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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去的不只是二枚指紋

                                                                                                                                                                              汪平雲  著作

按一下指紋,我的人權就被侵犯了嗎?

這要看你做這個動作的場景。「使用指紋筆記型電腦」和「全民指紋資料庫建檔」,雖然同樣要你在掃描器前按一下指紋,但兩者的意義完全不同。由於同樣只是一個輕柔的動作,你很容易忽略了其間的差異。

對於指紋此種生物特徵資訊,有兩種運用模式。第一種是「核對模式」(authentication),典型的運用如指紋鎖、指紋電腦等。這種模式的特點是採取「一對一」的比對方式,例如當開啟指紋鎖或指紋電腦時,將使用者的指紋資訊和預先載入的資訊加以核對(通常經過加密)。由於只進行「一對一」比對,這種模式只須載入使用者的指紋,不必全面建立指紋資料庫,要求許多無關的人把指紋交出來。

更重要的是,核對模式只比對兩者是否相符,不一定要涉及指紋主人的個人資訊,例如,你的指紋電腦或門鎖只需要識別你的指紋,不必知道你叫什麼名字。

另外一種「辨認模式」(identification)就大不相同了。這是「一對多」的比對方式,目的是在找出指紋的主人是誰,最典型的事例就是犯罪偵查。既然是「一對多」的比對,則一定要有指紋資料庫,而且指紋資料庫越龐大、越全面、越徹底,才能確保辨認順利成功。

此外,要能找到指紋的主人,指紋資料庫就必須和其他個人資訊相連結,包括姓名、住址、電話、職業…等等越多越好,如此才能確保一定能把你找出來。所以,所謂全民指紋檔,不僅是指紋的集合,更必須是個人身分資訊的匯集,才能發揮作用。當然,這也增加了對人民隱私的威脅,和個人資料外洩的風險。

對於個人隱私而言,這兩種模式有著截然不同的意涵。「核對模式」的原始想法,是為了避免別人冒充是你,未經你的允許潛入你的客廳或你的電腦。換言之,「核對模式」的妥善運用,例如指紋電腦,可能有助於增加我們對於私人生活的控制能力。而「辨認模式」則是為了讓別人辨認出是你,讓社會追蹤得到你,不論在你是否願意被認出的情況下。

因此,「核對模式」的設計與個人主義親近,而全民指紋檔的「辨認模式」,則傾向集體主義的思考。「核對模式」如果運用不當或管理不善,對於個人隱私仍有風險,但「辨認模式」思路下的全民指紋檔,則顯然是隱私之敵。

由於指紋痕跡很容易遺留在我們碰到過的物品上,使得全民指紋檔不僅能直接透過你的指尖辨認出你,還具有充分的潛能,可以藉由你無心留下的指紋痕跡,追蹤你去過哪裡,作過什麼,摸過什麼東西。換句話說,全民指紋檔提高了國家監控個人的能力。這當然是一個典型的人權議題,而且,這是一個和你我每一個人都有關的人權議題。

因此,建立全民指紋檔是否侵犯人權,戶籍法第八條是否違憲,不只是大法官要去煩惱的問題。我們每一個人都應該想一想,當國家要求我們留下二枚指紋以換取一張新身分證時,我們失去了什麼?

首先,你失去了是否交出指紋的選擇自由。你可以選擇要不要購買具有指紋辨識功能的電腦,可以選擇要不要把指紋掃描進電腦,但在換發身分證時,你是被強迫交出指紋資訊,你沒有選擇自由。

其次,你失去了未來如何使用這些指紋資訊的決定權。這些指紋資訊如何運用,是否有一天會用來追蹤你,已不再是你能決定的事項。而且,由於戶籍法對於指紋如何運用的規定完全空白,你對於國家會如何運用這些資訊,絲毫不能預測。

第三,除了指紋資訊之外,由於全民指紋檔的建構和運用,你其他的個人資訊也增加了暴露的機會。

第四,你可能預先拋棄了刑事訴訟正當程序的保護。倘若有一天你不幸成為犯罪嫌疑人,本來國家要獲取你的指紋資訊,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的正當程序,但有了全民指紋檔後,這層保護可能稀釋甚至蒸發了。因為全民指紋檔早已將你視為潛在的犯罪嫌疑人。

全民指紋檔提高了國家監控個人的能力,構成了自由與隱私的威脅。當國家監控能力增加時,我們也要追問這種增加是否具有正當性,以及是否具有適當的法律控制。以戶籍法第八條寥寥數語,在用途不明的情況下,就要建立全民指紋檔,很難不令人聯想到「放虎出閘」四個字。我們失去的,真的不只是二枚指紋而已。

(作者為律師)

大家一起來拒按指紋

上週五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開會時,全體民間委員聯合提案,要求行政院就<戶籍法>第八條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並就該條有關按捺指紋部份聲請停止執行的暫時處分。我自己更明言:必要時我會拒按指紋。謝院長會上的反應很政治,也很難了解:該條存在已經八年,過去沒人聲請釋憲,現在提出,會有「行政程序問題」(他好像忘了游、謝兩內閣都曾要求立法院修掉的該條還沒執行過);而且會傷害政黨和解共生(好像為了政黨和解,就可以不顧憲法和法律原則)。會後這幾天,他雖然也說要和民間委員會再溝通,對外的發言卻是:「於法有據,如期實施」。

一般沒有追蹤這件事的公民,可能聽得一頭霧水。事實上,這並不是一個專家才能談論的問題。用沒有身分證日子將很不好過的人造事實,來「強制」「全民」按捺指紋,其所牽涉的法律和人權問題相當簡單明白,您想不想試行了解? <戶籍法>第八條是這麼說的:「人民年滿十四歲者,應請領國民身分證…。依前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請領國民身分證,不依前規定捺指紋者,不予發給」。我們就來看看行政院自己的法規委員會怎麼看這條法律。

第一、該條「所定『請領』,應指人民第一次主動申請發給國民身分證,而不包括換發或補發之情形」。換言之,剛滿十四歲的少年之外,其他多數人都不必按捺指紋。

第二、「捺指紋之錄存、運用及管理,屬法律保留事項,應有法律或法律之授權始得為之」。換言之,單憑該條,國民指紋不能拿來做戶政以外的用途。

第三、服役過的國民已經被迫按捺過指紋,該條也沒說還要再按一次,更沒說,服役過的國民拒按時,政府是否可以拒發。

第四、如果人民拒絕按捺指紋呢?「本法並未有主管機關得主動要求換發國民身分證之法源依據,亦未規定有得收回、註銷國民身分證、或身分證失效情形等相關規定。」前述民間委員就是因為有這些和其他法律問題,才會要求行政院聲請大法官釋憲和暫時處分。這是一般民主國家碰到法律有嚴重疑義時非常常識性的做法,並不是在唱甚麼高調。讀者也應該可以了解:我之所以聲明將拒按指紋,並不是一個「九怪」老人的「九怪」行為。既然有這麼多疑義,為甚麼不請憲法法庭把它說清楚呢?

可是,謝院長似乎已經決心不顧法規會的法律分析,而選擇和內政部站在一邊。可是您知道內政部怎麼解釋政府(譬如說)可以註銷舊身分證的法源問題嗎?因為政府「歷次」(四三年、五四年、六五年及七五年)都已這樣做過。我們都知道這是那種時代以行政命令治國的做法。內政部好像並沒和我們活在同一個時代。

更糟的是,不只內政部和謝院長如此,在內政部和建檔科技業者的聯合遊說下,立法院也一直拒絕修掉<戶籍法>第八條這條問題重重、有違憲嫌疑的法律。行政和立法部門似乎都有這麼一個設計:儘管法律有問題,但是人民沒有身分證將很難過日子,自然會乖乖地拿指紋來交換身分證。有這樣的立法院(扣除個位數以下立委),也就會有這樣的行政院(扣除極少數閣員);反之,亦然。

台灣的公民會不會都這麼「乖」,屈從於這種「強制」「全民」按捺指紋的雙重綁架?我還不知道。我只知道:沒有身分證這種殖民威權殘留物的民主國家的人民可不這麼乖。雖然經歷史無前例的九一一恐怖攻擊,布希政府也有意推動,美國至今也只有「部份」外國人和「某些」州的州民須按指紋。英國從柴契爾夫人時代經歷梅傑政府和兩任工黨政府,數十年來也推動不成。日本則反而把原來外國人須按指紋的規定撤消了。即使專制的中國也只在正在推行的身分證預留指紋欄。如果台灣真的「如期實施」,不但「超美趕英」,連中國也將遠遠落後。在<反分裂國家法>之後的世局裡,這是號稱人權立國的台灣所要的國際形象嗎?

其實,即使您贊成指紋建檔或還沒決定採何立場,也必須正視前述的(依)法治(國)問題。如果「和解共生」的邏輯可以凌駕憲法法律的考慮,連釋憲也要規避,那麼台灣還是一個憲政民主的國家嗎?月底在即,立法院已經擺明了不會讓<戶籍法第八條修正案>通過;更不會聲請釋憲。在這種情形下,如果因有違憲之虞而提出該修正案的行政院自己也拒絕聲請釋憲,我希望您會和我一起行使抗拒國家不當作為的人民抵抗權:我們可以拒按指紋,也可以打行政訴訟,一路打到憲法法院。我們不能讓台灣的民主化一路倒退。

國民指紋檔 強制、志願大不同

看到十五日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再次談全民指紋建檔的文章,覺得十四日拙文所提出的觀點與事實之外,還有幾點值得一提。

第一,許理事長提到了加拿大的例子,我深感同情,因為他和不少人一樣,都受到內政部警政署所流通的資料誤導。在我看過的一份裏,該署先把指紋檔分成刑事〈犯罪者〉指紋檔和「國民指紋檔」兩種,卻對「國民指紋檔」不加定義,然後列出一些先進國家,聲稱那些國家也有「國民指紋檔」,以圖混水摸魚。

關鍵在哪裡?有些先進國家的確有「國民指紋檔」,但是那「部分」國民「志願」登錄的。許理事長所提倡的卻是「全民」「強制性」的指紋檔,其間相差,不可以道里計。我曾經在會議上質問警政署的資料來源,該署都無法回答。

另外一些也在流傳的資訊則更是匪夷所思的謊言,例如在加拿大申請社會安全卡或在澳洲申請信用卡都要按捺十指指紋。該兩國在台灣都設有辦事處,一通電話,不就真偽立辨嗎?內政部雖然已經放棄全民指紋建檔的計劃,但是主促最力的警政署這種誤導甚更是公然說謊的做法,仍應受到社會的譴責以及行政責任的追究。

第二,許理事長的第二篇文章企圖用憲法第二十三條的「維持社會秩序」和「增進公共利益」來為全民指紋建檔找根據,許理事長應該知道,一人獨裁一黨專政時期,談論人權成為禁忌,追求人權成為罪行,引用的也是憲法這一條。除非對我在前一篇文章中所提出來的和其他問題能有所面對解答,輕易引憲法這一條是非常危險的。這是憲政理論和實踐的常識。否則,我們美一個人都像寵物一樣植入晶片,再配備一個全球定位儀系統,連人民出國都可追蹤,從某些觀點看,豈不更能「維持社會秩序」?許多先進國家〈還有諸多並不那麼先進的國家〉難道就想不到?

第三,許理事長兩篇文章都出現一句話,這一句話我第一次看到時就覺得有趣,這回再次看到時就覺得有趣,這回再看到他第二次強調時,更覺得有稍加評論的必要。這句話是,中國人權協會是「國內有關的人權團體中成立歷史最悠久的….」。難道歷史悠久和論證對錯有必然關係?其實,沒有患了歷史健忘症的人都知道,該會是當年國民黨政權聽說民間在組織台灣人權促進會時,為了卡位而搶先設立的。因為當時的法律規定任何一類人民團體只能有一個全國性組織,台灣人權促進會因此在此後的十餘年成為非法的黑團體。這點「搶先」在許大律師的生花妙筆之下未始不可以說成「成立歷史最悠久」,但有這個必要嗎?

事實上,隨著國家和社會民主化,該會也「質變」了,兩個組織﹝至少在許大律師擔任理事長之前﹞合作過一些事,個人也有不少該會會員的朋友﹝他們可是反對全民指紋建檔﹞。許老這麼說雖然不無引人微笑的健康價值,有些人﹝包括該會會員﹞卻有多此一舉之感。

中華民國的憲法公佈實施不到五個月就被凍結﹝尤其是憲法第二章的人權章﹞,一九七一年被趕出聯合國時也同時脫離了國際人權體系,我們的「寧靜革命」主要還是由執政的國民黨主導,除了開放政黨競爭,許多根本改革問題都沒排上國家政治議程,尤以人權民主憲政為然。「寧靜革命」是場分期付款的「革命」,雖有相對和平、漸近的好處,分期付款的利息也特別沉重。本文和上一篇所討論的一些現象,大概也算是利息之一了吧。

我國的民主仍然有待以人權立國為基礎的鞏固和深化。

也是全民指紋建檔

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許文彬先生八月十二日支持全民指紋建檔文章,全文雖然不長,卻揭露了不少值得商榷的觀點和事實問題。

首先,許理事長說該會是「堅決支持政府進行全民指紋建檔的」。政府要全民指紋建嗎?事實上,行政院已經至少兩次駁回內政部建檔的提議。當然,法務部陳部長在倡導建檔,但除非政府改變政策,否則許理事長的說法有誤導之嫌。

第二,許理事長說,全民指紋建檔是「合法、合憲的好事」,並引戶籍法第八條為例。可是仔細看看,便知道該條只說人民請領身份證時應按捺指紋並錄存,並沒有說,戶政資料就因此可以移作警政(許文「偵查犯罪」)之用。這是法制國家所不容許的,且不說還有是否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問題。事實上,修掉戶籍法第八條是政府目前政策。現在已經不再是一人獨裁一黨專政的時代了。單憑戶籍法第八條就要全民指紋建檔是通不過大法官釋憲的。

但是最重要的還是全民指紋建檔有無必要的問題。先進國家(還有很多不那麼先進的國家)所以沒有全民強制性的指紋建檔,是有原因的。這麼多國家沒有偵查犯罪的問題嗎?沒有辨認災難中屍體的問題嗎?沒有「路倒病患」病患嗎?他們為什麼不全民指紋建檔嗎?這裡只談較少人談的三點。

第一,公民的個人資料屬公民所有。除非有堅實的理由(例如防止已犯罪再犯),政府不得任意收集運用。民主法治國家追求的是政府的透明化,不是人民的透明化。政府如果掌握太多人民的個人資料,會影響人民和政府之間的權力平衡與關係。

第二,指紋的可靠性是一個迷思。即是在講究科學辦案的美國,指紋的可靠性二十年來也備受質疑。美國的律師界大多數人都相信指紋將會越來越難通過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一九九三年所訂下的科學證據原則(DAUBERT VS. MERRELDOW)。

第三,指紋容易被誤用。最著名的案子是一九九二年美國紐約州州警衛了業績大量變造指紋證據一事。州長所指派特別調查官發現指紋誤用非常普遍,動機各種都有「好大喜功、懶惰、愛出名、想升官….」。

先進國家已經在走出指紋的迷思,正在重新給予比較恰當的定位。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參考哈佛大學最近出版的SUSPECTIDENTITIES(作者SIMON COLE)。書中有許多讓人目瞪口呆的案例。

回頭看我們自己,五十年前我國就已經有半個全民指紋檔了:當時獨裁體制下的省政府一個行政命令,全部役男都要捺指紋,並交給警政機關集中建檔使用,可是兩次司法改革會議所揭露的積弊沈*依然存在,我國的刑事鑑定系統還是沒有得到國際認證,每次發生「一案雙破」,就喊一次要講究科學辦案,已經喊了五十年了。這中間牽涉的人和體制的問題太多,真的是用高科技的全民指紋檔就可奇蹟式的解決嗎?

在我們努力人權立國以顯示我們和對岸的不同,在目前國家財政極端困難的時候,您說這幾十億元應該怎麼用才對?用來嚴格訓練司法人員,建立更好的制度?還是把女性的那半邊天也列入全民指紋檔?

作為一個人權工作者,作為國策顧問,許理事長最好多注意政府人權立國的努力。二○○一年起,保國衛民的役男已經不再被視為潛在的犯罪者,不再需要按捺指紋。為了尊重行政程序法和電腦個人資料保護法,國防部於今年二月起修正兵籍規則,將指紋列為國軍個人資料的一種。我們民間人權工作者的認知,總不能落於軍方之後吧。

集權控制還是人權立國?

  在全民健保IC卡計畫的實施是否具有充分法律授權之正當性,以及IC晶片中所包括的個人健保資料是否會侵犯隱私的問題,仍然備受民間團體質疑且懸而未決之際,內政部在三月十四日以極為匆促的方式召開所謂「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並建立指紋辨識檔」(草案)「公聽會」,準備以十一億八千多萬執行全面換發身分證和建立指紋資料庫與人貌辨識系統等相關事宜,甚至對採訪媒體表示「換發身分證加註指紋建檔是既定方向,希望外界不要過度解讀」,讓人實在弄不懂究竟行政院先前基於保障人權和憲法比例原則的考量,向立法院所提出的刪除戶籍法中以國民身分證之領取為交換條件,強制全民指紋建檔的戶籍法修正草案,究竟還是不是既定人權政策。更諷刺的是,除了余政憲部長宣稱內政部實施全民指紋強制建檔的理由是「治安」,如今只是將原本規劃的「按捺十指指紋」改成「僅按捺一指指紋」,並建議國防部恢復從九十年起停止的役男按捺指紋措施,同時也將要求金融業者配合,嚴格規定民眾開戶時必須親自辦理並按捺指紋等種種在正常民主憲政國家絕對屬於駭人聽聞之舉的集權控制手段之外,不少朝野立委也將「人權保障」和「民意基礎」混為一談,不斷大言不慚地指出既然身為民意代表的他們認為強制全民指紋建檔有助於保障選民權益,當然也就沒有違背人權甚或違憲的疑慮可言,甚至有自命國內最資深人權團體的代表不斷指出所謂人權是保障「好人」的人權,只要通過立法,就沒有人權侵害的疑慮。作者以國民的身份,本於對標榜「人權立國」的執政黨和經常高喊「權力制衡」的在野黨所抱持的最後一絲民主憲政素養期待,提出幾個整個社會都應該思考回答的基本問題。   在一九九八年政府準備實施「國民身份健保合一智慧卡」(簡稱國民卡)專案而引起備受矚目的「反國民卡運動」中,「依法強制」建立全民指紋資料庫,便時極大的爭議,國民卡計畫停擺之後,現行戶籍法第八條規定「人民年滿十四歲者,應請領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申請發給。依前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但未滿十四歲請領者,不予捺指紋,俟年滿十四歲時,應補捺指紋並錄存。請領國民身分證,不依前項規定捺指紋者,不予發給」的規定,在數年來各方學者專家不斷提出其侵犯個人人權的疑慮和種種合憲性問題後,行政院基於人權保障之施政理念和成本效率等考量,原本已經完成廢止戶籍法第八條草案送立法院審議的修法準備,立法院也曾經一讀通過刪除戶籍法第八條之規定﹐準備將按捺指紋與請領國民身分證一事脫鉤處理,但是未竟全功。兼具強制性和單一性的國民身分識別證件制度,在具有民主憲政傳統的國家相當少見,多屬殖民統治時代遺留下來的歷史產物,而且,從法理上來看,戶籍法第一條所揭示的是「中華民國人民戶籍之登記」此一戶籍管理立法目的,將本應單純扮演身分識別功能的國民身分證,強制規定在戶籍法中,和戶籍管理掛勾,已屬不妥,無窮擴張國民身分證和相關資料的功能,加深整個社會更屬集權控制的作法,沒有國民身分證制度的美國,為了福利行政需求而立法行之多年的社會安全號碼(social security number),一直是其國內和各國人權團體關注批評的焦點,美國政府多年來亦苦於無法徹底解決社會安全號碼遭到濫用的情況,因此某些州乾脆立法禁止駕照援用和出現社會安全號碼,即使在九一一恐怖攻擊事件之後,政府試圖建立全民身分證制度和生物特徵檔案的作法,僅在討論階段便因備受質疑而告終。因為殖民統治的歷史而在台灣的身分證制度建立上扮演關鍵角色的鄰國日本,也因為嘗試建立身分證制度而引發爭執。反觀我國現行戶籍法第八條則是強制全民按捺指紋,而且將不接受按捺指紋的要求當做不發給身分證的交換條件,以身分證在台灣社會是重要的證件,人民日常生活中無論是經營公私領域的生活均對之諸多倚賴,是領取社會福利或津貼甚或就醫的重要憑證的現實情形來看,立法機關用這種方式授權行政機關強取指紋,違反禁止不當連結的基本法律原則,也涉及嚴重的正當程序違背嫌疑,這不是單純以「民意」兩字就可以正當化的人權惡行,也不應該出現在真正理解法治內涵的國家。    「指紋」兼具生物特徵資訊和個人資料的性質,和一般政府基於行政所需而掌握的人民個人資料相較之下,更和人民尊嚴和隱私息息相關,應該受到憲法基本自由權利保障上的比例原則檢驗,無待多論。同時,根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和行政法上其他有關政府資訊蒐集處理的原則,政府蒐集和控制人民資料本應合乎行政最低必要性原則,以蒐集得越少越好來保障人民權益,而且應該合乎特別目的之要求,以防止政府濫用個人資料,是相當明確的法治趨勢,無奈台灣朝野似乎都對此一基本原則沒有充分認識。至於是否容許立法強制取得人民的生物特徵資料,則因為生物特徵具有一身專屬性質,無論在科技層面或人權層面,都產生相當高的爭議,故而目前至多只見於「商業性」和「自願性」的應用領域,台灣若是以上述強制性立法和管制模式取得和建立全民指紋資料庫,不但在國內應該受到違憲與否的嚴格檢驗,在早已經針對生物特徵所涉及的人權爭議討論多時甚或由國際組織做成反對強制取得決議的國際社會上,更是極為可能成為人權領域的首見惡例,貽笑歷史。      從過去至今各種方案和說法的轉折中,我們也看到了政府的邏輯不清和虛假閃爍。就前述戶籍法的立法目的而言,根本未說明強制取得人民指紋的立法目的究竟何在,遑論澄清到底是基於身分證防偽目的抑或治安目的,強制人民犧牲基本自由權利。依照內政部就目前折衷方案所附的理由,如果立法強制採集人民指紋是基於身分證多年未換發而容易遭歹徒變造所衍生的偽造、詐欺和假護照等問題,那麼,應該改進的是防偽技術提升此一行政層次的問題,而此一行政目的是否足以構成合憲的理由,而且,強制人民提供指紋資料是否屬於唯一的手段,也非常值得懷疑。再者,倘若內政部所提出的以指紋做為身份辨識機制是為了要提高行政效率,那麼,此一需求是否足以構成犧牲人民基本權利的充分理由,本就值得懷疑,既然是單純的身份辨識需求,那麼就應該基於人民的完全自主同意,不應該透過立法強制取得。更有甚者,現行戶籍法第八條之規定將戶籍管理和偵查犯罪兩個完全不同的行政需求合而為一,本即導致行政機關透過戶籍法規定取得人民指紋資料所欲達成之特定行政目的模糊不清的結果,內政部亦承認我國行政機關長期以來建立和使用役男指紋資料庫的方式,廣及犯罪採證等領域,違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定的限於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亦即基於兵役相關之行政管理目的而蒐集資料)方得使用之基本原則,再加上贊成全民指紋強制建檔者以治安為最高訴求,實在不得不讓人對內政部極力推動的全民指紋資料庫建檔工作心存莫大疑慮。尤其是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立法院制定的當鋪業法第十五條規定「當舖業收當物品時,應查驗持當人之身分證件,並由持當人於當票副聯內捺指紋,始可收當」,在立法宗旨上便是為了治安需求,避免當鋪業成為銷贓或類似不法管道,但是,指紋比對率偏低,而此一立法顯然亦未有效改善治安,此種管制模式,顯然是針對經濟情況惡劣、亟需金錢使用的持當人做差別待遇,而此一差別待遇背後所隱含的意義,則是即使質當物或流當物來源正當﹐但是一時經濟情況惡劣、亟需金錢使用的持當人,都被預設為具有持有贓物之嫌疑,趁其亟需典當之際,強制其交出個人生物特徵,按捺指紋,對於人性尊嚴和個人隱私的斲傷,不可謂為不重。

  基於台灣社會對國民身分證的依賴性,筆者在此並不反對換發身分證,但是, 針對上述具有嚴重違憲嫌疑的戶籍法規定,行政機關應該促成修法,否則就應該提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憲,不應該以目的不清且浪費資源的折衷方案,犧牲人民基本權利。尤其希望有權力者能夠體會人權不應該用民調和數量計算的道理,希望如今抱怨美麗島事件檔案展出方式不當的政治精英,能夠理解到人權保障不應該侷限於政治精英的人權,希望誓言維護民主價值和找回人民幸福的在野黨,以及不斷強調人權立國和民主治國的執政黨,都能夠在眾聲吵嚷中做出最明智的選擇。

全民指紋建檔的源由與分析

「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請別懷疑,這是中華民國現行的法律。總統府於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公布由立法院修訂通過的「戶籍法」,其中第八條全文為:

人民年滿十四歲者,應請領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申請發給。依前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但未滿十四歲請領者,不予捺指紋,俟年滿十四歲時,應補捺指紋並錄存。請領國民身分證,不依前項規定捺指紋者,不予發給。

去(二00一)年起,行政院內政部為了要規劃全面換發身分證,並要依以上規定,要全體國民憑指紋領新身分證,引起社會大眾爭議。事實上,目前只要你遺失身分證,到戶政單位申請補發時,戶政人員都會要求你留下指紋,而且「不依規定捺指紋者,不予發給」。身分證是中華民國強制發給國民的身分識別文件,國人沒有身分證,在中華民國境內無法就業,且不能參加全民健保、不能開立銀行帳戶、不能考取駕照,可以說是寸步難行,無法生存。身分證制度於現行社會是否有絕對必要(美、日、英等國皆無身分證制度),已有爭議,目前戶籍法以個人生存不可或缺的身分證件為要脅,強制每一國民留下指紋,又不說明錄存用途的這種規定,著實令人不安詫異。

去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對於此項爭議,由政務委員許志雄邀集行政院內政部、法務部、主計處、研考會,以及北高二市等相關機關,開會審查內政部所提的身分證換發並捺存指紋的計畫,並邀請總統府人權諮詢小組、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參與討論。會議結論認為,「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印指紋作業不宜貿然實施」,「惟因本捺印指紋作業尚涉及戶籍法第八條之規定,若不實施,則必須請內政部及時進行修法」。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初審行政院所提戶籍法第八條條文的修正案,同意將捺指紋與身分證的換發脫鉤,讓內政部可以先行換發國民身分證。不過直到今日(二00二年三月),內政部所提的戶籍法修正案,還未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至於全民指紋建檔,當時的內政部長張博雅表示「暫時不作」,部分立法委員並且認為全民指紋庫的建立,依然有其必要,甚至建議「由新生兒出生半年施打疫苗時,同時建立指紋紀錄」。

值得注意的是,戶籍法除了第八條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此外並無任何條文說明所錄存的全體國民指紋檔案的用途,以及其保管與使用機關。指紋為個人獨有之生物特徵,其蒐集及處理顯然受我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保護。該法第七條之規定: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於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內者。 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虞者。

戶籍法關於指紋的規定,顯然與以上規定有所抵觸。從內政部幾次非正式的說明中得知,指紋資料庫的建立,是為了幫助司法警察機關進行犯罪案件偵查。犯罪案件的偵察,顯然不是戶政機關的職務(戶籍法第一條:「中華民國人民戶籍之登記,依本法之規定」),為此目地而所蒐集的個人資料如指紋等,更逾越了戶籍法所規定職掌之必要範圍。現行身分證及戶籍記載的內容,已日益精簡,以前所要求登錄的學歷、職業、籍貫等欄位,現在都不記載了,主要原因就是這些個人資料與戶籍管理無關,且反而有依此為人身歧視的可能。同理,個人指紋當然與戶籍管理無關。目前戶籍機關未經當事人同意,蒐集個人指紋建立檔案,這些指紋檔案的安全維護,反而成為極端敏感的問題。舉例來說,難保有心之士不會「狸貓換太子」,將自己的指紋資料從檔案中永久除去,以成化外之民,甚至佈置偷來的指紋資訊,陷害他人。仔細檢討,戶籍法錄存個人指紋的規定,皆不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七條中,關於公務機關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的任一必要條件。

對於指紋是否適合作為個人識別的依據,也值得討論。容貌或顯著的身體特徵是最廣為眾人接受的個人識別依據。所以身分識別文件如身分證及駕駛執照上,多附加相片。可是,要辨視捺存於證件上的指紋,是否與證件的持有人相符,並不是件容易的事。要求他人以手指按印油墨,留存指紋以為檢識,顯然極不禮貌。以數位方式掃瞄手指,交由機器辨識的說法,也不可行;誰會為了人際間的個人識別用途,隨身攜帶指紋辨識機器呢?只有政府會為了特殊用途(如軍事管理或犯罪偵察),或大公司為了敏感資料的管制使用,才會以指紋作為身分識別的依據。而一般民主社會裡,公民與政府之間的權力關係,顯然不同於這種被管制者(需一再捺印指紋,以證明個人身分者)與管制者間的權力關係。

就算為了司法警察機關進行案件偵查,其所使用的指紋辨識系統的可信度(會不會將不相關的指紋誤為同一人所有)、系統可靠度(辨識結果會不會因系統的不穩定,而有「昨非今是」或「昨是今非」的情形)、以及整體建置成本(包括軟硬體、網路設備、維護、人員訓練等),仍然是眾人關注的議題。舉例來說,今年一月美國 Louis Pollak 法官於東賓州地區法院,對於指紋是否可作為犯案證據做成裁定。他認為指紋雖可作為個人身分辨識,但於案件現場所採集(已部分破碎或經過一段時日)的指紋,究竟與被告指紋是否相符的這類問題,一律不採納任何指紋專家的見解為法庭證據。主要原因即在於,不論專家是否使用機器辨識方式作為輔助,其見解不免包括其個人對數據的解讀,而有見仁見智的不同。此項裁定,對於指紋日後是否適合作為法庭證據,一般認為具深遠的影響。

除了戶籍法的規定外,甫於去年五月通過的「當鋪業管理法」,也於第十五條規定:「當舖業收當物品時,應查驗持當人之身分證件,並由持當人於當票副聯內捺指紋,始可收當。」然而,根據高雄市警察局的資料數據顯示,從公民營當鋪所清查出銷贓品,多皆是竊賊於被捕之後所供出,由流當品而追查到竊賊之案例可謂少之又少。「當鋪業管理法」此項規定,無疑將全體持當人都視為潛在的犯罪者,並是對經濟上有困難的弱勢族群加以歧視,實在不是一個民主國家所該有的法令。高雄市財政局為此數度函請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並要求內政部重新研議當鋪業管理法,唯均無正面回應。看來高雄市政府對個人隱私與人權的重視,還甚於中央政府。

由以上兩項法律對於指紋的規定,可以看出台灣的行政與立法部門,在涉及公民的個人隱私資料時,仍未跳脫「方便行政作業」的單向本位思考,多不深思這些作業對個人權益的可能侵害,以及對社會的整體影響。對於採用新的資訊科技(如IC卡、指紋辨識系統)於處理個人資料時,關心的多只是「技術是否可行」、「預算是否允許」、「是否世界第一」這些次要問題,對於採用後的真正效益,以及所付出的整體社會成本,少有深入分析。以此看來,相較於其它重視個人資料保護的國家,台灣的確是個落後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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