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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你我之間 追尋人間的正義 – 9/7島國殺人記事2 盧正案 放映會
九月 2nd, 2010 by tahr

在你我之間 追尋人間的正義
~2010/09/07《島國殺人記事2-盧正案》放映會

2001年10月24日,蔡崇隆導演所拍攝的紀錄片《島國殺人記事2-盧正案》於公共電視「紀錄觀點」首映,當時公視新聞稿的標題為「為什麼人間的正義 只能在陰間追尋? 」因為當時盧正已被執行,帶著滿身的冤屈…。

2000年9月7日晚間八點,盧正於台南看守所被執行死刑,臨刑前依舊不斷喊冤。當時監察院已經展開調查,後來調查報告出爐,監察院於2002年4月10日通過一個糾正案「台南市警察局及所屬第五分局偵辦盧正擄人勒贖案件,違反刑事訴訟法及警察偵查犯罪規範,均有違誤案」,被糾正的機關包括:內政部警政署、台南市警察局及所屬第五分局。但這個監察院的糾正案還了盧正正義嗎?沒有。

盧正已死,真相也未還原。盧菁和盧萍兩位姊姊,十年來依舊哭訴喊冤不止。

十年前被槍決的盧正回來了!
2010年9月7日(二)晚間六點,民間司改會 、台灣人權促進會 和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將於濟南長老教會舉辦~《島國殺人記事2-盧正案》放映會,希望可以讓大家瞭解盧正的故事,同時也邀請盧菁、盧萍兩姊妹,以及蔡崇隆導演和聲援盧正冤案的各界人士,與我們一同觀影及討論。因為我們不相信人世間的正義只能在陰間追尋,我們相信,真正的正義在你我之間,如果我們願意追尋…

日期:2010年9月7日(二)18:00~20:00 | 地點:濟南長老教會(台北市中山南路3號 )
活動流程:
18:00~18:30 聲援短講(導演及聲援的各界人士)
18:30~19:30 播放《島國殺人記事2-盧正案》
19:30~19:55 映後邀請現場參與群眾分享感想
19:55~20:00 默哀儀式(盧正十年前今晚上八點被執行,盧菁與盧萍將與大家參與此儀式)
20:00~ 活動結束

盧正伸冤行腳…邀請您來相陪
從2000年10月5日開始,盧菁盧萍兩姊妹每週四都在立法院前靜坐抗議,直到2002年4月18日為止。監察院不痛不癢的糾正文讓她們對國家的無能感到憤怒;而社會對不正義之事的冷漠則讓她們感到孤單無力…。
2010年9月7日這天,盧菁和盧萍兩人將於下午四點開始於立法院靜坐,之後會為盧正伸冤行腳,沿途將走到監察院,最後至法務部遞交陳情信,晚上出席濟南長老教會的島2放映會。
這段走來必定孤單之路,邀請您來相陪…
注意:參與伸冤行腳者,請著素色衣服,靜默跟隨在盧菁、盧萍身後,請勿攜帶任何標語海報。

延伸閱讀:
1. 民間司改會新聞稿「寧可錯殺,不可錯放~質疑法務部迅雷執行盧正死刑案 」
2. 《人間—幸運兒 》張娟芬。

(報名此活動請按此臉書活動網址。懇請大家協助宣傳!)

原住民吶喊:與土地談戀愛吧
八月 3rd, 2010 by site admin

2010.08.03 聯合報

【作者╱希雅特.烏洛/台灣原住民族政協會理事長、台權會執委】

環境保育議題總在災難之後才會被提及,近來大埔事件、六輕事件,和即將屆滿一周年的八八風災,在民意壓力與媒體揭露之下,政府被迫使出「拖」字訣,恰似有誠意地 見風轉舵支持環保。但隨著人民的健忘,媒體轉向下一個嗜血的焦點,政府又將故態復萌,成為財團開發的內應。這是台灣典型上下交相賊的肥皂劇碼,也是政治現實。

全球氣候變遷,並非只是馬英九總統提出「三十六計走為上策」就能解決,倘若台灣島陸續都被天災攻陷了,請問人民要走去哪裡?又豈是鴕鳥心態,逃之夭夭能夠因應? 財團開發造成環境破壞的隱性成本,遲早都將由平民百姓埋單,失去的卻是全民賴以為生的土地。

原住民文化發源於和土地共生的情感,若遷離山林就如同斷水的浮萍;農民辛勤耕作的農田,是用一生血汗灌溉而成的摯愛,又豈是金錢可以買斷;常居鄉里的村民,也是 熱愛生於斯長於斯的土地,才捨不得而須與汙染源比鄰而居。然而,遊走於政經利益的政客,土地只是換取權勢的商品,無法體會與土地緊密連結的生命觀。

倘若無法熱愛這片土地,再多的論述,只是合理化人類貪婪的藉口。我想起老農撫摸稻穗的滿足感,我想起原住民獵人疼惜山林裡生命的率真,這些在遙遠的都會裡早已不 復見,又怎能感動沒有與土地談戀愛的政客?

「與土地談戀愛吧!」在全球化浪潮中,這樣的呼求,永遠不算太遲。

717農民夜宿凱道行動收支狀況
七月 17th, 2010 by tahr

717現場募款金額:295,157(明細請見此處)

網路捐款:192,571(明細請見此處,網路捐款已停止)

717活動支出:101,603 (活動支出明細請見此處)

結餘:386,125

感謝各方人力、物資的支持!!捐款餘額將全數交給農民反徵收自救會聯盟,作為日後農民組織串連與凱稻育成等相關事務之用。此款項由新竹竹東二重埔自救會與新竹竹北樸玉自救會所組成的秘書處共同管理。

我們感謝各界的熱情支持,同時也向透過網路直接匯款,因未顯示戶名而無法列名,僅列出帳號後五碼的朋友致歉,請您與我們聯絡,我們會盡速更新捐款名冊。

717還我土地正義的行動與籌辦經驗,使我們相信一個成熟自主的公民社會已漸次形成,一個跳脫藍綠對峙,論辯公共議題的空間可期。感謝您的支持,向各位敬禮。

台北縣土城彈藥庫自救會、桃園鐵路地下化自救會、竹北璞玉自救會、竹東二重埔自救會、苗栗竹南大埔自救會、苗栗後龍灣寶自救會、彰化二林相思寮自救會、台灣農村陣線、台灣人權促進會 敬上

關於兩岸經貿協議應納入人權與環境條款之基本主張
七月 15th, 2010 by site admin

關於兩岸經貿協議應納入人權與環境條款之基本主張

(提供意見諮詢與公眾討論的草案)

說明:
《基本主張》(草案)經2010年7月10日兩岸協議監督聯盟成立大會討論通過,將進行為期14天的公開意見徵詢(自7月11日起至7月25日止);俟後依據公開徵詢所得意見完成修訂,並以公民倡議方式邀請各界團體、組織和個人廣為連署。

兩岸協議監督聯盟誠摯地歡迎和呼籲各界能參與此一公民倡議,提供相關修訂意見,以實際行動推動積極的改變,一起促使兩岸政府尊重人權與永續發展的原則,並據此規範兩岸的經貿互動和經濟合作;欲惠賜修訂意見的團體、組織和個人,請將您的修訂意見以電子郵件寄至下列任一帳號:

service@csrtaiwan.org
gffront@gmail.com

針對此次中華民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加強雙邊的經貿交流和合作關係的意願,授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所簽署之「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加入兩岸協議監督聯盟之公民社會組織決議發表以下之基本主張,並呼籲立法院各政黨立法委員能超脫固有的黨派立場,參考此一基本主張所倡議的基本價值,來進行對此一架構協議的審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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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逐條審議 緩和ECFA違憲疑慮
七月 9th, 2010 by site admin

本文刊登於7/9 蘋果日報[論壇]

國會逐條審議 緩和ECFA違憲疑慮

/黃國昌(中央研究院法律所副研究員、澄社社長);劉靜怡(台灣大學國發所副教授、台權會執委 )

關於「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的國會審議問題,目前的爭論多環繞著「究應『比照』條約案進行二讀的包裹式表決抑或依一般法案逐條審查之三讀程序」的主軸開展。然而,ECFA所引發的憲政問題尚不僅止於此,更為嚴重的是,其將觸及國家統治行為核心的權力,先委託私人行使,再進一步讓渡予由私人組成的「超國家」委員會掌控,已引發深刻的憲政問題。

將國家公權力之行政任務委託私人行使,雖非為我國《憲法》所禁止,且為《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所明定,惟此公權力授予私人行使,應屬例外,為貫徹法治國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必須受到相當限制。除了必須有法律授權以外,尚要求「授權行使公權力的內容與範圍必須具體明確」以及「僅得就權限一部分為之,不得為全部權限之委託」。更為重要的是,前述的要求,僅係就「一般性的行政權力」而言;若涉及的係具有統治意涵的國家行為,本於統治行為之高度政治性以及所相應之民主正當性要求,性質上即根本不適於進行權力委託,否則將嚴重破壞憲政精神與《憲法》架構下的權力監督制衡機制(例如,即使法律授權,總統亦不能授權私人代為決定、提名大法官)。

行政權不可「讓渡」

準此,《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條之2關於委託民間團體以受託人自己名義與中國政府或其授權民間團體簽署協議之規定,即必須進行嚴格的限縮解釋,否則不僅將僭越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容許性範圍,更將產生嚴重的違憲疑慮。亦是由於如此,針對性質上為私法人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對岸所簽訂之ECFA,姑且不論是否應將其視為「條約」案、不論一般「由行政首長或機關代表親自簽訂之條約或協定」是否果真僅能進行「包裹式的准否表決」,在未經國會「事前」「具體」授權之情形下,本質上即「至少」必須透過「逐條審查」之方式由國會進行事後民主監督,否則將無從透過國會「事後具體個別」表示是否同意,一方面審視各個協議內容是否僭越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容許界限,一方面藉以修補未經事前具體授權的瑕疵。

尤有甚者,ECFA第11 條有關「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之機構安排,一方面允許身為私法人之海基會「指定代表」,一方面使該代表與另一國代表所組成之委員會掌控「解釋協議規定」等權限,已涉及國家統治權力之委託,顯有逾越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的合憲性範圍之嫌。因此,無論國會在具體審議過程中對ECFA其他條文之內容是否同意,就第 11條之規定,則必須在國會審議過程中明確地予以否決,要求行政權絕對不得將此等具有統治行為意涵之權力,「讓渡」給一個由「內國私法人」與「外國私法人」共同推派代表組成之「超國家委員會」行使,否則將嚴重破壞我國的憲政秩序。

基於以上的理由,如果國會真的要「包裹式地表決」ECFA,為避免造成高度的違憲疑慮,國會只能有「否決」這個選項!

兩岸協議監督聯盟成立記者會
六月 30th, 2010 by tahr

新聞稿

從台灣社會的價值原點監督兩岸協議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於昨日簽訂,兩會並將於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開始貨品貿易協議、服務貿易協議、投資協議、爭端解決協議的協商,面對此一影響台灣社會未來的重大議題,來自學界、社運界、公民團體的我們在此宣布:

一、成立《兩岸協議監督聯盟》,我們呼籲各界跳脫政治對抗,從台灣社會的價值原點出發,站在民主、人權、環境、勞工、弱勢者、世代正義、國民福址與台灣主體性之立場,監督兩岸協議。

二、我們將在7月5日上午舉行公聽會,並在7月10日下午舉行成立大會,歡迎更多認同聯盟宗旨的公民團體加入我們。

三、我們將在立法院7月臨時會結束後、8月臨時會開始前舉行「公民審議ECFA/模擬立法院」活動,邀請公民團體參加,從台灣社會的價值原點出發,模擬立法院做成對ECFA的各項實質審查決議,並就會議結論請求朝野黨團於立法院提案。

對於立法院即將召開臨時會,審議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我們謹先就民主程序面提出如下呼籲:

一、反對全案包裹表決:政府在ECFA洽簽過程中,並未做到談判議題的資訊公開,也未徵詢國會與民眾對協議內容的具體意見,早損清單的受衝擊業者與勞工更是到協議定案後,才知道自己權益受到影響,政府已剝奪人民對協議的事先參與權,自不應再剝奪人民對協議內容的事後審議權。限制國會只能全案包裹表決,不能逐條逐項表示意見,是對民主的重大傷害。

二、立法院應成立調閱委員會:獲取必要資訊是民主審議的前提,立法院應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以下之規定,以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5號意旨 ,成立調閱委員會,調取ECFA洽簽過程中,所有談判草案、往來文件、會議記錄與簡報資料、研究分析報告、統計資料、政府與業者間溝通及遊說記錄。我們呼籲有良心的朝野立委應拋棄黨派成見,經由四分之一立委連署提案召集臨時會,先制定「兩岸訂定協議處理條例」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明訂兩岸協議的審理程序,並成立調閱委員會取得充分資訊後,再進行ECFA的審議。

三、服務業開放清單應一併送審:此次服務業早收清單,我方同意對岸九項擴大開放請求,然而,在此次談判之前,經濟部早已在第三次江陳會後,頒布《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開放一百多項服務業允許陸資設立據點經營 ,包括批發業、零售業、直銷業、住宿服務業、餐飲業、電信業、電腦系統設計服務業、資料處理及資訊供應服務業、保險業、證券業,並得聘僱具有學士學位的大陸白領勞工擔任「經理、主管或技術人員」,其影響遠大於九項擴大開放清單,此部分一百多項開放清單應連同九項擴大開放清單一併送立法院審議。

發起團體:

守護民主平台;台灣人權促進會;澄社;台灣勞工陣線;中研院自由學社;台灣法學會;公民監督國會聯盟; ECFA學生監督聯盟;人本教育基金會;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台灣企業社會責任協會;綠色陣線;看守台灣協會;成功大學零貳社、中山大學打狗學生權益促進聯盟、中興大學黑森林社會文化工作社、自由圖博學聯臺灣、人民作主志工行動網、台灣電磁輻射公害防治協會;台灣和平草根聯盟;台灣小留學生家長協進會;臺中市醫界聯盟;臺灣人民監督法院協會;台灣教師聯盟;台灣教授協會(陸續擴大中….)

一堂給台灣的公民課: 6/28第二課
六月 28th, 2010 by tahr

0628第二課: 社運學運跟幫派不一樣

6/28是李明璁違反集遊法遭起訴案第八次開庭,也是最後一次審理庭。今天除了檢方要求再傳中正一分局忠孝東路派出所所長林崇志作證,但法官認為無此必要,駁回要求之外;審理重點是法官於判決前,確認證據與證人證詞清單,並聽取檢方與辯方的結辯。

檢方的結辯,要點有二:

1. 認為李明璁為明知「沒有事前申請」及「在行政院前集會」為違法,但仍知法犯法。且警方進行抬離動作時,集會者有系統的手勾手動作,可以看出為有組織之犯行。

2. 認為兩公約並為凌駕於集遊法之上。檢方認為辯方證人林鈺雄教授先前出庭作證所闡述之兩公約的國內法效力,與本案無關且無證據力。檢方強調兩公約不過是國內法之一,權力並未大於一般法律,且強調集遊法由大法官釋字445號解釋為合憲。

因此檢方求處李明璁有期徒刑三個月。

而辯方則是對檢方所述,再次反駁與回應:

1. 兩公約並非只是概括性的原則精神,兩公約施行法第二條有規範其國內法效力。釋字445號是1998年作出,且其中闡明集會遊行法第二十九條不遵從解散及制止命令之首謀者,科以刑責「為立法自由形成範圍」。十三年後的今天,兩公約的通過,對於國內立法者的形成自由,必然有所限縮。所以不能說以前有445號解釋過,現行集遊法就是合憲無虞。

2. 辯方並且再據「紅衫軍天下圍攻」事件,認為未違反比例原則因此判決無罪為例,強調若是以紅衫軍天下圍攻之規模未違反比例原則,那麼定點靜坐的李明璁等人之集會,自應未違反該比例原則。

辯方賴中強律師並再次強調「首謀」之說頗為荒謬。並舉法官、檢察官或許成長時代有所參與的「三月學運」為例;他強調「學運、社運跟幫派不一樣」,幫派聚眾或許是老大/小弟的關係,但學運社運,就如李明璁最後的證詞所言「是自發性、集體性的行動」,要不要轉移陣地、要不要靜坐,都是大家依照民主程序決定,並不是因為他是老師,就有權要求集會學生如何行動。賴中強說以他自身三月學運的經驗,「作決定的人,往往都是半夜開校際會議的時候,凌晨三點還醒著沒走的人。」

李明璁在最後被告最後表述意見時說,他謝謝律師,但也謝謝法官與檢察官,「若非這種被起訴的過程,荒謬無法被浮現」。他感謝社團跟律師朋友提供他資源在法庭上為自己抗辯,但強調有更多個案受集遊法侵擾而不為所見。

李明璁案,7月22日下午四點,將作宣判。

相關閱讀: 集遊法有雙重標準,中國時報,5/18
一堂給台灣的公民課: 0517第一課

戒嚴幽靈在校園
六月 23rd, 2010 by site admin

戒嚴幽靈在校園

/林佳範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教育部人權教育諮詢小組委員、台灣師大公領系副教授)

本文刊登於2010-06-23 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台灣民主化二十幾年,但校園的管制心態,似乎仍停在解嚴前。去年馬公高中學生不滿學校要求在運動服上繡學號,而製作部落格來尋求連署並向學校反映學生「校園民主」的意見,即被以「破壞校園秩序」記大過處罰,並召集班長嚴禁討論此事。今年三月二十五日高師大兩百餘名學生在燕巢校區參與「高師崛起」大遊行,爭取身體及行動自主權,要求校方不得片面變更學生生活規範,結果,校方在本月十八日舉行校務會議,決議在學生獎懲辦法中增訂「未經學校同意,而利用學校名義從事請願、集會、遊行者,應記予大過處分」的集遊法規範條款。

台灣的民主化,也是從街頭的抗議開始,甚至教師或學生團體,也都曾在街頭上學習這民主的一課。然而,在過去特別權力關係的法理支持下,縱使在校園外受憲法保障的和平集會遊行權利,校園內仍以教育之名,行「戒嚴」之實。2005年的釋字第382號,即打破如此的法理,甚至晚近的釋字第653號更主張受憲法所保障之權利,不得因為其身份而被剝奪,依許宗力大法官言,所謂「特別權力關係的幽靈」,在釋字第653號已被「致命的一擊」;學生受憲法所保障的人權,在法律上當也不應喪失。

根據報載,高師大校長在校務會議中表示,「所有師生、系所和學生組織,皆不得以高師大的名義從事連署、遊行等對外活動…老師對外發言也須經學校同意?…(校長)當場回應說須簽准,還說:『只要是好的都可以,但是有影響校譽的就不行。』」這樣的想法與言論,很難相信是出自一位大學校長之口,完全違背大學追求真理,應維護講學自由的氣度與高度。這種言行本身,反而才是毀損高師大的校譽。

更令人驚訝的是,高師大校長更表示,其他師範校院也有類似的校規,且本來師範校院即必需更加嚴格,來正當化其管制心態。這種想法,顯然仍停留在教改之前的想法,1999年所通過之教育基本法第2條已明訂「民主素養」、「法治觀念」、「基本人權的尊重」的民主教育目標,師資培育機構更應脫離過去的威權管制心態,否則如何能透過身教或言教,來達成民主的教育目標。

我國在去年通過聯合國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根據兩公約施行法規定,各級行政機關必需在兩年內修改相違背之規定,當然也包括各大學之校規。高師大不僅逆向而行,更以落後的規範,來正當化自己的作為,真是不知今夕是何夕!

聲援伊朗人權捍衛者
六月 11th, 2010 by site admin

Freedom for all prisoners of opinion in Iran

去年6月12日伊朗舉行總統大選,人民各式抗議選舉不公行動佔據世界主要媒體的版面。這是繼1979年伊朗伊斯蘭革命以來人民第一次大規模地走上街頭。不幸的是,一年來,伊朗人民表達抗議的聲音卻招到政府的鎮壓,造成多人死亡,幾千人遭到逮捕甚致是殘酷的刑求。雖然主流媒體對於伊朗的報導,只著重在因為擔憂伊朗核武問題,西方國家決議對其政府繼續進行經貿制裁。但是我們沒有忘記這些爭取民主自由的伊朗人權捍衛者的近況下落。

在伊朗選舉屆滿一週年的今天,國際人權團體呼籲,伊朗的人權惡化現象更需要世人關心。其中尤以新聞記者和網路異議人士的處境令人憂心。因此國際人權聯盟FIDH與無疆界記者組織RWB發起一週年全球連署行動,要求伊朗當局應立即無條件釋放良心政治犯,要求:

1. 聯合國應協助組成獨立調查團,對2009年伊朗選舉期間的問題進行真相了解。
2. 聯合國安理會應決議對伊朗人權侵害者進行調查與制裁
3. 譴責助紂為虐枉顧人權的跨國企業。

其它參考資料:
全球伊朗行動日
FIDH RWB 伊朗連署網
AI 國際特赦組織發起的聲援信活動

聯合聲明:「六四」事件21週年  關注中國法治倒退 維權律師被嚴重打壓
六月 3rd, 2010 by site admin

    聯合聲明:「六四」事件21週年
 關注中國法治倒退 維權律師被嚴重打壓

  二十一年前,中國大陸的學生、知識份子和普通老百姓因不能再忍受腐敗官僚,在北京天安門廣場發起和平的集會,要求改革政治體制,讓人民享有真正的民主與法治,卻最終被極權政府殘酷鎮壓,造成「六四」屠城事件。二十一年過去了,中國的法治狀況不但沒有改善,人民仍沒有享有民主,甚至為受政治迫害的人權捍衛者、上(北)京陳情民眾和宗教信仰人士等人辯護之律師,也受到違法和無理的打壓,民主法治之路遙遙無期。
  「六四」受難者家屬多年來一直為不幸受難逝世的家人爭取平反,但中國政府仍沒有任何表示,當年的死亡人數仍是一個謎,他們甚至連每年拜祭死去兒女或親人之權利也受到侵犯;當年被「莫須有」罪名判刑的人出獄後,很多都非常困苦,生活沒有保障,他們一直生活在過去的傷痕中。我們謹此哀悼當年犧牲的學生和普通老百姓,並對死難者家屬及因「六四」而受牢獄之苦的人士,表達深切慰問,並要求中國政府盡快平反這場和平集會運動。
  另外,由於中國各級政府執法不嚴及行政管制不善,急促的經濟發展造成官商勾結,貧富縣殊的問題日趨嚴重:農民土地被強迫收回作城市化發展而沒有得到合理賠償;宗教信仰人士被無理迫害;各地老百姓因各種冤情上(北)京陳情卻不得要領等等。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出現了願意幫助他們的維權律師,但近年來維權律師的權利亦受到嚴重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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