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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聞大法官會議針對戶籍法第八條做出暫時處分,明確落實釋字585號所建立之釋憲保全制度,此可謂台灣人權保障之新里程碑,令人振奮,對大法官恪盡職責堅守人權保壘的表現,本聯盟做出如下聲明:
一、大法官勇於做出暫時處分,為釋憲制度的健全跨出空前的一大步,本聯盟給予高度肯定。
二、行政院應用心體會大法官捍衛人權的決心,切實遵守本號解釋的要求,並以正式記者會宣誓行政院嚴尊此次釋憲結果的立場。
三、本聯盟更期盼大法官早日宣告戶籍法第八條違憲,讓違憲法律早日失效。
四、本聯盟將持續監督行政院在指紋建檔上的作為,直到司法院做出戶籍法第八條違憲的解釋。
五、本聯盟希望民眾於這段期間進行深度思辨,勿一再落入指紋與治安的迷思。
汪平雲 著作
按一下指紋,我的人權就被侵犯了嗎?
這要看你做這個動作的場景。「使用指紋筆記型電腦」和「全民指紋資料庫建檔」,雖然同樣要你在掃描器前按一下指紋,但兩者的意義完全不同。由於同樣只是一個輕柔的動作,你很容易忽略了其間的差異。
對於指紋此種生物特徵資訊,有兩種運用模式。第一種是「核對模式」(authentication),典型的運用如指紋鎖、指紋電腦等。這種模式的特點是採取「一對一」的比對方式,例如當開啟指紋鎖或指紋電腦時,將使用者的指紋資訊和預先載入的資訊加以核對(通常經過加密)。由於只進行「一對一」比對,這種模式只須載入使用者的指紋,不必全面建立指紋資料庫,要求許多無關的人把指紋交出來。
更重要的是,核對模式只比對兩者是否相符,不一定要涉及指紋主人的個人資訊,例如,你的指紋電腦或門鎖只需要識別你的指紋,不必知道你叫什麼名字。
另外一種「辨認模式」(identification)就大不相同了。這是「一對多」的比對方式,目的是在找出指紋的主人是誰,最典型的事例就是犯罪偵查。既然是「一對多」的比對,則一定要有指紋資料庫,而且指紋資料庫越龐大、越全面、越徹底,才能確保辨認順利成功。
此外,要能找到指紋的主人,指紋資料庫就必須和其他個人資訊相連結,包括姓名、住址、電話、職業…等等越多越好,如此才能確保一定能把你找出來。所以,所謂全民指紋檔,不僅是指紋的集合,更必須是個人身分資訊的匯集,才能發揮作用。當然,這也增加了對人民隱私的威脅,和個人資料外洩的風險。
對於個人隱私而言,這兩種模式有著截然不同的意涵。「核對模式」的原始想法,是為了避免別人冒充是你,未經你的允許潛入你的客廳或你的電腦。換言之,「核對模式」的妥善運用,例如指紋電腦,可能有助於增加我們對於私人生活的控制能力。而「辨認模式」則是為了讓別人辨認出是你,讓社會追蹤得到你,不論在你是否願意被認出的情況下。
因此,「核對模式」的設計與個人主義親近,而全民指紋檔的「辨認模式」,則傾向集體主義的思考。「核對模式」如果運用不當或管理不善,對於個人隱私仍有風險,但「辨認模式」思路下的全民指紋檔,則顯然是隱私之敵。
由於指紋痕跡很容易遺留在我們碰到過的物品上,使得全民指紋檔不僅能直接透過你的指尖辨認出你,還具有充分的潛能,可以藉由你無心留下的指紋痕跡,追蹤你去過哪裡,作過什麼,摸過什麼東西。換句話說,全民指紋檔提高了國家監控個人的能力。這當然是一個典型的人權議題,而且,這是一個和你我每一個人都有關的人權議題。
因此,建立全民指紋檔是否侵犯人權,戶籍法第八條是否違憲,不只是大法官要去煩惱的問題。我們每一個人都應該想一想,當國家要求我們留下二枚指紋以換取一張新身分證時,我們失去了什麼?
首先,你失去了是否交出指紋的選擇自由。你可以選擇要不要購買具有指紋辨識功能的電腦,可以選擇要不要把指紋掃描進電腦,但在換發身分證時,你是被強迫交出指紋資訊,你沒有選擇自由。
其次,你失去了未來如何使用這些指紋資訊的決定權。這些指紋資訊如何運用,是否有一天會用來追蹤你,已不再是你能決定的事項。而且,由於戶籍法對於指紋如何運用的規定完全空白,你對於國家會如何運用這些資訊,絲毫不能預測。
第三,除了指紋資訊之外,由於全民指紋檔的建構和運用,你其他的個人資訊也增加了暴露的機會。
第四,你可能預先拋棄了刑事訴訟正當程序的保護。倘若有一天你不幸成為犯罪嫌疑人,本來國家要獲取你的指紋資訊,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的正當程序,但有了全民指紋檔後,這層保護可能稀釋甚至蒸發了。因為全民指紋檔早已將你視為潛在的犯罪嫌疑人。
全民指紋檔提高了國家監控個人的能力,構成了自由與隱私的威脅。當國家監控能力增加時,我們也要追問這種增加是否具有正當性,以及是否具有適當的法律控制。以戶籍法第八條寥寥數語,在用途不明的情況下,就要建立全民指紋檔,很難不令人聯想到「放虎出閘」四個字。我們失去的,真的不只是二枚指紋而已。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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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第八條幾乎確定違憲。這是包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在內之多數法律人的專業見解。可是行政院卻為德不卒,在游謝兩內閣都因該有
違憲之虞而要求立法院修廢該條未成後,違背初衷,執意規避聲請釋憲,逕自「依法行政」,完全無視此兩種作為間之明顯矛盾。
立法院也未負起國會立法與監督之責任,數年來一直拒絕修/廢該條,雖然該條不但法律問題重重,也根本未包括強制全民換發身分證必須按捺指紋的明文授權。而行政院和內政部之決定等於以強拗法律以包裝行政命令治國,立法院也似乎視若無睹。
「拒按指紋524行動聯盟」認為,立法院至少(一)應善盡國會監督責任,對行政院矛盾作為提出質疑與譴責;(二)應就戶籍法第八條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並就該條有關按捺指紋部份,聲請停止執行之暫時處分。
「行動聯盟」業已擬具聲請釋憲與暫時處分之提案,已傳真敦請所有立委聯署,並將與部份立委共同召開記者招待會,向公眾說明,並展開遊說工作。
「行動聯盟」也認為,行政部門既已罔顧憲法法治之基本原則,如果立法部門也不能善盡其國會職責,其結果將是我國民主化之嚴重挫折與倒退,即使贊成全民指紋建檔的國人(遑論國會議員),也應正視此一問題。
民間拒按指紋運動,已有近百團體聯署,唯因為數目眾多,且持續增加中,尚未正式成立聯盟。由於立院休會在即,時間緊迫,故先由部份團體組成「524聯盟」(524指今天),成員如次:
台灣人權促進會,中國人權協會,全民個人資料保護聯盟 (成員共56個團體),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台北律師公會,台灣法學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澄社,台灣北社,台灣南社,婦女新知基金會,人本教育基金會,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
新聞聯絡人:台灣人權促進會教育部主任 吳佳珮\r
上週五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開會時,全體民間委員聯合提案,要求行政院就<戶籍法>第八條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並就該條有關按捺指紋部份聲請停止執行的暫時處分。我自己更明言:必要時我會拒按指紋。謝院長會上的反應很政治,也很難了解:該條存在已經八年,過去沒人聲請釋憲,現在提出,會有「行政程序問題」(他好像忘了游、謝兩內閣都曾要求立法院修掉的該條還沒執行過);而且會傷害政黨和解共生(好像為了政黨和解,就可以不顧憲法和法律原則)。會後這幾天,他雖然也說要和民間委員會再溝通,對外的發言卻是:「於法有據,如期實施」。
一般沒有追蹤這件事的公民,可能聽得一頭霧水。事實上,這並不是一個專家才能談論的問題。用沒有身分證日子將很不好過的人造事實,來「強制」「全民」按捺指紋,其所牽涉的法律和人權問題相當簡單明白,您想不想試行了解?
<戶籍法>第八條是這麼說的:「人民年滿十四歲者,應請領國民身分證…。依前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請領國民身分證,不依前規定捺指紋者,不予發給」。我們就來看看行政院自己的法規委員會怎麼看這條法律。
第一、該條「所定『請領』,應指人民第一次主動申請發給國民身分證,而不包括換發或補發之情形」。換言之,剛滿十四歲的少年之外,其他多數人都不必按捺指紋。
第二、「捺指紋之錄存、運用及管理,屬法律保留事項,應有法律或法律之授權始得為之」。換言之,單憑該條,國民指紋不能拿來做戶政以外的用途。
第三、服役過的國民已經被迫按捺過指紋,該條也沒說還要再按一次,更沒說,服役過的國民拒按時,政府是否可以拒發。
第四、如果人民拒絕按捺指紋呢?「本法並未有主管機關得主動要求換發國民身分證之法源依據,亦未規定有得收回、註銷國民身分證、或身分證失效情形等相關規定。」前述民間委員就是因為有這些和其他法律問題,才會要求行政院聲請大法官釋憲和暫時處分。這是一般民主國家碰到法律有嚴重疑義時非常常識性的做法,並不是在唱甚麼高調。讀者也應該可以了解:我之所以聲明將拒按指紋,並不是一個「九怪」老人的「九怪」行為。既然有這麼多疑義,為甚麼不請憲法法庭把它說清楚呢?
可是,謝院長似乎已經決心不顧法規會的法律分析,而選擇和內政部站在一邊。可是您知道內政部怎麼解釋政府(譬如說)可以註銷舊身分證的法源問題嗎?因為政府「歷次」(四三年、五四年、六五年及七五年)都已這樣做過。我們都知道這是那種時代以行政命令治國的做法。內政部好像並沒和我們活在同一個時代。
更糟的是,不只內政部和謝院長如此,在內政部和建檔科技業者的聯合遊說下,立法院也一直拒絕修掉<戶籍法>第八條這條問題重重、有違憲嫌疑的法律。行政和立法部門似乎都有這麼一個設計:儘管法律有問題,但是人民沒有身分證將很難過日子,自然會乖乖地拿指紋來交換身分證。有這樣的立法院(扣除個位數以下立委),也就會有這樣的行政院(扣除極少數閣員);反之,亦然。
台灣的公民會不會都這麼「乖」,屈從於這種「強制」「全民」按捺指紋的雙重綁架?我還不知道。我只知道:沒有身分證這種殖民威權殘留物的民主國家的人民可不這麼乖。雖然經歷史無前例的九一一恐怖攻擊,布希政府也有意推動,美國至今也只有「部份」外國人和「某些」州的州民須按指紋。英國從柴契爾夫人時代經歷梅傑政府和兩任工黨政府,數十年來也推動不成。日本則反而把原來外國人須按指紋的規定撤消了。即使專制的中國也只在正在推行的身分證預留指紋欄。如果台灣真的「如期實施」,不但「超美趕英」,連中國也將遠遠落後。在<反分裂國家法>之後的世局裡,這是號稱人權立國的台灣所要的國際形象嗎?
其實,即使您贊成指紋建檔或還沒決定採何立場,也必須正視前述的(依)法治(國)問題。如果「和解共生」的邏輯可以凌駕憲法法律的考慮,連釋憲也要規避,那麼台灣還是一個憲政民主的國家嗎?月底在即,立法院已經擺明了不會讓<戶籍法第八條修正案>通過;更不會聲請釋憲。在這種情形下,如果因有違憲之虞而提出該修正案的行政院自己也拒絕聲請釋憲,我希望您會和我一起行使抗拒國家不當作為的人民抵抗權:我們可以拒按指紋,也可以打行政訴訟,一路打到憲法法院。我們不能讓台灣的民主化一路倒退。
※立法院與行政院的重大失職
此一以管控人民日常生活為目的,以殖民思維為基礎的「良民證」─ 國民身分證,「強制」採集人民的生物特徵指紋,以建立全民指紋資料庫的立法,是個人權爭議性極高的明顯違憲法律,立法院應該儘速廢止此一法律規定。如未及時廢止戶籍法第八條,行政院亦應以「戶籍法第八條窒礙難行且有違憲侵害人民基本權利之虞」,提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而不應以「依法行政」做為執行違憲法律的藉口,在大法官釋憲前,應暫緩身份證全面換發的工作。
※國民身分證的唯一用途
國民身份證只是國民身份的證明文件,除非國民身份喪失,否則,國民身份證一經發給即無失效問題;純粹基於行政管理便利目的所執行的換發國民身份證措施,不應附加任何條件或負擔,阻撓人民取得新版國民身份證。同時,戶籍法所規範者為「戶籍行政管理」事務,超越戶籍行政管理目的範圍外之規定,均不容許;規定於戶籍法中之國民身份證,以及國民身份證上所記載錄存的個人資料,亦然。因此,現行戶籍法所規定之指紋錄存,頂多只能依據戶籍法之立法目的解釋為將指紋做為戶籍行政管理所需,或者解釋為國民身份證所扮演的「身份辨識」功能,不應無限擴張解釋成可以用於偵查犯罪、提升治安之用途。也唯有如此解釋,才合乎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基本立法精神。
國民身份證的唯一功能應為「身份辨識」,絕對不應無限擴張解釋成可用於偵查犯罪、提升治安之用途。若是國家安全、犯罪偵查和失蹤人口等事務需要,應該另外立法明確授權,而且必須遵守比例原則,不應該強制全民提供指紋資料建檔,更不應在法律僅規定「錄存」的現狀下,將其擴張解釋成建立和運用全民指紋資料庫。
※「不按指紋就拿不到身分證」的荒謬與違法
即使在現行戶籍法第八條規定下,「請領」亦應指「人民第一次申請政府發給國民身份證」,不包括「換發或補發」身份證之情形.此次內政部準備進行的是全面「身份證換發」工作,故而不得強制要求申請換發身份證之國民按捺指紋,做為換發身份證之交換條件.而目前戶籍法及相關法令,均未授權行政機關可以在人民拒絕按捺指紋的情況下,公告收回或註銷國民身份證,亦不能任意公告國民身份證失效.這些都是應有法律明確授權之法律保留事項,行政機關不能不有此一認知。至於首次請領國民身份證的國民,對請領國民身份證時的按捺指紋要求,則是應以請求釋憲的具體行動維護身為國民的基本權利。
過去強制役男按捺指紋的作法,在法源依據上即有問題.而內政部負責保管運用本應屬於國防部權責範圍的役男指紋資料庫,更屬違反個資法的基本立法精神,前有違法惡例,令人無法信賴。況且,曾經具有役男身份者既已提供指紋資料給國家,換發身份證時應有權拒絕再次按捺指紋。
※全民指紋建檔是治安特效藥嗎?
現行法令中已經針對指紋按捺事項予以規定者(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和入出國移民法),固可呼應國家安全和治安的需求,但亦引發不少爭議。至於失蹤兒童協尋和性侵害防制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一條和性侵害犯罪防制法第九條已有相關指紋登錄規定足以因應。而失智老人和失蹤人口協尋等問題,應尊重個人自主選擇權,而且此一問題亦有其他有效管道(例如比較不具有侵入性的數位化手環)可以取代強制全民指紋建檔的方式。
立法委員們以「拼治安乃是民意所趨」為理由,不敢廢除戶籍法第八條第二款.這是受到內政部警政署不實資訊誤導的可悲結果。行政院一方面要求立法院修法,一方面卻放任內政部警政署積極遊說立法委員不可修法。這算是什麼行政團隊呢?治安惡化問題和全民指紋強制建檔,並無直接關係,抓不到張錫銘,難道是因為警政署沒有張錫銘的指紋嗎?我們的社會不應該執著於這個並無堅強理性論述基礎支持的似是而非理由,忽略強制全民指紋建檔可能帶來的諸多弊端。目前重大治安案件之犯罪人絕大多數均已有指紋建檔,並不能因而有效遏止其犯罪。我們也認為在全民指紋建檔之後,將使犯罪偵查更為困難,而非更為簡單:既然人人都清楚知道指紋建檔之事實和其將移做治安用途,所以必然會提醒自己犯罪時不能留下任何指紋,這在過去刑事案件中出現甚多實例,甚至不乏指紋造成冤案的狀況,不待多談。警政署動輒引用美國911之後強制特定國家人民入境需按指紋為例,卻不知美國政府至今並不敢強制本國人民強制指紋建檔。警政署恐怕更不知道,在2002年東賓州地區法院早就做成裁定,不再接受任何指紋專家的見解為法庭證據!
※我們主張:「我不按指紋,給我身份證」!
全民指紋建檔的結果絕對不是保護好人,拒絕國家採集指紋者,也絕不是壞人。無論是行政院或立法院,政府都不該以治安惡化理由恐嚇人民,為自己找尋規避責任的方便託詞。迷信「特效藥」的政府,往往都是最無知、最怠惰的政府,因此也必然是最無能、最不把人民的基本權利放在眼裡的政府。不分藍綠、無知的擁護指紋建檔的立法院諸公如此;為了炒短線的「政黨和諧共生」而甘願犧牲國民權益的行政院謝長廷團隊,更是如此。因此,我們強烈主張:廢止現行戶籍法第八條強制人民按捺指紋的惡法,我們強烈主張:「我不按指紋,給我身份證」。
已參與連署之團體(持續擴大連署當中):全民個人資料保護聯盟(成員五十六個組織)、司改三法推動聯盟、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女性學學會、性別人權協會、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鄭南榕基金會、台灣促進和平基金會、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小米穗原住民文化基金會、台灣和平基金會、東吳大學張佛泉人權研究中心、東吳大學人權學程、輔仁大學和平研究中心、外省台灣人協會、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天主教敬仁勞工中心、性/別研究室、新事社會服務中心、中國人權協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看守台灣協會、台灣大學法律學院人權研究中心、台灣北社、台灣南社、永和社區大學、非戰家園行動聯盟、台灣智庫、綠黨、台灣教師聯盟、台社季刊、人本教育基金會、綠色陣線、媒體改造學社、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中學生學生權利促進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台灣法學會、台灣大學學生會、台北律師公會、反對假分級制度聯盟、勞工陣線、全人實驗高級中學……
「我不按指紋,給我身份證」連署書
如您同意以上的訴求,敬請參與連署並將結果回傳至\r
台灣人權促進會 (電話:02-23639787, 傳真:02-23636102, Email: tahr@seed.net.tw )
姓名/聯絡人\r
職稱
單位/團體
聯絡方式 (電話、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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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十五日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再次談全民指紋建檔的文章,覺得十四日拙文所提出的觀點與事實之外,還有幾點值得一提。
第一,許理事長提到了加拿大的例子,我深感同情,因為他和不少人一樣,都受到內政部警政署所流通的資料誤導。在我看過的一份裏,該署先把指紋檔分成刑事〈犯罪者〉指紋檔和「國民指紋檔」兩種,卻對「國民指紋檔」不加定義,然後列出一些先進國家,聲稱那些國家也有「國民指紋檔」,以圖混水摸魚。
關鍵在哪裡?有些先進國家的確有「國民指紋檔」,但是那「部分」國民「志願」登錄的。許理事長所提倡的卻是「全民」「強制性」的指紋檔,其間相差,不可以道里計。我曾經在會議上質問警政署的資料來源,該署都無法回答。
另外一些也在流傳的資訊則更是匪夷所思的謊言,例如在加拿大申請社會安全卡或在澳洲申請信用卡都要按捺十指指紋。該兩國在台灣都設有辦事處,一通電話,不就真偽立辨嗎?內政部雖然已經放棄全民指紋建檔的計劃,但是主促最力的警政署這種誤導甚更是公然說謊的做法,仍應受到社會的譴責以及行政責任的追究。
第二,許理事長的第二篇文章企圖用憲法第二十三條的「維持社會秩序」和「增進公共利益」來為全民指紋建檔找根據,許理事長應該知道,一人獨裁一黨專政時期,談論人權成為禁忌,追求人權成為罪行,引用的也是憲法這一條。除非對我在前一篇文章中所提出來的和其他問題能有所面對解答,輕易引憲法這一條是非常危險的。這是憲政理論和實踐的常識。否則,我們美一個人都像寵物一樣植入晶片,再配備一個全球定位儀系統,連人民出國都可追蹤,從某些觀點看,豈不更能「維持社會秩序」?許多先進國家〈還有諸多並不那麼先進的國家〉難道就想不到?
第三,許理事長兩篇文章都出現一句話,這一句話我第一次看到時就覺得有趣,這回再次看到時就覺得有趣,這回再看到他第二次強調時,更覺得有稍加評論的必要。這句話是,中國人權協會是「國內有關的人權團體中成立歷史最悠久的….」。難道歷史悠久和論證對錯有必然關係?其實,沒有患了歷史健忘症的人都知道,該會是當年國民黨政權聽說民間在組織台灣人權促進會時,為了卡位而搶先設立的。因為當時的法律規定任何一類人民團體只能有一個全國性組織,台灣人權促進會因此在此後的十餘年成為非法的黑團體。這點「搶先」在許大律師的生花妙筆之下未始不可以說成「成立歷史最悠久」,但有這個必要嗎?
事實上,隨著國家和社會民主化,該會也「質變」了,兩個組織﹝至少在許大律師擔任理事長之前﹞合作過一些事,個人也有不少該會會員的朋友﹝他們可是反對全民指紋建檔﹞。許老這麼說雖然不無引人微笑的健康價值,有些人﹝包括該會會員﹞卻有多此一舉之感。
中華民國的憲法公佈實施不到五個月就被凍結﹝尤其是憲法第二章的人權章﹞,一九七一年被趕出聯合國時也同時脫離了國際人權體系,我們的「寧靜革命」主要還是由執政的國民黨主導,除了開放政黨競爭,許多根本改革問題都沒排上國家政治議程,尤以人權民主憲政為然。「寧靜革命」是場分期付款的「革命」,雖有相對和平、漸近的好處,分期付款的利息也特別沉重。本文和上一篇所討論的一些現象,大概也算是利息之一了吧。
我國的民主仍然有待以人權立國為基礎的鞏固和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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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許文彬先生八月十二日支持全民指紋建檔文章,全文雖然不長,卻揭露了不少值得商榷的觀點和事實問題。
首先,許理事長說該會是「堅決支持政府進行全民指紋建檔的」。政府要全民指紋建嗎?事實上,行政院已經至少兩次駁回內政部建檔的提議。當然,法務部陳部長在倡導建檔,但除非政府改變政策,否則許理事長的說法有誤導之嫌。
第二,許理事長說,全民指紋建檔是「合法、合憲的好事」,並引戶籍法第八條為例。可是仔細看看,便知道該條只說人民請領身份證時應按捺指紋並錄存,並沒有說,戶政資料就因此可以移作警政(許文「偵查犯罪」)之用。這是法制國家所不容許的,且不說還有是否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問題。事實上,修掉戶籍法第八條是政府目前政策。現在已經不再是一人獨裁一黨專政的時代了。單憑戶籍法第八條就要全民指紋建檔是通不過大法官釋憲的。
但是最重要的還是全民指紋建檔有無必要的問題。先進國家(還有很多不那麼先進的國家)所以沒有全民強制性的指紋建檔,是有原因的。這麼多國家沒有偵查犯罪的問題嗎?沒有辨認災難中屍體的問題嗎?沒有「路倒病患」病患嗎?他們為什麼不全民指紋建檔嗎?這裡只談較少人談的三點。
第一,公民的個人資料屬公民所有。除非有堅實的理由(例如防止已犯罪再犯),政府不得任意收集運用。民主法治國家追求的是政府的透明化,不是人民的透明化。政府如果掌握太多人民的個人資料,會影響人民和政府之間的權力平衡與關係。
第二,指紋的可靠性是一個迷思。即是在講究科學辦案的美國,指紋的可靠性二十年來也備受質疑。美國的律師界大多數人都相信指紋將會越來越難通過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一九九三年所訂下的科學證據原則(DAUBERT VS.
MERRELDOW)。
第三,指紋容易被誤用。最著名的案子是一九九二年美國紐約州州警衛了業績大量變造指紋證據一事。州長所指派特別調查官發現指紋誤用非常普遍,動機各種都有「好大喜功、懶惰、愛出名、想升官….」。
先進國家已經在走出指紋的迷思,正在重新給予比較恰當的定位。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參考哈佛大學最近出版的SUSPECTIDENTITIES(作者SIMON COLE)。書中有許多讓人目瞪口呆的案例。
回頭看我們自己,五十年前我國就已經有半個全民指紋檔了:當時獨裁體制下的省政府一個行政命令,全部役男都要捺指紋,並交給警政機關集中建檔使用,可是兩次司法改革會議所揭露的積弊沈*依然存在,我國的刑事鑑定系統還是沒有得到國際認證,每次發生「一案雙破」,就喊一次要講究科學辦案,已經喊了五十年了。這中間牽涉的人和體制的問題太多,真的是用高科技的全民指紋檔就可奇蹟式的解決嗎?
在我們努力人權立國以顯示我們和對岸的不同,在目前國家財政極端困難的時候,您說這幾十億元應該怎麼用才對?用來嚴格訓練司法人員,建立更好的制度?還是把女性的那半邊天也列入全民指紋檔?
作為一個人權工作者,作為國策顧問,許理事長最好多注意政府人權立國的努力。二○○一年起,保國衛民的役男已經不再被視為潛在的犯罪者,不再需要按捺指紋。為了尊重行政程序法和電腦個人資料保護法,國防部於今年二月起修正兵籍規則,將指紋列為國軍個人資料的一種。我們民間人權工作者的認知,總不能落於軍方之後吧。
你追問過嗎?
人民與國家的關係是什麼,人民究竟是接受服務者還是被管理者?
你聽過嗎?
台灣個人資料遭盜賣盜用的情事層出不窮,不只民間商業機構,連公部門都有不肖員工竊取資料圖利!
你知道嗎?
雖然個人資料在台灣有著極高的外洩風險,台灣政府卻仍毫無顧忌、不斷地濫用公權力蒐集人民個人資料?無視民間反對聲浪,繼健保IC卡強行上路後,現在全民換領身分證可能還要被迫像罪犯般地錄存指紋!
你發現了嗎?
所有的資料蒐集以及檢查都隱含著「階級」暗示與歧視:
入境美國,海關按捺指紋,有些國家的國民要按,有些國家卻不必;
台灣強制抽血驗愛滋,有些人得受強制,有些人卻不必;
在台灣請領身分證件,有些移住、移民人口得忍受歧視與更多限制,有些人卻不必。
你想過嗎?
在台灣的每一個人自出生就被強制編碼,國家政府可以藉此不費吹灰之力增進行政效率,但是被編碼的人,到底能不能因此獲得任何好處?這套系統又是否毫無任何問題?
台灣的國民身分證是一張國家強制發給國民的身分識別文件。人民沒有身分證,在本國境內存步難行,無法就業、不能參加全民健保、不能開立銀行帳戶、不能考駕照、辦護照,幾乎無法生存。
指紋是可被「非自願」留下的個人獨有之生物特徵,採集指紋理應得到(具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同意,而且這些指紋也只能作當事人於採集時所同意的用途。指紋是《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明文保護的個人資料。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如非有特定目的,不得進行,而且還必須符合以下三要件之一:為其機關的必要執掌範圍內、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或對當事人權益沒有侵害之虞。《戶籍法》第八條「不捺指紋,不給身分證」的規定,與《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全然牴觸。
在資訊科技愈來愈發達的此刻,我們更應監督政府,不得以科技、方面之名,進行全體國民個人資料的蒐集,以利其管理之便,才可能確立民主國家「人民當家」,並確保你我的人權皆受到尊重與保障!
你想知道更多嗎?
如果你關心這些議題,請來跟我們一起討論,認識個人資料保護的重要性。
課程內容:
一、台灣個人資料保護行動的歷史-從1998反國民卡行動開始
二、各國智慧卡(晶片卡、Smart card)的發展與現狀
三、身分證註記造成的歧視問題
講師陣容:
莊庭瑞 中央研究院資訊研究所
莊紀婷 台灣人權促進會
林宜慧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王蘋 性別人權協會
費用:免費\r
報名電話:02-23639787(台灣人權促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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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ahr in
01_個資相關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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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外洩事件尚未平息,立法院已悄悄進行暗度陳倉、渾水摸魚的動作,再度透過政黨密室協商,決定不刪除《戶籍法》第八條二、三項要求換發身分證須捺指紋的規定,並極有可能於6月11日院會休會前,以法案清倉的動作將此法強行過關。
這個攸關民眾個人資料的重要法案,絕對不能在未經社會充分討論前就逕行通過,「全民個人資料保護聯盟」將儘速拜會立院各黨團負責人,鄭重說明個人資料保護的重要性,反對立法院的可能清倉動作。
6月3日上午十時,「全民個人資料保護聯盟」將再度前往立法院舉行「反對渾水摸魚,法案清倉」記者會,提出聯盟的呼籲,並於會後立即進行黨團拜會行動。
記者會上,將演出「反對渾水摸魚」諷刺行動劇。
誠摯邀請各位媒體朋友採訪攝影。
一、 時間:2004年6月3日(四)上午十點整。
二、 地點:立法院群賢樓門口(濟南路上,近濟南路與中山南路口;台大校友會館對面)
三、 出席:
全民個人資料保護聯盟代表
(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台灣人權促進會、性別人權協會、同志諮詢熱線協會、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等民間團體)
劉靜怡(台灣人權促進會副會長)
林碧堯(東海大學化學系教授、台灣中社會員)
湯耀中(台灣大學資訊工程系教授)
林宜慧(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秘書長)
王 蘋(性別人權協會秘書長)
新聞聯絡人:
- 台灣人權促進會 教育部主任 吳佳珮(02)2363-9787
-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秘書長 林宜慧(02)2311-0333
- 性別人權協會 秘書長 王蘋(02)825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