資方施加經濟與社會壓力的武器。從我國憲法的角度與現行的法制來看,罷工權也是被積極認可的權利。

觀乎此次台鐵工會所決議之罷工行為,完全合乎工會法第二十六條對於罷工所定之要件,也無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八條與團體協約法第二十條所規定之消極要件,屬於合法取得的權利。但這樣合法取得的權利,似乎並未獲得應有的支持。首先,在台鐵公會決定在九月十一日中秋假期以及集體請假的方式召開會員大會之初,雖然政府一再宣示絕對不會對於請假參加會員大會的員工進行秋後算帳,但仍可見政府以各種方式投注龐大的行政資源積極阻撓台鐵工會會員大會的召開。再者,台鐵工會也承受了來自於社會上的輿論,除必須接受消費者對於返鄉過節不便的指責之外,在一個失業率升高的年代中,台鐵員工有穩定的工作,卻要以罷工的方式來為自己爭取更多的權益,同時也面臨了「不知好歹」、「貪得無厭」等等的負面評價。

對於這樣的過程,政府與民眾需要再學習與教育,對於合法取得並經正當的行使的權利,應該獲得應有的保障與尊重。尤其在整個全力追求經濟發展的大環境中,勞動條件的提升往往被資方認為與企業發展間存在有緊張關係,勞動條件的好壞常也認為是次要的考量,甚至完全被忽略,因此勞方反制權利的發動更是值得社會關注。

其實,勞資雙方間亦存在不可抹滅的依存關係,兩者應該立於平等且相互尊重的基礎上尋求其間的衡平,縱使在爭議發生無法協商取得共識時,彼此間合法權利的行使,也應該被理性看待。台鐵所造成的風波也提供了台灣社會一個理性的學習空間-學習如何面對資方的強勢作為提出反制,也學習如何在勞資衝突間理性觀察彼此角力取得應有的公平對待的過程。

未來可以想見的,在政府邁向民營化的既定政策底下,以及在企業因應國際競爭進行調整的同時,將會有更多的勞資問題產生,如何取得勞資的雙贏,如何理性的看待,平等尊重,我們仍然需要有更多的學習與教育。

制定公投法、人權法草案與新憲,建立人權保障框架

立法院於今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三讀通過公民投票法,係國內提昇人民直接民權的一件大事。早在1946年制訂憲法時,就有憲法第十七條所規定之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而憲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亦規定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

經過五十幾年的拖延,終於有公民投票法之制訂,我們認為這是拖延甚久遲來的人民直接民權之保障,對於台灣人權之進一步發展有相當重要之貢獻。但是所通過之公民投票法卻不夠完善:第一,人民可公民投票之範疇有相當大之限制;第二,人民之提案卻是由政黨推薦之人選審議,而且其成員是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分配,顯然是政黨代議政治掌控人民直接民權之審議,第三,人民發動之公民投票提案、連署及投票,都有嚴格之門檻,嚴重影響直接民權之實質。

人權法草案是研議中之法律草案,其目的是貫徹憲法維護基本人權意旨,落實國際人權規範,健全人權保障體系,草案中保障人性尊嚴、自決權、死刑應予逐步廢除、禁止酷刑、同性男女組成家庭及收養子女、原住民族自治權等權利,同時建立人權影響評估及人權報告等制度,我們認為無論是在權利實質及程序上都會對台灣人權保障有重要貢獻,因此我們認為應儘速完成人權法之草擬,也要求立法院各黨派應以嚴肅的人權保障態度審議此法案,使人權法能盡快通過並實踐之。

制憲是未來之理想,憲法人權條款五十幾年來都沒有完整地擴充,多年的修憲過渡及終於對政府體制之改革,既使是現在提出的制憲或是憲改,亦是陷入同樣的泥濘中,我們認為人權保障是憲法之精髓,所有政府體制是為了人權而存在的,因此制憲不應只是政府體制之改造,更應是人權保障之完備及落實,因此我們認為制憲之核心應是在新憲法中打造完備並符合國際標準之台灣人權憲章。

2002年十大人權新聞

彩色未來 一、 政府明確開展廢止死刑準備工作。 二、 民生輻射屋國賠案勝訴。 三、 〈兩性工作平等法〉正式實施。

黑白現狀 四、 進退兩難-外籍人士居留、收容限制(大陸配偶設籍從嚴管理、外籍人士強制收容規範不足)。 五、 債留台灣,政院遭監察院糾正-勞工權益仍遭漠視。 六、 高檢署搜索壹週刊-國家權力公然侵犯新聞自由。 七、 台灣的孩子不快樂-兒童權利保障不足。 八、 民運人士唐元雋尋求政治庇護懸而未決。 九、 蘭嶼核廢料遷移爭議-漠視原住民族生存權利。 十、 個人資料外洩頻傳,行政機關仍對擴大蒐集個人資料動作不斷(健保IC卡強行上路、全民指紋檔呼聲再起、台北市啟用指紋臉行辨示系統)。

政府明確開展廢止死刑準備工作

  行政院院會10月14日通過〈刑法〉、〈刑法施行法〉修正草案,刪除未滿十八歲人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得處死刑規定,法務部在會中也提出其對廢死刑態度,強調死刑源於「應報主義」,係以國家公權力剝奪罪犯生命權,使其永久與社會隔離,由於手段殘酷,不符刑罰亦具教化主張,廢死刑已漸是世界潮流,許多民主先進國家已廢除死刑或有條件的廢除死刑,惟是否全面廢除死刑,應視社會發展、法治觀念是否成熟及民眾之共識與支持。法務部目前提出的配套措施包括,將法定刑為唯一死刑之罪,研修為相對死刑,再研議提高有期徒刑上限及無期徒刑假釋之條件,希望無期徒刑未來能替代死刑。10月16日陳水扁總統出席一場國際人權研討會時也表示在保障人權的具體實踐方面,將加速司法改革,逐步廢止死刑。

  死刑的廢除一直是爭議極大的問題,台權會向來的立場是廢除死刑。但依據政府民調資料顯示,目前仍有相當多數的民眾反對廢除死刑。在「治亂世用重典」、「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心態尚未改變之前,「死刑廢止論」恐怕只會淪為多數輿論所謂「浪漫的想法」。法務部研擬的刑法修正案,重點是放在將「唯一死刑」改為「相對死刑」。死刑規定對社會大眾來說,的確有一定程度安撫人心的作用,若以搭配其他配套措施,讓法官選擇長刑度的刑期,而不必一定要判決死刑,讓死刑可以備而不用,達到雖有死刑規定,但無人被判死刑的結果,也是一種尊重生命權的做法。在這些配套措施完成、或死刑被完全廢除之前,我們也要在此呼籲所有承審法官,稟持著前述的的思考,於判決時盡量少宣告死刑;同時,也希望身為死刑執行核准機關的法務部,在核准死刑執行前能更加謹慎,對若干有重大疑義的案子,例如目前民間團體正在聲援的「徐自強案」,就應該暫緩執行。如此才能避免在死刑廢止前繼續造成不可彌補的錯誤。

民生輻射屋國賠案勝訴

  本案發生在民國七十四年間,台北市民生別墅住戶啟元牙科因業務需要購買X光機,在安全測試時,發現X光機在未通電情況下,室內竟然有異常的輻射現象。經查輻射是來自建築物的牆壁本身。原子能委員會(以下簡稱「原能會」)確知輻射污染後,並未採取追查、管制及防護措施。直到七年後,住戶出現輻射傷害病變,經台灣醫界聯盟基金會證實,住戶王玉麟等五十七人於民國八十三年五月提出國家賠償請求,原能會仍拒絕賠償;住戶乃以原子能委員會相關人員違法失職,怠於行使職務,致其身體健康受害為由,具狀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一、二審相繼判決原能會敗訴,高等法院是在今年一月卅日宣判,認為民生別墅的建商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原能會是全國輻射安全的主管機關,其怠於執行職務,應構成國家賠償責任。原能會三月八日始接獲判決,上訴期限有廿日,三月廿七日才屆滿,原本還可以再上訴最高法院。但原能會卻公開道歉並決定不上訴,使本案二審即告定讞。

  民生別墅輻射屋案是第一個輻射屋提起國家賠償訴訟的個案,法院判決指出賠償王玉麟等四十六人五千五百卅萬元及至清償日止之利息,經估算利息約一千七百萬元,因此這筆國賠金額累積達七千二百餘萬元,創下單一個案國賠最高紀錄。但本案代表的意義非僅止於賠償金額高達歷來之冠。更重要的意義在於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公務員違法不作為」國家賠償責任的確立。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而致人民權利產生損害是否成立國家賠償責任,以往實務上經常以人民不具備「公法上請求權」而否定其國家賠償請求權,此等見解已由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六九號解釋予以修正,本案判決中也加以援引;除此之外,本案判決也對舉證責任有所調整,被害人只須證明公務員有違背其職務義務之行為而使其受害,不須更證明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如國家機關欲免責,必須舉證證明公務員有不可歸責之事由。以上的見解,都使「公務員違法不作為」國家賠償責任更容易主張。

  另外,本案於一、二審相繼判決原能會敗訴之後,原能會即放棄上訴並公開道歉。國家原本即必須避免施政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一旦對人民構成侵害,即應勇於承擔責任,不可藉訴訟拖延賠償,使人民之損害擴大或無處取償。相較於近來的東星大樓案,原能會的態度毋寧較有利於人民,也值得其他政府機關效法。

〈兩性工作平等法〉正式實施

  在去年年底立法院通過〈兩性工作平等法〉,並規定在今年三月八日起開始正式實行。回顧這項法案從民國七十九年起共三十九位立委連署送進立法院,經過十餘年各方社會團體的努力終於有了成果,讓長期處在傳統父權架構下的政府部門、民間企業等能開始有一個不同性別間工作平等的全新作法。

  在這份由民間團體起草的〈兩性工作平等法〉內容中,主要分為工作平等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及工作場所性騷擾之防治三大部分。工作平等權即是在保障受僱者不會因為性別而在招募、僱用、分發、配置、考績、獎懲、升遷、降調、職業訓練及福利措施等各方面有差別待遇;兩性在職場上一律同工同酬;女性不會因為結婚、懷孕、分娩或養育子女而被解僱。至於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主要有生理假、產假、陪產假、育嬰休假及家庭照顧假等規定,希望藉由這樣的措施讓社會、企業主與男女受僱者共同承擔托育養老之責任。而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之規定更能確保受僱者不會因為同事或主管帶有性意味的言行舉止或性要求影響到她/他的工作條件及工作表現。

  雖〈兩性工作平等法〉要求落實兩性平等的立意良善,然該法實施半年多來,也遇到了許多問題與困難。如在業界代表、全國工業總會副秘書長蔡宏明則針對〈兩性工作平等法〉中有關性侵擾防治規定建議,由於每個人對涉及性侵擾的感覺、認知不同,因此政府不妨建立「性侵擾防治範本」供企業參考;工商建設研究會副理事長馬愛珍則以本身經驗認為,平等法相關規定的確造成企業經營負擔,使得女性工作機會無形中減少,且現在社會變化快速,兩年不工作專心育嬰,復職後是否能適應更是一大問題。此外民間婦運團體婦女新知基金會亦公布由行政院研考會完成的「各部會暨所屬機關因應兩性工作平等法施行配合措施」報告,說明政府在兩性工作平等法中各項要點的實施情形,做出施行成效評比。雖然兩性工作平等法的實施有以上等諸多困難,不過相較過去婦女提出兩性工作平等、兩性平權時,常被業者視為找麻煩,甚至成了資遣的理由,但該法的施行,亦使得婦女可以依相關法律要求合理合法的工作環境,業者亦有必要提供協助。亦符合了〈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明文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由於我國長期處在傳統父權社會架構的思考下,因此無法期待〈兩性工作平等法〉的通過實施能在短時間真正落實及解決根本的問題,也因為仍有許多因此延伸的問題,因此真正邁向積極兩性工作平等平權的促進及法律保障,應注意於不斷地回應社會因此發生的相關問題加以修法,才能是真正在現實社會中對於兩性工作平等改善的法律保障。

進退兩難-外籍人士居留、收容限制

     1. 大陸配偶設籍從嚴管理
        行政院九月廿三日完成〈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政務審查。其中以避免大陸人士利用兩岸婚姻管道來台定居人數激增為由,政院決定對大陸配偶採取居留從寬,定居從嚴的管制措施。

        陸委會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中,主張由於現行規定大陸配偶來台居留一段時間後就須換領中華民國身分證,但目前兩岸是採取單一戶籍制,大陸配偶將因此失去對岸的戶籍身份,為提供其來往兩岸之自由與便利,讓不願失去大陸戶籍身分者有一個選擇的機會,新制除了取消大陸配偶結婚前兩年必須分離半年「探親」的規定外,為解決大陸配偶在台工作問題,於新制第三年開始也將再放寬大陸配偶在臺工作之條件。此外,新制新增「長期居留」階段,第五年起陸續給予大陸配偶長期居留及工作的權利,完全保障生活所需,不再強制大陸配偶轉換身分。同時以新制「永久居留」為由,陸委會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中,亦主張將大陸配偶取得台灣身份證的年限由現行八年延長至十一年。

        大陸籍配偶在台遇到最大的問題,包含無工作、求學、置產、繼承遺產的權利,甚至遭遇家庭暴力、子女監護、離婚等問題時,都無法利用合法的管道取得保護。以勵馨文教基金會接受的個案為例指出,有高達百分之九十的大陸新娘無時無刻都活在婚姻暴力的恐懼之中,而根據台灣現行法律,儘管大陸新娘聲請核發保護令,還是無法憑保護令來自行申請身分證或延長居留時效,結果被迫返回大陸,導致母子分離,或甚至難以達成協議離婚,落得回大陸也沒身分的困境。而大陸配偶面臨的種種問題,其癥結皆根源於身份證的不易取得。雖說每個國家有權規範外籍人士取得本國國民身份的條件,但不論依據〈憲法〉或〈世界人權宣言〉,人生而平等,無歧視的平等對待應是處理之基本原則,對於大陸配偶設籍從嚴管理,迫使大陸配偶過著比外籍新娘還不如的生活,是明顯的歧視行為。對此,陸委會主委蔡英文竟以現行〈兩岸關係條例〉對大陸人民的在台權益確有差別待遇,但這是〈憲法〉增修條文授權法律所訂定的特殊安排,即使被外界批評為歧視性條款,但其合憲性是沒有疑義的說法回應。此種說法真是令人深感遺憾,因〈憲法〉賦予大陸人民與台灣人民可差別待遇的權利,僅說明大陸籍人民不等同於台灣籍人民,但應未容許從嚴對待之歧視行為。

     2. 外籍人士強制收容規範不足\r
        被國際刑警組織列為紅色通報的英國籍人士考克斯(Sheridan Leslie Cox)因組成的國際詐騙集團,在歐洲、亞洲及台灣等地,分別開設Mendes Prior及「上達」公司,以投資海外高科技股票、不動產為由,在全球詐騙金額高達三億美金而聲名大噪。Cox在台因冒名入境,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於九十年一月十六日在台北中泰賓館查獲後強制收容,並延長收容處分三十一次,收容期間長達四百六十八日。對於辦案人員無限期收容的辦案作法,英國駐台代表寇大偉(David Coates)曾向法務部長陳定南提出質疑,而寇克斯的委任律師丁中原則質疑,辦案人員有假收容之名、行偵查之實等違反程序正義的情形。

        針對層出不窮的無限期收容案,監察院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曾就前述Cox及俄羅斯籍Chirine Konstantin兩案作出調查報告及糾正案。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主管機關不斷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每十五日為延長收容之處分,限制外國人之人身自由,俱屬嚴重侵犯人權之舉。因收容是屬於限制人身自由之處置,法律規定之程序必須依法律規定,內容必須實質正當,參酌大法官解釋字第三八四號,係指必須符合明確原則,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強制收容以十五日為限,遠少於偵查期間羈押之二個月,考其立法理由,乃希望儘速了結限制外國人人身自由之收容案件,以符合我國〈憲法〉極重視人身自由保障(甚至以〈憲法〉保留方式為之)的精神,若行政機關或檢察官反而以此作為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乃逸法行為,適法性顯有問題,並不符合實質正當之要求。加上收容並不等同於羈押,可抵刑期,因而被收容的外國人若涉及刑事案件時,則應循刑事訴訟之程序,如偵查中檢察官應向法院羈押,而非「刑事法遁入行政法」,假收容之名,行羈押之實。另強制收容雖非羈押,但同屬限制人身自由的處分,程度未必較羈押輕,參酌大法官釋字第三百號宣示之保障人身自由的法理,強制收容亦不能無所限制。

        雖然監院對收容處置提出侵犯人權的糾正,但從目前警局將用來暫時關嫌犯的拘留所充當收容中心,用收押取代收容大陸人士,甚或長期留置大陸人士,及三峽外國人、靖廬大陸人士收容中心人滿為患的情形,對於監院違反人權的糾正,行政單位仍未有良善的改進措施及因應方式。

債留台灣,政院遭監察院糾正-勞工權益仍遭漠視

  對於企業錢進大陸、債留台灣的現象,由監委李伸一、趙榮耀與林時機等人所組成的專案小組,於去年十月、十一月間親赴大陸參訪,回國後並召集國內相關單位主管進行座談而完成的調查報告指出,行政院未能掌握台商投資大陸資訊,及時擬訂相關配套措施,以致產業加速西移,國內產業衰退,失業人口劇增。監委強調,對於惡意掏空企業資金、債留台灣的企業,相關主管機關均未能提出有效對策因應處理,行政院難辭監督不周之咎,因而監察院於九月十八日針對台商赴大陸投資情形,通過對行政院的糾正案。

  監委在糾正案文中對行政院提出了兩大缺失。一為行政院所屬相關主管機關未能建立有效機制,掌握台商投資大陸資訊,且對大陸地區強烈磁吸效應未能洞察機先,及時擬訂相關政策法令及配套措施,以致產業加速西移,國內產業衰退,失業人口劇增。另一缺失則為大陸台商累計匯回資金僅占匯出資金的百分之一點一八,極不成比例,有違對外投資常態,且對惡意掏空企業資金、債留台灣之企業,相關主管機關均未能提出有效對策因應處理,行政院難辭監督不周之咎。

  雖然行政院態度強硬地認為,有關對大陸磁吸效應的處理,不涉政策違失或公務員疏失;經濟問題涉及經濟政策的採行,以及經濟情勢的判斷,監察院不能據以指責行政機關未能提出有效對策因應處理而認均涉有違失予以糾正。監察院所提糾正事項均為長久累積之問題,新政府已以積極態度加以處理,並採行具體措施。然面對大陸的吸磁效應,企業錢進大陸的結果,完全將台灣的勞工權益棄之不顧。人民雖有自由處分財產的權利,政府不得任意干涉,但政府亦有保護勞工的義務,對於惡性倒閉之行為,政府因盡監督之責,而在勞工權益受損後,政府亦有保護之責。然從今年十一月十一日的勞工秋鬥「反貧窮」的訴求及今年各地失業勞工一連串的陳情抗議行動沒有得到政府的具體回應,皆可明顯的看出對於監察院的糾舉、勞工的怒吼,政府的正視度及反應都不夠積極、快速。

高檢署搜索壹週刊-國家權力公然侵犯新聞自由

  今年三月廿日清晨,壹週刊刊載國家安全局「奉天」、「當陽」專案內容的當期雜誌即將出刊之際,台灣高檢署根據國家安全局告發壹週刊涉嫌洩漏國防秘密資料,指揮調查人員持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獲准核發之搜索票,搜索壹週刊雜誌社、撰稿記者謝忠良住處及秋雨印刷廠等處所,查扣相關文件資料及準備出刊的雜誌。但檢調人員根據國家安全局的指控,揮軍搜索媒體的作法則使得社會各界對「新聞自由」與「國家安全」孰輕孰重的問題引發重大爭議,並也受到也引起國際間質疑台灣實施「新聞檢查」的疑慮。

  在政府、新聞、法律、學界等社會各界的重視關心之下,關於國家安全的檢討處理部份,陳總統聲稱已決定讓情治系統法制化;也回覆美國保護記者委員會(CPJ)「任何人都不能以國家安全為理由而斲喪斷送民主的生機,更不能以國家安全的大纛作為損害新聞自由的藉口」。另外,立法院朝野黨派也紛紛各提不同的國家情報監督法草案。至於在新聞自由界線的處理方面,從各家媒體的標題製作及內容可以發現,大家對新聞自由與國家機密的界線標準都不一樣。以美國的情形,到現在也還沒有把新聞自由的界線訂得清清楚楚,只能靠一次又一次的判例去累積出界線。如果大家能把這次的決策過程整理出來,對於找出界線應有很大的幫助。

  而綜觀以上在高檢署搜查壹週刊事件上等其他引發的問題檢討,仍有一個應該思考、處理的重要問題是:「誰才真正傷害了國家安全?」如果國家的情治單位未合法化、也尚未有國家情報監督法對於人民知的權利保障;雖然媒體報導會有相關可能侵害國家安全的新聞,但政府對於國家安全的制度若不健全、亦未能有法律上對國家安全與新聞自由的界線以界定媒體報導真正嚴重侵害國家安全時的處理之時,真正傷害國家安全的不無可能是政府,並可能也同時傷害了新聞自由。

  而目前此案的法院程序中,高檢署為了認定扣案文件資料的機密等級是否屬於「國防祕密」,已將將查扣的文件資料送請國防部作「國防秘密」等級鑑定。但國防部認為這不應在國防部的國安事務範圍而婉拒認定。如果高檢署未能認定持扣文件是否屬國防機密時,國家安全局指控的「洩漏國家機密罪」可能無法成立。

台灣的孩子不快樂-兒童權利保障不足

  根據內政部兒童局彙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報表,指出九十年全台受虐兒童有4466人,平均一天有12件兒虐案。今年虐兒案仍不斷發生:阿姨用香煙燙外甥女;女嬰顱內出血;幼兒肝脾受損;父親性侵害女兒;拳打腳踢不寫功課的兒子;鄰居熱水燙小孩…,原本應負起照顧、保護兒童的成人卻成為施暴者。

  新聞中我們看到大人的失業、離婚、疾病…,卻帶著孩子自殺或殺死孩子的案例:失業父親餵小孩喝含有安眠藥的牛奶;母親憂鬱症悶死幼兒;父母帶孩子燒炭自殺。今年9月份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主治醫師張家銘進行一項攜子自殺的研究,該研究是收集六大報近十年攜子自殺報導,分析其中所描述的細節。研究發現這三年攜子自殺案例共發生44件,且發生頻率愈來愈高。分析指出在台灣這些案件中,「利他型」高達75.8%,所謂利他型,是指自殺父、母帶孩子走,是出於「為孩子好」、「不想讓孩子孤獨留在世上痛苦」的扭曲想法,因而剝奪了無辜孩子活下去的權利。

  失業率升高,許多國中小學生,由於父母親失業等因素,無法負擔教科書及繳交營養午餐費用。為了協助學生,教育部補助補助經費撥給地方政府,但今年5月部長黃榮村視察東部等地區,國中小校長紛紛當面指出,還有不少學生未獲補助。經過調查,8月15日監察委員通過對教育部、主計處和基隆市政府、台南市政府、台中市政府、花蓮縣政府糾正案,中央補助國中小營養午餐經費未專款專用,遭「挪用」或「墊借」情況嚴重。用來購買校長室內設備、數位相機,或用做奠儀、春節聯歡摸彩禮品、警衛薪資等。為使中央補助款有效使用,教育部等相關單位在9月22日將修訂「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辦法」,增加「專款專用」條文,以避免經費遭挪用,預定明年實施。

  從層出不窮的虐兒、攜子自殺的案件中,可顯示出台灣政府將小孩視為父母的附屬品、私人財產,可隨意處置孩子的生死而主動加以干涉的觀念仍未改變。依據〈世界人權宣言〉第三條、第五條說明人有生命權,免於酷刑的權利。〈兒童權利公約〉第六條強調兒童有生存權,應確保兒童的生存與發展;第十九條國家要防止兒童受到身心脅迫、傷害、虐待、遺棄、疏忽、強暴、剝削,皆說明兒童不是私人財產或父母的附屬品,而是獨立的個體,國家負有尊重、保護其身體與生命的義務。而在受教權方面,學校、老師挪用中央補助學童的營養午餐費用來購買設備、抽獎…,罔顧學生生存權益,已嚴重違反〈兒童權利公約〉第二十七條要提供兒童生活所需,國家應盡力幫助照顧者提供營養、衣服、住所等生活必需品給兒童的相關規定。

民運人士唐元雋尋求政治庇護懸而未決

  2002年10月14日唐元雋自廈門雇用一艘漁船進入兩岸最前線的大、二膽島水域,隨即跳船泅水上岸,向駐軍表明投誠之意,希望獲得中華民國政府的政治庇護。金門海巡隊依違反國安法等罪嫌將他移送金門地檢署偵辦,並暫時留置接受進一步的調查。在第一時間內台權會便收到中國民運人士王丹等希望台權會能給予唐元雋協助的要求。唐元雋在中國從事民主運動,曾遭迫害坐牢,為大陸的民運、人權與工運人士,其所撰寫的文章並經常於紐約民主亞洲基金會的網站上刊登。台權會會長林峰正於10月18日前往金門探視唐元雋先生,確認其為唐元雋本人無誤;11月1日台權會召開記者會要求政府儘速、妥善處理唐元雋案,但此案發展仍未見明朗;11月14日,金門地檢署以不起訴處分,將唐元雋交由內政部送至台灣新竹靖廬收容。

  此案根據〈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第32條精神,台灣政府應尊重唐元雋意願選擇前往第三國或定居台灣;第33條規定:任何締約國不得以任何方式將難民驅逐或送回(「推回」)至其生命或自由因他的種族、宗教、國籍、參加某一社會團體或具有某種政治見解而受威脅的領土邊界。因此政府對於應尊重唐元雋意願,並不得將其遣返大陸。今年國際間接連發生北韓人民闖入外國駐中國使館尋求政治庇護案例,而這些案例多於15日以內獲得解決。在政府一再強調人權立國的前提下,希冀政府應儘速妥善處理唐元雋案。而唐元雋案更突顯台灣缺少處理難民問題的機制,台灣過去有許多民主異議人士受惠於他國的政治庇護,在日益民主化的台灣,類似唐元雋尋求政治庇護案,絕非是最後一例,台灣應體認建立處理難民問題機制的必要性,研擬制定〈庇護法〉等相關規定。

蘭嶼核廢料遷移爭議-漠視原住民族生存權利

  對照台灣政府與社會長期對於原住民族權利的漠視,經濟部長林義夫五月親抵蘭嶼公開為核廢問題致歉,似乎宣示了台灣社會對達悟族人的「高層次」歉意,給足了後者面子。

  但深究其道歉脈絡,則道歉實質意義著實令人質疑。

  蘭嶼核廢貯存場一九七八年動工,達悟族原住民回憶台電謊稱建立「魚罐頭」工廠,騙取居民同意工程進行。此貯存場可存放98,223桶放射性廢料。貯存場自一九八二年正式接收核廢。

  為使台灣享用核能發電,核廢惡靈的陰影長期籠罩蘭嶼。達悟族對核能輻射污染環境、衝擊生態、傷害人體,嚴重威脅族群生存指證歷歷。

  眼見核廢遷場又將跳票,近兩千位達悟族人於五月初集結向台電抗議,憤怒的達悟族人要求林親抵蘭嶼,否則不惜與貯存場玉石俱焚。

  台電至今無法落實一九九六年的遷場承諾;達悟族人抗爭當日,台電仍以漢人社會的資本主義邏輯,表示未覓得其他場址,將提高補助延長核廢在蘭嶼的貯存年限,可見其仍未認同無論如何都應基於族群正義,以遷場為第一考量;再看抗爭當日,台電本只派出低層次代表前往蘭嶼,當然坐實經長道歉只是為暫時平息達悟族怒氣、拉攏安撫原住民立委的懷疑。

  對達悟族人而言,「作祟」廿餘年的核廢是否遷移,是個非黑即白的問題,任何道歉都不比攤在眼前的遷場時程表。政府若無積極實質作為,則道歉不過是種為漢人政府拉長戰線,以便再以金錢分化部落的政治手段。

  據報載,行政院雖依經長與達悟族的議定,成立「蘭嶼貯存場遷場推動委員會」,但至今只開了三次會;九十二年度的「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中,也沒編列遷址預算。經長也坦承處理核廢進度確實落後,蘭嶼問題短期難解。

  握有權力者不思反省,十一月間,執政黨屏東選區立委鄭朝明還公開怒罵,謂核三廠高放射燃料還放在屏東,「我們還不是默默忍受,那裡像有些人天天在吵?比第五縱隊還可惡」,甚至建議經濟部每人發五十萬元買斷蘭嶼,台聯立委黃宗源則建議一人發一百萬元,「他們就會拜託不要遷走。」執政黨立委郭榮宗也說,蘭嶼才三千人,乾脆一人發五百萬元,就可以把蘭嶼變成永久貯存場。經濟部次長尹啟銘竟然回應,相關方案可以研究看看。

  官員與民代不知是否思考過,即使要遷村或接受補助繼續容留核廢,也該由達悟族人以其步調、遵循其機制達成共識向台灣政府提出,而非由漢人社會站在強勢地位介入,甚至以外來者的身分粗暴決定達悟族人的未來命運,分化仍在凝聚自主共識中的部落。

  國際間早公認土地與傳統領域是原住民生存的核心,聯合國也有許多保障原住民族相關權力的公約,例如國際勞工組織通過的<原住民和部落民族公約>,就明定除非符合特定條款,原住民族不得被迫從其土地上遷移,其中包括原住民族必須自主明確表示同意,若不然,則國家只有在履行立法等程序後才能提出要求;今年八月在南非召開的聯合國永續發展高峰會的與會代表們也達成認同原住民族的生態智慧是地球永續發展關鍵的共識。

  從蘭嶼核廢料的後續處理來看,顯然道歉的政治語言無法掩飾握有權力的漢人對原住民族群存續視若糞土的自大態度。時值聯合國國際原住民族十年,官員與民代仍擺出高傲身段,漠視原住民族對於人類社會與生態
  多樣性的貢獻,正暴露其族群沙文主義與無知!

個人資料外洩頻傳,行政機關仍對擴大蒐集個人資料動作不斷

     1. 健保IC卡強行上路,隱私國安危機重重
        台灣目前個人資料外洩事件頻傳,其中不少顯示了公部門對個人資料保護漫不經心的態度,例如財政部為最大股東的財金公司140萬筆個人資料遭到竊盜、花蓮縣「地價稅繳稅通知單」寄發未加封套,納稅人身分證字號等資料全部「露餡」、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擅自將8000多筆師生資料交給銀行辦卡、警官自2000年即涉嫌盜賣民眾資料給徵信社等…。但健保IC卡發卡前後,行政機關對個人資料保全問題並無進行客觀討論,只一味強調其採先進防偽技術。健保被保人無權選擇只顯示繳交保費紀錄與就診次數的紙卡,均被迫使用IC卡,承受隱私遭到公開、個人資料外洩的風險,這種後果是小則難避免垃圾資訊強迫推銷之騷擾,大則個人工作權將因雇主獲悉個人就醫紀錄與病史,遭到極大衝擊。

        健保IC卡發行牽涉民眾隱私醫療資料保全,本將於初始階段即放入各種民眾就診紀錄與其他隱私健康資料,後因民間反彈暫緩登載。但中央健保局仍於七月將全國第一張健保IC卡頒發給陳水扁總統,並於十月發出34萬張IC卡。惟行政機關強行發卡,顯為成就其行政便利,目前發卡健保局並無法源依據,健保局全依其裁量自由決定卡片內容,未來若全民健康保險法增修十六條之一通過,依其內容仍將完全授予行政機關決定發卡各項事宜權利,政府是否於最後階段將民眾權益納入考量端賴其自由心證。

        中研院學者曾以專業建議以10.3億元成本改良現行紙卡,毋需大費周章發行健保IC卡,即可確認保費繳納、稽核醫療院所支出,且其每年控制醫療資源浪費與醫療院所浮報效益為健保IC卡三倍。惟政府仍無視中央與健保財政虧損加劇,執意於三年內耗資40億成本,罔顧全民隱私與國安危機,發行功能並非不可取代且欠缺法源依據、只有廠商得利的昂貴掛號證。

        此卡依原本設計,將結合電子錢包與其他用途,更顯示大筆民眾個人資料在健保IC卡建構完成後,許多與健保無關的行政或商業機關也極可能覬覦其資料建制完整性企圖遊說連結或擴充之,此卡因此極可能為1998年國民卡借屍還魂,當然令民間憂心人民公僕握有如此多的個人資料,將成為無視民眾隱私已成就對人民控制的「老大哥」。

        再說自2001 年11月到2002年7月,台灣總計有42個機關、216個網站遭到中共駭客入侵,竊取相關學術資料與機密資料。在此情況下,包括重要首長在內之全民基本資料與敏感醫療資料的保障,恐皆因上述網路安全問題與人為盜竊問題威脅。為IC卡承包商東元電機設計軟體設計的盟欣數位與中國企業的密切關係也令人憂心國人機密的安全問題。

        健保IC卡牽涉人民重大隱私權利問題,根據民國九十年實施的「行政程序法」,應以法律規定相關事項,全民健康保險法增修第16條之一即為補健保IC卡法源依據之不足,但此法目前卻仍未通過二讀,IC卡卻不顧各界質疑強行上路,此做法顯為開法治與民主倒車。

        政府發卡決定草率,民間與學界警告將出現的問題已逐一浮上檯面。卡片未全面上路,就出現製卡延遲、讀卡機卡住卡片、甚至試辦開始,澎湖民眾仍對讀卡機判讀不穩抱怨頻頻的一籮筐問題;試用IC卡的18家醫療院所一起連線取得健保局開機認證就要花100秒,已有業者指出未來全台所有醫院診所同時開機認證,網路塞車將嚴重影響就診者權益。近來重大個人資料外洩案例頻傳,政府實不應再扮演被廠商剝皮的肥羊、強迫全民成為健保IC卡白老鼠、眼睜睜地看著IC卡挾更多牽涉隱私、國安、民主法治的問題衝擊台灣社會。

     2. 全民指紋建檔企圖敗部復活,再次引起爭議
        全民指紋建檔於去年因人權顧慮踩煞車,但法務部長陳定南仍於八月利用民眾對重大刑案破案的期待,再公開提出全民指紋建檔之議,卻未考量要求民眾提供指紋資料建檔以利犯罪偵查的目的與手段根本不成比例。

        目前電腦犯罪與個資外洩案例頻傳,政府部門危機處理準備與能力亦難令人信任,如政府擁有全民指紋資料庫,難保指紋資料庫被竄改或資料遭外洩變造,若產生糾紛,社會恐將付出高過於效益的成本。尤其若不思精進全方位科學辦案能力,卻過度迷信指紋的證據力,指紋檔對正確破案的助益將難如預期。

     3. 台北市政府開始指紋建檔作業,漠視個資蒐集爭議
        台北市於八月份啟用指紋及身分證影像辨識系統。雖然市民可選擇是否留下指紋檔,但行政單位仍僅宣傳指紋辨識身分便利性,卻不談其中問題。

        國際間,學界與人權團體為減低政府蒐集人民個人資料程度,以免國家與人民權力不平等程度惡化,提出「最低需求」概念已久,即行政機關若不是缺乏某種民眾個人資料即無法運作,則應避免蒐集民眾個人資料。但市府竟然只承諾指紋資料不做為犯罪偵查用,由戶政單位出面廣徵指紋資料,卻明確表示資料只要取得當事人同意,將可用於任何便民與確認身分用途,更考慮未來將資料庫擴大至金融業客戶身分認證之用,實令人憂心。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中九種曖昧不清的規定,也給了所有行政機關在未來要求使用這些指紋資料的的空間。

新聞稿\r

2002年台灣十大人權新聞 一、 政府明確開展廢止死刑準備工作。 二、 民生輻射屋國賠案勝訴。 三、 〈兩性工作平等法〉正式實施。 四、 進退兩難-外籍人士居留、收容限制(大陸配偶設籍從嚴管理、外籍人士強制收容規範不足)。 五、 債留台灣,政院遭監察院糾正-勞工權益仍遭漠視。 六、 高檢署搜索壹週刊-國家權力公然侵犯新聞自由。 七、 台灣的孩子不快樂-兒童權利保障不足。 八、 民運人士唐元雋尋求政治庇護懸而未決。 九、 蘭嶼核廢料遷移爭議-漠視原住民族生存權利。 十、 個人資料外洩頻傳,行政機關仍對擴大蒐集個人資料動作不斷(健保IC卡強行上路、全民指紋檔呼聲再起、台北市啟用指紋臉行辨示系統)。 台灣人權促進會(台權會)自2000年起,即廣徵民間團體意見,再由台權會執委會篩選年度十大人權新聞,以提醒社會大眾反省台灣當年度人權發展。台權會今年亦依照往例,於12月2日假台大校友會館舉辦「彩色未來VS黑白現狀-2002年台灣十大人權新聞發表記者會」,公佈年度十大人權新聞,檢視新政府宣示人權立國後,究竟台灣人權狀況是否確實獲得提升? 台權會在記者會中公佈了以下年度十大新聞:政府明確開展廢止死刑準備工作;民生輻射屋國賠案勝訴;〈兩性工作平等法〉正式實施;民運人士唐元雋尋求政治庇護懸而未決;進退兩難-外籍人士居留、收容限制(大陸配偶設籍從嚴管理、外籍人士強制收容規範不足);債留台灣,政院遭監察院糾正-勞工權益仍遭漠視;高檢署搜索壹週刊-國家權力公然侵犯新聞自由;台灣的孩子不快樂-兒童權利保障不足;蘭嶼核廢料遷移爭議-漠視原住民族生存權利;個人資料外洩頻傳,行政機關仍對擴大蒐集個人資料動作不斷(健保 IC卡強行上路、全民指紋檔呼聲再起、台北市啟用指紋臉行辨示系統)。 台權會長、執業律師林峰正表示,前三條新聞為正面人權新聞,而唐元雋已順利獲得美國政治庇護,於11月29日前往美國,也可算是正面人權新聞,「但台灣缺乏庇護法的問題仍然存在。」 今年台權會公佈了四個正面、七個負面人權新聞,林峰正表示「雖不滿意但可接受」,台灣仍應加強人權保障工作。 行政院院會10月14日通過〈刑法〉、〈刑法施行法〉修正草案,刪除未滿十八歲人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得處死刑規定,法務部在會中也提出其對廢死刑態度,目前提出的配套措施包括,將法定刑為唯一死刑之罪,研修為相對死刑,再研議提高有期徒刑上限及無期徒刑假釋之條件,希望無期徒刑未來能替代死刑。10月16 日陳水扁總統出席一場國際人權研討會時也表示在保障人權的具體實踐方面,將加速司法改革,逐步廢止死刑。 林峰正除公佈政府準備廢止死刑為正面新聞,並表示「死刑完全廢除前,所有承審法官應稟持廢死刑的思考,於判決時盡量少宣告死刑,法務部核准死刑執行前能更加謹慎。」 林峰正並指出,對若干有重大疑義的案子,例如遭監察院調查有嚴重缺失的案件「盧正」案、「徐自強」案,基於死刑執行不能回復的理由,就應該暫緩執行。而對於死刑廢止,近期內,台權會將與各社團推動「全面暫停執行死刑」運動。 台權會副會長、執業律師魏千峰則表示,民生輻射屋案發生於民國七十四年間,民生別墅建物牆壁本身就是輻射來源,導致住戶產生生理病變。原子能委員會(原能會)確知輻射污染後,並未採取追查、管制及防護措施。住戶王玉麟等五十七人於民國八十三年五月提出國賠請求,原能會仍拒絕賠償;住戶乃以原子能委員會相關人員違法失職,具狀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一、二審相繼判決原能會敗訴,高等法院是在今年一月卅日宣判,原能會怠於執行職務,應構成國家賠償責任。原能會三月八日始接獲判決,原能會公開道歉並決定不上訴,使本案二審即告定讞。 「相較於台北市東星大樓案,原能會的態度毋寧較有利於人民,也值得其他政府機關效法。」 魏千峰另外說明,去年底立法院通過〈兩性工作平等法〉,並規定在今年三月八日起開始正式實行。回顧這項法案從民國七十九年起共三十九位立委連署送進立法院,經過十餘年各方社會團體的努力終於有了成果,讓長期處在傳統父權架構下的政府部門、民間企業等能開始有一個不同性別間工作平等的全新作法。 由於我國長期處在傳統父權社會架構的思考下,因此無法期待〈兩性工作平等法〉的通過實施能在短時間真正落實及解決根本的問題,也因為仍有許多因此延伸的問題,因此真正邁向積極兩性工作平等平權的促進及法律保障,應注意於不斷地回應社會因此發生的相關問題加以修法,才能是真正在現實社會中對於兩性工作平等改善的法律保障。 而回顧今年10月14日唐元雋自向中華民國政府尋求政治庇護案,金門海巡隊依違反國安法等罪嫌將他移送金門地檢署偵辦,並暫時留置接受進一步的調查。儘管熟識唐元雋的海外民運界積極協助確認其身份,且台權會於11月1日召開記者會要求政府儘速處理此案,但此案發展仍未見明朗;11月14日,金門地檢署以不起訴處分,將唐元雋交由內政部送至台灣新竹靖廬收容。儘管唐已順利赴美,林峰正仍提醒台灣應體認建立處理難民問題機制的必要性,研擬制定〈庇護法〉等相關規定。 對於大部分非台灣籍人士的人權保障,台權會則於記者會上提出批評。 例如行政院九月廿三日完成〈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政務審查。其中以避免大陸人士利用兩岸婚姻管道來台定居人數激增為由,政院決定對大陸配偶採取居留從寬,定居從嚴的管制措施,「兩岸關係使得台灣接受對岸人民來台必須考量國安,但由人權立場分析,因國籍一概認定其為匪諜,對其權利從嚴限制,這就是歧視。」林峰正說。 另外,林峰正指出,雖然監院曾對收容處置提出侵犯人權的糾正,但從目前警局將用來暫時關嫌犯的拘留所充當收容中心,用收押取代收容大陸人士,甚或長期留置大陸人士,及三峽外國人、靖廬大陸人士收容中心人滿為患的情形,對於監院違反人權的糾正,行政單位仍未有良善的改進措施及因應方式。 針對層出不窮的無限期收容案,監察院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曾就英籍Cox及俄羅斯籍Chirine Konstantin兩案作出調查報告及糾正案。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主管機關不斷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每十五日為延長收容之處分,限制外國人之人身自由,俱屬嚴重侵犯人權之舉。 同樣牽涉國家安全問題,今年三月廿日,壹週刊刊載國家安全局「奉天」、「當陽」專案內容的當期雜誌即將出刊之際,高檢署根據國家安全局告發壹週刊涉嫌洩漏國防秘密資料,指揮調查人員搜索壹週刊雜誌社、撰稿記者謝忠良住處及秋雨印刷廠等處所,查扣相關文件資料及準備出刊的雜誌。引發各界對「新聞自由」與「國家安全」爭議,並引起國際質疑台灣實施「新聞檢查」。 林峰正表示,高檢署以白色恐怖手法,搜查壹週刊的事件,各界應思考:「誰才真正傷害了國家安全?」如果國家的情治單位未合法化、也尚未有國家情報監督法對於人民知的權利保障;雖然媒體報導會有相關可能侵害國家安全的新聞,但政府對於國家安全的制度若不健全、亦未能有法律上對國家安全與新聞自由的界線以界定媒體報導真正嚴重侵害國家安全時的處理之時,真正傷害國家安全的可能就是政府,並可能也同時傷害了新聞自由。 對於企業錢進大陸、債留台灣的現象,監察院於九月十八日通過對行政院的糾正案,但行政院並無積極補救。魏千峰表示,面對大陸的吸磁效應,企業錢進大陸的結果,完全將台灣的勞工權益棄之不顧,政府亦未積極保護勞工。「從今年十一月十一日的勞工秋鬥、失業勞工陳情抗議行動均未獲政府具體回應,可看出政府對監院糾正與勞工怒吼反應都不夠快速。」 對於企業錢進大陸,在台大量裁員的舉動,魏千峰認為,勞委會對企業西進關閉台灣廠制訂了「大量解雇保護法」草案,但其內容相較於「大量解雇保護措施」,還是令人失望。 原住民族同樣權利受到決策者的相對漠視。 蘭嶼核廢貯存場一九七八年動工,達悟族原住民回憶台電謊稱建立「魚罐頭」工廠,騙取居民同意工程進行。此貯存場可存放98,223桶放射性廢料。貯存場自一九八二年正式接收核廢。為使台灣享用核能發電,核廢惡靈長期籠罩蘭嶼。達悟族對核能輻射污染環境、衝擊生態、傷害人體。 台電至今無法落實一九九六年的遷場承諾,且據報載,行政院雖依經長五月與達悟族的議定,成立「蘭嶼貯存場遷場推動委員會」,但至今只開了三次會;九十二年度的「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中,也沒編列遷址預算。經長也坦承處理核廢進度確實落後,蘭嶼問題短期難解。 十一月間,執政黨屏東選區立委鄭朝明還公開怒罵,謂核三廠高放射燃料還放在屏東,「我們還不是默默忍受,那裡像有些人天天在吵?比第五縱隊還可惡」,甚至建議經濟部每人發五十萬元買斷蘭嶼,台聯立委黃宗源則建議一人發一百萬元,「他們就會拜託不要遷走。」執政黨立委郭榮宗也說,蘭嶼才三千人,乾脆一人發五百萬元,就可以把蘭嶼變成永久貯存場。經濟部次長尹啟銘竟然回應,相關方案可以研究看看。 魏千峰表示,國際間早公認土地與傳統領域是原住民生存的核心,聯合國也有許多保障原住民族相關權力的公約。「蘭嶼核廢遷場是觀乎達悟族人生存的問題,政府當然不該撒錢要求別人離開自己的土地!」 根據內政部兒童局彙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報表,指出九十年全台受虐兒童有4466人,平均一天有12件兒虐案。今年虐兒案仍不斷發生。 台權會執行委員、中研院資訊所副研究員莊庭瑞表示,從層出不窮的虐兒、攜子自殺的案件中,可顯示出「台灣政府將小孩視為父母的附屬品、私人財產,可隨意處置孩子的生死而主動加以干涉的觀念仍未改變。」 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除特定目的、法令規定執掌範圍內、個人資料不得任意轉為他用,但其中除外條款太多、罰責太輕,且主管機關本習於忽視民眾權利,因此不論是健保IC卡發行忽略人民隱私權、法務部長無視指紋屬隱私資料且可能遭變造再公開呼籲全民指紋建檔、台北市政府啟用指紋與臉行型辨識系統,卻未一次限定資料用途,都對人權保障構成重大威脅。 莊庭瑞說,台灣目前個人資料外洩事件頻傳,其中不少正顯示了公部門對個人資料保護漫不經心的態度。
採訪通知\r
為紀念《世界人權宣言》的通過,聯合國訂每年的12月10日為國際人權日;為提醒人權侵害的事件無所不在,台灣人權促進會將每年的十二月訂為人權月。從 2000年「人權的曙光與暗影」開始,每年的十二月,台權會皆針對台灣當年度的人權侵害與保障狀態,徵詢民間社運團體意見,再經由台權會執委會討論、篩選出台灣具重大意義或影響的十大人權新聞,希冀透過新聞事件回顧台灣今年人權的發展狀況,以供社會共同反省。 自2000年新政府宣示人權立國後,「人權」一詞時常充斥於耳,但台灣的人權狀況是有實質的提升,亦或是沈淪?政府的各項措施究竟為民眾創造出彩色未來,亦或是持續著黑白現狀?繼2000年「人權曙光與暗影」、2001年「美麗人生?悲慘世界?」後,針對2002年台灣的人權總體檢,台權會以停下腳步、看看現狀、聽聽人民的聲音為立基點,將於台大校友會館舉辦「彩色未來VS黑白現狀-2002年台灣十大人權新聞發表記者會」,其中除公佈今年度十大人權新聞外,亦深入探討十大人權新聞的意義與重要性,並將於會議中宣佈人權月的影展座談等系列活動。歡迎各界媒體記者參加、採訪。    時 間:2002年12月2日(週一)10:30 地 點:台大校友會館3A(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1號,近中山南路口) 出 席 者:林峰正(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 魏千峰(台灣人權促進會副會長) 莊庭瑞(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 流 程: 1. 公布2002年度十大人權新聞 2. 公布人權月相關活動 主辦單位:台灣人權促進會

人權教學入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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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政府人權政策及相關措施

台灣人權促進會國際人權小組整理 2002/4/1

  1. 基礎理念\r

    人權立國,並在落實過程中強調與國際人權標準接軌,以鞏固、重建與落實現代立憲民主(constitutional democracy)的憲政秩序。

  2. 政策及相關措施\r

    • 設立聯合國提倡多年並訂有設立準則的國家人權委員會(National Human Rights Commision)

      已完成組織法草案不並將與民間推動聯盟版本,在立法院本會期展開審議、辯論。

    • 批准ROC在1967年簽署過、但尚未批准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已送本會期立法院審議。

    • 把上述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內容〈及其他重要國際人權標準〉國內法化, <人權基本法>。

      此案類似英國之將歐洲人權公約國內法化,計畫於年底前完成。

    • 制定1993維也納世界人權會議所要求各國制定的<國家人權行動綱領>。

      預計明年完成。

    • 首次行政部分各部會人權政策與實務之人權總體檢,以為制定<國家人權行動綱領>及其他人權政策及措施之資訊基礎。

      去年11月開始,已完成首期體檢報告。

    • 前述兩個國際公約之批准及國內法化所必需之修法、立法計畫。

      如逐步廢除死刑所必需之修法或加強反歧視法之立法。籌劃中。

    • 人權教育\r

      包括學校內外之人權教育,如在大學設立人權研究中心,各級學校展開人權教育,司法官訓練加入人權課程,國家人權紀念館之設立等,逐步實施中。較詳細之規畫將為<國家人權行動綱領>之部分內容。

    • 加強與拓展與國際人權界之人權交流。

      近年來已有不少國際訪客及進行中的合作計畫。

3.主要政策規畫、執行及協調機制\r

* 行政院(跨部會)人權保障推動小組

  2001年7月成立,現由游院長親自擔任召集人,副院長林信義及蒙藏委員會委員長許志雄擔任副召集人。小組成員包括部會首長14人及民間學者專家13人,並成立有專家諮詢委員會。小組除負責規畫與執行人權政策之外,並另有協調各不同部會有關人權之政策及措施的功能。

* 總統府人權諮詢小組

  為總統之人權顧問群,擔任諮詢工作。由呂副總統召集。

2001年 台灣人權報告簡介

台灣人權促進會自一九八四年成立以來,除了極力在那個黑暗的禁聲年代,大聲向統治者抗議、喊話,要求落實合乎國際人權標準的政治及公民權利與其他人權相關的訴求,並且積極投入政治犯的個案救援工作。此外,還有一件不被那樣注目,但卻持續不斷的工作便是在每一年度的末尾公布年度的人權報告。

年度人權報告撰寫公布的目的當然不僅只是單純的抒發己見而已,更重要的是將台灣實際的人權狀況透過專業報告的方式向國際社會傳播,轉而形成一股監督政府重視人權的力量。大家現在經常在媒體上看到或聽到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或國際特赦組織,或美國國務院公開要求中國改善人權狀況的消息,著實讓中國當局疲於應付,也因此讓一些正在受到迫害的人們壓力緩解,間接降低人權侵害的狀況。以上這些功能的達成,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就是中國國內人權狀況的適度揭露,才能讓援助的力量對準目標,正中不義統治者的要害。台灣人權促進會年度人權報告的功能其實與此相仿,就在離此不遠的威權年代,我們透過管道持續將台灣的人權狀況透過年度人權報告對外散播,促成人權狀況的提昇,人權報告實在功不可沒,而這樣的工作目前仍在持績推展,不曾間斷,固定向台灣人權促進會索取人權報告的國內外團體也不在少數。

現在所出版的台灣二○○一年人權報告,我們在編排方式上作出相當程度的變革。以往的人權報告大約是以不同的群體或人權議題作分類,再分別尋覓相關領域的專業工作者就當年度所發生的人權事件或政策處理作一評論式的報告。此種方式固然可以深入地針對特定群體或人權議題表述以人權團體的關照所倡議的訴求,但卻容易流於片斷,只是傳達訊息、表述意見及累積資料,卻無從在不同的年代針對代表該時代的特定議題有明確比對的標準。當然,透過這種編排方式,也無法讓我們做一個深層的、全面性的人權概念反省。最終,雖然或許我們可以留下非難、無奈與期待,但是卻永遠無法型塑出本土的人權概念以及其保護體制。

因此,在經過審慎的評估與討論後,我們採取了聯合國一九四八年所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全文共三十條為經,再以二 ○○一年度所發生與人權相關的事件及議題為緯,逐一鑲嵌結合,便成為一個綿密的年度人權網絡。另外,選取其中較具意義與啟發性的事件及議題,商請學者專家撰文評論,祈能深入淺出,切中時弊,一方面發揮傳播人權意識的功能,又能滿足研究者及人權工作者在不同年代比對、研析的需要。如能長此以往,以此體例接續不懈,相信在相當的時間經過以後,應能成為一部當代的台灣人權年鑑。

本年度,在經過人權報告編輯小組的討論後,決議於今年的人權報告中提出十一件重要事件及議題的簡評。這些事件及議題分別是監所矯治的神話、死刑制度的現況與展望、台北市警察集體擄妓勒贖案、台北市掃黃運動與警察的賓館站崗、報導的自由與隱私等人權的侵犯、羅福助與檢肅流氓條例的時代意義、臨檢釋憲、同志人權的進展、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的罰娼條款的當否、RCA環保事件、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批准等。

雖然於選擇事件及議題時,除了儘可能避開事關後述的人權報告「專論」部份的隱私保障問題外,我們並沒有任何偏見,但是事後反省發覺,有關警政司法的事件及議題就佔了六件,超過一半。而有關於性權的事件及議題,包含重疊的部份,也多達四件。

若說權力是最佳春藥,則或許我們可以說現今台灣最為恐怖,也最不受限制,而且最能夠引發社會集體性慾的不外就是司法警政權力。傅柯認為強烈密集的相關論述,是為了進一步的控制與規訓,則這麼頻繁、密集的性與司法警政權力的論述,其是為了控制或規訓人民的什麼活動或意識?我們奇妙地被鎖在性與司法警政的議題討論中,我們透過對於性與司法警政的批判強烈地激發出抽象的或實質的性慾,並勇往直前,義無反顧。然而,這到底是為了什麼?我們知道司法警政權力是不可能僅透過批判即能改變現狀而趨於正義與公平,我們當然也明白,性的問題絕對不是透過這種新聞報導或評論,即可日漸得到解放。不過,我們不明白,社會集體性的性慾會將我們引導到怎樣的境界?我們是怎樣規訓我們自己的?

或許本年度的人權新聞評論並不能提供任何解答,但至少我們努力地留下後世探討這個問題時所必需的契機與資料。

性、司法的議題與其擴散工具的媒體報導,這三者的組合的典型例子不外是已成為一種社會運動的璩美鳳光碟事件,而這個事件的關鍵就是隱私權的概念以及其保障機制的問題。或許對於隱私的概念以及法制度的轉變,正是規訓的內容與方向。雖然我們無意於本人權報告中提出任何的解答,但是卻深感在上述的編寫原則所形成的篇幅限制下,是無法留下更有意義的資料與觀點。我們需要一些深入的論述及評析。

就每一年度關鍵性的議題,不論就其教育的意涵,或對於人權意識的啟發及推展,或甚至於對於以後進行解析的必要性而言,我們都需要比上述人權新聞評論更為精緻、更為深入的評論。基於這種認識,我們決定維持住往年人權報告的專題體例,並將本年度的人權報告專題訂為隱私權的保障。

隱私是透過人際關係所型塑出來的最深層的自我,或許可以說是做為一個人當他形成自我時,引以為據的最為根本的部份。姑且不論隱私的形成機制等心理的問題,至少隱私的揭發機制、揭發機制的控制等法律層面的問題,是會牽涉到做為一個人的根本。例如,一個人是他律規訓,抑或是自我規訓?而自我規訓時,是以怎樣的被害情境促使其發動這個規訓的機制?做為人權之一的隱私權概念,於控制這個機制時究竟發揮了怎樣的機能?

今年度,我們商請了四位不同領域的專家,就這個議題進行較為深入的論述,由璩美鳳偷拍光碟案談起,並論及政府及傳播媒體對個人隱私所可能造成侵害的問題,除此之外,亦留意到網路世界中的隱私問題。由不欲為人所知的消極隱私到資訊控制的積極隱私,我們透過這些專家學者的論述,留下了歷史的見證。

當然,我們必須重申一遍。本報告僅是留下各方意見,留下一種歷史的見證,希望這種安排能夠讓台灣這個社會的人們,在一頭沒入集體慾望時,仍能夠留下一絲倫理反省,或締造本土人權概念的可能性。

台灣人權促進會成立已十八年,很高興看到政府努力推動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並把聯合國在一九六六年所通過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社會、經濟、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送進立法院審議,準備向國際社會宣示我國願意遵守國際人權標準。在這個同時,台灣人權促進會為了因應這個人權新時代的到來,也設法調整舊有的人權報告表現方式,以新的面貌及規格與社會大眾見面。希望這樣的調整能符合各方的需要,也企盼如此做法能使台灣人權促進會朝一個更專業的人權團體的目標邁進,當然更期待與歡迎全體讀者為建立一個美好的人權國度共同攜手努力。

2001年十大人權新聞

美麗人生?

原住民身份認定提升至法律位階(1月)

一月立法院通過原住民身分法,看似對於原住民權益保障具有重大意義,實則只是暴露出近年來原住民相關立法的懈怠。攸關原住民各種重大權益事項,諸如原住民身分、原住民保留地等,長久以來都只以行政命令為之,今年立法通過的原住民身分法,也是以行之已久的原住民身分認定標準為藍本。政府對於各族群的識別應更嚴謹,否則賦予行政機關制定此一攸關原住民重大權益的「族群認定辦法」之權限,只是走了原住民相關權益皆由行政機關以行政命令規範的回頭路。

行政院通過批准兩國際人權公約(4月)

行政院長張俊雄四月間在行政院會議決通過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這兩項國際人權公約,亦是台灣人權促進會多年來一直推動、促請政府予以批准、簽署的世界人權法典之二。 我國於一九六七年即以「中華民國」名義簽署這兩項公約,但是34年過去一直沒有完成國內批准程序。對於這兩項國際公約,只要完成公約的國內批准程序,依流程應可送請聯合國秘書處存放,惟因中國可能在聯合國加以阻撓,再加上我國不是聯合國會員國,無法為自己辯護,存放作業恐有實際困難,但行政院此舉確實彰顯政府推動、落實人權政策之決心。 但是台灣人權促進會認為,即使完成了批准國際人權公約的程序,亦不保證國內人權問題可以得到立即的解決,但是批准這兩項公約對於台灣未來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或廢止死刑皆具有其指標意義。

建立全民指紋資料庫踩煞車(8月)

警政署在不思考利用科學辦案的新方法,而頻頻以整頓治安為由,要求內政部應儘速落實《戶籍法》第8條的規定,建立全民指紋資料庫,以利其可以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與《戶籍法第施行細則》第4條的漏洞,進行犯罪偵察。此議也為內政部所採,並於七月間報請行政院院會要求明年度施行之,但行政院院會以此舉將有侵害受憲法保障之人格尊嚴、隱私權為由,廢止內政部提報施行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印指紋並存錄的意見。 台權會認為,在現今電腦犯罪頻傳的時代,如讓政府能擁有掌握全民指紋資料庫的權力,實難避免指紋資料庫被竄改或遺失,一旦發生所造成糾紛,恐怕會比建立指紋資料庫所負擔的成本高上百倍。而且在其他國家例如澳洲,也曾以違反個人尊嚴與隱私,取消引發爭議的全民指紋建檔。在此希望行政院能繼續秉持維護人民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態度,確保人民的隱私與尊嚴不受侵害。

最高法院廢止有罪推定判例(9月)

九月四日最高法院廢止有罪推定原則判例,會議中有四十七位法官、庭長贊同廢止,幾乎是全體同意廢止。 自大陸時期(1936年)始,最高法院建立「有罪推定」之判例,認為事實審法院窮盡證據調查途徑,而犯罪嫌疑仍屬不能證明,仍不能率斷的為犯罪嫌疑人無罪之判斷。在此判例的威力下,錯誤的觀念持續侵犯人權60多年。 身為律師的台權會執委薛欽峰認為,實務執行上,目前警檢仍經常使用「有罪推定」原則辦案,而最高法院的這項廢止動作,雖然不見得能立即改善司法上的缺失,但是配合司法改革、檢警人員法律觀念的培養、以及加強民眾的法治教育,應對於提升人權保障機制和避免冤獄具有其積極意義。

最高法院廢止有罪推定判例(9月)

今年九月二十八日總統修正公布立法院通過新修正的陸海空軍刑法,大幅減少唯一死刑之嚴刑峻法,由25種縮減為2種,而且現役軍人觸犯刑法時,除陸海空刑法另有規定外,都依照刑法規定處理,以現行刑法之規定量刑。顯見軍人不過是著制服的公民,與一般國民之差別待遇不應過度的平等原則理念。台權會認為減少唯一死刑,改成相對死刑,是廢除死刑制度的步驟之一,對於民間團體長久呼籲的目標,以及陳定南部長宣示之廢止死刑政策,具有若干指標意義。

悲慘世界?

RCA職災案受害者逾千人(6月)

美商RCA來台設廠二十餘年,違法傾倒有毒廢料及有機溶劑,留下永久污染的土地和水源,造成逾千名的員工得到職業性癌症,四年多前受害員工自組自救會請求勞委會之援助。目前RCA員工自救會由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北律師公會、民間司改會所籌組的義務辯護律師團將於近日提起訴訟。 台權會指出,這件五十多年來最具有指標意義的集體職業病求償案,必須反思為經濟發展而忽略遍佈台灣的高科技產業對本國勞工之身體、健康的影響,以及對環境造成的無可彌補之傷害,和存在多時的職場安全、職業傷害、勞工保險等議題之社會關注,千萬不可為了「拼經濟」而忽略環保、輕忽人命。

阿瑪斯號船員被限出境案(8月)

今年一月十四日希臘籍貨輪「阿瑪斯號」(M/V Amorgos)於墾丁外海擱淺導致漏油事件,嚴重污染南台灣海域。環保署即下令限制相關人員離境,意在逼使船東與保險公司出面協商賠償事宜與金額,其中船長與輪機長於遭限制出境長達七個月,在環保署要求兩名船員簽下承諾信函之後,環保署終於在八月十四日解除限制出境禁令。 環保署大概認為限制出境雖只是「程度較輕微」的「剝奪人身自由」,或是對於造成污染之人的「遷徙自由限制」,以作為拿回鉅額油污清理費的不得不然手段。殊不知阿瑪斯號船長及輪機長遭限制出境與污染求償問題係屬不同問題,本應分開處理,不應混為一談。更何況,將船員當作要求船東賠償的籌碼,是嚴重地侵犯了船員的人格尊嚴與人身自由,實在有違〈世界人權宣言〉對基本人權之保障,並因而造成國際社會的反彈,對於宣稱以人權立國的台灣而言,無不是一大諷刺。

擄妓勒贖暴露警紀問題(9月)

許多的不肖員警以「釣魚」方式引「大陸妹」上鉤,然後再表明其警方身分,要求大陸妹幕後的應召站交錢贖人。擄妓勒贖暴露出嚴重的性剝削和警紀問題,歷任台北市長強力、不經思考的大力掃黃政策,只會累壞基層警員,並使得原本處於暗處的性工作者更容易受到剝削,讓不肖員警有機可乘。 其實,一個先進的政府應該以完整的政策來處理性產業問題,而非一味的禁絕和圍堵,正如賭博和網咖條例,政府當局應該思考如何將政策調整至最合理的方向,而不是罔顧人權和程序正義,一意孤行,侵犯人權而不自知。

華岡之狼上大學引發爭議(9月)

苦讀楊姓受刑人今年參加「末代大學聯考」,考上國立台灣大學社會系社工組,其「華岡之狼」身分曝光引發爭議後,成為榮登金榜且符合假釋要件的受刑人中,唯一無法在今年順利入學者。 長期以來,法務部每年都會盛大宣布受刑人獄中苦讀考上大專院校的新聞,來表示獄中感化教育的成功。但此次卻因楊姓受刑人案情特殊引發社會爭議而駁回假釋,這表示一般大眾根本不信任獄中的感化教育,也顯示出監獄也事實上無法達成「再社會化」受刑人的功能。 鼓勵受刑人努力向學原本是設意良好的政策,但是諷刺的是,只因為楊姓受刑人考上的是堂堂國立台灣大學,因此引發校園和社會上的討論與爭議,對於台大社會系而言更是自打嘴巴,台大社會系以培養從事社會工作或社會服務的人才為目標,而社會工作當中應包含監獄受刑人的教化,如今否決楊姓受刑人的入學是否表示社會系學者對於自己的工作成果沒有信心? 另外,楊姓受刑人的假釋案中,除了凸顯假釋制度、矯治制度的問題之外,更顯凸顯獄方不重視受刑人隱私權,除主動發佈受刑人考上學校的新聞、舉辦表揚典禮,並告知媒體受刑人詳細的背景、相關資料,讓媒體拍攝、採訪受刑人,也侵犯了受刑人應有的基本人權。

選舉萬歲!行政干預司法(11月)

號稱世紀大選的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陳水扁總統卯足全力為民進黨候選人站台,多次在會場中表示要以穩定、大改革、拚經濟、掃黑金和全國民眾一起勉勵。 在掃黑金部分,人權律師出身的陳總統曾多次暗喻某些參選者的黑道背景,並揚言政府很快的就會處理,就在話語一出的不久,檢方僅以顏清標和張清堂因涉嫌貪污罪,顏清標另涉殺人未遂、盜匪、槍砲等罪,向法院聲請羈押,法院亦准許,目前本案仍在司法程序中。 阿扁以總統之尊指示檢察機關利用甚多條文不符合憲法的《檢肅流氓條例》辦人,並干涉尚在司法程序中審理之案件,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且嚴重以行政力量影響高等法院判決,難逃違法亂紀之譏。以捍衛人權為律師天職而擔任總統的陳水扁,不應不知其對於人權的侵害,卻一切選舉至上,無視憲法對於人權的保障。 另外,本於憲法保障的平等參政權,以及「無罪推定原則」,任何人在三審定讞前都應視同無罪,陳總統卻以未審先判的手法打壓他黨立委候選人,並對於日後的當選結果予以指示,實是人權教育的最最負面的教材。總統的政治權力與行政權力固然龐大,但仍有其限制,不得也不應插足應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與司法權。

總結

台灣人權促進會認為,相較於歐美國家,台灣的人權狀況仍未趕上標準,這點可由行政院剛批准兩項國際人權公約佐證,但是在公民政治權利方面,則已發展得相當完善。然而相較於中國還停留在限制集會結社和宗教自由(逮捕法輪功民眾)的階段,則是顯得進步許多。人權狀況優劣很難以數據或打分數的方式評定,促使人權狀況的進步,亦不能只靠政府的政策或執法,更何況許多行政機關常常侵犯人權而不自知(例如:指紋建檔),因此全民共同努力與投入,引發社會深入討論相關議題,以及增加全民的人權知識教育是促進人權發展相當重要的工作。

台灣人權促進會公佈2001年十大人權新聞   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通過頒佈《世界人權宣言》,並將當天定為世界人權日。台灣人權促進會在世界人權日之前,首先針對台灣2001年的人權狀況,徵詢民間社運團體意見,篩選出台灣具重大意義或影響的十大人權新聞,透過新聞事件回顧台灣今年人權的發展狀況,並提醒社會共同反省。   記者會中,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林峰正律師指出,去年的今天,台灣人權促進會公佈「2000年十大人權新聞」,其中有人權曙光、有暗影,經過了一年,究竟「人權曙光」是否從此發光、發熱?而「人權暗影」是否從此走出陰影,重見光明?生活在台灣的人們,是否從此邁入人權的「美麗人生」?還是陷入了人權的「悲慘世界」?阿扁總統在建設「人權國度」的同時,卻又違反行政中立原則,在喧擾的年底選戰中涉嫌以行政干預司法,令人不禁質疑,這難道是人權立國的最佳示範嗎?   今年的十大人權新聞,原則上以時間發生先後順序排列,主要分為兩個部分,「美麗人生?」與「悲慘世界?」。因侵犯人權事件頻傳,而被納入「悲慘世界?」的新聞值得社會大眾和當政者警惕,但是被歸為「美麗人生?」的新聞,是否真正如同表面上顯示的那般「美麗」呢?林會長指出,這還有待全體人民的檢視與民間社團的觀察和監督。接著,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薛欽峰律師就「美麗人生?」類的新聞加以評論。
Human rights activists take Chen to task 2001/12/7 Local human rights activists took President Chen Shui-bian to task yesterday for trying to interfere in the local judiciary during recent elections. A report on the top ten human rights issues for 2001 released by the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TAHR) claimed that comments made by the president on the campaign trail blatantly violated the basic principle of the accused being presumed innocent. TAHR chairman Lin Fong-jeng said that Chen, himself a former lawyer with experience in human rights cases, should know better than to comment on a trial or investigation currently underway. Specifically, the president publicly remarked earlier this year that there was still a hoodlum in northern Taiwan needing to be prosecuted. Almost immediately thereafter, prosecutors moved to list independent lawmaker Lo Fu-ju as a hoodlum. Chen also made thinly veiled comments about a gangster in Taichung who would be put in jail so that he would never be able to serve a term in the Legislative Yuan even if he managed to get himself elected. The president was apparently referring to former Taichung County Council speaker Yen Ching-piao, who is being held incommunicado pending trial. At the present it is not clear if Yen will be allowed to leave his cell to be sworn in to his new post. The Presidential Office declined to comment on the report. However, recently presidential aides have indicated that Chen’s comments were not scripted but rather appeared to be improvisational elements added in the course of making a speech. Aides said the president’s intention was to increase voters’ confidence in the justice system and not to interfere in the judicial process itself. Among the five stories that the TAHR said reflected negatively on the human rights situation in Taiwan, top billing was given to the plight of workers at a RCA-invested plant who were apparently exposed to toxic organic solvents. The TAHR’s Lin said that even though a self-help committee was set up by plant workers four years ago, to date exposed RCA employees have yet to receive any compensation. The TAHR is preparing to file a lawsuit against RCA on behalf of workers in cooperation with a number of local organizations. Also on the down side, the report made mention of the inability of a man jailed for a series of rapes to be let out on parole so that he could enroll in the prestigious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The convict, the so-called “Hua-Kang wolf”, was denied parole after testing into the school’s Department of Sociology. At the time, faculty, students, and members of the general community questioned the wisdom of allowing a man convicted of preying on young women onto a university campus after serving just six years of his sentence. But according to Lin, the convict probably would have been released if he had tested into a different, lower profile university. Also on the list of human rights demerits were the kidnapping of prostitutes by members of the Taipei police force, and the detention of the crew aboard the Greek cargo ship Amorgos after an oil spill off the coast of Kenting. On the more positive side, though, the human rights organization congratulated the Legislative Yuan for passing a bill in January that upgraded the status of aboriginal citizens. The Executive Yuan also got kudos for approving the passage of two international rights treaties. The abandoning of an attempt by the central government to set up a national data base of fingerprints of the entire Taiwan population also drew praise from the organization. On the legal front, the report praised the Supreme Court for overturning an long-standing precedent that had been used to argue that parties were guilty until proven innocent. At the same time, a move by the armed forces to reduce the number of crimes that bore a mandatory death sentence.
採訪通知\r 時間:2001年12月6日(週四)10:00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3A 出席者:林峰正(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 薛欽峰(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 流程: 1. 公布年度十大人權新聞 2. 公布人權月相關活動 新世紀的第一年已經過了大半,去年的今天,台灣人權促進會公布「十大人權新聞」,其中有曙光、有暗影,經過了一年,究竟「人權曙光」是否從此發光、發熱?而「人權暗影」是否從此走出陰影,重見光明?生活在台灣的人們,是否從此邁入人權的「美麗人生」?還是陷入了人權的「悲慘世界」?阿扁總統在建設「人權國度」的同時,卻又違反行政中立原則,在喧擾的年底選戰中涉嫌以行政干預司法,令人不禁質疑,這難道是人權立國的最佳示範嗎? 台灣人權促進會將每年的十二月訂為人權月,並徵詢民間社運團體意見,由台權會執委會討論、篩選出台灣具重大意義或影響的十大人權新聞,透過新聞事件回顧台灣今年人權的發展狀況,並提醒社會共同反省。 台權會將於台大校友會館舉辦「美麗人生?悲慘世界?–年度人權總體檢」記者會,由會長林峰正、執行委員薛欽峰共同公佈今年度十大人權新聞,深入探討十大人權新聞的意義與重要性,並將於會議中宣佈人權月的影展座談等系列活動。歡迎各界媒體記者參加、採訪。

扁政府執政週年之人權評估

2001/5/15

壹、 前言

  去年(二000年)陳水扁總統于五月廿日的就職演說中,以三項人權政策之宣示令人耳目一新。因為人權是威權的舊政府時代所避而不談甚至打壓的目標,這篇演說成為中華民國有史以來第一次明白宣示的人權政策,也是官方首度對人權的促進與保障做出具體承諾,因而別具歷史意義。然而「人權立國」並不能僅淪為口號或政治運用的工具,必須實際地將人權精神落實於執政之中。在執政週年之際,台灣人權促進會一本推動人權保障與監督政府的立場,由台權會的執行委員籌組人權評估小組,針對新政府執政一年來,與人權有關的宣示、政策、回應進行檢驗評析,並提出檢討與建議。

  「人權」範圍由抽象至具體,反應在政策、立法、執法、教育、意識、生活實踐當中,本報告對於扁政府執政一年之人權評析,集中於兩方面:

  1. 新政府所推動及宣示之相關人權政策及法令:評估政策方向之正當性、執行能力、方式與進度
  2. 政府對於重大人權事件之處理:經由政府對重大人權事件的回應與處理方式,檢測政府部門之人權意識與落實人權保障的能力。

貳、 評估(1):新政府對之人權政策與措施\r

  綜觀陳水扁總統競選承諾、當選、及至執政一年(2001/5/15日止)期間,扁政府主動發表的人權相關政策與措施,大約可分成三類來評析:人權概念、人權機制、人權實踐活動。

表一:2000~2001/5/15政府主動發表之人權政策與措施\r

  新 政 府 宣 示 執 行 情 形 檢討 與 建議
人權概念 廢止死刑
2000/4/28接見天主教樞機主教
X X
國際人權法典
國內法化
2000/5/20就職演說
行政院敦請立院批准二國際人權公約 ●重手段輕概念。建議推動批准 公約的同時,應進行國內立 法、修法以及人權教育。
法務部提出「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初稿 ●草率行事,內容粗糙。
教育部提出「人權教育計劃」,初步成立人權教育委員會 ●具體方案與實踐步驟皆尚未成形。
人權機制 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
2000/5/20就職演說
總統府下成立「人權諮詢小組」 ●定位不清。
行政院針對朝野民間各組織法草案版本研討中 ●民間做好球,政府接球慢。
成立兩岸人權委員會與論壇
2001/3/8接見魏京生
X X
人權實踐活動 蘇案再審
2000/10/27
已進行十五次開庭 ● 再審意義被弱化,恐失去藉此進行司法改革的機會。
總統特赦
2000/12/10人權日
特赦三案:蘇炳坤、耶華和見証人、曾茂興。 ● 首次非政治性案件之特赦,彰 顯人權與人道意義。然未能全 盤檢討同類型案件的標準。
法務部掃黑行動 掃黑過程中屢次因違反程序正義被抨擊,致令立院通過刑訴法修正,檢察官搜索權歸於法院 ● 方向正確,執法不當。
● 暴露檢警調體系長期來漠視程序正義與人權的陋習。
邀請ICJ與AI來台
2000/5/20就職演說
ICJ五月來台 ● 協助(而不主導)國內外非政 府組織之交流、合作,值得鼓 勵。
推動人權外交
2000/5/20就職演說
派任無任所大使 ● 強調NGO之結盟, 重手段而輕概念。
● 建議也應實際參與、關注國內外的人權議題。
外交部設立NGO委員會
補助國內人權組織派員赴國際人權組織研習
國家人權行動計劃
2001/1/2「國家人權委員會國際研討會」致詞
X X
設立人權紀念館
2000/2/28競選承諾
尋找館址中 ● 草率行事。應先評估優先性、 釐清定位。
總評 ●方向正確,執行粗糙,忽略民間參與
●重手段,輕概念
● 太多空洞的口號
● 但是, 比舊政府表現出更多對人權保障的善意
(一) 人權概念方面\r 1. 廢止死刑:陳總統有關廢止死刑的談話僅有一次,而且是在就職前接見天主教樞機主教單國璽時,回應單主教的詢問。至於國家機關根本沒有在此議題上做出任何適當反應,例如法務部長權限的限定或監督、再審或非常上訴機制的加強、或進行修法(特別是唯一死刑法條的廢止)。迄今亦未見總統個人或政府部門對廢止死刑提出進一步的說法或階段性規劃。(註一) 2. <國際人權法典>國內法化:〈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世界人權宣言〉合稱「國際人權法典」 (International Bill of Rights)是舉世公認的基本人權公約,陳總統在去年就職演說中主張將前兩項國際公約國內法化,此舉兼具推動台灣重返國際人權體系與提昇國內人權水準的意義。對於此項政策之推動至少應從三方面進行:對外加入國際人權公約、對內則立法因應、進行相關人權教育。以下將試析政府目前在這三個方面的執行成效: 1. 完成加入〈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與〈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程序:中華民國在退出聯合國之前曾於一九六七年簽署(sign)上述兩公約,但依國際公約的加入程序,尚需經過批準(ratify)與存置 (deposit),才算完成程序。自從陳總統就職演說中指示與國際人權體系接軌後,二00一年四月十八日行政院會通過上述兩項公約,行政院長張俊雄表示,將敦請立法院通過批準上述兩項公約,只要完成公約的國內批准程序,便將送請聯合國秘書處存放,完成台灣加入公約的手續。話雖如此,但現實上非會員國的我們要走向第三步驟(聯合國接受存置)的難度極高,最後可能只有宣示效果,或被譏評為以人權做為與中共外交競賽的工具。然而,站在民間團體的立場,我們仍樂見台灣成為人權公約的成員(如果可能的話),因為一旦加入公約,便代表政府承諾接受公約中的人權原則,也必須接受國際人權組織的監測和約束,藉此提昇對國內人權之保障。因此,在此過程中,非政府人權組織將持續監督政府的後續努力,避免政府只將人權視為開拓外交舞台的工具,而忽略回歸人權的實質面──強化國內人權的保障機制與參與國際人權議題。我們建議政府在努力推動的同時,更應參酌國際規約內容,直接訂定一個有實踐可能的國內法,或修法來實公約中的人權精神,並藉此開展公共論壇空間,進行人權機會教育,彌補台灣長期來缺乏人權教育所造成的人權意識空洞化或扭曲。 2. 法務部草擬「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初稿(2001/3/13):就實質的人權保障而言,將國際人權準則在國內落實毋寧比表面上的加入公約更為重要,而且立法過程中必須釐清國內法與憲法以及其他實定法間的關係。三月十三日法務部公佈「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初稿,共分十四章,計八十二條。立意雖然良善,然而在草擬過程中未見民間人權組織或相關專業者的參與,且倉促行事,致使草案內容有許多前後不一之處,不免令人懷疑法務部是否僅是藉此彌平各界對其違反人權與程序正義之抨擊,而粗製濫造,倉促發表。因此,我們建議政府部門應察納雅言,對台灣第一部人權基本法審慎討論再提送立院,切勿急求政治效應,閉門造車,而忽略人權本質以及整體的法制規劃。我們期待一部真正符合人權精神與需求的人權基本法。 3. 教育部研擬「人權教育計劃」:目前邀集25名社會賢達組成「人權教育委員會」,迄今只開過一次會,通過「教育部補助民間團體辦理人權教育活動實施要點」,並作初步的任務編組,其他則尚未提出任何具體規劃。 (二) 建立人權機制方面\r 1. 籌設國家人權委員會:為了強化各國人權保障的機制,近年來聯合國積極敦促及協助各國籌設國家人權機構。在台灣,推動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工作最早由台灣人權促進會號召發起,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九日,二十餘民間團體共同宣佈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推動聯盟」,並由人權工作者與學者組成法案研修小組,參酌巴黎原則與相關國際文件,於二000年六月四日公佈「民間版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民間大學與社團更在二00一年元月二日至四日舉辦國際研討會,促使國內外人權工作者交換經驗與資訊,期望成立一個獨立自主且有效的人權機構 。(註二)至於政府方面,陳水扁總統在選前連署民間說帖,表達支持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意願,並在就職演說中列為三大人權政策之一。   爾後,並在總統府下成立「人權諮詢小組」,希望藉此規劃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之相關事宜,然而,目前人權諮詢小組卻有角色定位不清之虞,經常逾越顧問性質的角色,亦未見進一步推動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具體規劃或法制措施,外界反而經常誤以為人權諮詢小組本身就具備國家人權委員會之形式與實質。對於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之推動,在民間社會已做出各種立法與教育的努力之後,期待政府部門不要只停留於口惠而實不至,目前關於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至少已有民間與國民黨兩個組織法草案的版本,此時應是積極推動立法通過且認真思考具體建制的時刻。 2. 推動成立兩岸人權委員會或論壇:陳總統在接見魏京生時(2001/3/8),提及推動<兩岸人權委員會>或<兩岸人權國際論壇>,此後再未提起過也未見著手任何規劃,而且權衡兩岸形勢,此言恐怕只是待客時虛應故事的說法,並無清楚的概念或具體做法。但是,若是認真規劃且落實,或許可開啟人權區域網絡之形成。 (三) 人權的實踐活動方面\r 1. 蘇案再審:人權團體救援多年且引起國際注目的「蘇建和等三死囚案」(簡稱「蘇案」),在入獄九年後,終於在二000年十月廿七日確定再審。要說蘇案再審是給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三人一次公平審判的機會,毋寧說是此案給台灣司法一次機會,因為蘇案再審可觸及司法改革的核心,包括訴訟結構、程序、法官再教育、無罪推定原則與証劇法則的落實。然而,自去年十一月十六日第一次開庭迄今,已進行十五次開庭,合議庭法官雖然公正且認真地(甚至前所未見的冗長)讓證人與被告鉅細縻遺地陳述,但是,上述攸關司法改革的核心要旨卻未見任何官方的相關動作(包含研究案)。如此一來,蘇案即使獲得平反,它所引起的問題也只會限縮到個案救濟而已;若不能得到平反,則不僅是此個案無法獲得救濟,民間的救援活動的動力也將會損耗殆盡,甚且司法也失去藉此進行真正改革的機會。悲觀地觀察,官方作法僅是矮化了蘇案相關人權活動的打擊面,未能藉此提昇人權保障及釐清人權法治的觀點。我們衷心的期待,在蘇案進行再審的同時,司法機關應進一步積極檢討由蘇案所見之司法缺失。並將司法改革的努力,由人事組織的調整,深化為審判過程的程序保障與審判結果的正義要求。 2. 人權日特赦三案:陳總統於二000年十二月十日人權日特赦蘇炳坤案、耶和華見証人拒絕軍事訓練案、與工運領袖曾茂興案。這是中華民國總統首次針對非政治犯進行特赦,以人權與人道精神為考量,別具劃時代意義。尤其對三審定讞案進行特赦,不異承認司法有其不足,專業有其專斷,可以刺激向來顢頇傲慢的司法體系自省,也彰顯人權與生命之重要性與優先性。此次三個案獲得特赦,值得肯定,然而未能全盤就同類型案件的標準提出檢討,可謂是最大的遺憾。 3. 法務部掃黑行動與「刑事訴訟訴修正案」通過:黑金是台灣民主與人權發展上的沈痾阻礙。法務部長陳定南就任後大舉掃黑,指揮檢調機關展開一連串的偵查行動,原可展現新政魄力與決心,然而偵查過程中卻引發諸多爭議,例如搜索立委研究室之正當性、台開案引發立委王令麟應否羈押之爭執、中時晚報搜索事件、偵查四縣市長(台南市長張燦鍙、新竹縣長林光華、新竹市長蔡仁堅、南投縣長彭百顯)等案,檢警調單位的作法都引起抨擊。掃黑原是值得肯定與鼓掌的方向,然而掃黑過程中卻暴顯出檢調機關本身長期以來缺乏人權意識、違反程序正義、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等沈痾積弊。也由於檢調單位的自暴其短,引起輿論壓力,立法院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2001/1/13),將檢察官搜索權歸屬於法院。另一方面,我們亦樂見此次刑事訴訟法之條正已朝「當事人進行主義」的方向前進。 4. 邀請ICJ與AI來訪:陳總統于就職演說中表示,希望邀請國際間素負聲望的專業非政府人權組織國際法律人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 簡稱ICJ)和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 簡稱AI)來台,協助我國落實各項人權保護的措施。今年五月廿三日,ICJ主席將應邀來訪,並與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改會、台北律師公會等非政府組織進行會談與演講。其實以人權跨國界的屬性以及全球化的趨勢來看,各地非政府人權組織之間的交流與合作有其必要,一方面彼此學習研討,另一方面也朝向建立跨國性的人權社會而努力,然而這樣的民間活動應保持其自主性與活力,使交流成為民間社會的培力(empowerment),在民間團體資源不足的情形下,國家或許可以予以協助,但應避免成為主導者,否則可能反而折傷民間團體的活力。 5. 人權外交:新政府上台後,外交部高舉「人權外交」旗幟,目前已執行的工作包括:(1)派任無任所大使:新任無任所大使十二人,較上屆增加九人,特別強調人權領域之代表,其功能主要是以民間身份擴大參與國際組織與活動;(2)成立「非政府組織委員會」:協助國內外民間組織的交流與合作,以拓展更多參與國際事務的管道與機會,例如補助國內人權組織派員赴國際人權組織研習。以人權外交的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