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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AI死刑報告(2006年)
摘要
一、2006廢除及維持死刑的國家:
1. 廢除全部死刑的國家:88個
2. 廢除死刑,但在某些狀況下(如戰爭)維持死刑的國家:11個
3. 實際上不執行死刑的國家:29個
所以,總共有128個國家廢除死刑,69個國家還保有死刑。
二、自1990年以來,超過45個以上的國家廢除了死刑(全部的死刑)。
三、一旦廢除死刑,就很難會再回覆死刑。自1985年以來,有55個國家廢除死刑(全部或者有例外死刑),其中只有四個國家,後來又回復了死刑制度。不過,這四個國家當中,尼泊爾和菲律賓,是廢除、回覆目前又是廢除的狀況,而另外兩個( Gambia, Papua New Guinea) 雖然回復了死刑制度,旦卻沒有任何死刑的執行。
四、2006年有死刑執行的國家總共有25個(2005年是22個),這25個國家總共執行了1591個人;有3861個人被判處死刑(55個國家),旦實際數字應該是更高的。死刑執行國家的前六名分別是:中國(1010)、伊朗(177)、巴基斯坦(82)、伊拉克(65)、蘇丹(65)以及美國(53)。這前六名國家的死刑執行人數,佔了總執行人數的91%以上。
五、死刑執行的方法包括:砍頭(沙烏地阿拉伯、伊拉克)、電擊(美國)、吊死(埃及、伊朗、日本、新加坡、巴基斯坦…)、注射毒藥(中國、泰國、美國…)、槍擊(中國、台灣…)、石頭砸死(阿富汗、伊朗)、刺死(索馬利亞)。
六、在2006年,仍然有小孩(十八歲以下)的死刑執行。伊朗執行了四位、巴基斯坦一位。
作者:顧玉珍 (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
最近國內報紙上同時出現幾則與死亡相關的新聞,卻弔詭地呈現出對生命截然不同的兩種態度。在佔據頭版與巨大篇幅的自殺新聞中,充滿痛惜生命之悲情;在社會新聞的邊緣則漠然地擺置死刑犯三審定獻的消息。
死刑新聞之報導如下:高雄市有林姓兩兄弟,因與鄰居交惡,當街追殺另一對林姓兄弟,造成一死一重傷。最高法院前後發回三次,日前最高法院認為林姓兄弟「罪無可逭,情無可恕」,判處兩人死刑定讞。
這是典型的死刑或犯罪新聞書寫方式,法官以陳腔俗成的思考及語言拍版定案,媒體則依判決書抄錄報導。讀者無法了解為什麼被告會因「細故」而對受害人(全家)產生巨大的致命的恨意,至死不悔。只知道不正義的謀殺者,終將被國家以正義之名槍殺,曰之「依法正典」。雖說司法有懲惡維安之責,但是在目前這種化約的思考邏輯與死刑制度下,似乎無從達此目標,徒然奪取更多人命。死刑存在的必要性令人質疑。
如果以殺可以止殺,為什麼在槍決了那麼多的死刑犯之後,社會治安日益敗壞暴戾之氣有增無減?國內外諸多研究都無法支持死刑有嚇阻犯罪之效,也就是說,「治亂世,用重典」的說法根本是一種治安的迷思,它只是統治者聲東擊西的便宜法門,不僅無助於了解犯罪背後的社會成
因及改善社會治安,更在一次次「不教而殺」的槍聲中使人民更漠視生命的價值。孔子有言:「政猛則民殘」。一旦政府及人民對嚴峻的死刑習以為常,對流血與暴力冷感,逐將喪失對生命的敏感與尊重,乃至殘忍。如果以殺不能止殺,以暴制暴的結果只會強化殘暴思維及手段,造
成長期的社會問題。為什麼我們還要放任國家殺人?
更何況,如果殺人本身就是「罪無可逭,情無可恕」的罪行,為什麼我們要付予國家操掌人民生殺大權?國家殺人並不比自殺或人民相殘更符合正義。或許有人說,這是為了還受害者一個公道。然而,更多的死亡並無法撫慰死者在天之靈,而且「報復」亦非刑罰的考量。受害者家需要的是社政、福利、心理諮商等多面向的保護及照顧,而不是武俠小說式的復仇計畫。
鑑於對人民生命權的深刻反省與真誠尊重,也醒悟到死刑只是無能政府濫權的作法,世界各國紛紛廢止死刑,代以尋求更有效的治安及刑罰矯治方案。迄今,世界上已有八十個國家全面廢除死刑;十五個國家於平時廢除死刑(但保留對於戰時犯罪行為的死刑);二十三個國家雖未在\r
法律上廢除死刑,但事實上廢除死刑(即已超過十年未曾執行死刑,或向國際承諾不再執行死刑)。因此,事實上只有七十八國仍維持死刑,去年更只有二十八國(約十分之一個國家)仍執行死刑,我國名列其中。
即使是在死刑表現上惡名昭彰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亦曾在一九七二年鑑於「死刑判決既不公平且不一致」,因而判決聯邦政府及各州政府必須暫停所有死刑判決及處決,促使各州政府修正死刑法律。雖然四年後,再度恢復死刑,一般咸認死刑判決至今仍充斥對少數民族及窮人的歧\r
視。二○○○年一月,伊利諾州州長萊恩更因為察覺死刑制度充斥錯誤,宣佈暫停處決所有的死刑犯。
在台灣,研考會早在一九九四年出版的<死刑存廢之探討>中便已指出死刑的諸多問題,包括階級歧視。直到二○○○年,在人權立國的大纛下,總統、司法院長及法務部長才先後宣示廢除死刑的施政目標。然而,迄今仍止於消極的宣示,缺乏公眾討論與教育,也欠缺深思熟慮的替代性制度,甚至年年仍有死刑犯遭到處決。左手拿聖經,右手卻揮下屠刀。然而,人民的生命一旦逝去便再也無法挽回。因此,除了建議法務部應積極研擬有效替代方案外,應效法其他國家作法,全面暫停執刑死刑。
珍視生命,籲請國家不要帶頭殺人。
【延伸閱讀】
◎ 籲請籲請停止國家機器殺人——替代死刑推動聯盟聲明稿\r
http://www.jrf.org.tw/line/focus.asp?SN=516
◎停止執行死刑的社會意義(吳志光)
http://www.upsaid.com/south/index.php?action=viewcom&id=371
◎籲請國家機器停止殺人(瞿海源)
http://www.jrf.org.tw/line/focus.asp?SN=517
「廢除死刑」的議題,在台灣法學界、人權界已有多年的討論。2000年5月20日,律師出身的陳水扁總統就任,提出了「人權立國」的主張,在「國際人權公約國內法化」的目標下,「廢除死刑」成為其中一個重要的課題。在台灣宗教界,積極推動此一議題的,首推基督宗教界。天主教台灣區樞機主教單國璽,2000 年4月28日拜訪總統當選人陳水扁時,就對即將就任的總統提出了廢除死刑的建議。台南神學院教師陳文珊女士編撰的《基督宗教死刑議題研究》【1】,為台灣基督宗教界近年的相關成績,作了初步的整理。
在政府及民間人權人士積極推動廢除死刑運動的過程中,佛教作為台灣主要的宗教之一,廢除死刑推動者亟欲聽取佛教界的意見,爭取佛教界意見領袖的支持。譬如,在更早之前,立法委員謝啟大於1993年3月26日拜會慈濟功德會證嚴法師,針對營救死刑犯劉煥榮未果一事,期待慈濟功德會能發揮影響力,介入「死刑存廢問題的充分討論。」【2】據星雲法師公開發表的「日記」,1994年6月5日,柏楊的夫人張香華女士等人訪問星雲法師,談及「國際特赦組織」的內容,包括︰特赦政治犯、異議人士、全力救助良心犯、公平審判政治犯以及廢除死刑等議題,並探詢星雲法師的看法【3】。
2002年3月1日,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律系和若望保祿二世和平研究中心舉辦「廢除死刑國際研討會」,特別邀請昭慧法師擔任佛教界的「回應人」。而受邀參加此次研討會的來賓,英國西敏斯特大學死刑研究中心創辦主任胡金生(Peter Hodgkinson)教授,特別在2月28日下午拜訪聖嚴法師,了解佛教對相關議題的看法【4】 。
一般人對佛教教義的初淺了解,總認為佛教是「慈悲為懷」,因此,推動廢除死刑的人對於佛教意見領袖是否支持「廢除死刑」,難免事先就抱持著「他應是我同類」的正面期待。但是,台灣佛教意見領袖給這些熱切期盼者的回應,往往與事先的預期有若干落差。本文即對針對這些佛教意見領袖的回應,作一初步的整理。
(1) 慈濟功德會證嚴法師──迴避死刑議題的爭論
首先來看慈濟功德會證嚴法師的回應。如一般人的印象,慈濟功德會雖然積極從事濟貧、急難救助、醫療、教育、文化等慈善事業,備受各界敬重,但對於政治、社會議題,卻一向抱持著低調、不介入爭端的消極態度;證嚴法師對於謝啟大委員的邀請,也是同樣的。據《一九九三隨師行記(上)證嚴法師的衲履足跡》的記載,證嚴法師的回應只是:
「上人在傾聽謝委員的意見後表示,面對社會問題大家要有耐心;他可以感受到謝委員的愛心,同時對劉煥榮的下場,也覺得相當難過。不過上人更強調,不應因此而對整個社會失去信心;只要社會各階層一同努力,祥和社會應指日可待。」 【5】
雖說「社會各階層一同努力」,但是事實上,慈濟功德會一貫「積極地做,消極地說」的態度並沒有改變,從當時到現在,似未曾在「將死刑的存廢問題充分研討」方面做出明顯的動作。
(2) 佛光山星雲法師──根據佛教教義的理解,反對廢除死刑
其次,來看星雲法師的態度。
根據《星雲日記》(1994年6月5日)的記載,星雲法師對於「國際特赦組織」的工作內容︰特赦政治犯、異議人士、全力救助良心犯、公平審判政治犯以及廢除死刑,唯一「稍有異議」的是「廢除死刑」,並提出了他所理解的「佛教」作為異議的理由。他說:
「對於廢除死刑這點,我稍有異議。我認為特赦不一定要反對死刑,因為佛教重視因果,殺人不處罰是違背因果原則的做法。佛教首重戒殺,但其中亦有多種層次,小乘的羅漢以慈悲寬恕敵人,也有的因自衛而殺死對方;大乘的菩薩卻以殺少救多,殺壞救好擔當起殺人的責任,這也要視其內心起念的不同去衡量。」【6】
星雲法師對此相當堅持,在其著作中再三提出。如《星雲日記》(1995年1月22日)再次提到他對人權組織「主張廢除死刑」的不以為然:
「臺灣的柏楊先生,他發起世界特赦組織,主張廢除死刑。可是廢除死刑在佛教因果法則上是無法成立的。如是因招感如是果,造因不受果是不對的。我們身為佛教徒可以希望減少死刑,儘量不用死刑,改用其他方法來代替死刑,但不主張廢除死刑。」 【7】
由此可見,雖然星雲法師主張儘量少用死刑,但認為不能廢止。
《星雲日記》(1994年4月16日):星雲法師為了「加強佛光會員們的正知正見,加強大家對信仰的堅定不移」,特別在佛光會幹部講習會中,又講述了他對廢除死刑的看法。他說:
「社會上某些人要求廢除死刑,我覺得沒有這個必要。死刑雖然殘忍,但合乎佛教因果報應的原則。所謂:『殺人者人恒殺之』。在南部有一個殺死七個人的罪犯,後來在台南監獄判處死刑,由于太久沒有執行過死刑,因而沒有人敢去槍決,只好由國防部派遣憲兵前來處理。事實上,不敢去執行死刑的獄卒是消極的慈悲,而國防部的憲兵卻是積極的慈悲。他們是無罪的。因為他們執行的是國家的法令。佛陀在因地中曾經殺死過一個害死五百人的罪人,這就是『我不入地獄,誰入地獄』的大無畏菩薩精神。至于佛教徒能當兵嗎?馬小濱、劉煥榮對所犯的綁架之罪徹底懺悔,可以免除死刑嗎?這類問題,在法律上要負責任,在佛教上也要講因果,死刑與殺生之間不能一味地以婦人之仁來處理,而必須明白自作自受、不昧因果的真正意義。」【8】
星雲法師可說是堅定的死刑維持論者。2001年5月6日的《人間福報》,星雲法師在其專欄《迷悟之間》有〈死刑的因果〉一文,繼續反對以人權的理由免除殺人者的死刑。他說:
「對於許多的思想犯、政治犯,應該給予特赦,這是從事人道主義運動的人共同的希望。甚至,對於社會上許多為非作歹、違法亂紀、擾亂社會安寧的人,也給予特赦,或以其它的刑罰來代替,以免除死刑,這也無可厚非。然而,對於一些殺人致死、傷害人命者,如果也只是為了強調人權而給予特赦,這就有待商榷了。」
「所謂『種如是因,得如是果。』此乃千古不變的定律,因此,殺人者若蒙特赦,如此殺人而能夠不被人所殺,此理可乎!」【9】
星雲法師又把他的這個主張,寫進《佛光教科書》中。該書第9冊「佛教問題探討」第18課「應世」中的第12為「佛教對死刑的看法」,寫道:
「有權力的人可以改變法律,但是『權』卻無法勝過『天』,『天』就是因果法則。社會上有一些人主張廢除死刑,以佛教的因果法則來看,廢除死刑不合乎因果,造惡因卻不受果報,是不公平也不合乎真理。因此,站在佛教的立場,可以希望減少死刑,儘量不用死刑,但不主張廢除死刑。」
「另外,法官判人死刑,如果不摻雜個人的恩怨、利害,完全基于維護社會的秩序、公理、正義,不得不如此做,雖然判決死刑殺人,佛教認為並不違反道德。而執行死刑的人,是執行國家的法律,與罪犯無冤無仇,無殺心,行為屬無記性,因此沒有罪過。」 【10】
把「反對廢除死刑」寫進《佛光教科書》,顯示星雲法師對其信念的堅確,認為「佛教的立場,是不贊成廢除死刑的」。
(3) 法鼓山聖嚴法師──根據現實社會的判斷,反對貿然廢除死刑
再看聖嚴法師的態度。
相對於星雲法師認為「佛教的立場,反對廢除死刑」,聖嚴法師則有不同的看法。他認為,如果只單純地根據佛教的立場,他會主張廢除死刑。
聖嚴法師在1995年出版的《叮嚀》一書中有〈廢止死刑〉一文,開章明義首先表示:
「佛教徒相信,天下沒有不能感化的壞人。如果能夠給犯錯的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這個人可能會是『浪子回頭金不換』,變成社會大善人。因此,站在一位佛教法師的立場,我主張廢止死刑。」【11】
聖嚴法師在2002年2月,接待來訪的英國學者胡金生時,也說:「就我個人對佛教的理解,佛教應該是反對死刑的。」【12】
但是聖嚴法師認為,並不能只是「站在一位佛教法師的立場」,還必須考慮現實社會的情況。他反對在社會條件成熟之前,貿然廢除死刑。因此,他對胡金生教授介紹佛教的立場之後,還特別申明了自己態度。他說:
「就我個人對佛教的理解,佛教應該是反對死刑的。我個人會視各國廢除死刑的社會機制是否成熟,再進行存廢的決定。因為一個社會如果還沒有成熟到廢除死刑的程度,貿然廢除死刑可能會產生許多社會問題與後遺症。但假若一個社會中人民的教育、政治制度、法律、法治等各方面已經普及健全,這時候就應該廢除死刑。」
「我再重複一次,根據佛教的基本精神是贊成廢除死刑的。但實際上則要就當前各國家的社會、法律、教育的環境進行評估,視時機成熟而定。希望到了二十一世紀末時,全世界都沒有死刑,那是最好的。」【13】
聖嚴法師在這裡,表現出一種「反教條主義」的姿態,也就是,即使佛教的教義反對廢除死刑,但如果不具可行性,他還是反對立即實現佛教的教義。聖嚴法師對於世界上一些激進地反對死刑的宗教領袖,表示了他的不以為然。他對主張廢除死刑的英國學者胡金生說:
「我參加了2000年聯合國所舉辦的『世界宗教暨精神領袖和平高峰會』,世界上的宗教精神領袖聚在一起,討論的就是人的問題、生命尊嚴的問題,其中一個議題就是死刑。我也參加了在羅馬召開的世界宗教領袖的『宗教對談』,其中也談到死刑的存廢。而有些人很激進,堅決反對死刑;這些人就如教授所言,站的位置太高,沒有考慮到廢除死刑後可能發生的問題。」【14】
聖嚴法師並沒有說明,他認為可以廢除死刑的社會機制,其具體指數是什麼,但至少他表示具備條件的國家,是可以廢除死刑的。他在《叮嚀》一書中說:
「在今日的歐洲有很多廢止死刑的國家,他們的社會並沒有因而秩序大亂,可知事在人為。去年我曾訪問捷克的首都布拉格,捷克是歐洲古文明中心的國家之一,在那兒早已廢止死刑,對他們的社會影響乃是正面的,犯罪率很低,可見得,國民的行為,並不一定非得靠嚴刑峻法才能約束。歐洲還有好幾個小國家,因為轄區小、人口少,在他們的法律背景裡,根本沒有死刑,不免令我心生嚮往。」【15】
至於台灣的社會條件是否夠得上聖嚴法師的標準?答案是否定的。他認為,台灣要廢除死刑:
「必須考慮到台灣特殊的人文風俗背景。
第一,台灣的幅員雖小,人口密度卻相當的高,故不同於歐洲的若干小國家。
第二,台灣人民在習慣上,對道德法律的修養尚不夠深切,貿然廢止死刑會引起社會價值觀的混淆。……\r
第三,宗教信仰不夠深入普遍。」【16】
綜上所述,聖嚴法師認為,「廢除死刑」不能只是根據佛教教義講理想,而應務實的衡量社會的成熟度。重點是應先促進社會的淨化。淨化社會是「因」,廢除死刑是「果」。「因」未具備之前,不宜貿然享受廢除死刑之「果」。
(4)弘誓學院昭慧法師──佛教反對死刑論的初步探索
昭慧法師是台灣佛教界少數曾經實際參與救援死刑犯活動的僧侶。1990年6、7月間,台灣法律界、人權界、宗教界發起要求特赦死刑犯馬曉濱的行動,昭慧法師受邀參加,她並在總統官邸前禁食靜坐了兩天。除此之外,昭慧法師也是「佛教倫理學」的研究者、教學者,出版有相關的著述,並在大學開相關課程。因此,天主教輔仁大學在2002年主辦「廢除死刑國際研討會」,邀請昭慧法師擔任佛教界的「回應人」,請她申論佛教的觀點,可說是很好的選擇。
對於廢除死刑,佛教的態度究竟如何?這是外界很想知道的。如前所述,同樣是佛教領袖,星雲法師認為,根據佛教「種如是因,得如是果」的教義,堅決反對廢除死刑,而聖嚴法師則認為,由於「佛教徒相信,天下沒有不能感化的壞人」,因此佛教反對死刑。佛教是有著兩千多年傳統的宗教,經典繁浩,教義體系完整,對許多具體問題都有明確的看法。是故,佛教對於死刑這類重大議題的觀點,不能僅由摘撿隻言片語,就任由後人作隨意的解釋。究竟佛經中,有沒有對此問題表達過明確的態度?其理由如何舖陳,這是佛教研究者,尤其是佛教倫理學應該答覆的問題。
昭慧法師為此次研討會提出一篇論文〈廢除死刑的佛法觀點〉。昭慧法師此文,基於佛教三世輪迴、因果報應的信念上,對於報復主義的死刑觀,給予細緻的審視,認為相關當事人「不要永遠互相纏縛而受恆大苦」,而應「從寬恕中得到心靈的解脫」;對於國家權力設置死刑,而讓法官、檢察官、法警等第三者捲入「參與殺業」的仇殺業網之中,認為這是死刑制度的最荒謬處【17】。昭慧法師此文,為佛教反對死刑的立場,提出了雄辯而合乎佛理的詮釋,閃耀著透視佛教內在性格的洞見。但是美中不足的是,這篇台灣佛學界首次主張並探討死刑議題的學術論文,在經典的根據方面卻略顯貧弱。昭慧法師的論文認為:
「佛陀如何看待『死刑』的問題?也許沒有很直接的答案,因為在現有的經典中,查不出他對死刑有過贊成和反對的言論;但『不殺生戒』必然包括了不殺任何生命,罪犯的生命並無例外,所以最起碼佛弟子本人,不宜擔任執刑法警的工作。再則,從以下兩則例子,也可以類推:佛陀會是以一貫的悲天憫人之情懷,來看待死刑的。」【18】
作為昭慧法師論證主要根據的「兩則例子」,一是佛傳的「琉璃王屠城」,二是佛陀過去生的傳說「長壽王本生」。前者的主題是佛教徒面對祖國被侵略覆亡的態度,後者是祖國被侵略覆亡之後,王子是否報復的態度。昭慧法師透過這兩個例子,證明佛教是反對「報復」的;由此作為她前述審視、檢討「死刑報復主義」的基礎,從而舖陳佛教反對死刑的論證。
顯然,昭慧法師是「在現有的經典中,查不出他對死刑有過贊成和反對的言論」之後,只好根據佛教「反對報復」的精神加以「類推」。這樣的論證當然有它的效力和合理性。但是,佛經並非不能提供「直接的答案」。在浩如煙海的佛經中,不可能找不到任何反映佛教對死刑存廢確切態度的言論。有心的人可以來作一番死刑問題的佛經考察。
註釋:
【1】陳文珊編著,《基督宗教死刑議題研究》,台北市,永望文化出版,2001年5月初版。
【2】善慧書苑,《一九九三隨師行記(上)證嚴法師的衲履足跡》,台北,慈濟文化,1998年10月31日初版一刷,130-131頁。按,1993年3月,為劉煥榮請命的立委,除發起的謝啟大外,民進黨的陳水扁、呂秀蓮、謝長廷、李進勇等人亦在行列當中,結果劉煥榮仍於3月23日執刑。
【3】星雲法師,《星雲日記.29生活禪》,1994年6月5日條,台北,佛光文化公司,1997年8月初版,160-161頁。
【4】聖嚴法師.霍金森教授對談,施郁芬記錄整理,〈智慧對談.死刑,存?廢?〉,台北《人生雜誌》232期,43頁。
【5】同【2】,131頁。
【6】同【3】,161頁。
【7】《星雲日記.33享受空無》,84頁。
【8】《星雲日記.28自在人生》,207-208頁。
【9】星雲法師,〈死刑的因果〉,《人間福報》專欄《迷悟之間》,2001年5月6日。後收入星雲法師著,《赤子之心──迷悟之間6》,台北,香海文化出版,2003年7月初版一刷,222頁。
【10】星雲法師,〈佛教對死刑的看法〉,在星雲法師編著,《佛光教科書9佛教問題探討》,〈第18課應世〉之第12條,台北,佛光文化出版,1999年10月初版,179頁。
【11】聖嚴法師,〈廢止死刑〉,《叮嚀──聖嚴法師談天下事》,台北,平氏出版公司,1995年10月15日出版,87頁。
【12】同【4】,45頁。
【13】同【4】,45頁。
【14】同【4】,46頁。
【15】同【11】,88頁。
【16】同【11】,88-89頁。
【17】昭慧法師,〈廢除死刑的佛法觀點〉,《佛教規範倫理學》,台北,法界出版社,2003年出版,287-290頁。
【18】同【17】,282頁。
刊登「道」雜誌二○○三年八月號
(1)前言:
二○○○年,有幸拜讀台南神學院講師陳文珊女士〈從基督徒信仰論死刑存廢問題〉【註一】。當時,我就把平日閱讀佛教經典所看到的一些印象告訴她。陳女士認為,有些佛經上的講法讓她非常的驚奇,鼓勵我寫出來。我非常敬佩基督宗教學者在廢止死刑議題上進行討論的誠意,和慈悲情懷,當時表示,願意把我對佛教經典的一些見聞提供出來,作為隨喜和微小的知識回報。但這幾年,一直沒有適當的空暇寫出來,今夏終能得暇整理出來,算是實現了對陳女士的承諾。
讓陳女士驚奇的一段經文,出自現在佛教中很常見的《妙法蓮華經.觀世音菩薩普門品》。這一品,是佛教課誦或法會當中,經常被誦讀出來的,也是華人佛教流傳極普遍的觀世音菩薩信仰中,主要的經典根據之一。經文是佛為無盡意菩薩說明觀世音菩薩的性格,和他之所以叫作「觀世音菩薩」的原因:
「佛告無盡意菩薩:善男子!若有無量百千萬億眾生,受諸苦惱,聞是觀世音菩薩,一心稱名,觀世音菩薩即時觀其音聲,皆得解脫。若有持是觀世音菩薩名者,設入大火,火不能燒,由是菩薩威神力故。若為大水所漂,稱其名號,即得淺處。……\r
若復有人,臨當被害,稱觀世音菩薩名者,彼所執刀杖,尋段段壞,而得解脫。……\r
設復有人,若有罪、若無罪,杻械枷鎖檢繫其身,稱觀世音菩薩名者,皆悉斷壞,即得解脫。……\r
無盡意!觀世音菩薩摩訶薩威神之力,巍巍如是! 」【註二】
非常明顯的,觀世音菩薩的威德,是對因遭遇苦難而對他呼救的人,施以解脫苦難的救度。從經文重說的偈頌來看,更明確的提到了觀世音菩薩對死刑犯的救度:
「或遭王難苦,臨刑欲壽終,念彼觀音力,刀尋段段壞。
或囚禁枷鎖,手足被杻械,念彼觀音力,釋然得解脫。 」【註三】
從經文的意義來看,觀世音菩薩對於受刑人的救度,是只見其苦難,而不問受刑人為什麼會遭此苦難;也就是,菩薩的救度是不管受刑人是有罪還是無罪的。這種態度,隱約透露出佛教對刑罰殺戮,似乎抱持著一種近乎「反社會」式的否定態度,並認為這才是慈悲精神的表現。就是這種態度,讓作為神學研究者的陳女士覺得驚奇。
(2)大乘菩薩道與死刑犯救度\r
從《妙法蓮華經.觀世音菩薩普門品》提供的線索出發,探尋大乘菩薩道的慈悲精神與死刑犯救度之間的關係。「布施」是大乘菩薩道實踐的特色,佛教把「布施」分為三類,所謂:財施、法施、無畏施。「無畏施」即是救度眾生離於怖畏。在各種怖畏中,刑罰殺戮是經典中特別標舉出來的一類。如《大方廣佛華嚴經.入法界品》記述觀世音菩薩向參訪者善財童子自述修行法門,說:
「善男子!我行大悲法門光明行時,發弘誓願,名曰『攝取一切眾生』;欲令一切離險道恐怖、熱惱恐怖、愚癡恐怖、繫縛恐怖、殺害恐怖、貧窮恐怖、不活恐怖、諍訟恐怖、大眾恐怖、死恐怖、惡道恐怖、諸趣恐怖、不同意恐怖、愛不愛恐怖、一切惡恐怖、逼迫身恐怖、逼迫心恐怖、愁憂恐怖。」【註四】
其中的「繫縛恐怖、殺害恐怖、諍訟恐怖」應該都與刑罰殺戮有關。
在大乘經典中,像觀世音菩薩這樣救度受刑人,使其免於刑罰殺戮的表述,可以說多到數不勝數。
如《大方等大集經.虛空藏品》:
「以虛空藏菩薩神力故,於上空中雨如是等妙法及財,令三千大千世界一切眾生,得無量不可思議快樂所願具足,有患苦眾生蒙藥除愈,孤窮眾生得無量珍寶,繫閉眾生得開悟解脫,諸根不具者悉得具足,應被刑戮者,空中雨諸化人而代受之……」【註五】
《大方廣佛華嚴經.入不思議解脫境界普賢行願品》描述彌勒菩薩過去劫修行菩薩道時的種種作為,其中就包括:
「處牢獄中,種種困厄,令得出離。身被繫縛,臨刑戮者,使其解脫。」【註六】
《大寶積經.不動如來會.授記莊嚴品》,不動菩薩發菩提心時的誓願,其內容包括:
「『世尊!我今發一切智心,乃至無上菩提,若見諸罪人將被刑罰,不捨身命而救護彼,則為欺誑一切諸佛。』舍利弗!時彼菩薩修此大行,乃至未證無上菩提,無一眾生將被刑罰不救護者。」【註七】
《大寶積經.善臂菩薩會》說明菩薩具足尸羅波羅蜜,即菩薩的戒律,包括了「不囚執戒、不鞭杖戒、不刑戮戒」等名目,也就是說,菩薩不會施刑罰於他人,除此之外,菩薩還要解救被刑罰殺戮的人,以積累成佛的功德,如說:
「有他眾生婦女妻子,或被拘錄,爾時菩薩於中救脫,為得不缺法定故;是菩薩若勸他令放,為得心自在故;是菩薩若自放、或勸他令放,為坐菩提樹下破壞一切魔結使故。是菩薩若見繫獄眾生,若自放、若勸他令放,為得心自在無障礙故。是菩薩若見眾生當得鞭杖,若自放、若勸他令放,為得四無所畏故。是菩薩若見眾生當被刑戮,若自放、若勸他令放,為得四種法身故。」【註八】
《大方廣佛華嚴經.十迴向品》:
「佛子!菩薩摩訶薩見有獄囚,五處被縛,受諸苦毒,防衛驅逼,將之死地,欲斷其命。捨閻浮提一切樂具,親戚朋友悉將永訣。置高碪上,以刀屠割;或用木槍豎貫其體,衣纏油沃以火焚燒,如是等苦,種種逼迫。菩薩見已,自捨其身,而代受之。如阿逸多菩薩、殊勝行王菩薩,及餘無量諸大菩薩,為眾生故,自捨身命,受諸苦毒。菩薩爾時語主者言:『我願捨身,以代彼命。如此等苦,可以與我。如治彼人,隨意皆作。設過彼苦阿僧祇倍,我亦當受,令其解脫。我若見彼,將被殺害,不捨身命救贖其苦,則不名為住菩薩心。』」【註九】
這些經文,只是類似經文的一小部份,為免繁冗,無法再列錄。從這些經文來看,在尚未「廢除死刑」的國度裡,大乘菩薩的精神,是必須想盡各種辦法,包括犧牲自己的性命,來解救受刑人的苦難,才可稱為是在「修菩薩行」、「住菩薩心」,否則即是「欺誑一切諸佛」。
經典中的意象可說非常明確:「解救受刑人免於刑戮」,是大乘佛教慈悲精神的具體展現。
(3)再從聲聞經典來看──佛陀也曾救度死刑犯\r
可能有人會說,大乘經呈現比較突出的理想色彩,(小乘)聲聞經典則較有人間的真實性。前引的諸種大乘經,把佛教精神中「救度受刑人」的意向發揮到了極致,儘管態度很清楚,但其表述方式難免予人過於理想化之感。因此,有必要再看聲聞經典的講法。然而,檢視聲聞佛教的經律論三藏,同樣可以發現聲聞佛典中,反對死刑的意象,仍然是十分清晰的。
譬如對於死刑犯的救贖,根據具有傳記性質的小乘經典的記載,佛陀也曾做過這樣的事。
《撰集百緣經》提到:佛在舍衛國祇樹給孤獨園,當時城中,有一位名叫「如願」的愚人,喜好殺生、偷盜、邪婬。後來被人糾告,國王下令收捕,準備送到刑場加以處刑。在赴刑場的路上遇見世尊,如願就請求世尊向國王求情,讓他出家,以免於死刑。當時如來答應了他,派遣阿難向波斯匿王乞索此一罪人。國王同意佛陀的請求,敕放罪人,送與世尊,度令出家。結果,此人精懃修習,不久之後,得阿羅漢果。【註十】
這個故事,用今天的話來說,就是死刑犯透過宗教界領袖,向國家元首關說,要求特赦,而國家元首也答應了。而被特赦的人,乃是一位「喜好殺生、偷盜、邪婬」的惡人,顯見聲問佛教對於求救的惡人,抱持著願意救護的態度,與大乘經典並無二致。
(4)法官與劊子手是否「得殺罪」?
從世間法律的觀點來說,法官和劊子手並沒有犯殺人罪,但從佛教戒律學(倫理學)的傳統來看,卻不這樣認為。「不殺生」是佛教的四個根本戒的第一項。法官判決死刑、劊子手執行死刑,在佛教的戒律學傳統中,被明確界定屬於「殺生罪」的範疇。
如《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業蘊.害生納息》詳細地討論在怎樣的情況之下,可界定為「得殺罪」,其中還特別討論到法官及劊子手的問題。論中有一段文字說:
「問:『若依先王所制法令,刑罰有過(之人),得殺罪不?』
答:『得!王及法司,若遣他殺,得殺生無表罪。彼所遣人,及若(法官)自(己執刑)殺,俱得殺生表、無表罪。』」【註十一】
「表罪」與「無表罪」是佛教業報理論的專有名詞;「表」是指外顯的身體行為、語言,「無表」指內在心理的勢力。這裡很清楚地指出,依法令判人死刑的國王、法官,以及實際執刑的人,都是「得殺罪」的。
《瑜伽師地論》在討論聲聞戒律時,列出了十二種「一切時惡戒不斷」的行業,稱為「不律儀」。這些行業,就包括了斷獄的法官、守獄的法警。論文說:
「不律儀所攝業者,謂十二種不律儀類所攝諸業。何等十二不律儀類?一屠羊、二販雞、三販豬、四捕鳥、五罝兔、六盜賊、七魁膾、八守獄、九讒刺、十斷獄、十一縛象、十二咒龍。」【註十二】
將判人死刑的法官、執行死刑的劊子手列為「不律儀者」乃是佛教戒律學傳統的通說,類似的講法在很多部討論戒律的阿毘達磨都提到。如《阿毘達磨俱舍論.分別業品》也說:
「此中何名不律儀者?謂:諸屠羊、屠雞、屠豬、捕鳥、捕魚、獵獸、劫盜、魁膾、典獄、縛龍、煮狗、罝弶等。『等』言類顯王典刑罰及餘聽察斷罪等人,但恒有害心,名不律儀者。」【註十三】
《佛說立世阿毘曇論.地獄品》還認為,上述這些「不律儀者」將受報的地獄稱為「大巷地獄」。也就是說,佛教認為法官、劊子手和屠宰業者的惡業,其所感召的地獄,是同一個。經文說:
「在『更生』、『黑繩』二獄中間,其有地獄,名曰『大巷』,如大市巷。是中罪人,或時仰眠,或時覆眠,或置臼中,鐵杵舂擣。或有罪人,從腳至頸分分斬斫。或有罪人,褫皮布地,還割其肉,以積皮上。復有罪人,下劍手斷,舉劍手生;以是因緣,積其手聚,猶如山高;腳耳鼻頭,下劍即斷,舉劍還生,頭鼻等聚,亦如山高,乃至惡業受報未盡,求死不得。
是何行業受此果報,令諸眾生於彼中生?昔在人中屠膾為業,殺羊、豬、牛、鹿,以自活命,或捕魚鳥,或辯決牢獄,或自為劫盜,或刑剪罪人,由此業報,彼中受生。」【註十四】
在現代社會中,法官、法警的社會地位較高,沒有人會把他們和屠宰業者等同。但是在古代印度佛教經典中,站在眾生平等、以及是否以殺害生命為業的立場,而將他們等同在一起。由此可見,佛教反對死刑的態度。
(5)經典中寧死也不願執刑殺戮的故事
正由於佛教視劊子手為「不律儀者」,因此,佛經中可以見到,佛弟子為了持守佛戒,寧死也不願意擔任劊子手的故事。如龍樹菩薩所集的《福蓋正行所集經》提到一個故事:
「復有國王,名『計羅迦』,常以嚴刑,而治于世。若彼民庶,有諸過咎,攝屬官者,悉當誅戮。時有一人,臨當被害,彼旃陀羅稽首王前:『我今發心,始受佛戒。於諸罪人,誓不行殺。乃至螻蟻,亦不損害』。王曰:『汝遵佛戒,違拒國令。既無所用,養汝何益』。時旃陀羅復白王言:『我今決定,不毀淨戒。願王試觀,帝釋諸天,尚於佛制,無敢違越,況我輩乎。』王曰:『實爾!當以嚴刑,先斷汝首。』旃陀羅曰:『我今此身,攝屬於王。然於後世,更有餘身。以此持戒善根功德,當得世間上妙快樂,乃至諸天,隨意願往。於未來世,樂求善法,增長信進念定慧力。以功德水,洗滌貪等三毒垢染,淨盡無餘,決定當得預流等果,乃至如來淨妙法身。』作是願已,於大眾前,高聲唱言:『我今此身,從因緣生,於剎那頃,必當就盡。為護佛戒,心無憂怖。』王聞是說,益增忿怒。即敕使者,驅旃陀羅,於尸陀林,而斷其命。時諸人民,咸生驚歎,乃相謂曰:『此大丈夫,甚為希有。為護佛戒,捐其軀命。』」【註十五】
馬鳴菩薩造的《大莊嚴論經》也提到類似的故事:
「我昔曾聞:有一罪人應就刑法,時旃陀羅次當刑人。彼旃陀羅是學優婆塞,得見諦道,不肯殺人。典刑戮者極生瞋忿,而語之言:『汝今欲違王憲法耶?』優婆塞語典刑戮者言:『汝甚無智。王今何必苦我殺人?雖復色身屬王,作旃陀羅;聖種中生,名曰法身,不屬於王,非所制也。』……王聞此語極大瞋忿,敕令使殺。彼旃陀羅父兄弟七人盡不肯殺,王遂殺之。」【註十六】
從這些故事,可以看出,古代的印度佛教徒,把不願擔任劊子手、殺害受刑人,提升到了「可為之殉道」的層次,或所謂「信仰抉擇」的層次!
(6)佛教徒寧願捨棄王位,以避免刑罰殺戮的故事
經典中所見的古代印度佛教徒,看待刑罰殺戮,確實是把它提到「信仰抉擇」的層次。為了避免施刑殺人,經典中所見的,除了寧願捨去生命之外,有些經典還提到,有人為了避免可能判人死刑,而寧願捨去王位。如《辟支佛因緣論》卷1〈波羅奈國王悟辟支佛緣〉提到這位國王捨去王位的告白:
「爾時其王聞是語已,歎息思惟,說偈答言:『我若不理國,吾國必當敗。我力能護國,邊惡不敢侵。我若治國者,王務塵我心。若有犯罪者,必須加毀害,當言繫閉彼,當截彼手足,彼應入死罪,彼應挑其眼。如今濁惡世,必當須刑戮。若行刑戮者,即是栴陀羅。』時,王即告所親愛臣:『汝今且聽,吾所食者不過一味,吾所衣者不過一襲,所坐臥處不過容身。自此而觀,何用多求而無厭足?王位所以稱尊號者,以其教令必行無不承肅,唯有此事取異眾庶。』又告輔相:『王者所重唯此一事,我今付汝。汝今應當畏於後世正法治國,賦斂依舊莫違常限』。」【註十七】
馬鳴菩薩的《大莊嚴論經》還提到一個故事,一位佛教比丘勸說一位修苦行的婆羅門,修行不應以求下輩子成為國王為目的,他所持的理由就是沙門、婆羅門等修行者都不願意殺生,但是若真的當了國王,就難免施予刑罰,殺害諸多眾生了。經上說:
「汝今憐一羊,猶尚不欲殺。後若為國王,牛羊與豬豕,雞犬及野獸,殺害無有量。汝在御座上,廚宰供汝食,汝若瞋恚時,當言斬彼頭,或言截手足,又時教挑目。汝今憐一羊,不欲多殺害,若實有悲心,宜捨求王意。」【註十八】
從以上的故事,可以反映印度古代佛教徒的價值觀,是不以俗世的權勢為貴,而以能夠實踐宗教的信念(包括不殺生的根本信念在內)為貴。
(7)龍樹菩薩對死刑的斷語:「刑罰殺戮,最為不淨」。
從佛教的經典來看,佛教對於死刑,的確是抱持著不同於俗世社會、否定世俗社會共識的態度。
大乘佛教第一位大論師、被中國佛教徒稱為「八宗共祖」的龍樹菩薩,在《大智度論》中,明確說到了佛教對於死刑的否定態度:
「治法者刑罰殺戮種種不淨,世間人信受行之,以為真淨。於餘出家善聖人中,是最為不淨。」【註十九】
從這一文字的前後文來看,龍樹菩薩此語主要不是在討論刑罰殺戮是否正當,而是在闡述「不同領域的人,會有不同的意見」這一命題,而隨手舉出的例子。這段話明確地反映了:「即使社會上的一般人,普遍認為刑罰殺戮是正當的,但是具備體證的宗教人士,卻普遍認為刑罰殺戮是不正當的。」這段話應可作為佛教對死刑最明確的態度,即在「刑罰殺戮」這個問題上,不認同於世俗的見解,而認為「是最為不淨」的。
(8)佛化政府廢止死刑
為了避免可能執行刑殺,而放棄政治權位;為了不願執刑,寧願犧牲自己的生命,反映的是佛教徒的價值抉擇。但是,佛教並不認為王法必然與佛法相衝突,在任何情況下,只能二擇其一。佛教的修道者當然可以從政治國,而菩薩的為政之道,則是對於犯法的惡人,只有呵責勸善,不行刑戮。如《大法炬陀羅尼經》:
「復次摩那婆!云何名為『第三菩薩樂行羼提波羅蜜』者?謂彼菩薩行忍辱時,或生王宮,為王太子,具足威力。劫濁世時,有諸眾生多行非法:不孝父母;不敬沙門及婆羅門,無有正信;污毀居家,破散他室,常行賊盜,壞人印記;好諍佷戾,不用善言,見他為惡或讚或默,不護口過,妄說是非;殺生、偷盜、兩舌、妄語,具行十惡,遠離十善。是惡人輩漸用增多,日別常有一千、二千乃至數千官司捕採。王子前過,其間復有種種惡人,或穿牆違禁,或踰城越關,或棄擯逃叛,或侵凌他妻,或欺詐他物,或妄證是非。諸如是等多過罪人官司執獲,悉以枷鎖桎梏桁械,次第將引王子前過。如是經歷二十年間,然彼王子以慈忍故,初無苛暴恚恨之心,卒亦不行刑戮之事。唯出私藏財寶而施與之,然後隨罪輕重訶嘖便放。因教誡曰:『汝等當知我信佛故不為眾惡,復捨放汝不至苦治,欲汝念恩斷惡修善。』」【註二十】
《菩薩善戒經》也說:
「菩薩摩訶薩若見有罪,堪忍含受,言當柔軟,無有麤獷。若為國主,於諸眷屬不加苦痛,不斷其命,遠離刑罰,正法治國。」【註二十一】
中國佛教徒最推崇的一部經典《大方廣佛華嚴經》也屢屢以「不刑不罰」來讚歎菩薩治國。如〈入法界品〉:「大王臨庶品,普斷諸暴虐,刑獄皆止措,惸獨悉安隱。」【註二十二】;〈十迴向品〉以「不刑不罰,感德從化」【註二十三】來讚歎菩薩。
根據這些經文,很明顯的,具備佛教精神的政府,是廢止死刑的。
綜上所述,佛教對於刑罰,尤其是死刑的態度非常明顯,也就是:在執行死刑的國家,反對佛教徒擔任法官及劊子手;鼓勵佛教徒無論死刑犯有罪無罪,一律努力救贖;如果佛教徒有機會從政的話,他會廢止死刑;視廢止死刑的政府為理想的菩薩治國。
(9)廢止死刑與創造人間淨土
有些反對廢止死刑的人認為,貿然廢止死刑,會造成社會的混亂,應該先提升社會的道德水準,再考慮廢止死刑。廢除死刑,究竟是促進人間淨土實現的途徑,還是造成社會更加紛亂的原因?佛經的世界觀,呈現的是不同的觀點。根據佛教教義,「廢止死刑」可以增進人民的道德水準、深化宗教的影響力度;刑罰殺戮則會使人心和國土更加的濁惡。
佛教有一部份經典,主要在建構理論,以說明世界成、住、壞、空的過程。這個理論認為:當時眾生共業的好壞,影響其後世界的淨化與惡化。在這當中,刑罰殺戮的出現,乃是世界變壞的重要環節。如《增壹阿含經.禮三寶品》說:
「其後善盡王不承父業,正法替廢。由是七寶不復來應,善行不繼,五減遂至──人民短命.薄色.少力.多病.無智。五減以至,轉復貧困,困窮竊盜相糾,詣王啟曰:『此人不與取。』王即敕外行刑國人。聞不與取,王輒殺之。皆咸其惡,各興利刀,刀自此始造,由是殺生從此起,便有兩惡出。次復……是為十惡。十惡已具。五減轉增。」【註二十四】
同樣的理論,在《長阿含經.轉輪聖王修行經》【註二十五】、《阿毘達磨俱舍論.分別世品》【註二十六】等都有類似的說法。
由貧乏而有盜賊,有盜賊而有刑罰殺戮;有刑罰殺戮,然後人與人相殺。各種惡行輾轉相生,世界在眾生共業的推進下,進一步惡化,人的壽命、福報不斷減少。直到中劫末,人的壽命只有十歲,並且久遭飢饉,疾病、刀兵不斷。而世界惡運的結束,世運開始好轉,乃是從有人教導他們:「若有能一晝一夜持不殺戒,於未來生決定不遭刀兵災起……」【註二十七】這樣,人壽才漸漸增加。
換句話說,佛教的世界發展史觀,認為人類社會開始有諸種罪惡與痛苦,是從以刑罰殺戮懲處盜賊而產生的;而人類淨化的開始,停止殺戮是必要的關鍵。
所以,根據佛教的理論,不會認為要等到世道好轉,才能廢止死刑。相反,廢止死刑,才能使世道好轉,創造人間淨土。
(四)結語
佛教經典中對於死刑的態度,經以上的察考,可謂十分的清楚。只是,這樣的思想與主張,在佛教的母國印度以及各佛教輸入國的歷史上,究竟產生怎樣實際的影響,須經過廣泛的歷史考察,非現在力所能及。
唯就筆者看到片斷資料,已故日本佛教學者中村元認為,「佛教的寬刑主義,在當時的印度似有某程度的實際實行,這一點可從法顯三藏的旅行記《高僧法顯傳》和玄奘三藏的旅行記《大唐西域記》裡面看得出來。」【註二十八】
對漢傳佛教影響深遠的梁武帝,湯用彤《漢魏兩晉南北朝佛教史》說他「慎刑獄,常行大赦。」【註二十九】朱子《孟子集註》說梁武帝:「斷死刑必為之涕泣,天下知其慈仁,可謂有仁聞。」【註三十】可見雖然不忍執行死刑,但終究沒有在制度上完全廢除死刑。
唐代為佛教興盛時期。據《貞觀政要》,唐太宗即位,採取審慎的死刑政策,「由是(元年)至四年,斷死刑,天下二十九人,幾致刑措。」【註三十一】這是到了幾乎實際上不執行死刑的地步。
韓愈諫迎佛骨的對象──唐憲宗,《新唐書.刑法志》說他「於用刑喜寬仁」,元和八年詔令改部份死罪為流刑,「故自玄宗廢徒杖刑,至是又廢死刑。」【註三十二】
唐代刑罰減輕,是否受佛教的影響,有待進一步論證。唯在唐律與佛教信仰的基礎上,一般而言,日本律的刑罰比唐律的刑罰來得寬大。特別是日本從奈良時代末期開始,就很少執行死刑。尤其是從弘仁元年(810年)至保元元年(1156),有三百四十六年幾乎沒有執行死刑的記錄。日本學者團藤重光認為,這應該是受到佛教的影響而導致的結果。【註三十三】
這是古代的情形。至於當代,西藏政教領袖達賴喇嘛明確表達了,西藏未來憲法要旨的非暴力路線,其中包括「不會有死刑」【註三十四】。達賴喇嘛的弟子、哥倫比亞大學宗教系的舒曼教授(Robert Thurman)在闡述大乘佛教的對現代政治社會的構想時,也明確表達了廢除死刑的態度。【註三十五】
目前世界上廢除死刑的國家中,屬於以佛教信仰為主的,只有尼泊爾。佛教國家在這方面的表現,遠遠不如基督教國家。但是,歷史資料表明,在整個佛教傳播史上,佛經對死刑表達過明確的反對態度,也對現實曾經發生過一些影響力,而非全然被束諸高閣。台灣在邁向廢除死刑的過程中,基督宗教界表現了積極的態度,而佛教界對於這個政策的形成,應該阻止、促進或不介入?歷史將審視著台灣佛教徒現在的抉擇。
【註一】陳文珊,〈從基督徒信仰論死刑存廢問題〉,原載《神學與教會》第二十五卷第二期,二○○○年六月;後收入陳文珊編著,《基督宗教死刑議題研究》,台北市,永望文化出版,二○○一年五月初版,頁17-53。
【註二】《妙法蓮華經.觀世音菩薩普門品》(大正九.五六下至五七上)
【註三】《妙法蓮華經.觀世音菩薩普門品》(大正九.五七頁下至五八頁上)
【註四】《大方廣佛華嚴經》卷五十一〈入法界品第三十四之八〉(大正九.七一八頁中)
【註五】《大方等大集經》卷16〈虛空藏品第八之三〉(大正十三.一一○頁下)
【註六】《大方廣佛華嚴經》卷37〈入不思議解脫境界普賢行願品〉(大正十.八三四頁上)
【註七】《大寶積經》卷19〈不動如來會第六之一.授記莊嚴品第一〉(大正十一.一○二頁下)
【註八】《大寶積經》卷93〈善臂菩薩會〉(大正十一.五三○頁上至中)
【註九】《大方廣佛華嚴經》卷26〈十迴向品第二十五之四〉(大正十.一四三頁下至一四四頁上)
【註十】《撰集百緣經》卷2〈報應受供養品第二.如願臨當刑戮求佛出家緣〉原文作:「佛在舍衛國祇樹給孤獨園。時彼城中,有一愚人,名曰如願,好喜殺生、偷盜、邪婬。為人糾告,王敕收捕,繫縛送市,順行唱令,送至殺處,規欲刑戮。值見世尊,作禮歸躬,具說罪狀:今當就死,命在不久,唯願世尊,大慈憐愍,為我白王,聽使出家,死不復恨。爾時如來即便然可,告阿難曰:汝可往語波斯匿王,云吾今日從王乞索此一罪人,用為出家。是時阿難受佛教敕,尋即往到,語波斯匿王:今日世尊從王乞索此一罪人,用為出家。王聞佛語,敕放罪人,送與世尊,度令出家。精懃修習,未久之間,得阿羅漢果。時諸比丘,見是如願臨死得脫,出家未久,復獲道果,歎未曾有。」(大正四.二一二頁中)
【註十一】《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118〈業蘊第四中害生納息第三之一〉(大正二七.六一七頁下)
【註十二】《瑜伽師地論》卷9〈本地分中有尋有伺等三地之六〉 (大正三○.三一九頁下)
【註十三】《阿毘達磨俱舍論》卷15〈分別業品第四之一〉(大正二九.七八頁下)
【註十四】《佛說立世阿毘曇論》卷8〈地獄品第二十三〉(大正三二.二○八頁下)
【註十五】《福蓋正行所集經》卷12(大正三二.七四三頁下至七四四頁上)
【註十六】《大莊嚴論經》卷8(大正四.二九八頁中至下)
【註十七】《辟支佛因緣論》卷1〈波羅奈國王悟辟支佛緣〉(大正三二.四七四頁上)
【註十八】《大莊嚴論經》卷2 ( 大正四.二六四頁中)
【註十九】《大智度論》卷1〈初序品中緣起義釋論第一〉(大正二五.六一頁上)
【註二十】《大法炬陀羅尼經》卷10〈六度品第二十四之一〉(大正二一.七○六頁中下)
【註二十一】《菩薩善戒經》卷9〈畢竟地攝取品第二〉(大正三○.一○○七頁下)
【註二十二】《大方廣佛華嚴經》卷72〈入法界品第三十九之十三〉(大正十.三九四頁下)
【註二十三】《大方廣佛華嚴經》卷25〈十迴向品第二十五之三〉(大正十.一三五頁中)
【註二十四】《增壹阿含經》卷48〈禮三寶品第五十〉(大正二.八一○頁上)
【註二十五】《長阿含經》卷6〈轉輪聖王修行經〉:「時王念言:『先為賊者,吾見貧窮,給其財寶,謂當止息。而餘人聞,轉更相效,盜賊日滋,如是無已。我今寧可杻械其人,令於街巷,然後載之出城,刑於曠野,以誡後人耶。』時王即敕左右,使收繫之,聲鼓唱令,遍諸街巷。訖已,載之出城,刑於曠野。國人盡知彼為賊者,王所收繫,令於街巷,刑之曠野。時人展轉自相謂言:『我等設為賊者,亦當如是,與彼無異。』於是,國人為自防護,遂造兵杖、刀劍、弓矢,迭相殘害,攻劫掠奪。自此王來,始有貧窮;有貧窮已,始有劫盜;有劫盜已,始有兵杖;有兵杖已,始有殺害;有殺害已,則顏色憔悴,壽命短促。」(大正一.四○頁下)
【註二十六】《阿毘達磨俱舍論》卷12〈分別世品〉:「後時有王貪吝財物,不能均給國土人民,故貧匱人多行賊事。王為禁止,行輕重罰,為殺害業,始於此時。時有罪人,心怖刑罰,覆藏其過,異想發言,虛誑語生,此時為首。……從諸有情起虛誑語,諸惡業道,後後轉增,故此洲人壽量漸減。」(大正二九.六五頁下)
【註二十七】《阿毘達磨俱舍論》卷12〈分別世品〉(大正二九.六六頁上)
【註二十八】轉引自日本.團藤重光著,林辰彥譯《死刑廢止論》,台北,商鼎文化出版社,一九九七年六月第一版第一刷,一五三頁。
【註二十九】湯用彤《漢魏兩晉南北朝佛教史》,台北,彌勒出版社《現代佛學大系27》,一九八二年重印初版,四七五頁。
【註三十】宋.朱熹,《孟子集註.離婁篇》,見《語譯廣解四書讀本.孟子》,台北,啟明書局出版,不著年月版次,一六○頁。
【註三十一】唐.吳競撰,〈論刑法第三十一〉,《貞觀政要》,台北,宏業書局,一九九九年五月再版,三七三頁。
【註三十二】宋.歐陽修、宋祁,〈志第四十六.刑法〉,《新唐書》卷56,臺北,鼎文書局,一九九八年十月九版,一四○七頁。
【註三十三】團藤重光著,林辰彥譯《死刑廢止論》,台北,商鼎文化出版社,一九九七年六月第一版第一刷,一五○頁。
【註三十四】林照真,〈達賴喇嘛訪問記(一):達賴喇嘛政教合一的傳統應該結束〉,《最後的達賴嘛》,台北,時報文化出版,二○○○年十一月,二七八頁。
【註三十五】舒曼(Robert Thurman)著,李元春譯,〈基於開悟原則的實際政綱及其概念〉:「我們要求廢除死刑,決心在我們追求文明的社會裡,讓死刑絕跡。我們也希望廢除終身監禁的無期徒刑,除非在判刑的同時,政府能針對犯人的個別案例,提出一套完整的教化計劃,並且付諸實行,以協助犯人改進。監獄應該是教育的最後一道防線,它應該和教育體系的資源相通,才是符合人道的作法。」見《內在革命:生命,自由,與真正幸福的追求》(Inner Revolution: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Real Happiness),台北,遠流出版公司,二○○○年十二月初版二刷,二九八至二九九頁。
HRF/75/03 Embargoed for 23 April 2003
JAPAN is one of only two industrialized democracies that use the death penalty Currently, there are 57 people on death row waiting to be executed, and approximately an additional 50 inmates whose death sentences are still under appeal. Japan’s death penalty practice has been called “inconsistent with the [ICCPR]” by the UN Human Right Committee, “a violation of the most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by the Council of Europe, and tantamount to torture and cruel punishment by numerous independent observers.
Japan’s death penalty practice is cloaked in secrecy, and administered under antiquated, unreformed laws leaving near-absolute discretion in the hands of judges and the Justice Minister to decide who is sentenced to death and who among the sentenced are executed. This practice leaves little doubt about the practice’s arbitrariness, and little confidence in it as a measure of justice.
Although the Japanese Penal Code provides capital punishment for 17 offences, it does not offer any criteria to guide the judge in deciding what punishment to impose. For instance, the penalty for homicide could be execution, life imprisonment, or a prison term of not less than three years, which may even be suspended. Thus, luck or potentially discriminatory factors can determine what kind of punishment the defendant will receive.
At trial, statements taken at the investigation stage are given considerable weight compared with in-court testimony. Reliance on pre-trial confessions has led to many claims of coercion and false conviction. Shizuka Kamei, head of the Diet (Parliament) Member’s League for the Abol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has said, “I used to be part of the police and I know that, although it’s deplorable, there is such a thing as a false charge.” The Washington Post reported in 2001 that a former Supreme Court Justice, Shigemitsu Dando, concluded that “[t]here is a high possibility that some [death row prisoners] were executed in spite of being innocent. I am afraid that the total number of such cases in the past has not been small.”
In fact, between 1983 and 1990, five inmates were declared falsely convicted and released. The acquittals were an extraordinary admission of prosecutorial fault - not seen since - considering 99.8 percent of those charged by police are convicted, and appeals courts rarely overturn lower courts. “There are probably more cases like that” currently on death row, former Minister of Justice Hideo Usui acknowledged according to The Washington Post.
Four of the death row inmates that were found innocent on retrial had been tortured during interrogations in order to produce confessions. It took 28 to 34 years before they were found innocent. In 1998, the Human Rights Committee expressed its deep concern that a “large number of the convictions in criminal trials are based on confessions” that may be “extracted under duress.” The Committee strongly recommended that the interrogation of the suspect be “strictly monitored and recorded by electronic means.”
The Japanese government has yet to fulfil these recommendations.
Once a death sentence is meted out, the Minister of Justice has broad and uncontrolled discretion to issue a death warrant. Article 475 of the Japanese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indicates that the death penalty is to be executed upon an order from the Minister of Justice that shall be issued within 6 months of the prisoner’s final appeal. But, in practice, the Justice Minister’s discretion when and whether to issue an order appears absolute, and is exercised without public justification.
The Justice Ministry gives no explanation for the choice of inmates selected for execution. Thus, this process appears to be entirely arbitrary - and sometimes appears politically motivated. In 1997, during the sentencing phase of a high profile juvenile murder trial, a death row inmate who had committed his first of several murders as a juvenile was executed in what some commentators have said was an attempt to demonstrate the possibility for harsh punishment for juveniles. Under the current system, a convict can obtain a pardon or leniency if the Cabinet approves the application following a screening process at the National Offenders Rehabilitation Commission, a Justice Ministry panel. But in practice, reduced sentences or pardons have rarely been granted since WWII, in part because convicts must confess and express remorse to a crime they may deny having committed. No pardon has been granted since 1976.
While awaiting execution the death row prisoner is subjected to treatment that constitutes torture and cruel punishment.
The Government indicates that these restrictions are necessary to ensure the inmates mental stability; however, it tests the bounds of credulity to suggest that these depths of deprivation could enhance mental stability. Are we to believe that in Japan contact with friends and family diminishes one’s mental health? Rather than enhance the prisoner’s mental state, this cruel treatment leads to a well-documented, severe depression known as ‘death row phenomenon.’ As Sayoko Kikuchi, head of the Japanese abolitionist group Rescue! has said: “It’s inhumane. They go through torture every day.”
The life of the death row inmate is totally dominated by the uncertainty of whether and when his or her execution will be carried out. Typically it takes 5-7 years between the death sentence and execution, but nearly 20 inmates have been on death row for more than a decade, and in some cases much longer. Article 32 of the Japanese Penal Code provides for a 30 year period of limitation for the execu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but Japanese courts have interpreted the “execution” of a death penalty to begin at the time of execution of the judgment, therefore prisoners have languished on death row for more than 30 years. Tsuneki Tomiyama, the oldest man on death row at age 85, has been on death row for 26 years, his sentence was finalised in 1976. Sadamichi Hirasawa died in 1987 at age 95 while awaiting execution after 32 years on death row. Yukio Saito, put on death row death row at age 24, was acquitted on re-appeal in 1984 when he was 53. The death penalty is carried out against the elderly (15 people executed since 1993 have been over age 60; currently there are at least 16 death row inmates over age 60), against those with mental illness, and those still appealing their cases.
Executions are carried out in the morning at one of seven detention centres (distinct from prisons) in Japan. Generally, the inmate is not notified until a few hours before the execution. No notice is given to the inmate’s lawyer or family until after the fact. The inmate is blindfolded and taken from his cell. In the execution room, the noose is secured and the inmate’s knees are tied. A veteran prison officer has said, “The idea is to have a clean death. They aren’t supposed to struggle and flop around.” At most prisons, a separate room contains three to five buttons. On command, prison officers each push one button, one of which releases a trapdoor that drops the condemned convict about 10 feet to his death. There are no public witnesses.
Executions are shrouded in secrecy that seems aimed at minimising public scrutiny. Families and lawyers are never told of the decision beforehand, but are later told that the prison “departed with the prisoner.” Japan carries out executions during periods when the Diet is not in session so that public debates are minimised. Executions are only announced after the fact, and even then the prisoner’s name is not publicly released out of consideration for “the feelings of the criminal who gets the death penalty.” The Human Rights Committee stated in 1998 that the failure to give notice of the decision to execute is incompatible with ICCPR articles 2, 7, 10. Yet, Japan continues to flaunt its treaty obligations.
In its communications with the Committee, the government justifies the practice of capital punishment on the seemingly strong public support it has in Japanese society; however, as the Japan Federation of Bar Associations has argued, the public is largely uninformed of the practice because of the secrecy that shrouds it, and as the Human Rights Committee has stressed in its communication with Japan, “human rights standards are not determined by popularity polls.” Indeed, as the Japanese representative to the Human Rights Committee said in 1988, “the implementation of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is] hampered in Japan by a number of deeply-rooted prejudices….” (emphasis added) Government policies that provide a cloak of secrecy to death penalty practices seem aimed at ensuring that the public will continue to rely on these prejudices. Advocates for abol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were bolstered by the Council of Europe’s First World Congress against the Death Penalty in Strasbourg (June 2001). Following the meeting, the Council passed Resolution 1253 calling upon Japan to declare an immediate moratorium on executions and to take necessary steps to abolish the death penalty by 1 January 2003 or risk losing its Observer Status at the Council of Europe. The Council of Europe views “the death penalty as a violation of the most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such as the right to life and the right to be protected against torture and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This pressure may be having some effect. In November 2002, the Abolition of Death Penalty Diet Members League issued a report which outlined two draft bills due to be submitted to the current Diet session. One is an amendment to criminal code provisions to change the period to apply for parole; the other is a draft bill to establish a cabinet committee to deal with death penalty issues. Also in November 2002, the Japanese Bar Association submitted recommendations to the Diet because of their concern that innocent people were being put to death and the realisation that the death penalty has little or no deterrent value. The Bar Association has called for a moratorium on executions, a public debate on the issue of the death penalty, and public disclosure on all information related to the death penalty.
In the past, the Human Rights Committee’s dialogue with Japan has been “a somewhat formal exercise,” in which “none of the Committee’s recommendations” concerning, inter alia, “the death penalty have been implemented.” In the coming year, Japan will submit its 5th periodic report under ICCPR Article 40. It is hoped that Japan will evidence a greater capacity to adapt the “deeply-rooted prejudices and practices” of its antiquated, feudalistic penal system to bring it into compliance with Japan’s obligations under the ICCPR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HUMAN RIGHTS FEATURES
(Voice of the Asia-Pacific Human Rights Network)
(A joint initiative of SAHRDC and HRDC)
*Human Rights Features is an independent, objective and analytical attempt to look comprehensively at issues behind the headlines from a human rights perspective
2002.2
黃文雄
立即廢止唯一死刑應該祇是全面廢止死刑的重要一步,也是檢驗現任政府逐步廢止死刑承諾的一個重要指標。
「為什麼要廢止死刑?」是我們應該面對的第一個問題。和死刑相關的問題極為複雜,不妨從一個外圍的實例思考起。
死刑議題問題重重
在主要民主國家裡,美國、日本和印度是還沒有廢止死刑的三大例外,而美國死刑執行的人數尤其眾多,往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剛果之類的國家同屬全球前三名。這些被處死的人裡有多少是冤枉的呢?這個問題不容易回答,但是有幾個數字卻讓人毛骨悚然,尤其應該讓台灣公民毛骨悚然。
從1976年到2000年,美國總共處決了642個人。在同一時期裡,卻有87位被判死刑在行刑前僥倖獲得平反,兩者之間是7比1。《經濟學人》雜誌的評論很貼切:如果每出7架飛機就掉1架,早該停飛了。
對事事以美國為模範和標準的中華民國而言,這個「7比1」帶給我們的良知不少不能規避的問題。譬如說:
美國素以講究正當司法程序出名,和美國相比,我國的司法體系在嚴謹上究竟有多大的落差?從這個落差出發思考,你猜我國發生冤案的機率有多大?
美國也以講究科學辦案出名。我國呢?根據李昌鈺博士的觀察,「目前台灣對證物管理非常輕忽,連證物室也沒有,平常物證都是隨便擺在警察機關,就連收到土製炸彈也一樣,而且我國的刑事鑑識系統迄未獲得國際保證(去年9月3日午時)。在這種狀況下,我國的死刑冤案因為證據而獲平反的機率,又有多高?
還有,針對死刑問題,美國在先進國家一向以「不信邪」出名,但是在上述的統計和相關問題曝露後,伊利諾州長萊恩馬上停止所有死刑的執行,以檢討該州的司法體系,也有參議員提出全國暫停的法案;媒體的關注更不用說了。我國呢?在把死刑當一回事這點上,我國也是問題重重。
攸關生命基本尊嚴\r
死刑問題在先進國家至少已經辯論了200年,華人社會卻始終還不曾嚴肅面對死刑問題過。在死刑廢止前,英國法官宣判死刑時,有個莊重的儀式:一位法庭人員必須先把一塊黑布覆蓋在他頭上。我們華人相應的儀式卻似乎是縣太爺威風凜凜的令籤一擲,喝聲「給我拖出斬了」。這兩個刻板印象的對照,述說著一個深層的歷史文化差異。
第二,我國有關死刑的知識和資訊極端缺乏。例如處死究竟祇是懲罰了那分秒間雙眼一閉的人?還是更懲罰了死者的親友子孫的「連坐法」?連問題都少有人問。
很少人知道有個聯合國所領導的死刑運動,遑論在國際比較中的我國相對位置。又譬如說,我國唯一由政府委任的死刑研究(結論是死刑在我國並無嚇阻犯罪效果),又有幾個政府、媒體中人和法律人知道?歷年來民調中高達七、八成的反對廢止死刑者,是這種知識資訊極端貧乏下的產物。
第三,在前兩個條件下,現代政府承諾3年內逐步廢止死刑,應該給它勇氣獎。但「民意」如此,在我們這個還沒成熟的民主國家,會不會有,以及如何克服出於政治動機的民粹式反對力量,對我國政界、媒體和法律界精英的文明程度是一個嚴峻的考驗。又如2月底將來台訪問的死刑專家P.HODGKINSON說的:「全球至今還沒有一個國家是因為過半民意贊成才廢止死刑的先例;已廢止的各國都是由精英領導而非追隨民意完成的。」
在上述的條件下,繼「懲治盜匪條例」之廢除,進一步廢止唯一死刑,讓法官有權量的空間,不失為摸著石頭過河的另一步。但我還是忍不住想建議一個替代方案:學學美國的伊利諾州,立即下令停止死刑的執行。這樣做爭議性也許會高一些,但是你不認為我們的社會已經到不能再迴避死刑問題的時候了嗎?死刑問題關係對生命最基本的尊重,因此它的廢除與否,還將影響其他生活領域。譬如說,台灣雖然不窮,此地因交通事故發生的死亡率也是名列全球前茅的。
應該是面對的時候了。
~原文刊載《新新聞》周報779、780 期~
2001.06.07
根據國際特赦組織德國分會最新出爐的死刑人數年度報告,中共再度以一千名死刑人數遙遙領先其他各國,高居榜首,隨後分別是沙烏地阿拉伯(123人)、美國(85人)、伊朗(75人)、伊拉克(49人)等國,台灣(17人)名列第九,她的前一名是新加坡(21人)。分會秘書長芭芭拉‧洛荷碧勒(Barbara Lochbihler)女士表示,發表的數字都是保守估計,實際上應該不只這些,因為還有許多私下動用的極刑處決並不在統計中,顯示全球人權迫害狀況並未獲得改善。因此她呼籲全球正視這個問題,尤其企業界更應該負起責任,以經濟制裁方式,對當地政府施壓。
由於沙烏地阿拉伯動輒不經審判處決人犯,去年三月,國際特赦組織曾經組團前往該國,沙烏地阿拉伯政府不僅毫無改善意願,甚至拒絕特赦組織入境。因此,國際特赦組織德國分會要求施洛德趁六月初沙國政府代表訪德時,針對這個議題提出討論。洛荷碧勒女士並指責德國政府至今尚未譴責俄羅斯攻打車臣一事,可見在改善人權迫害方面毫無誠意。
「歐洲廢除死刑聯盟」(ECADP, European Coalition to Abolish the Death Penalty)成立於 1999 年八月,目前共有德、法、英、荷、
奧、比、丹麥、挪威、瑞士、義大利、愛爾蘭等十二個會員國,總部設在德國,成立以來,與聯合國人權促進委員會密切合作,共同致力維護人權尊嚴,推動世界各國廢除死刑。在此之前,自七0年代起,紐約聯合國秘書處,每年提出廢除死刑呼籲,1999 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在日內瓦以多數贊成,表決通過提議,積極推動全球廢除死刑行。
根據聯合國祕書長安南的報告顯示,截至 1998 年底,已經有 65 個國家廢除這項極刑,87 個國家仍然執行死刑,42 個國家法律規定有死刑,但十幾年來一直備而不用。
「歐洲廢除死刑聯盟」主席,同時也是該組織創始人之一,派特拉利希特(Petra Richter)女士,對於目前國內倍受爭論的廢除死刑議題,表示樂見其成,雖尚未立法,但已跨出第一步,她稱許這是台灣尊重人權、高度自由、民主化的具體象徵,以下是利希特女士接受訪談的紀錄:
問:德國什麼時候就不再執行死刑?
答:二次大戰後,1949 年重新修訂法律的時候,德國就把廢除死刑這一條加進進去,在歐洲各國中算是相當早,例如法國一直到十幾年前還有死刑制度。當然,這和納粹政權有關,經歷這場殘殺猶太人的噩夢,為了防止歷史重演,再加上,極權統治下,人們對於生命、自由、言論沒有保障深痛惡絕,所以,當時完全沒有阻力,很快立法通過。
問:參加這個聯盟的會員都是沒有死刑制度的國家?
答:目前加盟的成員雖然只有十二個,但歐洲已經廢除死刑的國家,其實並不僅這些,可以說,整個西歐、中歐地區死刑幾乎已經絕跡。「歐洲廢除死刑聯盟」成立時間不長,預計還會陸續增加。在廢除死刑這方面,歐盟各國立場相當一致,甚至,以此對迫切希望進入「歐盟」的國家,例如,向土耳其、東歐施壓,要求他們廢除死刑,列為參加「歐盟」主要條件之一。
問:台灣目前正討論廢除死刑的可行性,一方面想付諸行動,另方面又怕犯罪率因此提高,對此您有何看法?
答:台灣已經走到這一步,可見民主政治落實,人文素養相當高,這點連日本都做不到。基本上,即使是法律,也沒有剝奪任何人活下去的權利,尊重生命、顧慮人道是文明的象徵。一般人以為死刑可以嚇阻作姦犯科,實際上是錯誤的觀念,歹徒在作壞事時,通常是當下臨時起義,很少想到後果,會仔細考慮後果的智慧型罪犯,也預先周全準備預,不認為這種事會臨到他頭上,所以,死刑的存在對防止犯罪,並沒有太大意義,例如,「歐洲廢除死刑聯盟」這十二個成員國家,他們的社會治安因為沒有死刑,而比其他地方差嗎?或以美國為例,拿絕大多數執行死刑的地區和十二個沒有死刑的州相比,後者治安並不比前者差,加拿大的犯罪率甚至在廢止死刑之後反而下降,除此之外,最重要的一點,它可以避免誤判所帶來無可挽回的後果。
問:從「歐洲廢除死刑聯盟」所列出的工作目標項目,發現貴組織以美國、中共為主要對象,是否有特殊理由?
答:「歐洲廢除死刑聯盟」雖然總部在德國,實際上是「立足歐洲,放眼天下」,之所以將美國列為努力對象,是因為她是一個標榜民主、自由的國家,卻允許死刑存在,甚至連境內的外國人也無法倖免,這一點顯然非常不合情理。而中國大陸,人權紀錄不佳,每年被判死刑人數高居世界首位,其中不僅包括殺人、走私、販毒、人蛇、貪污等罪犯,有時候連偷車、偷牲口的賊也列屬在內,甚至未經家屬同意,就摘下死刑犯身上器官作移植之用,也時有所聞。不可否認,在這種非法治國家,我們的工作加倍艱鉅。
問:「歐洲廢除死刑聯盟」如何運作?
答:我們透過記者招待會、網路、電子郵件、出版品、辦活動、聯名上訴、國際法庭、定期發表死刑統計數字報告………等種種方法,喚起政府、人民尊重生命的意識觀念。同時,更具體的是,如果知道某個地方、某個國家、某個人被判死刑,之前以剛才提到的措施,設法採取緊急救援行動。藉此讓他們知道,歐洲各國不會坐視不管。
2000.05.27
蕭逸民整理
主持人:薛欽峰律師(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主委)
主講人:李茂生教授/『由社會學觀點談死刑廢除』引言稿 廖福特教授/『廢除死刑-進行中的國際共識』 引言稿\r
對談人:顧立雄律師\r
邱晃泉律師\r
來賓發言:李念祖教授、陳志祥法官
薛欽峰:
這次研討會是由台北律師公會人權保護委員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及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合辦。由於死刑的議題在台灣己經很久沒有充分被討論過,所以在好個月前就開始要構想要舉辦這二場的座談會,因此,和陳水扁總統的演講沒有關係。事實上,今天來參與的人數己經超過我的預期,我認為在台灣關心死刑的人恐怕是非常的少。記得去年十月份,葉金鳳部長簽准八個死刑犯的槍決,TVBS作了一個民調,在台灣有高達百分之九十的民眾是贊成死刑的,贊成廢除死刑的比例可能還不到百分之五,其他是還有疑慮的人。所以,在台灣要討論死刑的問題是要有相當的理性。
今天就請到好幾個理性的代表,我先介紹邀請的來賓,由右手邊起是邱晃泉律師,在座各位應該都認識-台灣人權協會的前會長,對人權的議題事實上是相當關心的,再來是李茂生教授,相信大家也是非常熟悉,教授是台大法律系在刑法方面有獨到創見的一位,我看了一下他今天寫的文章,也是深具啟發性。再過來這位是廖福特教授,教授剛從英國牛津大學回來,在台灣恐怕是少數專門研究國際人權法律的學者,他今天寫的有關於死刑在國際人權條約上的問題,及世界潮流上的問題,我想是能夠給我們一個非常新的看法,過去不論是贊成死刑或廢除死刑所引據的國際上的死刑國家或公約恐怕也不是很詳盡,但今天教授的文章是非常詳盡。再來就是顧立雄律師,顧律師是代表台北律師公會刑事法委員會,但他本身也是民間司改會的執行委員,其對人權的議題也非常有自己的看法,相信今天的討論會非常的充分有趣。
接下來我先跟大家報告今天的整個流程,第一個半小時由李茂生教授來談他的這篇文章。我記得李教授本來跟我說由社會學的觀點來談死刑,那這篇文章的題目來看是相關的。第二個半小時由廖教授從國際人權的觀點來看死刑,教授的題目是廢除死刑-進行中的國際共識,相當程度以國際觀點來看這個問題。會中我們會有二十分鐘的休息,並在會場外面供應點心。接下來的半個小時請邱晃泉律師和顧立雄律師來提問或發表看法。最後是最重要的討論,因為廢除死刑的問題是非常須要相當程度的溝通和討論才能夠形成共識,所以我們留了一個小時給各位,希望大家也可以發表灼見。
現在在台灣討論死刑的問題,我想是非常重要的,因為最近我從法務部的網站上查資料,八十六年台灣執行死刑的人數有八十三人、八十七年則是三十四人、去年則有二十四人。光從這些數字來看大家可能沒有什麼感覺,但是待會兒從兩位教授的說明可以發現,我自己也稍微查了一下,恐怕從死刑執行的人口比率,除去不經審判的情況以外,按統計數字直接換算的話,台灣恐怕會超過中共,排名世界首位。此外,大家認為台灣的治安很亂,我也查了一下,在台灣每十萬人中涉及殺人、擄人勒贖,反正是侵害到人命所謂的重大案件,比例是2.5人,這樣的比例跟英國是差不多,而比德國和法國低,日本則是每十萬人是1人,是最低的,美國是10人,比台灣多了三至四倍。所以大家認為台灣的治安情況很亂,到底有沒有那麼亂?為什麼由客觀的數據來看是沒有大家想像中的亂,可是死刑執行率可以排名到世界的前幾名,我想這是台灣司法的異數。在此,我想就不耽誤大家的時間,現在就先請李教授開始。
李茂生:
主持人、各位來賓好。我這篇東西是花了兩個晚上寫出來的,其實某種程度是很亂的一個東西。所以,在這裡我們就不去REVIEW一些簡單的問題,其實這種東西你打開所謂刑事政策的教科書,不管是國內、國外,是一定會討論到死刑,那討論到死刑時通常是二至三頁就結東,那二至三頁結束法則是以意見有相反,可分成先成三條線一個是廢止,一個是贊成保存,繼續執行,第三個我們還是繼續保存死刑,只是減少死刑的判決書或執行死刑的可能性,甚至達到零執行。就一般法律人通常會主張第三種,因為法律人通常是比較保守的,除非宗教家,法律人會認為迫於現實,而且說實在話,法律於某種程度上是維持社會安定的一個東西,如果說社會會認為不安定,法律人通常會不敢斷然就主張要廢除死刑。
但是你若用替代刑的方式,或者嚴格執行這種減少的方式,用這種方法到底能不能在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後死刑就會慢慢廢除,其實這之間沒有必然的關係。我們講簡單一點,像說替代刑的方式,德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用不能假釋終身拘禁來替代,結果這種終身拘禁,大家都知道自由刑其實看起來好像比死刑緩和,其實不然。自由刑裡面包含有身體刑,生命刑,家族刑,財產刑,所有的刑罰都集中在上面。反而是一個最不確定的,最偶然的一種刑罰,那裡面會發生什麼事情誰都不會知道,我們用這種不能假釋的自由刑來取代死刑,其實有時候會比死刑更殘酷。講簡單一點,倒不如一下子就把他做掉,還比較人道。所以說德國後來也發現這種問題,而在一九八三年的時候,就把這種的替代刑,開了一個假釋之門,開了假釋之門後,他跟一般的自由刑是一模一樣。所以以這種方式來看的話,從二次世界大戰至一九八三年,花了將近三,四十年左右的時間,終於理解到說所謂的替代刑或者是以嚴格的程序減少死刑執行,根本是說不通的一個東西,。
當然我們法律人在這種問題上,是有立場的;像我在學校作教授的人,如果我公然說我贊成死刑的話,那可能第二天,我走在路上每個人都會指指點點。所以不管我內心怎麼想,我一定要反對死刑。不過,我想說反對死刑,我又覺得說死刑應該要執行,那就來一個替代刑好了,雖然這個替代刑比死刑更嚴酷對不對。然後我們再主張減少執行但減少執行也有很多例外對不對,那是為了真的社會認為要殺的時候,那你看,我的主張裡面,還是有點例外,可以順應民情。其實我覺得的說,替代刑或者嚴格減少死刑執行的這種做法,其實某種程度上根本是沽名釣譽的行為。基本上我把它視為是死刑存續論的一種。
我們法律人最喜歡做的東西,講起來是要廢,其實心裡面明白是廢不掉。既然這樣,就拋開所有的假面具,到底要不要贊成,到最後面能不能廢除死刑。大家都說我贊成廢除死刑,可是可能沒有辦法廢除死刑,最主要是因為只有少數人主張,大部分的人認為不能廢除死刑。如果這是一個現實,那為什麼我們不進一步分析,為什麼那麼多人要主張死刑,理由在什麼地方?
我們可以看到一個很妙的東西,不管我們以存續論還是廢止論,一般來講,從宗教的,道德的,人道,法律,特別是從憲法,司法,刑罰論,教育論,應報刑論等等的觀點,每一個廢止論的論點都會有一個存續論的論點跟它對抗,而且我們只能說那是一種選擇性的問題。當然也有人是存續論選幾點,廢除論也選幾點,不過基本上這是頭腦不清楚的人。這種兩邊對壘的情形到最後不管是贊成或者廢除,二者都會說那我們看民調如何?但是民調這種東西,到最後面,會出現很奇妙的一件事。如果民論不利廢止論的人說,那既然大家不想廢除死刑,那我們就搞一個廢除死刑的運動,慢慢的啟蒙人民,啟蒙一陣子後人民就會被我們啟蒙,讓他們覺得跟我們走比較好,那最後面我們就可以廢除死刑。不過,贊成死刑存續的人,除了是很極端的人外,他們都肯認一件事,他們說再過二三十年,我們慢慢等,我們也要啟蒙。因此,到最後我們會發覺說,不管是主張死刑廢止或是死刑存續的人,他們會歸結到一點,就是人民須要啟蒙。這是很妙的一件事喔!人民須要啟蒙。
我們舉一個菲律賓的故事,菲律賓馬可士,你也知道說跟我國的政治人物是很像的一個人,只是說他運氣比較不好一點,我們這邊可能只是被潑潑紅墨水而已,馬可士就比較可憐,被趕到國外。那時候的馬可士做了很多很不應該做的事,讓國家掌握到殺人的權利,而且是合法的權利。於是乎,他除了劫機等等重大犯罪問題外,有關於政治方面,對於政治反對者,他也把他科處死刑,但他並不是真正執行死刑,他只是科處死刑而已。縱然是這樣子,人民就把所有的政治議題,跟他贊成死刑的論點結合在一起,到馬可士下台的時候,菲律賓政府愛奎諾夫人,他就利用很快的速度得到全民一致的見解說,我們菲律賓要廢除死刑。因此,一九八九年第二議定書,死刑廢除公約,雖然簽署時總共只有二三十個國家,但其中菲律賓也在贊成的國家之一。但很妙的是,一九八七年二月菲律賓修憲廢除死刑,到一九八九年只有二三年時間,但菲律賓卻僅簽署但沒有同意。更很妙的是,一九八九之後幾年的時間,整個政局開始混亂,加上軍方的支持一九九三年二月的時候又恢復了死刑。而且對於這件事他們宣稱是為了在2000年的時候能成為新興工業國,而藉著死刑的執行,向海外宣布他們的治安己經恢復,希望外資能夠進來。為了這種政經的理由,他們恢復了死刑,而且科處的第一個死刑的時候,因為他們那個死刑執行的法律規定說是以前是用電椅,那電椅被雷打壞,不能使用,所以用瓦斯室,結果死刑判決書下來,瓦斯室還沒蓋好,只好等到二年還是三年以後才執行,可見他們恢復的倉促。至於菲律賓是不是經由這種死刑儀式而走向新興國家,使政局開始穩定,使經濟開始發達,我不知道。但不要講說誰對不對這種問題,菲律賓的事情證明了一個很妙的事,那就是民意是飄搖不定的,一,而我們竟然讓那麼重大的政策掛在飄搖不定上面。
不過,既然我們是民主國家,我們以民意為依歸,我們是不是應該跟民眾講死刑國家是用什麼弄,-就是以二十元來殺一個人。對不對,死刑辦法講得很清楚,站在背後二公尺,畫一個圈圈,然後前面開一個大洞,讓他流血二十分鐘後死掉。所以我們死刑不是一槍斃命,我們是讓他流血二十分鐘後才死掉,至於為何前面要挖一個大沙坑,因為我們要連續殺人。像陳進興那種是殺得很漂亮,眼晴沒有突起來,眼角膜還可以用,這是少見,全國的死刑執行人具有這種專業,射得很準,其實己經沒有幾個人了,那都是國寶級的人物。我們可把殘忍的鏡頭全部公布出來,然後再問民眾,還要不要執行死刑但問題是,如果這樣作廢除論者是不是也在操縱民意,,那又憑什麼講說,贊成死刑的人就是不道德,主張廢除死刑的人就是道德,所以這樣選擇其實不應該。
但是,我覺得說,最重要的一件事,其實是給予國家殺人的權利,能控制國家不浮濫殺人嗎?什麼叫民主主義?民主主義絕對不是以民眾為歸依,而是以這個原理原則即控制國家的濫權,而且控制國家的濫權不是監察院,而是司法、法律。但是你看大法官會議說,唯一死刑絕對可以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但你看看第五十九條是「犯罪情狀顯可憫恕」你只要犯罪,情狀那有可以憫恕。,你用毒藥,刀子把人殺死,用針炙刺得像刺蝟把人刺死,都一樣是殺人,你那有所謂的情狀可以憫恕,這個意思是什麼呢?不過是大法官認為唯一死刑是很恐怖的一件事,所以第五十九條,讓你解釋。但又請問一下,我們的法官,有多少人真正去思考去第五十九條。這又回到問題的重心,人民是不是可以啟蒙,或者說司法官可不可以被啟蒙。基於社會契約論,情況會有二種,第一種是大家都非常有理性坐下來談,不要用死刑,尊重生命,但這是不可能的一件事。所以說立一個法最主要的目的,是要讓生存在這個社會裡面的人,沒有機會去使用最後的暴力,或者是沒有執行最後暴力的可能性。所以在法律裡面不要有死刑,縱然有死刑也要想盡辦法讓法官不去判死刑。可惜的一件事,我們的法官,可不可能不要判死刑,我覺得很難。
因為當我們看到一個人,而想把他排除出去,如果排除出去這種殘酷的作法,是我們自己本身去做,那我們會不敢。但如果在設計上有二個人,一個是用筆殺人,但是不用扣板機;第二個扣板機,但是他可以說人不是他決定要殺的,這樣雙方就可以相互推卸責任。例如中古世紀的劊子手,大家認為,他們是替大家實現最後暴力,滿足我們心中殘酷的人,可是,因為你做這種事情社會地位低,所以我給你很高的補償,把所有動物死後剝皮的工作都讓你做。因為那時候紡織不發達,毛皮是很非常重要的,值錢的東西,所以就利用這個利益來補償劊子手。這種想法移到我們現在來看看,法官地位多高,執行死刑者執行一個死刑就有一個津貼。我們也讓最後執行我們心中想要去做的那種最後的暴力,分成二部分,法官他感覺不到殺人,執行者可把責任推給法官,這和中古時期也沒什麼分別。
所以我們不用再戴著假面具,我們把判過十個死刑且已執行的法官名字公布出來,如果夠狠的話,父母,配偶,子女等等全部列出來,既然八七成民眾贊成死刑,這些法官當然會是英雄!光榮嗎?你看看這些法官願不願意公布,你一公布,他馬上告你毀損名譽,因為名譽被污辱到了,很奇妙!那麼光榮的事,大家都贊成的事,既然會感覺名譽受損。若我們把這些事全部公布開來,問題就在這裡,我們國家考試什麼考過死刑的意義,補習班有沒有教,學校裡面很多老師主張死刑要廢止,我們作學問的人也說要廢止。不過不多講,只會接下來講下一章共同正犯,因為考試會考。我們大學教育,補習班教育,司訓所,有沒有帶法官去看死刑執行,你帶他去看。我還有更狠的一招,殺過十人,寫過十個死刑判決的法官用抽籤的方式,讓他去執行。那麼我們會感覺一件事,可能法官開始不再判死刑,如果法官不判死刑,我們下一步就可以考慮,是不是能夠在法律裡面把死刑去除。因為死刑這種東西,就根本來講,是一種替罪羔羊。
什麼是替罪羔羊呢?就一件事不找一個人負責的話到最後責任可能由大家來擔,所以我們一定會透過很妙的方式,找個人來負責。比如真實發見主義,拜託,我們法律實體的真實發見主義,理論上檢察官為被告利與不利都要偵查,雖然還有人在說檢察官是舉世最公正,最客觀的官署,但想想看,我們真的能夠發見真實嗎?半年前的今天的這個時候,我發生什麼事,我知道嗎?蘇建和的案子就很明顯的讓我們知道,如果我們只是一直追求我們像神一樣能夠發見真實的話,那麼這個人就會變得很狂妄。如果我們找到一個人用實體真實發見,無罪推定大家心裡明白其實是有罪推定,用這種方式把責任全部歸諸於他。這叫個人責任論,個人主義,所有事情都由他來負,那我們只要把他殺,死我們大家的罪全部都會被洗清,這叫替罪羔羊。
我們的法律是不是在搞替罪羔羊。,可以從在什麼的情況下才判死刑來看看犯罪情節重大等等全部都有列,只有一項沒有列,那就是社會環境對一個人的影響。因為列上這項,這個殺人或犯罪到底怎樣被造成的,可能每個人都有責任,我們所穿的衣服,吹的冷氣等等可能都是犯罪原因,我們必須把這項去除,才可以有替罪羔羊的存在。
但是當我們知道這個羔羊沒有替罪功能的時候,當我們知道每個人在顯微鏡下都可以看到自己的手上沾滿血腥,或許我們就可以廢除死刑。可是廢除死刑絕對不是一個啟蒙的運動,而是把骯髒死刑攤開來談,你不是去對全部的民眾講說,很骯髒,不要再做了,這樣沒用。我們的對象是二千人-二千個法官。只要改變這二千人的想法,死刑就廢止不存在了。我們要能夠讓這二千人寫不出死刑二個字,這就是我們的道德責任。
薛欽峰:
李教授談得很有趣且深具啟蒙,如果談死刑問題都能像李教授一樣,想台灣死刑的廢止支持率,顯然會提高,比較容易操縱愚民。剛剛李教授提到法官的問題,在座有位陳法官,我想他是主張廢除死刑,待會他可以提出來法官對這方面態度的問題。但李教授忽略了一點,其實在台灣,所有以人權保障為職志的律師,也大都支持死刑,我想很多職前教育的問題,尤其包括律師界,應該好好思考這個問題,現在先請廖教授由國際人權的觀點來談死刑的問題。
廖福特:
大家好,剛才李教授說只要二千人支持廢除死刑,那大概就可以廢除死刑了,而我談的面向是說,只要有一百九十六個國家願意廢除死刑的話,那死刑就可以廢除。所以,我想照李教授的推論,那我們必須二千人乘一九六須要那麼多去努力。
我們今天二人的在工作上有一些分配,李教授談比較高層次思考層次,我談的是比較低層次的技術層面上的問題。我想談從一個國際法上的概念來看,對於廢除死刑是怎麼樣去進行。我個人的副標題是說,贊成廢除死刑,既還沒有完成,可是也不是停下來,而是正在不斷的被推動;所以用副標說它是一個進行中國際共識,它慢慢要開始去形成的一個國際共識。我嘗試著了解在聯合國、歐洲(歐洲包括三個部分,歐洲理事會,歐盟,歐洲安全合作組織)、美洲的國家組織,這幾個國際的組織裡面,他們對這樣廢除死刑的概念到底是怎麼去形成的,他到底是有沒有那樣共識,那樣的共識的內涵是怎麼樣的,而共識形成過程是如何。我並沒有談到非洲,那是因為非洲的任何文件裡,並沒有去特別強調這樣一個廢除死刑的概念。
各位手上的報告,我首先提到說有關於聯合國的部分。聯合國的部分最主要的是一九四八年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其中第三條提到關於生命權的保障;而有關廢除死刑的部分,是第五條的規定,說任何人不能夠被施以酷刑或者殘忍,不人道的處罰。這個部分是人權宣言所涉及到的,但是在一九四八的年裡並沒有提所謂廢除死刑的概念,在聯合國的組織架構底下,須要等到一九七六年公民政治權利公約,才有部分提到廢除死刑。包括說它認為生命權應該要受到障,沒有一個人任意被剝奪生命;同時它要求在一個沒有廢除死刑的國家裡,死刑的的執行要適用最重的犯罪;也規定說被宣告死刑的可尋求赦免,而且不能夠對於十八歲以下之人處死刑,以及對於孕婦不該執死刑。但這樣的一個公民政治權利公約並沒有很明確說一定要廢除死刑,負責監督公民政治權利公約實施人權委員會認為在公民政治權利公約內的死刑執行,必須要符合具有公平的審判,且必須提供一個上訴救濟機會,才能夠達到公約最基本的要求。目前為止我所了解這個公約有一四四個會員國,也就是說,有這麼多國家開始傾向於對於死刑作初步限制。
我也提到,兒童權利公約規範認為,對於十八歲下以的人是不應該處死刑。目前為止,這個兒童權利公約在在全世界一九六個國家中,現在已經有一九一個國家己經批準了。也就是說,對於十八以下的人不處死刑的話,在國際上是一個非常非常確定的共識。
再過來我提到關於在聯合國的概念底下,直至一九八九年增訂了旨在廢除死刑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項任擇議定書,即是所謂的第二議定書。開始強調要求各個國家應該要廢除死刑,認為廢除死刑有助於人性尊嚴的提升,以及人權進步的發展,對生命權的更加保障。比較實際的規範內涵,最主要的是要求各個國家不能執行死刑,只能在批准或加入的時候提出對於在戰時可對在戰時犯下最嚴重軍事性罪行被判罪的人適用死刑的保留,之後都不可以再提出保留(第二條第一項)。。而第二議定書目前就我的了解,全世界一九六個國家,只有四二個國家批准。而且主要是位於歐洲與中南美的國家,其中並無回教國家,佛教國家僅有尼伯爾。雖然批准此一重要議定書的,只有四十幾個國家,但其他國家對於廢除死刑的實踐,有的並非利用批准國際公約的方式,而是在國內直接實踐,此部分留後再談。
再來是聯合國處罰國際犯罪的條約,此為對於刑事處罰的概念。對於盧安達及南斯拉夫,一九九八年簽訂的羅馬國際刑事法院規約,此公約雖尚未生效然而卻整理過去對於刑事處罰的規範。其所處罰者在於戰爭罪滅種罪違反人道以及侵略等國際上認為相當嚴重的犯罪,但其刑罰種類最重只包括監禁,包括三十年監禁與終身監禁,並無死刑。所以,其雖非直接要求廢除死刑的公約,卻表示聯合國的規範中處以刑罰並不包括死刑。另外仍有聯合國機構對於廢除死刑所為之努力,如聯合國大會於一九七零與一九七七年的決議裡,要求國家限制死刑適用的層面,同樣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亦提出呼籲。一九九八年更進一步要求聯合國秘書長應該於其報告內,提出關於世界上廢除死刑情況的報告。較重要者為促進及保護人權委員會提到,希望於千禧年各國能於不廢除死刑的情形下能暫時停止死刑的執行。
其他國際文件內,死刑廢除的推動下歐洲為一重要地區,歐洲條約部分重要的為一九五零年的歐洲人權公約,相同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只規定保障生命權,並未要求立即廢除死刑。但,一九八三年增定第六議定書,早於聯合國,主要要求在於戰時以外的平時,不能夠執行死刑,且各國對於此不得保留,批准時必須遵守此一規範。在歐洲的趨勢,有三十七國批准第六議定書,但當中只有二十七國簽訂聯合國第二議定書,這代表有些國家先批准歐洲條約。並且在歐盟由西歐推行至東歐時,以第六議定書當作東歐國家進入歐盟的前提要件,促使東歐國家加入廢除死刑的公約,被迫簽署或改變國內法。雖然歐盟與歐體傾向於經濟貿易層面的統合,條約上並未提到廢除死刑,但其將之置於第二層次,非以條約而是以前提要件,作為歐盟的外交與合作政策部分,其中包括各國的死刑廢除。以波蘭為例,其為加入歐盟即面對國內廢除死刑的壓力,必須被迫簽署第六議定書。另外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亦採區相同手法要求其他國家接受死刑廢除。美洲國家組織同樣以漸進模式,先簽訂人權公約,當中並未極力要求廢除死刑,而後在附加的議定書內要求。此基本概念與聯合國相近,但是三十五個會員國內只有七個批准議定書。
最後,國際特赦組織整理全世界一百九十六個國家中有七十國完全廢除死刑,十三個國家部分或平時廢除死刑,二十三國事實上廢除死刑。此統計數字中,令人覺得奇怪的是國際特赦組織的概念中,事實上超過半數國家廢除死刑,然而已批准與簽署公約的情況來說,事實上只有五十五國批准三個國際條約之一,其中有相當的落差。原因是許多國家先處理國內法的問題,再向外處理國際公約的問題,此模式造成此議題定位於進行中的國際共識,並未確認卻透過國際組織的呼籲有著相當大的動力。以上就是國際上對於死刑的處理概念,大概作為一個參考。謝謝大家。
薛欽峰:
謝謝廖教授,提供那麼多數據資料作為重要參考。這次研討會請來李教授與廖教授,事實上也還可以從國內憲法的角度來討論,接下來請到李念袓律師,他是律師公會的憲法委員,要對台灣關於死刑的大法官會議解釋一九三號二六四號四七六號發表看法。現在先休息一下,待會在請李律師,顧律師還有邱律師談談。
李念袓:
現在社會裡願意開槍的那個法官,也許不會絕跡,所以必須研究國內實務上死刑廢止論的學說沙漠。看看國內大法官解釋,其實並非死刑廢止論。就拿最新的四七六號解釋我覺得是相當糟糕的解釋,這是大法官第一次把憲法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寫進文內,而且說販賣煙毒的唯一死刑符合比例原則,但卻沒有說明理由。通篇只在說明煙毒有多可惡,並說死刑符合目的正當性。事實上陳法官申請解釋的問題有兩個,第一是持有毒品者因為可能會意圖販賣,而處以死刑,規定違憲。另一點是直接攻堅販買毒品唯一死刑。而大法官對於此一攻堅已經怒不可遏,乃於解釋中一刀切開,認為持有部分是法律解釋並非大法官處理的部分,然後回過頭來處理販賣毒品唯一死刑合憲。不過,整篇解釋文只對申請解釋的陳法官進行相當的情緒反應,而對陳法官於解釋文中提出罪刑均衡問題沒有解決。
其實,四七六號的前身是一九四號解釋,但當時的法律乃是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另一相關的是二六三號,是楊大法官的傑作。我是這一號解釋的申請人,當時我採取策略選擇,而放棄攻堅絕對沒有希望的死刑違憲,我試著去打唯一死刑違憲,而且縮小打擊點於懲治盜匪條例中擄人勒贖的取贖部分。對於二六三號解釋我的理解是:唯一死刑不違憲是因為它不是唯一死刑,因為可以用別的法條來救,言下之意就是如果是唯一死刑即是違憲。這一號解釋在精神上否定唯一死刑。二六三號對實務上尤其是懲治盜匪條例的情形有所幫助,然而此時這個問題進入另一個階段,就是整個效力的問題。大法官如果在二六三號中說,不違憲的理由是他不是唯一死刑,意思是說,任何一個法官要用這個條例判死刑必須要去思考「減輕有沒有理由」,而且要在判決書中交代,如果跳過此一使其合憲的理由即是違反程序,如此的運用即是不合憲。若此一角度存在,若法官利用懲治盜匪條例而沒有交代刑法第五十九條或其他減輕刑的法官,都造成程序上的瑕疵。程序上很多時候可以用此點來救,包括蘇建和案也可以。用這種方式或許可以挽回一點死刑濫用的情況,實務上可以用此來處理懲治盜匪條例的問題。另外是實務界對於唯一死刑「判死刑不眨眼」的情形,就需要剛才李教授持地有聲的觀點警醒。如果還是有一兩個法官願意自己承受代罪羔羊的角色,那我們法學教育就有待加強了。
薛欽峰:
謝謝李律師畫龍點睛的講解對於國內台灣司法界對死刑的態度作了說明。尤其是司法院大法官在某種程度上是指標性的,如果大法官的意見如此,難怪今天我看報紙,陳定南部長仍說台灣有百分之八十八的法官贊成保留死刑,老百姓反而是百分之七十。事實上在日本沒有廢除死刑,確有著很低的死刑執行率,是透過許多法官的保護概念,一九九二年日本民眾的調查有百分之三十贊成保留死刑,但是贊成廢除死刑的有四成。一九九四年昭日新聞對眾議院調查,有百分之四十七的議員贊成廢除死刑,三成左右贊成保留死刑。似乎不像台灣的一面倒情況,可見台灣的有關死刑的資訊過少。
邱晃泉:(一陣笑聲……)
法官百分之八十八贊成死刑,民眾百分之七十贊成,高等知識份子百分之八十。所以,台灣有分成幾等人的,有些人總是贊同政治人物的作為的。例如陳水扁在大掃黃時經過調查,高等知識份子和公務員百分之八十以上贊成廢娼法,百分之八十五的人贊成把公娼廢掉。不過,當陳水扁在就職演說中,說人權議題,宣示我們這個社會大舉人權外交時代的來臨時,台灣真的有發動人權外交的本錢嗎?剛剛薛律師和理律師的說明,台灣離人權外交還遠的很,根本沒有本錢,台灣的死刑執行世界第一名,這是千真萬確的。兩年前,台灣執行八十三個死刑,中國大陸執行兩千零六十七個死刑,算一算人口就知道誰是第一名了。就這點,還真是兄弟之邦一個中國。
但是台灣說沒有進行人權外交的本錢,卻又很有本錢。第一個本錢是總統選舉以後的大變動,過去國際特赦組織指定救援的五十個政治犯現在台灣一個都沒有了,而那些曾經在黑牢裡的人都成了總統副總統和國策顧問資政,這是國際特赦組織史無前例的成功例子,連南非都沒有如此成功。台灣的確有人權外交的一點點本錢。還有一點點本錢,就拿我們的立法院來說吧,世界上哪裡有一個國家的立法委員那麼多是黑道出生的,台灣根本不會因為你過去作惡多端、擄人勒贖、壓榨百姓就阻斷了你的政治權,然後高居國會殿堂上,然後訂定死刑的法律,所以台灣的確有人權外交的本錢。所以在這混亂的世界裡台灣混亂了很多,雖然台灣女權不彰,台灣的女性法官比例可能是世界第一名,這是很令人錯愕的。
對死刑,我個人是反對的,死刑反對贊成的理由很多,都被說光了,那我來說說我自己發現的。死刑到底處罰了誰?說陳進興吧!碰一聲蹺辮子了,其他人很高興,他父親很高興,不必受到羞辱去承認自己的兒子必須受到槍斃,他兒子不必被指指點點,然後去探監的時候頭都抬不起來,陳進興一了百了,這是處罰嗎?我覺得處罰應該是,李教授剛剛說的把他關一百年,可能才是最重的處罰。所以死刑處罰到了他嗎?沒有!處罰到的是他的爸爸,他的兒子,他的母親,他的太太,兄弟姊妹,丈夫不見了,兒子不見了,特別是他的兒子,他是無辜的,卻因為父親犯錯,然後他變成一個沒有父親的兒子。處罰到那麼多人,但是真正犯罪的未必被處罰到。當然在台灣討論到死刑時很多人問,那麼被害人怎麼辦?陳進興被槍斃,被害人得到什麼?會不會因為他被槍斃而被害人得到一筆錢?沒有?那他在監牢裡還可以作一點工去賠償被害人?結果台灣的法律設計讓陳進興的兒子去承擔。兩千萬的債務若他兒子不懂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那他這輩子完蛋了,不但少了一個父親更背負付兩千萬的債務。不管陳進興的案子或是蘇建和案,被害人其實什麼都沒得到,槍斃掉一個犯人或槍斃掉四個犯人,被害人一樣什麼都沒得到。死刑根本沒有處罰到犯罪人,是處罰到他罪親近的人,被害人什麼都沒得到。真正的罪與罰,被害人與行為人之間的平衡,什麼都談不上。
至於民意,到底可不可以用多數決來決定,個人認為是不可以的。不是所有的事情都可以用多數決來決定的。有些可以,譬如核電,因為核電的安危與個人對核電的信任或不信任,是牽涉到每一個人的。但卻不可以公投決定核電可不可以蓋在貢寮,因為影響層面是不一樣的。例如台灣可不可以改成台灣共和國,這是可以公投的,或是下班時間要不要提早。但是有些事是不可以公投的,例如原住民的事是不可以公投的因為原住民是少數,同性戀者可不可以結婚,不可以公投,甚至於性工業或是性產業都是不可以公投的,因為並不是每個人都是性產業的顧客,只有少部分人是。所以我認為死刑也是不可以公投的,絕大部分的人在一生中不可能犯下牽涉死刑的行為,只有一小部分,更何況這一小部分得出生是有特殊性的,多數來自於家境不好學識低落。舉美國的一個例子,美國是還有死刑的國家,但大部分死刑犯黑人佔大多數,所以白人不把死刑廢除。
要看民意,其實立法院有很多法案和民意無關,是在議會會期的最後一天最後一個晚上莫名其妙就過了,也許有些力量的折衝,但不管正不正當,突然一個案件通過了,與民意無關。我們大法官其實很多案件的解釋都和民意無關甚至違反民意,如果那些令人鼓掌的解釋放在民意來作調查,那可能有百分之五十反對,反對的原因是因為知識缺乏。看看外國的例子,絕大部分的國家廢除死刑的時候,民意是支持死刑的。英國和加拿大都是例子,英國現在沒有死刑,但當初在廢除死刑的時候,他們贊成死刑的人有百分之七十七,而最近的研究顯示,英國現在佔成死刑的一般人還佔百分之六十以上,但英國已經廢除死刑。所以並不是以民意與多數決來決定死刑的存廢的。那那死刑如果要用民意的話問題的安排也很重要,不能單純用贙成或反對,那結果是可想而知的,如果把題目變換一下,可能結果將不太一樣,例如題目換成,如果你犯殺人罪像陳進興一樣,或是持有毒品,那你會被判死刑,那你贊不贊成死刑?我想結果會有點不同。
台灣在作這種民意調查時,一般會想說,絕對不會是我,會犯這種行為的只有陳進興,或是王文孝,絕對不會是我。還有時機也很重要,陳進興犯案的時候你作民意調查,那很多人大概有百分之九十會贊成死刑,不過承平的時候或是媒體報導沒那麼兇的時候,我想贊成的比例一定沒有那麼多。當然跟案情也有關,還有政府的態度也有關。雖然,法務部做成而研考會出版的報告也指出結論,死刑是沒有辦法嚇阻犯罪的,重大犯罪的發生和死刑也無關,但是官方並沒有把這樣的訊息公諸於眾,而且還一天到晚欺騙民眾。在幾個月前,劍橋一個犯罪研究中心接受英國內政部委託的研究報告,結果令人意外,認為英國應該恢復死刑。雖然,那是學術機構作的,有趣的是內政部退回該報告,認為有問題,無法接受,要求深入再研究。所以,死刑的真相應該攤開來,不應該只是學術研究。死刑去問政治人物贊成與否,我想答案都會是認為應該維持的,去問法務部長,也問不到真相,因為現在要掃黑,包青天當然是贊成死刑的。然後當一個政府想要更有作為時去問死刑的問題,更是等不到答案。所以,有關死刑的存廢絕對不可以讓政治力進來,應該要讓獨立的資訊公諸於眾。我在這裡再作最後一點聲明,美國贊成死刑的白人居多,有錢人明顯居多,男性比較多,無論如何,死刑的廢除與否,和階級種族膚色一定有關,所以單純用民意來決定死刑的存廢,我想是不對的,那我就說到這裡,謝謝各位。
薛欽峰:邱律師提出的也是很深刻的問題,接下來我們請顧立雄律師。
顧立雄:
李教授文章的寫法非常新鮮,我覺得結論還是有階段論的看法,從對個案死刑判決的審慎來著手。比如說一個個案你要判決死刑,要從法官對死刑審慎的素養與基本認知著手。我基本上認同,第一階段應當如此,即使從人權公約趨勢來看,也存有這樣的立場。但是是否要達到一次廢除死刑,立場是比較猶豫的,也容許不同見解的存在。因為,就死刑的廢除階段來看,死刑個案衡量的基準在個案來看,審判人員的觀點尤其重要。再來談刑事政策整體的檢討,最後再來探討與回應對於生命的價值和尊嚴,如此的三階段論。如果說跳過第一二階段直接進入第三階段,我想是比較難達成社會的認同。
第一階段,當然從實務界法官個案的衡量來看,我想現狀是非常不審慎的,特別是高院,這和法官的教育養成的過程是很有關連的。如果些跳開這個到刑事政策的地方來看,這邊的檢討當然要討論到刑法的目的。刑法的目的到底是些什麼?其實說到教科書上談刑法的目的,我們都知道一個應報、一個威嚇和一個矯治,共三個目的,重要的是法務部一定要表明現代刑法的目的到底是什麼?再進一步檢討刑事整體的政策,例如酒醉駕車,就是威嚇的目的。死刑在刑法目的裡檢討完後,一定要放到刑事政策裡來看,到底死刑達成了什麼。在這方面我想提到的有兩個,第一是,死刑似乎有替社會大眾當一個替罪羔羊的意義存在,救贖的意義,儀式的意義。實務上來看,我國法官對於死刑的態度,與刑事政策的不清楚有關,與具體規範的刑罰條文有落差,一般法官有一個感覺,在面對一個案子時,要判他死刑就會被抓去槍斃,判他無期徒刑就會放出來,這一種的情況使法官無法在兩者之間取得一個很好的平衡點。而剛才李教授提到沒有終身監禁可以當作替代刑,這個觀念我覺得很有趣的!終身監禁有沒有假釋的可能?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假釋?是不是我們不要終身監禁?有期徒刑有沒有上限?是不是像現在想把他改成三十年。這個和整個政策的研討有很大關係,我認為提出來討論。有助於國民在檢討贊成與否時,作一個審慎的思考,而不只是一個單純的問卷。而是建立一個公共論壇大家來作一個普遍的檢查,過了這一階段我想才有可能進一步去談論對於生命的價值與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