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the ‘03_行動’ Category

重現蘇案CSI犯罪現場

犯罪現場平面圖

為了立體呈現蘇案三人無罪的證據,蘇案平反行動大隊依照案卷中的紀錄,製作原尺寸一比一的臥房模型,用以說明上訴理由,檢視高等法院判決書的違法與專斷。

據報載,最高法院已於八月二十七日完成蘇建和案人工抽籤分案,三位被告隨時面臨重新羈押和死刑定讞的威脅。蘇案平反行動大隊為了要求最高法院應以最慎重的程序審理,我們嘗試台灣刑事訴訟辦護史上首次:

原尺寸立體模型呈現無罪證據 懇請媒體朋友前來採訪,檢視判決的錯誤,揭露被告的冤屈

時間:2007/9/2(日)上午10:00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4樓(濟南路2-1號) 流程: 1. 上訴說明 2. 原尺寸立體模型揭幕:先為死者默哀一分鐘,再揭幕 3. 無罪證據的說明及問答

主持人: 史 英 人本教育基金會董事長、蘇案平反行動大隊召集人

義務辯護律師團: 蘇友辰律師、許文彬律師、古嘉諄律師 (將派代表出席) 顧立雄律師、羅秉成律師、尤伯祥律師

新聞聯絡人: 陳生慶 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長秘書 蕭逸民 人本教育基金會蘇案專案秘書

如果律師陪著在警局,今天不會有蘇案

【採訪通知】蘇案平反行動大隊請願行動(2007/08/13) 蘇案平反行動大隊請願行動

時間:2007年08月13日(週一)上午10:00~ 地點:法務部前(北市重慶南路130號) 說明: 1991年3月24日台北縣汐止鎮發生吳銘漢、葉盈蘭夫婦命案,同年8月 王文孝於軍中被捕,並承認一人犯案;但警方認為必有共犯,兩天後王文孝自白供出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三人,三人隨即被捕。

在警方連續審訊超過二十四小時的法定時間,以及嚴酷的刑求逼供對待下三人有的意識不清、有人被迫違背意志的簽下了所謂的「自白書」(警訊筆錄)。

如果能在憲法所規定檢警得以留置犯罪嫌疑人的二十四小時內,推動以上強制律師在場的制度,相信必能將非任意性的自白減到最低程度。

因此我們呼籲法務部與警政署應儘速推動「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

請願流程:

 10:00-10:05 主持人: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律師  10:05-10:08 旁白(代表蘇爸的心聲):  1.感謝法務部槍下留人  2.當年如果有律師陪同偵訊…  10:08-10:18 行動劇  10:18-10:40 社團代表  10:40-10:50 說明陳情內容、向法務部遞交陳情書  10:50-11:00 開放記者發問與回應  11:00- 活動結束

~歡迎各位媒體朋友蒞臨採訪~

新聞聯絡人: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律師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林淑雅

【司法有罪,三人無罪——讓蘇案繼續「審判司法」吧!】

【司法有罪,三人無罪——讓蘇案繼續「審判司法」吧!】 歷時十六年,深受社會各界矚目的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三死囚案,於二○○三年首次判決無罪後,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今日(2007/6/29)上午十點宣判蘇建和等三人「有罪」。高等法院此項判決結果,多年來由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與人本教育基金會等所組成的救援團體,對於判決內容相當遺憾,並且對司法不正義的結果表達強烈抗議,並提出四點聲明如下: 一、三人無辜,永不妥協 我們認為,蘇案是這個國家社會最不人權的案件,蘇案三人是檢警濫權的犧牲者,蘇案判決更是我國法院違反無罪推定原則與嚴格證據法則的最佳代表作。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被告三人犯行之情況下,被告三人原本即應依法判決「無罪」!我們對於「無辜被告」的救援,永不放棄;要求「無罪判決」的堅持,永不妥協。 二、判決有罪,證據何來? 一個國家號稱自己的司法制度「文明」,蘇案卻尚未終結,無辜的被告三人仍舊被判決有罪,這是身為法律人的悲哀。此次更審中,義務辯護律師團極力爭取,才使得法院同意邀請國際知名刑事鑑識專家李昌鈺博士為蘇案出庭作證。李博士提出的蘇案鑑識十八項新事證重大發現,在在推翻檢方的舉證與推論,儘管如此,本案承審法院在有罪判決理由中,卻依舊對於辯方提出之各項重要證據未詳細審酌;同時也不遵守刑事訴訟法上的無罪推定與證據裁判基本原則。 三、國際控訴,司法野蠻 然而,即使對蘇案繼續進行訴訟救濟,但我們必須表達救援團體的心聲:「有罪的是司法,不是蘇案的無辜被告!」十六年來,無時無刻,法院所審判的不是無辜的三名被告,而是不公義的國家、不正義的司法。我們不會停止任何對蘇案有益的司法救濟途徑,但經歷多年的救援行動,救援團體已經對國家司法徹底灰心。蘇案代表了國家司法文明與野蠻的分界,我們決定要向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國際特赦組織等國際人權團體控訴,讓國際組織與國際媒體聽到台灣人民對於我國野蠻司法最沈痛的呼喚與吶喊。 四、請陪蘇建和、劉秉郎與莊林勳三人繼續走下去 十六年了,我們本期待這是十六年來司法誤判、終結冤獄、平反蘇案的最後一程,顯然地,我們將被迫走向救援蘇案的第十七年。希望社會各界繼續給予蘇建和等三人及其家屬支持與鼓勵,救援團體將持續地關注並監督未來司法對蘇案的審判過程,並期待未來更多的人能夠繼續關心並參與;祈願我們的堅持,最終能再換回三人的自由清白之身! 司法拘禁了他們的身體,卻摧毀不了他們的心靈,歷史將會審判司法,還給無辜的被告三人真正的自由。假使司法不願承認錯誤,就讓蘇案繼續審判著我國司法吧!

再見蘇案,蘇案再見

2007年6月27日(三) 地點: 濟南長老教會(台北市中山南路3號)

10:00~11:00【再見蘇案,蘇案再見】記者會 ~蘇建和三人、律師團、救援團體及過往曾聲援蘇案的朋友都會出席。現場並有巴西藉藝術家Marcos Zacarides 展示裝置藝術聲援。 17:00~18:30 為蘇案的所有被害人,祈福靜走 ~被害的吳銘漢夫婦及其家屬是被害人;無故被牽連誣陷入罪的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三人還有他們的家屬更是被害人,讓我們靜默、靜走,為所有被害人祈福。

18:30~20:00【看見蘇案】影像大集合 ~十六年來,關於蘇案的紀錄片、報導、攝影、藝術創作,一次看個夠!

2007年6月28日(四) 地點: 濟南長老教會(台北市中山南路3號) 17:30~18:30 為蘇案的所有被害人,祈福靜走 19:00~21:00【祈願音樂會】 ~ 邀請曾聲援過或者挺蘇案的音樂人,林生祥、朱約信、阿若, 陪蘇建和三人度過宣判前一夜。

2007年6月29日(五)

陪蘇建和三人上法庭聆聽宣判 時間:08:30~09:00 ,集合地點: 濟南長老教會(台北市中山南路3號) ~早上八點半集合,換上救援背心;九點準時出發陪蘇建和三人走到高等法院刑事庭大樓。 蘇案再審宣判 時間:10:00~,地點: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大門口(台北市博愛路127號) ~讓我們坐滿整個法庭聆聽宣判;不能進入法庭的人,在法院外等候,有專人以最快速度向大家報告。 宣判後記者會 時間:10:00~,地點: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大門口 ~針對判決結果,立即舉辦記者會回應。

2007年7月8日(日)

蘇案宣判結果座談會 時間:14:00~17:00 ,地點: 誠品敦南店B2視聽室(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245號) 主辦單位:輔大和平研究中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本教育基金會、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主持人:吳志光教授,與談人:李茂生(台大法律系教授)、 邀請中…

【 蘇案開庭,採訪通知 】 2007/5/4

國際刑事鑑識專家李昌鈺博士,將於今日(5月4日)至蘇案更審的審判庭上,擔任鑑定證人。十六年了,十六年前蘇建和、劉秉郎與莊林勳三人,遭受警方以刑求逼供,取得完全與事實不符、相互矛盾的自白,歷經數千個日子的審判,於二○○三年初終於被高等法院判決無罪釋放。

在我國過去的刑事審判實務中,人的供述才是審判的核心,因此在偵查中藉由「刑求」取得「自白」的情況不斷發生;而物證的呈現及科學鑑識技術的輔助一向不是審判活動的重心,刑案現場的前端處理如此粗糙,對於證據的科學判讀就更無法令人期待。刑求所得的自白,殘缺不全的物證以及欠缺專業的鑑定,造成十六年的冤案,三個少年的青春消逝。

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本教育基金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等蘇案救援團體,將於本次李昌鈺博士出庭作證之前,舉辦「正義賓果」的庭前活動,我們期待檢警調遵守科學辦案的精神,踐行正當法律程序的規定,更極力要求我國儘速建立專業、客觀及公正的刑事鑑識機關,以達到合乎國際水準的「專業鑑定」目標。

此外,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律師將協同前聯合國反刑求及凌虐特別調查員Dr. Theovan Boven,以及各界關心蘇案的朋友們,至蘇案合議庭中進行法庭觀察。聲援團體也將於庭後駕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議室舉辦記者會,說明李昌鈺博士的鑑定重點及對於本案發展的期待。

庭前活動-正義賓果 時 間:2007年5月4日(週五)早上9:00∼9:10 地 點: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大門口(台北市博愛路127號)

蘇案庭後記者會 時 間:2007年5月4日(週五),視當日開庭時間而定。 地 點: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議室(司法院一樓) 出席人員:蘇案律師團發言人:蘇友辰 律師 台灣人權促進會代表:林佳範 副會長 人本教育基金會代表:馮喬蘭 執行長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代表:林峰正 律師

蘇案尚未結束,台灣何來轉型正義?

蘇案救援社團與前聯合國反刑求及凌虐特別調查員Dr. Theo van Boven,將於五月二日早上十點三十分於台北NGO會館,針對蘇案證據調查瑕疵以及法院審理上透露的一線曙光,共同召開記者會。

今年初蘇案再審合議庭上,法官聽取了石台平、吳木榮兩位資深法醫對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與警察大學審查意見的強烈質疑與抨擊之後,隨即做出重大決定,裁定傳喚李昌鈺博士來台擔任鑑定證人。李昌鈺博士已於五月一日抵台,五月四日將是他第一次在台灣出庭作證。

長期參與蘇案救援的社團,對於合議庭法官的態度轉變,表達高度肯定;也對於台灣刑事司法程序與證據調查的健全,懷抱高度期待。因為唯有如此,才能讓無辜的人得到拯救,讓受害的人得到安息。

時間:2007.05.02星期三早上10:30 地點:NGO會館,台北市青島東路八號 流程: 10:10-10:30 記者入場

10:30-10:32 主持人開場

10:32-10:37 林峰正 執行長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10:37-10:42 Dr. Theo van Boven 前聯合國反刑求及凌虐特別調查員(Special Rapporteur on Torture)、前聯合國人權事務部主任(Director of the UN Division of Human Rights)

10:42-10:47 劉靜怡 會長 台灣人權促進會

10:47-10:52 史英 執行董事 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

10:52-11:20 記者發問與回應

11:20 記者會結束

戴上你的彩色絲帶吧!

今天所有關心蘇案的朋友一起站在這裡,別上彩色絲帶,低頭默禱,獻上我們的期待與祝福。 黃色絲帶代表期待歸來、白色絲帶反對性別暴力、紫色絲帶是弱勢者的顏色、黑色絲帶希望和平…,我們現在所別上的彩色絲帶,希望為這個司法案件的所有受害者祈福。

汐止吳家血案發生已經十五年,超過五千五百個日子。在吳銘漢夫婦被殺死倒下的那一刻,卻由檢警調司法體系集體參與了「殺活」的演出過程。吳家人、蘇建和三人以及整個台灣社會一直飽受折磨。

很多人從前兩天的報紙報導上可以看到,高院委託警大所做的鑑定報告,送驗兩年,花費五萬,報告卻只有薄薄兩張,可以想見這是一個如何輕率的司法過程。很多人說,太荒謬了,應該要強烈的回應!但我們想,過去十多年來,因為蘇建和案而促使了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見證了台灣司法的進步與成長;所以在開庭前,我們寧願對它保持期待。

走進高院第一法庭,我們在心中默禱,期待司法判決的結果,讓這些司法受害者可以揮別黑色的生活,迎向彩色的未來…

附件資料:蘇建和案大事記 ‧ 1991.03.24 汐止吳銘漢夫婦遭殺害 ‧ 1991.08.15 蘇建和、莊林勳、劉秉郎等三人遭逮捕 ‧ 1991.10.04 士林檢察署對蘇建和三人提起公訴(80年度偵字第6431號起訴書) ‧ 1992.02.18 士林地方法院判處劉秉郎、莊林勳、蘇建和各兩個死刑(80年度重訴字第23號刑事判決) ‧ 1993.01.14 高等法院判處劉秉郎、莊林勳、蘇建和各兩個死刑(81年度上重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 ‧ 1993.04.29 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82年度台上字第2066號刑事判決) ‧ 1994.03.16 高等法院更一審判處劉秉郎、莊林勳、蘇建和各一個死刑(82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6號刑事判決) ‧ 1994.07.07 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83年度台上字第3772號刑事判決) ‧ 1994.10.26高等法院更二審判處劉秉郎、莊林勳、蘇建和各兩個死刑(83年度上重更(二)字第37號刑事判決) ‧ 1995.02.09 最高法院駁回高院上訴,判決確定:劉秉郎、莊林勳、蘇建和各判兩個死刑(84年度台上字第458號刑事判決) ‧ 1995.02.20 檢察總長第一次提出非常上訴(84年度非字第0051號) ‧ 1995.03.02 最高法院第一次駁回非常上訴(84年度台非字第78號判決) ‧ 1995.03.11 檢察總長第二次提出非常上訴(84年度非字第0072號) ‧ 1995.04.12 最高法院第二次駁回非常上訴(84年度台非字第113號判決) ‧ 1995.07.05 檢察總長第三次提出非常上訴(84年度非字第0234號) ‧ 1995.08.17 最高法院第三次駁回非常上訴(84年度台非字第298號判決) ‧ 1995.08.22 辯護律師蘇友辰聲請再審 ‧ 1995.12.30 高等法院駁回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聲請(84年度聲再字第565號裁定) ‧ 1995.01.09 辯護律師蘇友辰提出抗告 ‧ 1996.02.14 最高法院撤銷原裁定發回高等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59號裁定) ‧ 1996.04.09 高等法院駁回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聲請(85年度聲再字更(一)第2號裁定) ‧ 1996.04.18 辯護律師蘇友辰提出抗告 ‧ 1996.06.07 最高法院駁回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抗告(確定)(85年度台抗字第194號裁定) ‧ 1996.06.17 辯護律師蘇友辰先後具狀七件(自85.06.17起至86.08.28止),列舉67項理由,聲請最高法院檢察署提起第四次非常上訴,迄今無下文 ‧ 1996.03.31台灣高等法院召開記者會,寫出四萬多字說明書公開為判決結果辯白。 ‧ 1998.08.07 辯護律師蘇友辰聲請再審 ‧ 1998.08.20 高等法院駁回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聲請(87年度聲再字第544號裁定) ‧ 1998.08.28 辯護律師蘇友辰提出抗告 ‧ 1999.09.23 最高法院撤銷原裁定發回高等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45號裁定) ‧ 2000.05.19 高等法院裁定通過再審聲請,本件開始再審,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停止刑罰之執行(88年度聲再更(一)字第13號) ‧ 2000.05.23 高等法院檢察署檢檢察官對通過再審提出抗告 ‧ 2000.10.13 蘇建和在警方及媒體包圍下前往台大醫院探視病危的父親 ‧ 2000.10.27最高法院駁回檢察署抗告 ‧ 2000.10.29長期為蘇案救援奔走的蘇爸病逝於台大醫院 ‧ 2000.11.16高等法院再審「蘇建和案」第一次開庭 ‧ 2001.05.31法院開甕取骨,囑託法醫研究所鑑定被害人骨骸 ‧ 2003.01.13高等法院宣判蘇案被告無罪,當庭釋放 ‧ 2003.08.08最高法院撤銷蘇案無罪判決,發回更審 ‧ 2003.10.27高等法院更審第一次開庭 ‧ 2003.11.27海軍移送不明菜刀一把至高等法院 ‧ 2004.05.21台科大鑑定移送菜刀確為十二年前案發現場查扣之菜刀 ‧ 2004.06.08高等法院囑託警察大學審查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 ‧ 2006.07.07高等法院針對警察大學審查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的結果開庭

20060707蘇案開庭,採訪通知

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人本教育基金會 邀請

蘇建和案又要開庭了。

2003年1月13日,在失去自由4380天、成為死刑犯3983天後,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經台灣高等法院再審改判無罪、當庭釋放。我們原以為三人多年的苦難終於可以畫下句點,不料檢察官還是提起上訴,最高法院還是撤銷無罪判決,案件發回高等法院更審,又開始了漫長的等待正義之路。

大多數的台灣人民,就算沒有誤以為案件早已確定,大概也快忘記蘇案了。事實上,在訴訟進行幾乎停滯的情形下,更審倏乎又快過了三年。而蘇建和等人從1991年8月15 日被警方逮捕時起,當時均尚未滿二十歲的他們,就用最寶貴的青春歲月,親身試煉了台灣司法的殘酷與落後,同樣也見證了台灣司法的進步與成長。蘇建和案促使了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但是十五年了,三個人還在訴訟裡纏鬥。

我們相信司法是慢慢在進步當中,但我們也希望不需要等完這一個十五年,台灣人民才能像呼吸空氣一樣地自然享受司法的公平與正義。本週五(7月7日)上午,蘇案再度開庭,我們需要您的再次支持與關注,一同出席蘇案開庭,見證台灣的司法進展。

戴上你的彩色絲帶吧!

時 間:2006年7月7日(週五)早上9:10~9:20 地 點:高等法院門口(台北市博愛路127號) 活動形式:所有參與者靜默的配戴彩色絲帶,由黃文雄PETER代表所有關心蘇案的朋友,發表簡短聲明後,低頭默禱一分鐘後安靜進入法庭。

蘇案開庭,法庭觀察

時 間:2006年7月7日(週五)早上9:40~ 地 點:高等法院第一法庭(台北市博愛路127號) 說 明:本次開庭將就警察大學針對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所提出的意見回函,由檢辯雙方表示意見。 法庭觀察:台權會、民間司改會、人本基金會三個長期救援蘇案的團體將號召組成法庭觀察團,未來每一次的開庭,將由不同專業背景的朋友,進入法庭觀察,並且持續的紀錄法庭活動。這一次開庭的法庭觀察成員包括:黃文雄(前台權會會長)、高涌誠(民間司改會執行長)、焦國標、燕鵬(中國民運人士)、張娟芬(無彩青春作者)、洪裕宏(澄社執行委員、21世紀憲改聯盟總召)等人。

蘇建和案十二週年 台灣人權促進會與人本教育基金會聯合聲明

2003.08.14

十二年前的8月15日,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三位年方十八的青年,被迫犧牲四千三百八十天的青春,與不自由的空氣、死刑的威脅和漫長的訴訟程序纏鬥,非自願地為台灣二千三百萬人試煉司法與人權在這個社會中的進化程度。

2000年10月27日,高院裁定蘇案再審,今年1月13日,司法判決三人無罪並將之當庭釋放,所有關切台灣人權與司法進展者,均欣見高等法院堅守 無罪推定與證據法則的精神,落實司法正義,亦深摯期盼遲到的人權保障與司法正義,能同時為吳家家屬、蘇案三人與其親人多年來的身心煎熬畫下句點。遺憾的 是,本月8日,最高法院在其他證據付之闕如的情況下,再次以自白為主要考量,撤銷高院無罪判決,並將蘇案發回更審。

對於蘇案重回一審宣判死刑、上訴高院待審的原點,不但重揭前述各方之傷痛,亦使台灣司法人權的進步再陷反挫之險,台灣人權促進會與人本教育基金會在此提出聲明如下:

一、 蘇案更審應落實「無罪推定原則」:

為保障社會中所有個人的人格與自由,避免無辜者遭羅織罪名,任何人未經審判證明有罪前,均應推定為無罪;無確切證據證明被告犯罪時,即應判決無罪。 即將於今年9月1日上路的刑事訴訟法新制第154條對於無罪推定原則即有明確規定,相關精神亦體現於其第156條與158條之一至158條之四等相關規 定。

二、 應確立自白僅為輔助證據並確認其任意性:

司法體系的存在乃為了彰顯與保障人權,法院本就必須嚴肅對待每一可能無辜的被告權利,尤其是在面臨死刑案件時,更應嚴謹採用與檢視證據,以免帶頭輕賤生命價值!

自白過去在實務上常被錯認為證據之王,惟偏重自白,偵查機關勢將強取被告自白以達成起訴目的,因此為了保障人權,自白不應做為唯一證據,且即使作為輔助證據,其任意性(非經強取)應當獲得確認,現行刑事訴訟法與9月1日將施行之刑事訴訟法新制,亦明定自白不得為唯一證據。

我們認為,最高法院在宣布將蘇案發回更審的新聞資料中,不斷強調本案自白證明三人涉案之證據價值,對於保障司法人權與提昇法治精神的影響值得深究。

蘇案三人自白所供犯罪時間、地點、犯罪所用凶器種類、來源與個人持用何種凶器行兇、性侵害被害人之行為順序、分贓地點及贓物起出處、犯罪後的滅跡行為與行蹤等情節之陳述差異極大,且與事實不符,其自白之正確性本即值得懷疑,以三人自白斷罪將嚴重違反證據法則。

為強調三人自白證據能力,最高法院曾於記者會質疑,人有趨吉避凶本能,應對自白對其之不利影響有所認識,三人「何以均在未受任何不正方法取供情形下 自白犯下重罪」,並指出原因可能在於三人犯後自責等。事實上,人確實有趨吉避凶本能,若被告確實犯案,依常理應該隱匿真相以避刑責,何以蘇案三人會做出對 己不利的自白供述,足可見蘇案三人自白取得方式實屬可疑;事實上,三人亦指控汐止分局刑警涉嫌非法取供。

既然自白產生有違人類本性,取得手段值得深究,更審時,法院即應確立自白僅為輔助證據,且若將採三人自白為證據,則應遵循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嚴格\r 要求檢警(而非被告)舉證自白非經不當手段取得,若檢警無法提出未曾刑求之證據,或有任何跡象顯示三人曾遭刑求,則應依新制第156條第二項,即刻認定自\r 白不予採用。

三、 更審過程應落實「證據法則」:

現代刑事訴訟法的基本證據法則,就是要避免人的情緒引起缺乏實證的猜測,進而導致誤判。為保障人權,唯有所有涉案證據(物證、自白等)均經過「嚴格證明法 則」檢驗,使法官能因此形成堅強確信的心證,才能判定被告有罪。既然自白不應被視為唯一證據,檢警欲證明蘇案被告有罪,本應提出自白以外的證據,並經前述\r 法則檢驗。蘇案更審中,法官實應正視本案自始至終,涉案物證均不能證明三人與此案之關連。

本案判決採用的證物小皮包、警棍、鑰匙及典當金飾,均為根據已槍決的王文孝供述起出,但無從證明蘇等三人作案;其他亦無物證如血衣褲、血指紋、血腳\r 印、精液等可證明被告所作自白與事實相符;兇案現場取得毛髮,亦經警方化驗非任何被告所有;被告自白供稱的犯案工具開山刀、水果刀既未查獲,唯一查扣的菜 刀亦已於移送過程中遺失。

更審過程中,法院應深究檢方對於證據的草率態度:台北縣警察局汐止分局承辦刑警在莊林勳家非法搜索取得的二十四元硬幣經化驗並無血跡反應,無從證明是贓款,事後所謂「贓款」竟於一審時發還被害人家屬並遭遺棄,再審時卻又出現非原先物證之硬幣作為三人涉案證據。

四、 更審應審慎檢驗鑑定報告證據力 :

如前所述,蘇案所有涉案證據均無法證明被告三人參與作案,而許多關鍵證據或未查獲、或已遺失,最高法院認為遭到曲解之鑑定報告,事實上在鑑定過程即\r 缺乏應鑑定之重要證物,鑑定關鍵主體既不存在,鑑定報告如何建立物證與蘇案三人作案之間的關連性,實屬耐人尋味。基於前述證據法則與無罪推定原則,法庭當\r 審慎量度鑑定報告之證據力。

最高法院將蘇案發回更審,再度將蘇建和、劉秉郎與莊林勳三人、其家屬與吳氏夫婦親人捲入似乎永無止盡的司法程序,稍有不慎,後續審判過程亦可能再掀 起兩方對立。我們期望更審能夠秉持司法正義的精神,依循無罪推定原則與證據法則還給蘇案三人清白,也誠實誠懇地協助吳家親屬釐清真相,而非徒然使得汐止命\r 案成為三人與兩方家屬一場無法醒來的惡夢。

我們也期待更審高院法官能夠清楚認知法官亦是凡人,不可能如上帝般全知全能,必須憑藉證據認定事實,亦了解其動見觀瞻,台灣兩千三百萬人的人權與司法正義是否能獲得基本保障,均可由蘇案最後判決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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