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時,就要自由!
陳榮利、燕鵬法院提審記者會新聞稿r
陳榮利抵台迄今已遭收容逾九個月,而燕鵬則逾五個月。延續在中國的牢獄生活,二人再度淪為階下囚,未犯罪卻遭無限期剝奪人身自由,又無自由通訊權利,也不能收聽廣播或收看電視節目,與外界形同隔絕,待遇甚比監獄受刑人不如,這一切皆因政府單位相互推諉,又因台灣始終未立庇護法,兩人只能接受靖廬名為「暫時」,實為「無限期」的收容。兩人被遺忘在宜蘭,自由明日遙遙無期,這樣的待遇已嚴重違反國際人權標準與憲法對人權的保障,對於一心希望為國際社會接納的台灣而言,更是「人權立國」宣言的極大諷刺。為爭取兩人在申請居留或前往第三國的等待期間內,應有的自由與權利,台灣人權促進會(台權會)於11月18日假台大校友會館召開「24小時,就要自由!-陳榮利、燕鵬法院提審記者會」並演出「踢爆不實人權廣告」行動劇,說明陳、燕兩人因相信台灣的民主人權狀況,卻遭無限期收容的困境。。
台權會顧問同時擔任陳榮利與燕鵬的委任律師的陳為祥律師在會中指出依照國際人權標準政治犯本就不應遣返,且其在申請居留或前往第三國的等待期間,行動自由也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制。台灣雖因國際外交之現實,而未簽署相關國際難民公約,但有關難民處遇之問題,因攸關難民生命自由之維護,具普世之價值,實屬我國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且二000年陳水扁總統亦明確地宣示了「人權立國」的理念,行政院據此提出二00二年人權政策白皮書亦稱「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人權世紀』裡,國民所應享有的權利已經不再限於憲法所保障的國民權利,尚包括國際人權法所保障的普世人權」。在在證明我政府確有遵守國際條約之意願,依誠實信用之原則,對政府已產生遵守相關國際人權條約義務之效力。
除國際法慣例外,國內法亦有針對中國民運人士所做的規定,例如:行政院於一九八九年六月十五日發布支援大陸民主運動措施,對於因反共而放棄中共護照或因積極參與海外反共活動而影響其返回中國大陸之留學生、學人等人士,申請我國護照或旅行證件時,得予以個案考慮,並應儘力予以各項協助;〈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定居或居留許可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基於政治考量,大陸地區人民領導民主運動有傑出表現之具體事實及受迫害之立即危險者,經主管機關認為確有必要者,得申請在台灣地區居留」,證明我國內法對於遭受政治迫害之中國民運人士,特別規定有提供庇護之義務。
依據國際法與國內法的規定,加上非法入境部分已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然國際法規定難民的非法入境是無罪的),我們認定陳榮利、燕鵬是處於申請居留或前往第三國的階段,並非刑事犯罪被處罰人的階段。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第1項第1款等等規定將二人視為強制出境前的收容是不適宜的,且違反國際人權公約與國內法的。因此,針對政府的無限期收容措施,完全限制二人的人身自由,我們不得以為該二人提起法院提審。
台權會執委顧立雄律師則指出我國〈憲法〉第8條對於人身自由保護規定非常詳盡,檢察官對陳、燕二人的緩起訴決定,在司法上面已認定二人是可以自由的留在本區域,另兩岸關係條例中關於收容的目的是強制出境,但因行政機關不知如何處理而進行的無限期收容,即因政府的不確定作為而進行的無限期收容,不僅明顯背逆檢察官的緩起訴決定,也背逆〈憲法〉第8條有關人身自由保障的規定,亦有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強制出境而收容的規範目的。再者,呼應國際難民公約,政治難民的行動,不可加以必要以外的限制,顧立雄律師指出政府機關可採取一些較緩和的方式達到某一些限制的目的,包括暫時限制出境或委付他人/機構,而不是用收容的方式完全限制其人身自由,政府這種不論居留或前往第三國,一律先無限期收容的作法,是完全不符和〈憲法〉第8條規定。此外,行政機關可以在這期間儘速通過庇護法。但我們更希望法院能依據釋字392號的理由說明:「不管是用什麼名義都是一種拘禁」的態度來盡快做出提審的處置盡快讓兩位獲得自由,並為提審法創造一個好判例。
東吳大學張佛泉人權研究中心黃默教授則指出,上次記者會中(8月9日)我們已經一再說明沒有庇護法並非就不能解決問題,而政府機關以正在處理中為由,無限期限制陳榮利、燕鵬的人身、通訊、言論等自由,已明顯的違反我國〈憲法〉第八條、釋字第392號、〈提審法〉之規定,對兩人造成莫大的人權侵犯。除國內法外,無限期的完全限制人身自由,亦為國際人權規約。1985年〈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都提到酷刑和不人道的待遇與處罰都是不被允許的。另1989年在歐洲人權法院的有名判例Soering v. the United Kingdom,雖跟目前的處境並不完全相同,但其中不知何時會結束目前處境的長期身心壓力已構成不人道的待遇,是適用於陳榮利、燕鵬案,對二人已造成嚴重的人權侵害。特殊的處境需要新的解決方法,針對官僚的僵化與國際脫節的情況,提審法將是一種新的解決途徑。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提審法〉及重要國際公約規定,如聯合國分別於1948年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14條與1951年通過的<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針對政府處理陳榮利與燕鵬政治庇護案,台權會再度提出以下嚴正呼籲:
一、 依據〈憲法〉第八條規定,儘速恢復陳榮利、燕鵬之人身自由。
二、 依據國際難民公約,儘快處理二人的庇護申請。
三、 專人專案負責,建立明確處理模式。
*在Soering v. the United Kingdom 一案中,申請人是德國人,1985年在美國維吉尼亞州唸書,當時其女朋友為加拿大人,申請人謀殺其女朋友之父母,後來在英國被逮捕,美國要求將申請人引渡至美國受審判,因為維吉尼亞州有死刑,因此申請人可能被處死刑。申請人認為如果英國將其引渡至美國,英國將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三條之規定,使其遭受酷刑之對待。本案之核心重點是申請人是否面臨死刑之可能性,並且因而遭受所謂「待死現象」(death row phenomenon)。 最後歐洲人權法院判決英國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三條之規定。
新聞聯絡人:台權會組織法展部主任張斐嵐
新聞稿
中國民運人士陳榮利與燕鵬因不堪中國政權之監控與打壓,且堅信台灣對於民主、人權與法治的理念與維護,分於今年一月底及六月初偷渡至台尋政治庇護。
台灣人權促進會(台權會)數度派員前往宜蘭靖廬探視,並向中國海外民運人士及紐約民主亞洲基金會交叉求證,兩人確為因政治立場遭中國政府迫害之民運人士。對其二人所提之政治庇護申請,台灣政府在延宕數月後,仍未見任何明確處理方案;兩人無限期遭留置於宜蘭靖廬,人身自由受到極大限制,且難以得知自身案件處理進度,處境與階下囚無異。在陳榮利與燕鵬兩人苦求自由不得,又在台灣遭遇無限期人身自由限制的情形下,台權會多次向官方陳情、接觸無回應之後,於今日(8月9日)召開記者會,呼籲台灣相關單位儘速安排陳榮利與燕鵬政治庇護的要求,並且積極進行庇護法之制訂,以避免未來類似的個案再度面臨無主管機關、無相關法令與處理程序之問題。
記者會中,台權會執行委員顧玉珍表示,庇護難民是每個國家對國際社會的責任。任何國家都有義務對人權被侵犯的個人提供庇護,這不僅基於個人人權與人道主義的關懷,更因為若無跨國庇護機制,人們將不願意為正義挺身而出,進而推動國際人權與和平。跨國性的庇護工作責無旁貸,各國紛紛據此修訂「庇護法」,設置專責主管機關、定義難民、落實申請庇護的程續及異議提出的機制、安置、並規範後續的定居就業及社會福利等行政措施。此外,為顧及當事人的權益,務求在最短的時間內解決庇護問題。以歐洲國家為例,平均每宗難民庇護案之定案不超過一個月;即便是人權成績不理想的美國,亦在每道程序環節中設下時限,並規定對相關官員施以人權教育。
顧玉珍說明,陳榮利自今年1月31日抵台,迄今已遭收容滿六個月,而燕鵬則於6月2日來台,至今也逾兩個月。但政府單位對於兩人解除兩人何時能獲得自由,仍無明確方案,始終只是將二人無限期留置宜蘭靖廬。台灣雖非以上條約締約國,但仍應遵循國際人權標準,參考相關國際人權公約規定,審慎、積極處理該二人之庇護案,而此亦有助台灣兌現陳水扁總統「要為推動亞太地區民主化而努力」、「為體現台灣民主特質的主動性與優勢性,要協助推動中國民主化」的承諾。
東吳大學張佛泉人權研究中心主任黃默表示,政府的說法,是我們沒有政治庇護法,因之不能有明確的處置方案,這個說法近乎本末倒置。政治庇護法是為了規範政治庇護的事件,但在沒有訂定政治庇護法之前,我們並不可能限制遭受迫害的人士放棄追求自由的權利。況且這幾年來,政府提倡「人權立國」,又有成為「正常國家」的主張,政府對陳榮利與燕鵬案子的處理可以說是自我矛盾。我們在此再度要求政府立即妥善處理陳榮利與燕鵬的案子,尊重他們的意願,或使他們在台灣定居,或是安排他們到第三國定居,並立即開始政治庇護法的討論與起草。人權與基本自由已經是普世的價值。雖然這並不表示人權與基本自由已經在世界各個社會中得到充分地保障,但即使是最獨裁專制的政府,也不敢公開地反對人權與基本自由的價值。與此同時,大多數生活在台灣的人,思想上的自由與行動上的自由已經是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份;對於受壓迫而起來爭取自由的人們也自然而然地有一份同情心。
台權會法律顧問陳為祥律師表示,無庇護法可管是行政怠惰,以立法怠惰作為無法處理的藉口,更是雙重過失,然針對本案,仍可根據「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居留許可辦法」,第十九條第三款,「領導民主運動有傑出表現之具體事實及受迫害之立即危險者。」得申請在台灣地區居留的規定辦理。另,陳榮利與燕鵬並非偷渡客,在靖廬的應採取不同、且更人道的對待。六四民運人士吾爾開希則表示,他就是以偷渡方式逃離中國並受到法國的庇護,然後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來台居留的例子。他呼籲台灣政府妥善處理本案,給予兩位民運人士更人道、非一般偷渡客的待遇。如此才能顯現台灣真正的民主風範。
基於對普世人權價值的尊重,台灣不該自外於保障人權之世界潮流,台權會參考重要國際公約規定,如聯合國分別於1948年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14條與1951年通過的<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針對政府處理陳榮利與燕鵬政治庇護案,提出以下嚴正呼籲:
一、儘速明確回應陳榮利、燕鵬居留台灣或前往第三國的意願。
二、儘快處理二人之居留事宜,不應再有遲延。
三、專人負責,建立明確處理模式。
早在2002年中國民運人士唐元雋來台尋求政治庇護時,台權會即大聲疾呼,台灣既為亞洲自由民主國家之一,唐元雋絕非最後一位來台尋求庇護者;為妥善處理難民庇護問題,台灣政府擬定並通過符合國際標準的難民庇護法,自是刻不容緩之事。但經過了2003年的徐波案、2004年的陳榮利、燕鵬,整整二年的時間已過,政府面對庇護議題,卻仍處於無法可管、權責單位一如多頭馬車的窘境,當事人的權利亦因此受到極大傷害。在此,台權會除要求行政院建立〈庇護法〉外,更要求政府應立即設立專責機構(小組),負責協助陳榮利、燕鵬庇護案,並對台灣的難民處置建立一套明確處理程序與專責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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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原罪、庇護夢碎?
-陳榮利與燕鵬的自由路,遙遙無期?-
陳榮利,江蘇射陽縣人,1992年間因參與組織江蘇中國民主黨,遭中共南京法院以「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判處八年徒刑並剝奪政治權利三年,2003年期滿出獄後,仍遭到公安單位嚴厲監控,無端非法羈押、限制行動自由與阻撓工作機會。燕鵬,山東青島人,因聲援1989年六四民運,而成為中共的眼中釘。除經濟生活遭受迫害、非法羈押外,2002年更遭青島法院以「宣傳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一年六個月徒刑並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出獄後,亦遭到公安當局的嚴厲監控與騷擾,限制其人身自由並屢遭傳訊。
不約而同地,陳榮利與燕鵬皆因不堪中國政權之監控與打壓,同時因堅信台灣的對於民主、人權與法治的堅持與維護,分別於今年一月底及六月初偷渡台灣,以台灣作為兩人尋求政治庇護之處所。
針對兩人的庇護請求,陸委會頻向媒體表示在查證身分及狀況無誤後,將尊重當事人意願與國際慣例進行後續安置。然,陳榮利自今年1月31日抵台,迄今已遭收容滿六個月,而燕鵬則於6月2日來台,至今也逾兩個月。
在本會實地前往宜蘭靖廬探視,並與中國海外民運人士及紐約民主亞洲基金會交叉求證並證實該二人身分之後,台灣政府對其二人所提之政治庇護申請,在延宕數月後,仍舊無明確的處置方案,僅將兩人無限期的留置宜蘭靖廬,在人身自由受到極大限制下,形同階下囚。
陳榮利與燕鵬案,再次考驗政府的能力,而海外民運人士也正高度關注此事之後續發展。缺乏法定程序的難民庇護,不僅是政府人權立國政策的一大諷刺,亦造成當事人的二度落難。台權會將於8月9日星期三假台大校友會館,以行動劇展現當事人與政府機關的困境,並針對繼2002年唐元雋來台尋求庇護後,大陸民運人士陳榮利、燕鵬來台所衍生的問題及代表之意義,提出我們的觀察與訴求。
*現場將提供陳榮利、燕鵬兩人案情詳細說明及相關參考資料。
時間:2004年8月9日星期一上午10:00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3B會議室(濟南路一段2之1號3樓B室)
主持人:顧玉珍 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r
出席人員:
劉靜怡 台灣人權促進會副會長\r
黃 默 東吳大學張佛泉人權研究中心主任
陳為祥 台灣人權促進會顧問、律師\r
吾爾開希 六四民運人士
新聞聯絡人:台權會組織發展部主任張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