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疫苗政策如何服人(劉靜怡、邱文聰)
刊登於
2010年01月26日蘋果日報「論壇」
此處為原文
H1N1疫苗施打政策,雖因多起疑似疫苗引發之不良反應個案引發了緩打潮,但在衛生署堅持下,H1N1疫苗依然進入了開放全民施打的階段。開放全民施打H1N1疫苗,除了滿足政府追求H1N1疫苗施打率必然等於防疫成效的虛榮想像外,究竟爭議是從此平息抑或更加嚴重,端視政府有無誠意釐清以下疑點而定。
對人民而言,疫苗施打政策不僅具有「利己」的自我健康防衛意義,更具有為了追求整體防疫此一「公益」目標而從事公益「犧牲」的「利他」意義。所以,根據傳染病防治法而訂定的「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才因此規定向製造或輸入疫苗之廠商徵收一定金額成立此一基金,用以「補償」疫苗接種受害者,並且在和疫苗接種「有關」及「無關」兩種傳統因果關係類型之外,另外設計出偏向「從寬認定因果關係」的「無法排除」的疫苗接種受害類型。然而,如何判斷所出現的不良事件是否該當「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裡的規定,應該給予補償,原本必須仰賴疫苗人體試驗中的「安全性試驗」,透過對此等試驗報告的詳細分析,取得據以推論因果關係的依據。新疫苗的安全性試驗,通常需數千人的試驗資料(歐洲藥品管理局一般要求至少三千人),才足以發現非屬常見的不良反應。衛生署在面對此次疫苗施打爭議時,未能在施打政策啟動之際,即刻本著政府資訊公開透明之原則,公開衛生署許可疫苗藥證所依據之完整人體試驗報告,待至輿論沸騰後,又只避重就輕地公布了疫苗免疫效力與樣本數不明的安全性試驗結果。受試者的安全性試驗結果,姑且不論政府不公開此一攸關人民健康利益的重要政府資訊之法律依據薄弱,據聞衛生署又同時限制藥廠自行公開相關資訊的作為,也與國際生醫社群所共同遵守的人體研究倫理指導原則「赫爾辛基宣言」,以及當前主要國際醫學期刊、各國食品藥物管理局等所積極推動之人體試驗資料公開化的國際潮流相違背。
當然,截至目前為止,我們仍無從得知究竟是衛生署已握有完整安全性試驗資料而拒不公開,抑或衛生署根本從未要求藥廠做完整的安全性試驗。唯一可以確定的是,只要外界仍欠缺充分而可信賴的安全性資料做為經驗推論之依據,劉小弟死因的法醫檢驗報告出現「無法證明與疫苗有關」的結論,便不令人意外。畢竟,法醫檢驗之主要目的是確認對藥廠發動刑事訴追的可能性,在欠缺積極證據顯示「與疫苗有關」的情況下,罪疑唯輕的原則必然只能得出無法證明與疫苗有關的「暫時性」結論。然而,這個「無法證明有關」的模稜狀態,究竟是衛生署隱匿安全性試驗資料使法醫檢驗無所依憑的結果?還是為了公衛防疫目的而讓疫苗在未有完整安全性資料卻依舊倉促上市時,整個社會必須共同承擔的不確定風險? Read the rest of this ent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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