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
I
D
E
B
A
R
«
一堂給台灣的公民課: 6/28第二課
六月 28th, 2010 by tahr

0628第二課: 社運學運跟幫派不一樣

6/28是李明璁違反集遊法遭起訴案第八次開庭,也是最後一次審理庭。今天除了檢方要求再傳中正一分局忠孝東路派出所所長林崇志作證,但法官認為無此必要,駁回要求之外;審理重點是法官於判決前,確認證據與證人證詞清單,並聽取檢方與辯方的結辯。

檢方的結辯,要點有二:

1. 認為李明璁為明知「沒有事前申請」及「在行政院前集會」為違法,但仍知法犯法。且警方進行抬離動作時,集會者有系統的手勾手動作,可以看出為有組織之犯行。

2. 認為兩公約並為凌駕於集遊法之上。檢方認為辯方證人林鈺雄教授先前出庭作證所闡述之兩公約的國內法效力,與本案無關且無證據力。檢方強調兩公約不過是國內法之一,權力並未大於一般法律,且強調集遊法由大法官釋字445號解釋為合憲。

因此檢方求處李明璁有期徒刑三個月。

而辯方則是對檢方所述,再次反駁與回應:

1. 兩公約並非只是概括性的原則精神,兩公約施行法第二條有規範其國內法效力。釋字445號是1998年作出,且其中闡明集會遊行法第二十九條不遵從解散及制止命令之首謀者,科以刑責「為立法自由形成範圍」。十三年後的今天,兩公約的通過,對於國內立法者的形成自由,必然有所限縮。所以不能說以前有445號解釋過,現行集遊法就是合憲無虞。

2. 辯方並且再據「紅衫軍天下圍攻」事件,認為未違反比例原則因此判決無罪為例,強調若是以紅衫軍天下圍攻之規模未違反比例原則,那麼定點靜坐的李明璁等人之集會,自應未違反該比例原則。

辯方賴中強律師並再次強調「首謀」之說頗為荒謬。並舉法官、檢察官或許成長時代有所參與的「三月學運」為例;他強調「學運、社運跟幫派不一樣」,幫派聚眾或許是老大/小弟的關係,但學運社運,就如李明璁最後的證詞所言「是自發性、集體性的行動」,要不要轉移陣地、要不要靜坐,都是大家依照民主程序決定,並不是因為他是老師,就有權要求集會學生如何行動。賴中強說以他自身三月學運的經驗,「作決定的人,往往都是半夜開校際會議的時候,凌晨三點還醒著沒走的人。」

李明璁在最後被告最後表述意見時說,他謝謝律師,但也謝謝法官與檢察官,「若非這種被起訴的過程,荒謬無法被浮現」。他感謝社團跟律師朋友提供他資源在法庭上為自己抗辯,但強調有更多個案受集遊法侵擾而不為所見。

李明璁案,7月22日下午四點,將作宣判。

相關閱讀: 集遊法有雙重標準,中國時報,5/18
一堂給台灣的公民課: 0517第一課

戒嚴幽靈在校園
六月 23rd, 2010 by site admin

戒嚴幽靈在校園

/林佳範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教育部人權教育諮詢小組委員、台灣師大公領系副教授)

本文刊登於2010-06-23 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台灣民主化二十幾年,但校園的管制心態,似乎仍停在解嚴前。去年馬公高中學生不滿學校要求在運動服上繡學號,而製作部落格來尋求連署並向學校反映學生「校園民主」的意見,即被以「破壞校園秩序」記大過處罰,並召集班長嚴禁討論此事。今年三月二十五日高師大兩百餘名學生在燕巢校區參與「高師崛起」大遊行,爭取身體及行動自主權,要求校方不得片面變更學生生活規範,結果,校方在本月十八日舉行校務會議,決議在學生獎懲辦法中增訂「未經學校同意,而利用學校名義從事請願、集會、遊行者,應記予大過處分」的集遊法規範條款。

台灣的民主化,也是從街頭的抗議開始,甚至教師或學生團體,也都曾在街頭上學習這民主的一課。然而,在過去特別權力關係的法理支持下,縱使在校園外受憲法保障的和平集會遊行權利,校園內仍以教育之名,行「戒嚴」之實。2005年的釋字第382號,即打破如此的法理,甚至晚近的釋字第653號更主張受憲法所保障之權利,不得因為其身份而被剝奪,依許宗力大法官言,所謂「特別權力關係的幽靈」,在釋字第653號已被「致命的一擊」;學生受憲法所保障的人權,在法律上當也不應喪失。

根據報載,高師大校長在校務會議中表示,「所有師生、系所和學生組織,皆不得以高師大的名義從事連署、遊行等對外活動…老師對外發言也須經學校同意?…(校長)當場回應說須簽准,還說:『只要是好的都可以,但是有影響校譽的就不行。』」這樣的想法與言論,很難相信是出自一位大學校長之口,完全違背大學追求真理,應維護講學自由的氣度與高度。這種言行本身,反而才是毀損高師大的校譽。

更令人驚訝的是,高師大校長更表示,其他師範校院也有類似的校規,且本來師範校院即必需更加嚴格,來正當化其管制心態。這種想法,顯然仍停留在教改之前的想法,1999年所通過之教育基本法第2條已明訂「民主素養」、「法治觀念」、「基本人權的尊重」的民主教育目標,師資培育機構更應脫離過去的威權管制心態,否則如何能透過身教或言教,來達成民主的教育目標。

我國在去年通過聯合國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根據兩公約施行法規定,各級行政機關必需在兩年內修改相違背之規定,當然也包括各大學之校規。高師大不僅逆向而行,更以落後的規範,來正當化自己的作為,真是不知今夕是何夕!

一堂給台灣的公民課: 5/17第一課
五月 31st, 2010 by tahr

0517第一課: 兩公約通過後的集遊法位階

編按:

林佳範,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2008年11月因未事先申請即於立法院外舉行將民間版集遊法送進立法院的「為集遊法送終」活動,於2009年5月底被以違反集遊法之「首謀」起訴。

李明璁,台大社會系助理教授,2008年11月因聲援野草莓學生於自由廣場上之靜坐活動,於2009年5月亦被以違反集遊法之「首謀」起訴。

兩案自2009年第一次開庭以來,審理程序緩慢地進行中。這期間,陳雲林來台期間,民間個人對當時警察過當行使職權所提出之自訴案,一一遭到駁回。而因違反集遊法而開罰、判處拘役的事例,仍持續發生在包括三鶯部落反迫遷等許多個案上。諷刺的是,施明德於2004年在凱道上所發起的紅衫軍大規模活動,法官卻鏗鏘有力地闡述「和平理性之表現自由,應為成熟民主國家加以完全保障之重要基本人權之一,則在刑事法院審酌行為人是否構成《集會遊行法》第29條之罪,及主管機關適用集會遊行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法令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時,應更趨嚴謹,以真正確保憲法賦予人民和平集會自由之基本人權」,並於2010年四月以無罪定讞。

我們不知道李、林兩案還要開庭多久,又會獲得怎樣的判決。但是我們希望為每一次開庭留下紀錄,集結成一堂給台灣的公民課,希望有一天,這個社會不會再以「首謀」指控任何以和平集會伸張言論的人。

第一課(2010/5/17):兩公約通過後的集遊法位階 Read the rest of this entry »

集遊法有雙重標準
五月 20th, 2010 by tahr

集遊法有雙重標準

/陳怡君(台灣人權促進會法務部主任)

本文刊登於2010-05-20 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被以《集遊法》起訴的林佳範、李明璁兩案,於十七日同一天開庭審理,前者因前年在立院前的社團抗議集遊修法活動被起訴、後者則是因為前年陳雲林來台事件。兩案於去年五月底被起訴,進入審理程序已經一年,對照於今年四月判決無罪的紅衫軍違反集遊案件,再參看這一年中其他被以《集遊法》起訴的案件,法院與檢察官標準不一,讓人質疑。

 看看紅衫軍案判官的理由:「和平理性之表現自由,應為成熟民主國家加以完全保障之重要基本人權之一,則在刑事法院審酌行為人是否構成《集會遊行法》第二十九條之罪,及主管機關適用集會遊行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法令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時,應更趨嚴謹,以真正確保憲法賦予人民和平集會自由之基本人權。」「此集會雖屬未經許可,且或有造成其他民眾之些許不便,但其等訴求在當時確實引起許多民眾迴響,且警方已能充分掌控此等情況,並未造成維持秩序之虞慮,又無任何明顯且立即之危險發生,可見此等不便,仍在民主社會人民所得以忍受之範圍,如前所述,國家自應予以尊重,給予其等表達意見之最大自由空間。然警方在群眾甫聚集時,即密接的為警告、命令解散及制止等處分,且既已事前充分掌控現場情況,當時又無明顯及立即之危險發生,參以證人王卓鈞前揭於原審審理時所述之證詞,可知執法員警僅認此次集會遊行未經申請,即為前揭解散命令,執法時顯然亦未衡酌《集會遊行法》第二十六條所揭櫫之比例原則。」

 故數十萬人「天下圍攻」,未經許可集會遊行,占據主要幹道,只要無任何明顯且立即之危險,僅造成其他民眾些許不便,非但無罪,法官認為警察根本不應舉牌命令解散,應給予其表達意見之最大自由。我們樂見法院採取高度保障的人權標準;遺憾的是法院人權保障的「恩惠」似乎並不具有普遍性。同樣是集會遊行,人數、規模、影響層面比紅衫軍少得可憐,像訴求「顧台灣修公投」的公投護台灣聯盟成員,有罪;訴求「反迫遷家園」的沙烏瓦知部成員,拘役十日;訴求反反分裂法的史明老先生,判刑六個月,而李明璁與林佳範教授,還在接受法院審判。

 十七日以證人出庭的台大法律系副教授林鈺雄說,我國《集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不區分是否為和平集會,一視同仁地處重達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是法治國家難以想像」。集遊法修正案去年上會期在立院卡住後,就再無下文,這種「法治國難以想像的法律」,何時才能走入歷史?

百人自首 終結集遊惡法 —聲援被起訴的李明璁、林佳範教授
七月 13th, 2009 by site admin

在民間要求廢除集遊惡法的聲浪下,台北地檢署檢察官竟於今年5、6月間,接連依「集遊法第29條」起訴去年11月6日、7日在行政院參加抗議的台灣大學社會系李明璁教授,以及11月19日在立法院主念祭文、為集會遊行法送終的師大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系林佳範教授。起訴書中,檢察官擴大對於「首謀」的定義來起訴兩人,並聲請法院簡易處刑,企圖迅速終結此案件。

在此之前,還有多位原住民、環保等社運參與者,也曾被依違反集會遊行法起訴或偵辦,多位參與野草莓行動的學生也遭檢警傳喚,6月10日公布的「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更進一步企圖「依法限制」公立學校教師與研究機關學者的言論、集會、講學的自由。
Read the rest of this entry »

給我們一部符合時代民主進程的集會遊行法
六月 12th, 2009 by tahr

相關新聞:
集遊法修法 民間團體:應符合台灣民主進程

集遊法通過在即 社運界動員反制

給我們一部符合時代民主進程的集會遊行法20090612 集遊惡法修法聯盟 記者會新聞稿
Read the rest of this entry »

集遊惡法修法聯盟聲明稿
六月 5th, 2009 by tahr

集遊惡法修法聯盟
2009/6/5聲明稿

集遊惡法修法聯盟(下稱集盟)與台灣守護民主平台代表於日昨(六月四日)受國民黨中央政策會林益世執行長之邀,於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針對集會遊行法修法一事,進行小型政策意見交換會議。

會議由林益世執行長召集,出席成員包括:政治大學社會科學學院高永光院長、輔仁大學法律系張文郁副教授、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學系葉毓蘭副教授、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學系洪文玲教授、魏千峰律師、台灣促進和平文教基金會簡錫堦執行長、政治大學法律系廖元豪教授、台大法律系顏厥安教授、(下為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出席會議代表)賴中強律師、(下為集盟出席會議代表)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黃國昌常務執行委員、台灣人權促進會蔡季勳秘書長。

集遊法於本立院會期之修法進度,深獲各界關注。六月四日之會議值朝野拉鋸高度緊繃之際召開,所討論內容值得向各界報告。集盟特此發表聲明如下:

1. 會中國民黨團提出甫於六月三日修訂之集遊法最新版本,作為進一步與各界商討之依據。最新版本以行政院版及朝野協商結論為本,加以更新,更動條文包括第4、5、6、8、11、13、14、15、22、24、26、28條等。更新版之重點為:禁制區劃定範圍限縮;警方事前禁止權之取消;取消行政罰之連續處罰。更新版本未及修改、而林益世執行長於會中提及者,尚有第27條之處罰行為應更為限縮。

2. 集盟及民主平台對於國民黨團不再堅持行政院版本表示樂見,惟對最新版本仍維持警察高度管制之許可制精神,此點與民間社團所期待之合憲、從保障人民權利出發的集會遊行法,仍有相當大之歧異。民間社團並嚴正呼籲執政者、立法者,對民間社團重視之基本原則,做出進一步的回應與肯認。

3. 集盟及民主平台代表於會中表示,樂見執政者、立法者與民意溝通、尋求共識。國民黨團再次提出修改版本,顯見在國家重要政策之制定上,公民社會之積極抗爭、施壓、參與,能夠引導執政者走向對話。集盟及民主平台代表並於會中要求,執政者應規劃更多開放中立的對話管道,讓社會對集遊法提出充分的審議,而非「限期於本會期強制表決通過集會遊行法」。

4. 林益世執行長亦於會中表示「國民黨團從未說要於本會期強行表決通過集遊法」;並表示國民黨團是朝期待爭取社會支持的方向修法。集盟在此呼籲國民黨團應信守此承諾,以最大公共福祉為念,讓立法院通過的下一部集遊修法,是真正符合台灣民主進程,揮別舊威權思維、具有新時代人權精神的正確修法。

如何落實兩公約,國際社會都在看!
五月 14th, 2009 by tahr

新聞報導:東亞人權團體:政院版集遊法 牴觸兩人權公約

News: Rights activists urge Ma to turn words into action

**台權會新聞稿**

如何落實兩公約,國際社會都在看!--東亞人權代表團呼籲台灣政策應比照國際標準 記者會

Our Solidarity with Taiwan: East Asian Human Rights Defenders Call on Taiwan to fully Implement ICCPR and ICESCR Statement Read the rest of this entry »

國際公約才通過,「馬上」打壓集遊權!
四月 27th, 2009 by site admin

集遊惡法修法聯盟 記者會後新聞稿

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北律師公會、台灣勞工陣線、集遊惡法修法聯盟、公民監督國會聯盟、野草莓等團體等團體於今上上午召開記者會,重申民間社團對於行政院版集會遊行法修正案的不滿。民間社團認為日前執政黨才剛通過二大國際人權公約,明天國民黨卻要甲級動員,試圖強行通過這個無法保障人權集會遊行權利的法案,令各社團感到非常憤怒,各社團並揚言,不排除明天院會表決時,在場外發起抗議。

在立法院第六屆第四會期、第七屆第一會期,國民黨立委雷倩、張碩文、侯彩鳳、周守訓、鄭麗文、朱鳳芝、吳清池、邱毅等委員都曾連署提案修改集會遊行法,在他們連署的版本中強調:應採「自願報備制」及「在無重大明顯立即之危險的集會遊行,警察機關不得加以干涉」、刪除「禁制區」、刪除所有罰責(也沒有加入目前行政院版的「行政罰緩」)。而明天國民黨甲級動員,企圖強行通過行政院版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台灣人權促進會執委吳豪人表示這些曾經連署過的立法委員應該要先為他們立場朝夕多變,向全民道歉。吳豪人表示目前警方對於集會遊行的管制方式越來越氾濫,甚至連室內的公聽會舉牌都遭警方強制驅散,像日前台東環保人士徐蘭香等人在台東縣議會議長同意之下,於核廢料公聽會中舉牌抗議,卻遭台東縣警員強行帶走並留置警局。 Read the rest of this entry »

郝龍斌別消費二二八
二月 26th, 2009 by site admin

據報載,台北市長郝龍斌為了紀念二二八,宣布自今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台北市警方將「尊重包容」未請的集會遊行。言下之意,彷彿人民的集會遊行權是政府所施捨的。甚至還說,對於紅衫軍案無罪判決表示欣慰,支持將集遊法由許可制改為報備制。然而,就過去郝龍斌於台北市執政的經驗看來,這樣的說法只是再一次地消費「二二八」。郝龍斌於市長任內,其轄下警察局曾多次移送對於環境、教育、勞工、人權等議題的社運團體與學生。去年十一月間,甚至曾在市議會中,同意市議員侯冠群提議集會遊行保證金應提高並課稅。可笑的是,他大概不知,他雖說支持集遊法改報備制,但其所屬政黨所提的集遊法版本主張的,卻是與現行許可制一模一樣的強制報備制。

我國憲法第十一、十四條,明文保障人民集會結社與言論自由。在大法官解釋445號中也提到,國家應保障人民有適當集會場所,並保護集會遊行安全,使其順利進行。並認為,集會自由是表現自由的範圍,其為「實施民主政治中最重要的基本人權」,有其「優越地位」(preferred position)。也就是說,憲法之所以強調集會自由的重要性,乃是為了保障民主政治的發展。對於民主政治發展如此重要的權利,豈可用郝龍斌市長等人宣稱的「使用者付費」來看待之?而不管是現行集遊法的許可制,或是行政院版的強制報備制、解散命令、罰鍰等規定,當然也就是對於人民集會遊行權的過度箝制。

從實務觀點來看,過去許多遭警方移送的集會遊行案件,其實多半是相當和平,甚至退讓的。舉例而言,去年八月間綠黨秘書長潘瀚聲至北投捷運機廠外,聲援樂生保留運動。當天群眾未有任何強暴脅迫行為,事後卻被北投分局一違反集遊法傳喚;而筆者本人亦曾在2007年間,偕同社團朋友在中午時間至台北地院前吃飯聊天,在沒有阻礙任何行人通行,也未使用擴音器的情況下,被警方以違反集遊法為由移送。更不用說有數不清的勞工、教育等團體,當我們到勞委會、教育部外陳情時,總是被警方以為反集遊法舉牌警告、移送,甚至遭起訴判刑。

總而言之,從歷史上我們已經學到,政治人物的施捨絕不可信。若政府認為集會遊行是人民應有的權利,就該盡快將現行集會遊行法中的許可制、解散命令、罰則、禁制區等規定加以刪除,讓集會遊行法回歸對集會遊行的保障地位。對弱勢人民而言,建立一個穩定的制度,比政客們的口水有用太多了。

»  Substance: WordPress   »  Style: Ahren Ahims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