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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10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新聞聲明
Mar 10th, 2010 by site admin

2 月23日,立委吳育昇在立法院質詢時表示,自己不是反對廢除死刑,但是44個定讞死刑犯應該執行;3月8日檢察總長被提名人黃世銘在立法院審查會答覆立委時也說,個人贊成廢除死刑,但應訂出死刑暫緩執行條例,否則已判決定讞的死刑案件仍應執行;今天(3月10日)早上,警政署長王卓鈞在立院答覆吳育昇委員詢時也表示,他認為死刑定讞個案應該執行。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欣見有更多的人表達對於廢除死刑的支持,但是對於要「依法先執行死刑定讞個案」則有不同的看法。

一、法務部長不執行死刑不違法。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61條規定死刑判決確定後,應由檢察官將卷宗送交「司法最高行政機關令准」,所謂的司法最高行政機關就是法務部長,同時他還可視個案有無再審或非常上訴的可能而命執行檢察官斟酌,也顯示法務部長確實有審核司法判決正確性的合法權限(亦即刑事訴訟法的立法精神原本就不認為法務部長只是執行死刑的橡皮圖章,而是為求慎重、避免濫殺,授予了法務部長實質審酌的職權)。且刑事訴訟法並未規定法務部長須於幾日內簽署死刑執行令,可知立法者有意使法務部長擁有是否決定立即批准的裁量權,以求死刑執行的慎重(反觀檢察官及監所即無裁量權,須於批准後三日內完成執行)。 Read the rest of this entry »

廢死正義嗎?
Mar 1st, 2010 by tahr

廢死正義嗎?

/林佳範

一個小朋友曾說:「殺人是不對的,國家殺人當然也是不對的」。看似簡單的邏輯,但在成人的世界,就變得複雜了,死刑對許多人而言,更是「正義」的象徵。就人權教育的工作者而言,要如何澄清廢除死刑,不僅不是站在「正義」的對立面,更是一種「正義」的實踐,是不可迴避的課題。

對許多人而言,「一命償一命」是「公平正義」。這看似簡單的邏輯,並非僅是加減的數學問題,更隱含有報復的情緒。然而,我們平心靜氣地思考,你砍我一刀,我就可以砍你一刀,看似「公平」,但除滿足被害者的怒氣以外,被害者的傷害,是否即可回復? 甚者,一個「錯誤」的行為,可否被「錯誤」的處罰來「矯正」?

死刑,更可能是不公平的。誤審誤判的情形,當然是不公平的,死刑更讓如此不公平,無從更正的機會。此外,死刑更便宜了我們的社會,在認識與避免犯罪發生的責任。犯罪的發生,我們當然應當檢討並避免其再發生,但死刑讓我們都很輕易地規避如此的責任,我們也不必督促行為人,不得再犯。甚至,死刑往往掩飾了,社會結構性的不公,讓行為人結束生命,便以為解決了這些社會問題。

人權是「所有人」的人權,但主張廢除死刑,卻被指控為僅為「壞人」主張人權。當然,人權的工作者,主張廢除「死刑」,並非主張廢除「處罰」,行為人若違法當然必須接受法律的制裁,僅是主張廢除「違背人性尊嚴」的處罰(當然包括死刑)。換言之,人權主張「每個人」的人性尊嚴不可被侵犯,當然包括所謂「壞人」的人性尊嚴。相反地,當我們主張人權的保障,廢除死刑成為考驗我們對人權的承諾,亦即一般人所謂「罪大惡極」的人,亦需被肯認有所謂的「人性尊嚴不可被侵犯」,不然我們即背叛了人權的信念與價值。人權,真的是「所有人」的人權嗎?

我們的立法院,今年三月已通過聯合國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和社會、經濟、文化權利公約。希望不久的將來,我們也能晉身廢除死刑國家的一員,就像我們在2006年的年底,我們也成為立法廢除校園內體罰的國家之一。讓我們的下一代,能真正生活在,並非依靠暴力和恐懼來統治的國度,一個正義的國度。

(作者為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副召集人、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台灣師大公領系副教授)

「廢除死刑」的庶民觀點
Feb 6th, 2010 by tahr

刊登於2010.2.6自由時報「自由廣場」,標題為「討論死刑莫動氣」。此處為全文

「廢除死刑」的庶民觀點

/邱伊翎(台灣人權促進會文宣部主任)

這幾天因為新聞炒作的關係,會內突然接到許多電話謾罵或抗議我們支持廢除死刑,網路上也充斥著許多群情激憤的情緒性字眼。我們認為「死刑存廢」是一個很嚴肅的人權議題,並不是透過誰罵得比較大聲,或是「數人頭」的方式就可以解決。這是一個需要理性討論的議題。

許多人認為「廢除死刑」是「菁英觀點」,但根據調查,目前被定讞的死刑犯中,多數學歷為國中小學以下,多數為藍領、工人階級。這樣的數字,你怎麼告訴我:廢除死刑是「菁英」觀點?「菁英」被判死刑的機率,根本少之又少。菁英應該從來就不會擔心「死刑存廢」的議題,或根本覺得這個議題跟他無關。

我們支持廢除死刑的原因,並不在於追求世界潮流,或因為我們漠視被害者家屬權益,我們一樣認為保護社會大眾安全、維護受害者權益很重要。我們一樣是社會大眾的一份子,也有可能成為受害者或其家屬,但是我們並不認為透過把刀子交給國家來殺人,就可以維護這些權益,或伸張所謂的「正義」。

如果「以暴制暴」就叫做「正義」,如果大家只要看媒體報導,不用看證據跟卷宗,就可以判斷誰是好人誰是壞人,決定誰應該要被判死刑,那麼我們還要一整套的司法體系做什麼呢?如果我們沒有辦法讓犯錯的人知道自己犯錯,甚至改正,讓社會大眾知道他做的事情是錯的,而只是把一個人殺掉,這樣叫做「正義」嗎?如果我們的法官錯判了一個人死刑,這也叫做「正義」嗎?而這樣的例子,不是沒有發生過。很多人會說那些會被當作「嫌疑犯」的,一定也不是什麼好人,但是因為「有嫌疑」就要付出一條生命,這樣也叫做「正義」嗎?

正因為生命的「不可復返」,我們才需要以更審慎、理性的方式來討論死刑議題,而非訴諸民粹主義或情緒叫囂。而「民粹主義」也不見得就是真正站在「庶民」立場說話。

體罰與死刑
Oct 8th, 2009 by tahr

吳佳臻╱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

大部分在台灣成長的人都經歷過有體罰的童年,我也不例外,我不知道體罰到底成就了我什麼,我只知道體罰帶給我的是更深的傷害、更多的恨意、更長久的痛苦回憶,因此,成年的我一向反對體罰。如果體罰是成人加諸於未成年人的酷刑,那麼死刑則是國家加諸於人民的酷刑,施以酷刑的人都誤以為他們在執行正義,而且堅信這樣的刑罰是適當的,卻不知道這樣的刑罰不但沒有效用,留下的只有無法回復的傷害。

今年是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制定二十週年,作為一個獨立生命主體的兒童(十八歲以下),應受到成人社會與國家的保護,除了與成年人同樣享有各種基本權利(例如生命權、自由與平等權),為確保未成年人能夠健全地成長與發展,本公約更特別制定兒童所需的受教育、家庭團聚、休閒娛樂、不受歧視等權利。這些看似理所當然的保障與宣示,放在仍有死刑與體罰卻自稱是個民主人權國度的台灣看來,格外諷刺。

然而,比上不足、比下有餘。在台灣,十八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仍然難逃體罰的戕害,但目前已經不會處決十八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世界上卻至少還有四個已經簽署《兒童權利公約》的國家-伊朗、沙烏地阿拉伯、蘇丹以及葉門,持續對十八歲以下之人執行死刑,因此,「世界反死刑聯盟」(WCADP)在今年的第七屆世界反死刑日的前夕,發起連署呼籲 伊朗、沙烏地阿拉伯、蘇丹、葉門等國家停止對未成年人執行死刑,這個呼籲再次提醒世人,死刑的存在並不如支持者以為的公平、公正。

我反對體罰、反對死刑,自己生了孩子之後,這樣的意念更為堅定。

生兒育女容易,教養難,看著懷中的孩子,每個母親都無法預期孩子們長大之後會成為什麼樣的人,但我希望我的孩子能夠平安快樂地長大,讓我盡力教導他如何尊重生命、如何善待他人,讓他成為一個有正義感且明辨是非的成熟人類。身為成年人、身為父母,為了孩子們的未來,我們要努力改變這個社會,讓它成為一個尊重生命、善待每個人、能夠伸張正義的社會,而我確信,體罰與死刑無法讓這個社會變得更美好。

※支持廢除青少年犯的死刑判決及執行連署說明,參與連署請點選(中文連署將收集至11月10日,所有名單送交世界反死刑聯盟,於11月20日再送交伊朗、沙烏地阿拉伯、蘇丹以及葉門政府。)

※英文連署請上世界反死刑聯盟(WCADP)網站,請點選

※延伸閱讀:與未來締約

不容司法怠惰 拒絕虛假正義
May 21st, 2009 by tahr

不容司法怠惰 拒絕虛假正義–邱和順案民間社團聲援行動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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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的,是台灣的司法!
Apr 13th, 2009 by tahr

有罪的,是台灣的司法!

–針對陸正案被告邱和順更十審再次被判決死刑聯合新聞稿

針對台灣高等法院,於2009年4月13日,再次宣判陸正案被告有罪,並判處邱和順死刑、林坤明有期徒刑17年、吳淑貞有期徒刑11年,人本教育基金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以及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對此判決結果表示失望。

「任何政府都有義務將罪犯繩之於法。但是,如果人們因此而受到不公正的審判,正義則無法得到伸張。如果人們受到執法人員的酷刑或虐待,如果無辜的人被判為有罪,或者,如果審判明顯地不公正或被認為不公正,則司法體系本身也就失去了它的可信性。如果人權在警察局、審訊室、拘留中心、法庭和監獄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則是政府的失職和瀆職。」(引自國際特赦組織「公正審判手冊」前言)

包括「無罪推定」、「迅速審判」為其內涵的「公正審判」的權利是最基本的國際人權標準,自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以來,不斷的藉由具有法律約束力國際公約進一步的重申和發展(例如剛由立法院三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成為有約束力的國際法慣例。

陸正案,恰巧是「公正審判」原則的最佳反面教材。對被告的指控完全是基於被告的自白,而這些自白後來也被偵訊時的錄音帶證明是因為警察刑求而得來。除了自白之外,沒有任何的直接證據證明這些被告犯案,依照「無罪推定」原則,這些被告早就該被宣判無罪釋放。高等法院一再判決死刑、最高法院一再撤銷死刑,來來回回他們被羈押長達20多年,也違反了人民有接受「迅速審判」的權利。

立法院剛於3月31日通過兩國際公約及施行法,要讓國際公約能夠國內法化,期待台灣能夠真正成為人權落實的國家。我們認為,實踐才是這些公約的最重要關鍵。陸正案後續勢必要上訴,我們期待台灣司法體系再次面對陸正案時,不要忘了「公正審判」、「無罪推定」及「迅速審判」等基本權利,否則,有罪的,真的是台灣的司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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