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
I
D
E
B
A
R
«
FIDH/TAHR:台灣恢復死刑執行,嚴重倒退!
五月 5th, 2010 by tahr

國際人權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聯合新聞聲明

台灣:恢復死刑執行,嚴重倒退!

2010年5月3日,巴黎-台北。國際人權聯盟(FIDH)與台灣人權促進會(TAHR)強烈譴責台灣政府於4月30日將張俊宏、張文蔚、洪晨耀、柯世銘四位死囚執行死刑。這是2005以來的第一次執行,而 且是在大法官尚未審閱廢死聯盟所提出的三項釋憲聲請之前。第一項釋憲申請是針對十四位死囚在第三審時沒有辯護人,請大法官解釋是否違憲。第二、三項釋憲聲請則是今年稍早前提出,針對台灣在2009年三月通過二項國際人權公約後,對於死刑判決量刑無妥當程序與生命權的剝奪實違反政治公民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之精神。

法務部長曾勇夫簽署了死刑執行令。這四位死囚在被執行之前,也沒有先通知過他們的家屬,整個執行過程都處於秘密狀態。司法院作為台灣 最高的司法單位,已於4月15日,接受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代表44位死囚提出的釋憲申請,司法院隨後並要求釋憲聲人應於5月3日補齊相關文件。此段期間廢死聯盟努力連繫仍未正式同意授權代提釋憲案的死囚,向其解釋不該放棄任何求生機會。在法務部的聲明中表示這四位死囚都沒有申請釋 憲,事實上,只有張文蔚、洪晨耀拒絕申請釋憲,張俊宏已於4月26日寄出委託書給廢死聯盟,柯世銘則是因為被台南監獄禁見 廢死聯盟,所以無從得知他的申請意願。

3月26日,在國際人權聯盟及台灣人權促進會給曾部長的公開信中,我們即主張法務部應在大法官尚未做出憲法解釋前,確保不會有任何執行。我們非常遺憾此次死刑執行卻發生在所有可能的救濟途徑尚未完成之前。尤其是於5月3日補件期限乃未截止前,即草率執行死刑,我們強烈懷疑此執行的合法性,亦已違反與死刑相關的國際人權規範。此執行亦與曾部長在媒體上所宣稱的「廢除與否持續開放討論」言論相違。曾部長三月就任時,立即要求檢視44位死囚。前任部長王清峰也因拒絕簽署執行令而下台。

國際人權聯盟主席SouhayrBelhassen表示:「2009年,台灣簽署二項國際人權公約所帶來的提昇人權保護的希望,在此次的倉促執行中被立即毀滅。這 也表示台灣在執行死刑的程序把關及保障十分缺乏而沒有被落實。

國際人權聯盟及台灣人權促進會要求台灣政府立即暫緩死刑執行,並確保大法官有充足的時間及資源來作出死刑釋憲。我們並呼籲政府應持續 支持法務部內正在研究及促進逐步廢除死刑的任務小組,並應該提昇台灣人民的意識,提供給那些強烈反對廢除死刑的人更多可能的選項。

新聞聯絡人:

Ms. Karine Appy, tel: 00 33 1 43 55 14 12, kappy@fidh.org

台灣人權促進會祕書長蔡季勳 02-23639787 tahr@seed.net.tw

FIDH/TAHR:Resumption of Executions a Major Step Back
五月 4th, 2010 by tahr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for Human Rights (FIDH)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TAHR)
Press release
Taiwan/Death Penalty
Resumption of Executions a Major Step Back

May 4, 2010, Paris-Taipei – The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for Human Rights (FIDH) and the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TAHR) strongly condemn the executions carried out by the government on April 30th, 2010 of Chang Chun-Hong, Chang Wen-Wei, Hong Chen Yeow, and Ke Shi-Ming. These executions are the first since 2005 and came before the Grand Justices could review three petitions filed by the Taiwan Alliance to End the Death Penalty (TAEDP). The first petition dated April 16th 2007 was requesting a constitutional review of the cases of 14 death row inmates who did not have legal representatives in their third trials. The other two petitions, submitted respectively on March 29th and April 15th 2010, argued serious flaws in the penalty measurement procedure and violation of the right to life, after Taiwan ratified the ICCPR in March 2009. Read the rest of this entry »

抗議法務部違法執行死刑
五月 1st, 2010 by tahr

抗議法務部違法執行死刑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民間司改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台灣勞工陣線、人本教育基金會、台北律師公會人權保護委員會、圖博(西藏)青年會台灣分會、台灣綠黨等團體,於今天5月1日,到法務部門口遞交抗議信,抗議法務部長曾勇夫草率簽署執行令,荒謬執行死刑。而世界反死刑聯盟(WCADP)也表達譴責;國際特赦組織(AI)更於第一時間發表新聞稿 ,譴責台灣政府重啓執行,使台灣的人權紀錄蒙上陰影。

從總統府、行政院到法務部,均對外宣稱這次的死刑執行是依法行政,相當地理直氣壯。然而,從執行方式與消息公布之時機,也顯示法務部只敢偷偷摸摸、匆促地執行,不但事前沒有與司法院確認,就逕自認定這四個死囚沒有合法的聲請釋憲程序;另外,即便是「依法行政」,不代表國家執行時就可以不顧人道,執行前並未通知家屬做最後的會面。國家對自 己的行動如此草率與沒有信心,要人民如何信賴?

法務部長曾勇夫在4月28日簽署張俊宏、張文蔚、洪晨耀、柯世銘四位死囚的死刑執行令,並於昨日(4/30)晚間一口氣執行四案槍決,家屬在事前並未接到通知,無法與死囚見最後一面。

對於法務部聲稱「依法執行死刑」,我們對此感到震驚與憤怒,並就法務部所舉之執行理由,特別提出澄清讓外界明瞭,以供社會公評:

違法處決張俊宏

廢死聯盟分別於於2010年3月29日及4月15日,以44位死刑犯之名義委任李念祖、顧立雄、高涌誠等七位律師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釋憲,而因時間緊迫,其中張俊宏、張文蔚、洪晨耀、柯世銘四位確實未於提出釋憲當日附具合法的釋憲授權書。然而,關於欠缺授權書之程序事項,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於4月22日去函給七位律師,要求於文到十日(亦即2010年5月3日)內補正,另外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亦同步透過各監所瞭解各定讞死刑犯的釋憲意願。 Read the rest of this entry »

回應黃瑞明教授
四月 2nd, 2010 by tahr

部分刊登於2010.4.2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此處為全文

回應黃瑞明教授

/邱伊翎(台灣人權促進會文宣部主任)

日前黃瑞明教授發表[資訊不對稱下的廢死爭議]一文,認為法務部的資訊不透明,在逐步推動廢死政策,卻用隱瞞社會大眾的方式推動,違反民主。

關於黃教授對於「政府資訊不透明」這個問題的觀察,我們也非常贊成,我們也跟黃教授共同呼籲,政府資訊應該公開。但是,黃教授文章卻認為,廢死聯盟在此過程中,把「黑手」伸入政府機構,干涉行政,這樣的評論意見有欠公正。

我們想請問黃教授,目前44為死刑犯中,至少有十四個個案第三審都沒有辯護人,除此之外,還有自首未被承認、沒有交互詰問等問題,義務律師針對司法程序有瑕疵的個案申請釋憲、律師要求閱卷等作法,哪一項不是國內刑事訴訟法,及最近才剛國內法化的兩大人權公約,所明文保障的人人都應該享有、不可被剝奪的基本權益?廢死聯盟既沒有賄賂,也沒有暴力威脅,對於行政單位更沒有上對下的權力關係,可以要求誰下台。請問黃教授,公民團體及被告律師實踐他們的基本權利,為何這樣叫做違反「民主」?

其次,黃教授文中所指出的刑法第127條,是指「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但,跟死刑直接相關的條文其實是刑事訴訟法第461條,條文中並無規定法務部長必須立即批准。部長本來就可視個案有無再審或非常上訴的可能而命執行檢察官斟酌,馬英九先生在其任內也因此沒有批准蘇建和等三人的死刑執行令。正是因為死刑執行的不可復返,比起一般案件必須更謹慎,行政權除了尊重司法權的判決結果之外,也必須確認所有個案都已經走完所有救濟程序。

最後,黃教授文章標題提到的「資訊不對等」,正是目前台灣社會最大的問題,台灣的主流媒體及報章雜誌,到處充滿著支持死刑的言論主張,人民根本不想或無法聽見另外一方的聲音,從而做理性討論與判斷。唯有在充分理解及溝通過「支持」與「反對」的立論後進行理性討論,才能叫做處於「資訊對等」條件下的討論。

**備註:黃教授在其文中也錯用了John Rawls在[正義論]一書中的[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概念,「無知之幕」並非表示民眾無知、無法表達意見。John Rawls認為一個社會或團體討論議題的最理想方式是把大家聚集到幕布下,每個人都不知道自己走出這個幕布後將在處於什麼角色位置,來進行討論。他認為如此,大家才不會因為自己的角色位置而給出不公正的意見。

人權只是說說而已?
三月 19th, 2010 by tahr

人權只是說說而已?

◎ 劉靜怡

王清峰公開表示其不願執行死刑而下台的風波,兩黨政客所表現的「死刑錯亂症」,再度佐證了朝野兩黨長年以來在人權議題上的言行不一。

民進黨從陳定南擔任法務部長起,便遵循國際條約的精神,宣示廢除死刑的政策,同時達成「暫緩執行死刑」這個少數可以稱為民進黨執政時期人權成績的目標。然而,連日來民進黨政客甚至黨主席對於死刑議題的發言,顯然忘了自己執政時持續推動「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國內法化,受到當時國會多數黨無理阻撓的經驗,儼然有否定當初自己推動廢除死刑政策之勢,甚至在死刑議題上有向全球死刑紀錄最差的中國看齊的傾向。失去政權後誓言要深植民主和人權價值,並且堅持反對「傾中」的民進黨,有義務誠實告訴人民其立場是否因一時的政治私利而遽然改變,決定在人權價值上「積極傾中」?

至於把曾經力阻兩公約批准但上任後立即將其據為自己人權政績的馬政府,更有責任交代:自己為何不向人民清楚說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而根據兩公約施行法第八條必須在兩年內修改法令對死刑犯斟酌減刑或暫緩執行的意義?為何迴避四十四名死刑犯中至少有十四名早在兩年前便已向司法院大法官提起「釋憲」,並請求先作成停止執行死刑之暫時處分的事實,而其他三十多名死刑犯則是因為極可能有同樣的釋憲理由,正由法務部研究是否有同樣的違憲理由,甚至正在研究是否應該透過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予以救濟?既然這就是朝野兩黨的法務部同持的「依法不執行死刑」正當理由,馬政府何能濫用「依法行政」一詞,不肯坦然面對自己在已經具有國內法效力的國際條約及其施行法下的人權承諾?

(作者為台大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律組副教授、台權會執委)

中國,勿違背全世界人權潮流,應遵守公平審判原則!
四月 9th, 2009 by tahr

中國,勿違背全世界人權潮流,應遵守公平審判原則!

—針對拉薩中級法院判決西藏人死刑聯合新聞稿

據報載,拉薩中級法院在2009年4月8日,宣佈五名西藏人因為去年「314拉薩騷亂」中縱火燒死人,其中兩人被宣判死刑,另外兩人被宣判死刑但可以有兩年的死緩觀察,另一人終身監禁。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北律師公會人權保障委員會對這樣的判決結果表示遺憾。

根據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2008年死刑報告,全世界已經有138各國家廢除死刑,只剩下59個國家還維持死刑。在這59個還維持死刑制度的國家中,2008年也僅有25個國家真正的有執行死刑,這表示廢除死刑的確是一個真正的人權潮流。 而中國在2007年的AI死刑報告中記錄了至少執行470位死刑犯,但是2008年死刑執行人數大幅增加為1718個,讓人憂心中國所稱的死刑改革只是為了應付國際人權壓力的煙霧彈。這點,從昨天拉薩中級法院判決兩位藏人死刑、兩人藏人死緩,再次得到印證。

中國所宣稱的所謂「314拉薩騷亂」,至今真相不明。西藏流亡政府以及國際社會一再指證歷歷,認為314事件中是中國軍警血腥鎮壓西藏人和平示威並導致數百人死亡及上千人受傷。中國政府嚴厲反駁但卻不願意讓媒體或國際人權團體進入調查或了解。我們認為中共的死刑濫用,就是為了遂行極權政府控制大眾的工具。

2007年1月1日開始,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權有關問題的決定》,中國所有的死刑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做最後的核准,在程序上應「堅決杜絕冤錯案件發生,堅持全面審查的原則,合議庭成員必須全部認真閱卷,核准死刑原則上要提訊被告人,認真聽取辯護人等各方意見」 。 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公開的若干規定》,人民法院對執行過程中形成的各種法律文書與相關材料,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等不宜公開的文書材料外,其他一般都應予以公開;也應該採公開聽證的方式。因此,我們認為這次拉薩中級法院的死刑判決還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覆核才得以執行。且司法的過程應該符合公平審判原則,要公開,要讓當事人有出庭陳述及獲得完整辯護權的機會。並且應該要讓關心這個判決的媒體以及國際人權組織進入觀察。

最後,依據中國官方資料,目前約有950人因為314事件被捕,因此我們也呼籲中共政府,應該要讓被捕的所有西藏人民得到公平審判,這才是化解雙方仇恨、長遠解決西藏問題的必要前提。打壓與指責或者是以死刑做為恐嚇的手段,只會讓雙方仇恨更加擴大,不能解決根本問題。

»  Substance: WordPress   »  Style: Ahren Ahims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