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the ‘05_阿瑪斯輪’ Category
石宗立律師(本案代理律師)
一、 限制出境只須行政部門之間紙上作業/「指」上作業:
今年(二○○一年)一月間所發生的阿瑪斯輪擱淺及漏油污染事件,事故地點在墾丁國家公園,屬於台灣屏東地方法院轄區。因為我是屏東律師公會會員,又能用英文與阿瑪斯輪船員溝通,經過好友推薦,乃擔任阿瑪斯輪船員的律師。第一次與船長及船員見面,是在三月二十九日,當時被限制出境的船員有船長 Lazaridis Evangelos,輪機長Sardis Vasilios,和二管輪Georgios Panagiotou。最令我感到驚訝的是,這三名船員雖知道他們因為擱淺漏油污染事件被限制出境,但是政府部門卻從來沒有依法以書面通知其被限制出境之理由。
身為船員的律師,第一件事當然是先查明何以船員會被限制出境。就在我要開始查詢之際,傳來了一個好消息,環保署於三月三十日(星期五)下午同意解除對二管輪Georgios Panagiotou的出境限制。為了能讓二管輪早日離境,我在三月三十日(星期五)晚上一直持續聯絡花蓮港務局的承辦人,終於在當天晚上八時許聯絡上承辦人葉美敏小姐。葉小姐很能瞭解船員被限制出境所受的痛苦,她立即回辦公室處理,以便使二管輪能在隔天即三月三十一日下午順利離境。
二管輪Georgios Panagiotou從一月間被限制出境,一直到三月三十日解除禁令,政府機關從來沒有以任何書面通知過他,也從來沒有傳訊過他或問過他筆錄。我想他可能永遠都不知道台灣政府為什麼要限制他出境,又為什麼要放他走?為什麼抓放之間可以沒有任何書面通知?
二、 船長及輪機長申請解除出境限制,雞同鴨講:
有關船長與輪機長出境限制的解除,就沒有那麼順利了。我在四月初向花蓮港務局查詢後,得知政府是依據海洋污染防治法(海污法)第三十五條限制船員離境。依海污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船舶對海域污染產生之損害,船舶所有人應負賠償責任。」。依同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外國船舶因違反本法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於未履行前或有不履行之虞者,港口管理機關得限制船舶及相關船員離境。但經提供擔保者,不在此限。」。環保署將這兩個條文結合起來,以「限制船長及輪機長離境」為手段,用以「迫使船東出面處理油污及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我在今年四月二十五日第一次發函給環保署等政府部門,申請解除對船長及輪機長之出境限制。申請函中強調:
「有關各該行政主管機關限制本律師當事人即阿瑪斯輪船長及輪機長離境之相關文書,從未曾對本律師當事人為送達。更無任何行政主管機關就限制本律師當事人離境之事由,依法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本律師當事人。單就程序而言,已有重大瑕疵」
「本件阿瑪斯輪擱淺,誠屬意外不幸之事故,依媒體相關報導,其因燃料油外洩導致對墾丁國家公園造成污染,而涉及所謂鉅額之損害賠償責任。本律師當事人即阿瑪斯輪船長以及輪機長,對此一不幸事件深感遺憾。然其等均為單純之受雇人,依其個人資力,顯然無法履行媒體報導所謂之鉅額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或對之提供擔保。於此情形下,各該行政主管機關如仍執意限制船長及輪機長離境,則形同『對人執行』。不僅違反了比例原則,失其合目的性,更涉及侵犯人道與人權之普世價值。」
「如相關行政主管機關限制船長及輪機長離境之真正目的,是為了要促使船東出面處理油污及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則船長及輪機長豈非形同『人質』?這對船長及輪機長之人格尊嚴是一大傷害,對我台灣全體國民多年來力行民主法治所辛苦建立之國際形象而言,難道不也是一大傷害!…。試問,政府應該這樣做嗎?如果船東不能依政府的要求提供鉅額擔保,難道政府要永遠限制他們出境?這樣做是否反而落人口實,未受其利而反蒙其害!台灣寶島,濟濟多士,能不深思!」
「希臘政府方面,已由希臘駐香港總領事致函本律師,對船長及輪機長之處境表示關切。本件如不能有即時適當而有效之處理,則所涉及之嚴肅人權議題恐終將成為國際媒體之焦點。此絕非本律師或當事人所樂見,又豈是我台灣之福!」
但隨後環保署即於五月四日復函強調:
「關於阿瑪斯輪船長及輪機長限制出境乙案,本署係依相關法令規定,致函交通部花蓮港務局,請其依海洋污染治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限制阿瑪斯輪相關船員離境,再由該局致函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限制阿瑪斯輪船長及輪機長離境,所有程序係依法辦理,並無任何不當之處,貴當事人應已清楚知悉其被限制出境之事實及原因。」
「本署留置阿瑪斯輪船長及輪機長僅係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利,以保全受害人求償之權利,彼等留置期間之長短與船東及其保險公司對本件污染案之處理態度密切相關,貴當事人宜積極協助本署促請船東及其保險公司儘速履行其賠償責任或提供擔保函。」。
雙方觀點,幾乎沒有交集。隨後,我又發函詢問有關政府所要求之「擔保」之種類與金額,但環保署避而不答。雙方嚴重對立,陷入僵局。
三、 台權會網站發起連署-「希臘船員淪為『人質』,遭台灣政府軟禁四個多月,請聲援保障阿瑪斯輪船長及輪機長的人權」:
正當陷於困頓,無奈之際,經由好友推薦得知台權會願受理外國人之申訴案件。經與阿瑪斯輪船長及輪機長討論後,於今年五月下旬開始,多次以電話及傳真與台權會秘書長顧玉珍小姐聯絡提出申訴。台權會在今年六月上旬,在台權會網站上發起中、英文連署,聲援阿瑪斯輪船長及輪機長。連署書中強調:
「現代文明國家之法律,均以尊重個人人格為基礎。債權經法院判決確定,也只能對債務人之財產實施強制執行。即使債務人無力清償,也不得以剝奪債務人之人身自由為手段,而施以對人執行。」
「船長及輪機長身為受雇人,人微言輕,焉可能左右船東或保險公司之決定?如果船東及其保險公司不能依政府機關之要求提供鉅額賠償或擔保,難道政府機關要永遠限制船長及輪機長出境?以「留置船員」-「挾持人質」為手段要求賠償或進行談判?」
「世界人權宣言」第三條揭示:「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十三條第二款更明白揭示:「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並有權返回他的國家。」。我國憲法第十條亦明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徒之自由。」扁政府聲稱以人權立國,並要使台灣成為人權輸出國,更應尊重各國人民的基本人權。」
「我們認為,將船員視為迫使船東賠償的『人質』,限制出境的作法實已違反人權。籲請國內外各團體與個人,共同連署聲援阿瑪斯輪船長及輪機長。要求台灣政府立即解除限制他們出境之禁令,立即停止這種不文明而且嚴重侵害人權的做法。」
我永遠不會忘記阿瑪斯船長及輪機長臉上那種既感動又興奮的神情,當他們知道台權會基於捍衛人權之立場已經為他們發起連署聲援時,簡直是不敢相信。
四、 台權會發表聲明「台灣政府軟禁希臘船員六個多月,人權立國淪為國際笑柄」:
自從六月初台權會發起國內外連署活動,支持阿瑪斯輪船長與輪機長以來,陸續接到各界的連署支持。其中還包括經陳水扁總統於就職演說中表示,希望邀請來台協助我國落實各項人權保護措施的「國際法律人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也參與連署。這讓身陷異鄉的船長與輪機長獲得安慰,畢竟台灣還是有人支持他們,而世界並沒有遺忘他們。
台權會更於今年七月十九日由辦公室主任吳佳臻小姐整理文稿,發表中、英文聲明。於聲明當中提出三點訴求:
(一) 將船員視為迫使船東賠償的「人質」,限制出境的作法已嚴重侵犯人權,因此要求政府立即解除限制他們出境之禁令,立即停止這種不文明而且貽笑國際的做法。
(二)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35條因法條文字不明確,又被政府機關加以曲解,竟成為「人質條款」,嚴重侵犯人權。政府機關應該立即檢討,必要時應修改相關法令,以期符合普世公認的人權標準。避免類似阿瑪斯輪船長及輪機長被當成「人質」的事件,再度重演。
(三) 陳水扁總統於就職時宣示以「人權立國」,並希望將人權相關的國際公約國內法化。而阿瑪斯輪事件卻暴露出,政府限制兩人出境已經顯然違反〈中華民國憲法〉中對人身自由的保障,並違反〈世界人權宣言〉以及〈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對於人身自由的保障。陳水扁總統於去年「人權紀念碑週年慶典禮」中表示「每一位公職人員,都應該是一個人權工作者」,令人印象深刻。但我們發現,政府機關在處理具體事件時,並沒有這樣的體認。我們呼籲,「人權立國」不能只是口號而已!政府相關部門應立即虛心檢討,改正錯誤,具體實踐陳總統的政策宣示,保障人權。不要使台灣的國際形象再受傷害!
本聲明經英文台北時報(Taipei Times)首先披露,並由台北時報記者莊紀婷小姐訪問知名的人權專欄作家Brian Kennedy、總統府人權諮詢小組成員邱晃泉律師,以及國際法學者姜皇池博士。他們均認為環保署為迫使船東出面處理油污及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而限制船員出境的做法,顯有不當。至此,船員限制出境之解除,已露出曙光。
五、 船長、輪機長及其家屬北上向環保署陳情,經媒體報導後,政府態度逐漸轉變:
船長家人雖憂心船長在台之處境,但船長之妻必須照顧一位八十五歲高齡之姑媽,船長之女則有一歲及三歲之幼兒必須照顧,因而均無法來台灣探視船長。輪機長之妻,則乘暑假之便,帶著在學中的長子及次子,遠從希臘來台灣探視輪機長。然因生活費用以及學業等問題,無法久留。轉眼間,一家人又將要分隔兩地,處境堪憐。就在輪機長的家人要離開台灣的前夕,在台權會的支持與鼓勵下,船長、輪機長及其家人,終於決定於七月二十五日上午,由台權會陪同前往環保署陳情。
七月二十四日下午,船長、輪機長及其家人,首先前往台權會向諸位辛勞的工作人員致謝。在台權會辦公室現場,他們目睹工作人員正為明天的陳情而準備,鮮紅的布條上分別以中文、英文及希臘文寫著「台灣,請讓我的爸爸回家。」。
七月二十五日上午,陳情活動一開始,船長、輪機長及其家屬,立即成為媒體焦點。惶恐、疑惑與無奈的表情,充分顯露在他們臉上。六個多月來因被限制出境所遭受的痛苦與屈辱,再也按耐不住。環保署為了要船東及其保險公司出具擔保書,竟以球員兼裁判的方式,限制船員出境,活生生拆散兩個家庭。事實就呈現在各媒體記者面前。台權會林峰正會長表示,「在台灣擄人勒贖是要判死刑的」,「本事件政府有擄人勒贖之嫌」。接下來的陳情活動,雖因環保署官員之強硬談話而無法使雙方取得共識,但本事件已經成為媒體焦點,台權會並於七月二十五日下午發出新聞稿-「阿瑪斯輪希臘船員滯台逾六個月,家屬至環保署陳情,希望台灣讓爸爸回家!」。七月二十五日下午及二十六日,電視及新聞媒體,均以顯著之篇幅報導本事件。七月二十七日,台大法律系副教授王兆鵬博士直言評論「以公權力擄人勒贖貽笑國際」,刊登於中國時報。七月二十九日,台權會林俊言主任的大作-「軟禁阿瑪斯號船員就可獲得賠償金?」,發表在自由時報。七月三十日, Brian Kennedy的大作-「EPA violating Greek Sailors’ rights」發表在英文台北時報,文中亦直言評論,本事件將「使台灣的國際形象淪為野蠻之島,在那裏,金錢爭議可以用挾持人質的方法解決」。(it creates the image abroad that Taiwan is an island of savages where taking of hostages is still an acceptable way to solve money disputes.)。
綜合各媒體報導的言論與觀點,幾乎沒有人贊成環保署這種「擄人勒贖」的做法。八月七日,環保署長郝龍斌表示,跨部會會議經初步交換意見,並未做成解除限制出境之決定。然依我個人的觀察,其態度已有微妙之轉變。八月九日,環保署傳來承諾書,經我與船員討論後,船員同意簽署承諾書表示願接受中華民國法院管轄、調查,並願接受中華民國法院之確定終局判決。經行政院於八月十三日研商討論後,環保署於八月十四日解除船員出境之限制。船員隨即經我安排於八月十五日上午八時出境。我和我太太,都前往送行。船長與輪機長於臨別時,都熱淚盈眶。
六、 回顧與省思:
(一) 本事件,在台權會於七月二十五日帶領阿瑪斯輪船長、輪機長及其家人向環保署提出陳情後,經媒體廣泛報導,引起政府高層注意。行政院於八月十三日下午召集相關部門研商後,基於人道考量,決定將船員出境問題與污染求償問題分開處理。可見政府高層,仍具有反省能力。但是,阿瑪斯輪船長及輪機長於一月間即被限制出境,我於四月二十五日第一次致環保署申請函中已陳明本事件涉及極為嚴肅之人道及人權等問題。然我政府官員雖擁有高學歷,卻無法即時反省。可見其對人權事件敏銳度不夠。高級官員尚且如此,「人權立國」談何容易!
(二) 政府官員可能認為限制船長及輪機長出境,並不是抓他們去坐牢,不能認為對他們的行動自由構成限制。這樣的想法完全忽略了限制出境本質上即係對人身自由之限制,並忽略了外國人在台灣語言不通,舉目無親的事實。我在最近這三個月,幾乎每天與船員相處,我能瞭解他們被迫與家人分隔兩地所受的苦,及其內心的焦慮與無奈。為免生活一片空白,船長每天到我的事務所來討論案件進展,以證明自己並沒有從世界上消失。輪機長則長期失眠,兩手指甲都咬得剩下不到一半,還經常於深夜二、三點無法成眠而在高雄愛河邊漫步。有時想來,他們沒有發生意外,已是萬幸。
(三) 即使經過法院判決確定入監服刑,都還知道哪一天可以出獄。但是,如果以環保署原先的態度來解釋海污法第三十五條,則只要船東一日不依環保署的要求提供擔保,船員就要繼續被限制出境,淪為無限期的人質。這種解釋法律的方法,實在令人不敢領教。但話說回來,根本的問題仍是在海污法第三十五條。這個條文因為文字不明確,又被政府官員以球員兼裁判的偏頗立場加以曲解,乃成為不折不扣的「人質條款」。如果不徹底檢討改進,則難保侵害人權的事件不會再度發生。或許有人以為,我台灣因為國際地位特殊,不能不以特殊的立法謀求自保。我想這也許正是海污法第三十五條真正的立法背景。但是,人權有其普世價值,豈能因小失大,貽笑國際。
(四) 最令人感動,也是我最要感謝的,是台權會林峰正會長與全體同仁們為捍衛人權所做的無私的奉獻。他們的熱忱、堅持,與俠義風骨,令人激賞。身為希臘船員的台灣律師,我為船員在台灣被限制出境期間所受到的屈辱,感到抱歉;但我對台權會以及媒體與學者專家的仗義執言,則感到驕傲。這顯示我們台灣民間人才濟濟,充滿活力。請讓我們共同來支持台權會,捍衛人權!
(原刊於人權雜誌第二期 2001.9)
2001.08.24
希臘籍貨輪阿瑪斯號(M/V Amorgos)於今年一月十四日,在台灣南部鵝鸞鼻東方海域擱淺,由於船殼破裂致使燃油外漏,污染墾丁海域。頓時,嚴重的海域污染讓政府單位手足無措,所幸經過幾個月的搶救,油污已經完全清除,且不致有擴散的顧慮。
然而,在整個油污事件當中,一直被忽略掉的是自今年一月十四日的意外發生後即無法離境的相關船員。環保署為迫使希臘船東出面協商油污賠償與擔保金,因而限制相關船員離境,但是,將船員當作要求船東賠償的籌碼,則是嚴重地侵犯了船員的人格尊嚴與人身自由。更何況船員也僅是受雇於船東的勞工,而且兩人的出境禁令只是草率地透過行政機關行文處理,環保署與入出境管理局在未告知理由的情況下限制兩人出境,繼而又不告知解決方法,令兩位異鄉客在惶恐難安的情形下滯留台灣,有家歸不得,實在有違〈世界人權宣言〉對基本人權之保障,並因而造成國際社會的反彈,對於宣稱以人權立國的台灣而言,無不是一大諷刺。
阿瑪斯輪船長Evangelos Lazaridis及輪機長Vasileios Sardis被軟禁在台灣這塊異地長達七個月,兩人被迫與家人、親友分離,身處言語不通的陌生異地,得不到任何關注,更感受不到台灣人一向引以為傲的熱情,兩人的精神與情緒一度瀕臨崩潰邊緣,身體也呈現不適應的現象。今年七月間輪機長的妻子趁著暑假帶著兩個孩子遠從希臘前來探視,雖然暫時撫慰了輪機長的情緒,但當時兩人仍然對於遙遙未知的未來感到難過。台權會於七月二十五日偕同船員、家屬以及代理律師石宗立前往環保署陳情,不料接受陳情的環保署水保處官員,絲毫不認為他們有侵犯人權之作為,於是陳情並未得到官方具體的回應。
八月七日及十三日環保署分別召開跨部會會議,協同交通部、外交部及法務部,針對阿瑪斯號油污賠償及船員遭限制出境所引發的人權與外交問題進行討論,最後終於在要求船長及輪機長簽下承諾信函之後,答應解除兩人限制出境的禁令。兩人並於解除禁令隔日搭機返鄉。
台灣人權促進會樂於見到環保署如此的回應與決定,但是仍然期待未來政府在〈海洋污染防治法〉及相關法令中規定不明確的條文進行修改,以期符合世界公認的人權標準,避免阿瑪斯輪船員的「人質」事件再度重演。另外,陳水扁總統就職時曾宣示以人權立國,並希望將人權相關的國際公約國內法化,而阿瑪斯輪事件卻暴露出政府的處理方式,顯然違反本國〈憲法〉及〈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對人身自由的保障。此外,總統於去年「人權紀念碑週年慶典禮」中表示「每一位公職人員,都應該是一個人權工作者」。但我們發現,政府機關在處理具體事件時,並沒有這樣的體認。因此我們呼籲,「人權立國」不能只是口號而已!政府相關部門應立即虛心檢討,加強人權教育與人權概念,具體實踐陳總統的政策宣示,保障人權。
林俊言
2001.07.29
希臘籍貨輪阿瑪斯號(M/V Amorgos)於今年一月十四日,在台灣南部鵝鸞鼻東方海域擱淺,由於船殼破裂致使燃油外漏,污染墾丁海域。頓時之間,嚴重的海域污染讓政府手足無措,所幸經過幾個月的搶救,油污已經完全清除,且不致有擴散的顧慮。在整個油污事件暫時告一段落的同時,一直被忽略掉的是自意外發生後即無法離境的船長和輪機長。環保署為迫使希臘船東出面協商油污賠償與擔保金,因而限制相關船員離境,迄今長達六個月。人權團體批評,環保署以限制船長與輪機長出境作為向船東求取賠償的「扣人求償」行徑,無異於「擄人勒索」;而環保署引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1982)第73條、第226條和〈海洋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海污法〉)第35條,作為其行事合法的依據,還強調〈海污法〉的規定完全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但其法律解釋實存在極大的問題。
1.姑且不論〈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是否對我國有拘束力,但其第73條的逮捕權絕對不是〈海污法〉第35條扣人求償的依據,首先,第73條是有關專屬經濟區的規範,而專屬經濟區係指「領海以外並鄰接領海的一個區域」,而墾丁沿海卻屬我國領海之一部!其次,假設本條能擴及領海,我們也很難想像逮捕權能擴及民事求償!即便可以,第73條第二項強調的是當被逮捕的船隻或船員提出適當保書或擔保,即應「迅速」釋放之;又第226條規定,國家調查外國船隻是否違反關於保護或保全的行為,於其完成提供保證書或其他適當財政擔保,亦應「迅速」釋放之。然而,希臘船長和輪機長被限制出境已超過半年,其代理律師也數度陳請環保署說明提出擔保的條件,至今未有下文,而環保署卻一直強調若船東願提供擔保,立即釋放船長與輪機長,甚是奇怪。
〈海污法〉第35條相關船員必須限縮解釋,只限於應負賠償責任的船舶所有人,蓋此是作為海上賠償事件基本法之「海商法」的基本精神。即便我們假設相關人員包括船長、輪機長好了,這樣的設計也不符合〈強制執行法〉「對物執行」而不「對人執行」之基本原則,法院尚且不得以管收債務人為強制執行的替代措施,更遑論行政機關!
退萬步言,即令環保署得「扣人求償」,但不論環保署或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皆未遵循〈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0條的程序要求,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雖然,行政處分不拘形式,但使當事人知悉令行政處分生效,卻為其程序之基本要求,是以限制本案船長與輪機長出境的「處分」是否存在,都有疑義!就算是處分,也屬行政程序法第111條具有「重大明顯」瑕疵而無效的行政處分,亦是違法。
就國際法而言,僅抓住「逮捕」兩字,忽略其正確之含意,而完全漠視要求提供擔保後應「迅速」釋放的精神,甚至根本不給予其提供擔保的機會;從國內法來看,〈強制執行法〉早就摒棄法院扣人求償(執行)的態度,立法院新定的〈海污法〉卻給予行政機關這種權限,忽略「舉重以明輕」的法理,明顯地造成法規範體系的矛盾;於具體的行政行為上,全然忽視程序規範。
對於強調「人權立國」、「人權外交」的新政府而言,這無疑是最大的諷刺,不僅貽笑國際,也對國內人權教育做出錯誤的示範。
﹝本文原載於2001.7.29自由時報13版﹞
Q:如果台灣得不到賠償,該怎麼辦?臺灣的環境是否任由他人來污染呢? 無心的傷害就不算傷害嗎?
A: 阿瑪斯號的漏油事件的確嚴重破壞生態,而當時政府反應過於遲緩,也造成更嚴重的油污擴散。當油污事件發生之後,環保署採取的方式是行文至花蓮港務局,令港務局行文至入出境管理局限制相關船員出境。目的是希望用這種方法,將事件關係人留在台灣,以利將來與船東或保險公司商量賠償問題。
這樣的處理方式,有幾個值得討論的地方。
限制任何人出境應該由法院判定這個人有過失或者有嫌疑,為將來進一步的調查,而將嫌疑人限制出境。但是目前政府的作法是未經任何訴訟程序,亦無法院的裁定,就用行政命令將兩名船員限制出境,侵害人身自由。環保署甚至不認為這是侵害人身自由,他們覺得這「只是」限制出境,並不是將兩人羈押或關起來。「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在法院還沒有定罪之前,任何人都應該是被視為清白的,沒有任何理由要受到人身自由的限制,不管是限制出境、羈押都叫做限制人身自由,都侵犯基本人權。不論兩名船員是不是過失造成污染,都應該由法院而不是行政機關裁定是否應該限制其自由。
油污事件的賠償問題是由環保署與船東和保險公司進行協商,兩名船員不僅沒有參與協商談判,亦不會是賠償金的索賠對象。船員曾透過律師向環保署詢問究竟船東和保險公司需要提出什麼樣的擔保才能讓他們自由地回國,環保署也一直不答覆船員。但是當船員到環保署陳情時,環保署又指稱因為賠償金尚未談攏,因此有必要將兩人繼續留在台灣。那麼,如果賠償金永遠談不攏,兩人是不是要永遠留在台灣?環保署難道沒有其他方式逼迫船東承諾擔保金嗎?
這就好像,今天「工人甲」在台塑的污水處理廠工作,有一天因某種原因,污水處理的過程中造成附近河川的嚴重污染,環保署要向台塑求償,但談判期間卻將「工人甲」關起來,且不跟「工人甲」說明被羈押的原因和需要談判的時間和賠償金額。萬一台塑不管這名工人的死活,永遠地耍賴下去呢?沒有能力提出賠償金額的勞工就要活該被關一輩子?
污染賠償問題和限制船員出境應被視為兩件事。環保署口口聲聲說侵害人權的是船東,那麼環保署是不是應該利用國際輿論的力量來迫使船東或希臘政府盡快解決賠償問題,而不是將兩名船員無限期地留在台灣,或者應該想出其他的方式促使船東賠償。
台灣人權促進會是個民間社團,我們僅能盡我們微薄的力量,指出這個事件中侵害人權的地方。人權和環境權並不衝突,環保署怎能將其無力談攏的賠償問題推到兩個船員身上,然後指稱是船東侵犯人權,而環保署就可以不顧人權嗎?
四、如果今天不是阿瑪斯號,而是台灣漁船的船員遭國外政府限制出境,我們也會希望他國政府像今天對待阿瑪斯號船員一樣的態度,來對待台灣的船員嗎?台灣在許多國家造成的污染事件和人員傷亡(柬埔寨的汞污泥、北韓的核廢料)是不是曾經負起應有的道義責任?人權和環保都應該是不分國度、種族的,而這兩者不應該是有衝突的。
2001/7/25
貴會建議解除阿瑪斯號船員限制出境問題乙案,環保署說明如後:
一、船長及輪機長為當事人,非為無辜之第三者
阿瑪斯輪之擱淺漏油為台灣近十年來最大之油污染案。船長及輪機長為當事人,在我國領海附近漂流十二小時,未向外界求救,直至已擱淺於墾丁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前,才由我方主動基於人道及救人第一之立場,冒著幾近十級大浪之危險及現場險惡海象,全數將二十五員船員救護上岸並妥為安置,且我國本於人權立場,亦立即將無關之船員安排回國。惟該船擱淺時,該等船員所有隨身行李於當時都攜帶下船,但居然遺漏最重要的航海日誌,且事後於船上及船身附近均找尋不到,顯有故意之嫌。依我國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外國船舶因違反該法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於未履行前或有不履行之虞者,港口管理機關得限制船舶及相關船員離境。但經提供擔保者,不在此限。依此法令,不論任何國家的船隻造成污染,在未提供擔保前,我國均有權依法限制相關船員離境。該兩位船員之所以暫時不能離境,係依前述規定辦理。
二、本署有儘早解決問題之誠意及努力,但船東及保險公司故意拖延\r
本署在阿瑪斯輪於本(九十)年元月十四日發生擱淺漏油事故後,除積極進行油污清除工作、防止油污之擴大外,並一再由本署及本署委任之律師與阿瑪斯輪船東及保險公司協商相關擔保函之出具事宜,以便保全受害人請求賠償之權利;反觀阿瑪斯輪船東及保險公司,於污染事故發生後,就有關油污清除及船貨移除作業之進行,本署為保護已嚴重受損之環境生態,從本(九十)年二月六日起,多次主動與船東進行洽商,惟均一再延滯本署所定時程,直至本(九十)年四月二十日才與我國交通部簽署備忘錄協議,進行船貨油移除工作。此外,本署為求儘速並順利處理本次污染事件,亦於二月中旬便委請律師與船東律師就擔保事宜多次持續進行電話、傳真及會議協商,惟始終推諉不願提出適當之擔保,至四月十八日本署委任之律師又再次敦促船東律師,請其儘速協商解決之方案,並於四月二十七日再度函催船東委任之律師,彼等僅函復本署律師,簡短說明船東等人目前無暇他顧,將再另覓適當時機提出說明云云,顯無解決誠意。又希臘船東(希方)來台協商之船東代表及保險公司代表及律師於七月十日來華,在全案協商過程中,希方代表常有不守時,會談時間屢屢更動或語出沒必要來台等言行。另希方已將本署建議案帶回,惟迄未回應。
三、枉顧人權應予譴責者為船東及保險公司\r
本署一直努力想解決問題,也未堅持希方所提初步賠償金額高低,僅希望船東明確表示同意接受提出雙方可以接受之擔保函,倘雙方對賠償金額有歧見,必須以國際仲裁或法院判決之方式解決,從未視兩船員為人質以向希方要脅,本署對本案之處理,純係要求希方提出合理之法律保障。但希臘船東對本事件之處理態度並不積極,不考慮兩位船員權益,一再拖延,意圖以兩位船員限制出境為籌碼,混淆國際視聽,應予譴責。
環保署水保處 敬上
時間:2001年7月25日(三)上午10:00
地點:環保署(中華路一段41號)
主辦單位:台灣人權促進會
出席人員: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 林峰正律師、船長Evangelos Lazaridis、輪機長Vasileios Sardis與妻子及兩名孩子、代理律師 石宗立律師\r
流程:1. 環保署門口召開記者會說明 2. 向環保署遞交陳情書\r
台灣籍漁船德發38號於六月遭日本巡邏艦撞翻,且船長遭日方拘禁至今長達一個多月。同樣身為勞工階級的希臘籍船員,也遭台灣政府軟禁長達六個多月,有家歸不得。
希臘籍貨輪阿瑪斯號(M/V Amorgos)今年一月造成的油污事件雖然目前暫告一段落,但是油污賠償問題尚未解決。環保署為迫使希臘船東出面協商油污賠償與擔保金,因而限制相關船員離境,但是,將船員當作要求船東賠償的籌碼,則是嚴重地侵犯了船員的人格尊嚴與人身自由,況且兩人僅是受雇於船東的勞工階級,不參與賠償談判,卻受到不合理對待並遭限制出境。
阿瑪斯輪船長Evangelos Lazaridis及輪機長Vasileios Sardis被軟禁在台灣這塊異地至今已超過六個月,兩人被迫與家人、親友分離,身處言語不通的陌生異地,得不到任何關注,兩人的精神與情緒一度瀕臨崩潰邊緣,身體也呈現不適應的現象,飽受煎熬。而其遠在希臘之家人,包括父母妻小,更因此導致生活上及心靈上頓失依靠。輪機長的妻子趁著暑假帶著兩個孩子遠從希臘前來探視,雖然暫時撫慰了輪機長的情緒,但遙遙無期、無法預知的未來,加上受到重創的生計和家庭,恐怕這趟意外的台灣之旅將成為兩位希臘船員及家人永遠的痛。
父親節即將到來,面對被滯留在台灣的兩名希臘籍爸爸,我們怎能不將心比心?在輪機長親屬離台前夕,台灣人權促進會陪同遠道而來的家屬前往環保署,要求台灣政府「讓我的爸爸回家!」。
我們期待政府不要將求償問題與限制人身自由混為一談,立刻解除兩人之離台禁令,早日讓希臘爸爸回家過父親節。對於國內相關法令中違反人權之部分,應加以修正,避免類似事件再度發生,具體實踐以「人權立國」的目標,讓台灣成為人權輸出國,尊重各國人民的基本人權。
2001/07/25新聞稿\r
阿瑪斯號希臘船員滯台逾六個月
家屬至環保署陳情,希望台灣讓爸爸回家!陳情書\r
今年一月造成墾丁海域污油事件的希臘籍貨輪阿瑪斯號,經環保署行文花蓮港務局及入出境管理局,限制船長Evangelos Lazaridis與輪機長Vasileios Sardis出境,遭限制出境的船長與輪機長滯留在台灣迄今已超過六個月。七月二十五日(三)上午台灣人權促進會與兩名船員的代理律師,陪同兩人及遠道前來的家屬—輪機長妻子與兩名孩子—前往環保署水保處陳情,希望環保署能盡早解除禁令,讓兩人早日與家人團聚。在輪機長親屬離台前夕,遠道而來的家屬希望台灣政府能早日「讓爸爸回家!」。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林峰正律師表示,環保署以行政命令限制兩名船員出境,並藉此壓迫船東出面賠償油污處理費用與損失,實際上已經是「擄人勒索」的行為。兩名船員的代理律師石宗立律師亦表示,環保署不應該將對船東要求的賠償問題與限制兩人出境混為一談,這對於台灣想要「人權立國」是一大諷刺,且貽笑國際。環保署水保處林副處長則表示環保署是相當注重人權的,只要船東願意提出擔保信函,即可讓船員離境回國。
但是,船員代理律師石宗立指出,他曾數度去函環保署詢問有關提供擔保方式,但是環保署卻遲不回覆,環保署以船員為人質逼迫船東賠償,萬一與船東一直談不攏,難道台灣要永遠限制兩人出境?台權會會長林峰正另外指出,將船員當作要求船東賠償的籌碼,則是嚴重地侵犯了船員的人格尊嚴與人身自由,況且兩人僅是受雇於船東的勞工階級,並不參與賠償談判,卻受到不合理對待並遭限制出境。
阿瑪斯輪船長及輪機長被軟禁在台灣這塊異地至今已超過六個月,兩人被迫與家人、親友分離,身處言語不通的陌生異地,得不到任何關注,兩人的精神與情緒一度瀕臨崩潰邊緣,身體也呈現不適應的現象,飽受煎熬。而其遠在希臘之家人,包括父母妻小,更因此導致生活上及心靈上頓失依靠。
輪機長的妻子趁著暑假帶著兩個孩子遠從希臘雅典前來探視,雖然暫時撫慰了輪機長的情緒,但是遙遙無期、無法預知的未來,加上受到重創的生計和家庭,恐怕這趟意外的台灣之旅將成為兩位希臘船員及家人心中永遠的痛。
台灣人權促進會與陳情人提出下列訴求:
1) 將船員視為迫使船東賠償的「人質」,限制出境的作法已嚴重侵犯人權,因此要求政府立即解除限制他們出境之禁令,立即停止這種不文明而且貽笑國際的做法。
2)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35條因法條文字不明確,又被政府機關加以曲解,竟成為「人質條款」,嚴重侵犯人權。政府機關應該立即檢討,必要時應修改相關法令,以期符合普世公認的人權標準。避免類似阿瑪斯輪船長及輪機長被當成「人質」的事件,再度重演。
3)陳水扁總統於就職時宣示以「人權立國」,並希望將人權相關的國際公約國內法化。而阿瑪斯輪事件卻暴露出,政府限制兩人出境已經顯然違反〈中華民國憲法〉中對人身自由的保障,並違反〈世界人權宣言〉以及〈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對於人身自由的保障。陳水扁總統於去年「人權紀念碑週年慶典禮」中表示「每一位公職人員,都應該是一個人權工作者」,令人印象深刻。但我們發現,政府機關在處理具體事件時,並沒有這樣的體認。我們呼籲,「人權立國」不能只是口號而已!政府相關部門應立即虛心檢討,改正錯誤,具體實踐陳總統的政策宣示,保障人權。不要使台灣的國際形象再受傷害!
曾經,台灣是個有黑名單的國家,政治立場不同的所謂異議份子,被迫流亡海外,沒有自由返國的權利,只能在孤夜裡望月思鄉。如今,雖然政治開放,黑名單不再,遭到台灣政府軟禁至今,超過六個月的希臘籍船員卻因為其他理由,被迫流落異鄉,有家歸不得。
希臘籍貨輪阿瑪斯號(M/V Amorgos)於今年一月十四日,在台灣南部鵝鸞鼻東方海域擱淺,由於船殼破裂致使燃油外漏,污染墾丁海域。頓時之間,嚴重的海域污染讓政府單位手足無措,所幸經過幾個月的搶救,油污已經完全清除,且不致有擴散的顧慮。
然而,在整個油污事件暫時告一段落的同時,一直被忽略掉的是自今年一月十四日的意外發生後即無法離境的相關船員。環保署為迫使希臘船東出面協商油污賠償與擔保金,因而限制相關船員離境,但是,將船員當作要求船東賠償的籌碼,則是嚴重地侵犯了船員的人格尊嚴與人身自由。政府單位亦未遵行〈入出國移民法〉第20條第3項的程序需求,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且〈海洋污染防治法〉第35條抵觸〈強制執行法〉「對物執行」而不「對人執行」之基本原則,更是不符合憲法第8條要求限制人身自由需由法院決定之精神。
更何況擱淺事件純屬意外,輪上船員並未蓄意造成漏油污染事件,船員也僅是受雇於船東的勞工,而且兩人的出境禁令只是草率地透過行政機關行文處理,環保署與入出境管理局在未告知理由的情況下限制兩人出境,繼而又不告知解決方法,令兩位異鄉客在惶恐難安的情形下滯留台灣,有家歸不得,實在有違〈世界人權宣言〉對基本人權之保障,並因而造成國際社會的反彈,對於宣稱以人權立國的台灣而言,無不是一大諷刺。
阿瑪斯輪船長Evangelos Lazaridis及輪機長Vasileios Sardis被軟禁在台灣這塊異地至今已超過六個月,兩人被迫與家人、親友分離,身處言語不通的陌生異地,得不到任何關注,更感受不到台灣人一向引以為傲的熱情,兩人的精神與情緒一度瀕臨崩潰邊緣,身體也呈現不適應的現象。輪機長的妻子趁著暑假帶著兩個孩子遠從希臘前來探視,雖然暫時撫慰了輪機長的情緒,但遙遙無期、無法預知的未來,加上受到重創的生計和家庭,恐怕這趟意外的台灣之旅將成為兩位希臘船員及家人永遠的痛。
「船長Evangelos是我未來的叔叔,我非常希望能在我和他姪女十月舉行的婚禮上見到他」—Raymond Pennisi,美國聖地牙哥\r
「難以相信這種事還會發生在2001年的今天」—Theodoros Gallianos,希臘
「這種野蠻、違反人權的行為必須立刻停止」—Elaine Boyd,美國聖地牙哥\r
「發生這種事真令人難以相信,不知為何西方國家要支持台灣?」—George Clainos
「我哥哥是船員,我很同情這些人」—雷敦龢神父,輔大和平研究中心
自從六月初台權會開始發起國內外連署活動,支持「阿瑪斯號」船長與輪機長以來,陸續接到許多各界的連署支持。其中還包括經陳水扁總統於就職演說中表示,希望邀請來台協助我國落實各項人權保護措施的「國際法律人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也參與連署。這讓身陷異鄉的船長與輪機長獲得一絲安慰,畢竟台灣還是有人支持他們,而世界並沒有遺忘他們。
我們必須強調,油污事件的賠償應該由政府跟希臘船東及保險公司協商,不應該藉由限制兩名無辜船員離境,以將兩人挾為人質的方式,迫使船公司出面解決。更何況兩人只是受雇的勞工,沒有任何能力負擔賠償責任,而且如果環保署永遠無法和船東及其保險公司達成協議,或者船東不願意為兩位船員爭取權益,難道船長與輪機長便要永遠被限制離開台灣嗎?再者,「阿瑪斯輪」擱淺衍成漏油污染事件,並非船長與輪機長兩人蓄意造成,將油污事件賠償問題與留置船員混為一談,的確是非常不公平的作法,亦容易引起國內外之非議,嚴重影響台灣的國際形象,使得亟欲以人權立國的台灣淪為國際笑柄。
「世界人權宣言」第三條揭示「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十三條第二款更明白揭示「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並有權返回他的國家。」;我國憲法第十條亦明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徒之自由。」
不僅是「阿瑪斯輪」船長及輪機長因長期被限制出境而受飽受煎熬,其遠在希臘之家人,包括父母妻小,更因此導致生活上及心靈上頓失依靠。這對自許為人權輸出國的政府而言,簡直是一大諷刺,自許成為人權輸出國的台灣,更應尊重各國人民的基本人權。
對於此一事件,我們提出以下訴求:
1) 將船員視為迫使船東賠償的「人質」,限制出境的作法已嚴重侵犯人權,因此要求政府立即解除限制他們出境之禁令,立即停止這種不文明而且貽笑國際的做法。
2)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35條因法條文字不明確,又被政府機關加以曲解,竟成為「人質條款」,嚴重侵犯人權。政府機關應該立即檢討,必要時應修改相關法令,以期符合普世公認的人權標準。避免類似阿瑪斯輪船長及輪機長被當成「人質」的事件,再度重演。
3)陳水扁總統於就職時宣示以「人權立國」,並希望將人權相關的國際公約國內法化。而阿瑪斯輪事件卻暴露出,政府限制兩人出境已經顯然違反〈中華民國憲法〉中對人身自由的保障,並違反〈世界人權宣言〉以及〈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對於人身自由的保障。陳水扁總統於去年「人權紀念碑週年慶典禮」中表示「每一位公職人員,都應該是一個人權工作者」,令人印象深刻。但我們發現,政府機關在處理具體事件時,並沒有這樣的體認。我們呼籲,「人權立國」不能只是口號而已!政府相關部門應立即虛心檢討,改正錯誤,具體實踐陳總統的政策宣示,保障人權。不要使台灣的國際形象再受傷害!
2001.05
「每一個公職人員,都應該是一個人權工作者。」這是陳水扁總統在去年「人權紀念碑週年慶典禮」中令人印象深刻的致詞,言猶在耳,未料一個月後發生的希臘油輪阿瑪斯號擱淺漏油事件,卻見到台灣政府以公權力侵犯人權。
希臘籍阿瑪斯貨輪(M/V Amorgos)於二○○一年一月十四日,在台灣南部鵝鸞鼻東方海面擱淺。嗣後因船殼破裂,燃油外洩,污染墾丁國家公園海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致交通部花蓮港務局,後者再去函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限制船長Evangelos Lazaridis以及輪機長Vasileios Sardis等相關船員離境。比起油污問題,政府將這幾名希臘船員限制出境的作法並未被媒體注意,如今他們形同「軟禁」在台已逾四個月,號稱「人權立國」的政府其實已嚴重侵犯人權,我們要求政府立即解除禁令,理由如下:
現代文明國家之法律,均以尊重個人人格為基礎。債權經法院判決確定,也只能對債務人之財產實施強制執行。即使債務人無力清償,也不得以剝奪債務人之人身自由為手段,而施以「對人執行」。這就好比小宋欠老李錢,老李也只能要求法院扣押小宋的財產(如房子),迫其償還,卻不能綁架小宋或他的家人做為「人質」,否則無異於非法惡意的討債公司之行徑。然而,台灣政府機關「限制船長及輪機長」離境之真正目的,正是為了要「促使船東出面處理油污及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參見環保署網站提供之新聞資料,以及環保署五月四日函(90)環署水字第0027410號),船長及輪機長顯然已淪為「人質」!更何況「阿瑪斯輪」船長及輪機長均為單純之受雇人,屬於勞工階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船東及其保險公司之間之索賠及談判,涉及鉅額損害賠償以及擔保函等問題。船長及輪機長身為受雇人,人微言輕,焉可能左右船東或保險公司之決定?如果船東及其保險公司不能依政府機關之要求提供鉅額賠償或擔保,難道政府機關要永遠限制船長及輪機長出境?以「留置船員」-「挾持人質」為手段要求賠償或進行談判?
希臘船長與輪機長之出境禁令並非經由法院裁決,只是草率地透過行政機關行文處理,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致花蓮港務局,再由花蓮港務局致函入出境管理局,限制相關船員離境。而且上述政府限制出境之相關文書竟然未送達當事人,後經當事人律師追查後,才在四月初覆告所引用的法律依據為「海洋污染防治法」第35條。然而,依照該法,當事人可提供擔保離境,但是相關單位卻對於當事人所詢問之擔保方式,遲遲不予回覆。環保署與入出境管理局先是在未告知原由的情形下限制外人出境,繼而又不告知解決方法,令這些異鄉客在不明不白惶惑難安的情形下滯留在台,有家歸不得!
希臘籍船長及輪機長因長期被限制出境而被迫與其家人、親友及原來所處之社會相隔絕,身為異鄉人,其工作權與社會參與權亦遭橫阻。加以語言不通,舉目無親,精神幾乎崩潰。萬一發生任何不幸事件,誰能負責?實際上,不僅是「阿瑪斯輪」船長及輪機長因長期被限制出境而受飽受煎熬,其遠在希臘之家人,包括父母妻小,更因其等在台灣被限制出境,導致生活上及心靈上頓失依靠。這對自許為人權輸出國的政府而言,簡直是一大諷刺。
「世界人權宣言」第三條揭示:「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十三條第二款更明白揭示:「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並有權返回他的國家。」。我國憲法第十條亦明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徒之自由。」扁政府聲稱以人權立國,並要使台灣成為人權輸出國,更應尊重各國人民的基本人權。
我們認為,將船員視為迫使船東賠償的『人質』,限制出境的作法實已違反人權。籲請國內外各團體與個人,共同連署聲援「阿瑪斯輪」船長及輪機長。要求台灣政府立即解除限制他們出境之禁令,立即停止這種不文明而且嚴重侵害人權的做法。
發起團體:台灣人權促進會
請傳回 FAX:02-23636102
E-mail: tahr@seed.net.tw
連絡人:台灣人權促進會顧玉珍、張斐嵐(TEL:2363-9787)
連署團體:ˍˍˍˍˍˍˍˍˍ 聯絡人:ˍˍˍˍˍˍˍˍˍ
電話:ˍˍˍˍˍˍ 傳真:ˍˍˍˍˍE-mail:___
通訊地址: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2001.05
The Greek cargo vessel, M/V Amorgos, was grounded off the coast of southern Taiwan, on Jan 14, 2001.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PA) of the Executive Yuan sent a letter to the Hualien Harbor Bureau (HLHB) requesting that they restrain the Master of ship Evangelos Lazaridis, Chief Engineer Vasileios Sardis, and other crewmembers from leaving Taiwan. The HLHB then sent a letter of request to the Immigration Bureau of the Interior Ministry (IBIM) to do the same. So far, they have been restrained in Taiwan for more than 4 months. To protect their human rights, we request that the Taiwan administrative authorities immediately lift the restraining order preventing the crewmembers from leaving. Our reasons are as follows: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modern legal systems place great value on respect for the individual. It is against the law for a creditor to restrain the liberty of the debtor in order to force payment. The Taiwan administrative authorities are clearly violating the law, since the purpose of this restraint is to pressure the M/V Amorgos ship owner to deal with the oil pollution and fulfill the duty of compensation. (This is the case according to information released on the EPA website, and in an EPA letter dated May 4). Negotiations between the EPA, the ship owner, and its insurance company involve a huge sum in compensation and security. As employees, the Master and Chief Engineer carry no weight in this dispute and should therefore be let free.
The restraining order on the Master and Chief Engineer was not issued by the judicial authorities, but by careless administrative authorities. It was only in April, and only after an investigation by the crewmembers’ attorney, that it was made known that the basis for the restraining order was the Ocean Pollution Control Act, Article 35. This article states that the crewmembers may leave the country if they provide security. However, the meaning of the “security” required was never made clear to the crew members. The EPA and IBIM not only restrained foreign nationals from leaving Taiwan without notifying them of the reason, but also refused to tell them how the problem could be solved.
Being restrained in Taiwan, the Greek Master and Chief Engineer have been kept away from their homes, families and friends. They have become strangers, deprived of the right to work and engage in social activities.
Article 3 of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states: “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life, liberty and security of person.” Article 13.2 states: “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leave any country, including his own, and to return to his country.” The Taiwan Constitution also enshrines essentially the same right. Article 10 states: “The people shall have freedom of residence and of change in residence.” The Taiwan Government claims that Taiwan is founded on the basis of human rights, and declares that it will be a human rights exporter. Thus we should respect the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of all foreign nationals.
We believe that restraining these crewmembers and preventing them from leaving Taiwan, in order to put pressure on the ship owner for compensation, is in violation of the human rights of the crew. We hereby invite all organizations and individuals from both inside and outside Taiwan to sign their names on this statement in order to show their support for the Master and Chief Engineer of M/V Amorgos. We jointly require that the Taiwan administrative authorities immediately lift the restraining order preventing the Master and Chief Engineer from leaving. This uncivilized restraint and infringement of human rights must end immediately.
Statement by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TAHR)
~Please support us by signing this petition, and returning to TAHR~
Organization :
Contact Person:
TEL no.
FAX no.
E-Mail
Mailing Address
Comments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TEL: 886-2-23639787 FAX:886-2-23636102
E-mail: tahr@seed.net.tw URL: http://tahr.yam.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