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屆原住民法律實務工作坊,開放報名!

第一屆原住民法律實務工作坊

【第一屆原住民法律實務工作坊】

二○○三年發生阿里山鄒族頭目被控「搶奪」漢人蜂蜜的事件,在部落引起相當大震撼,原住民社會與主流社會對法律規範的認知差異,也開始更受到注目。二○○四年泰雅族司馬庫斯部落成員被林務局檢舉「竊取」國有林產物並遭判刑,掀起另一波對主觀不法規範要件的爭論;近年來各族群原住民因未申請「許可」製造、改造或持有獵槍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個案,更是層出不窮。原住民普遍抱怨,依現行槍砲法令要能「不違法」實施傳統維生習慣,成為不可能的任務。二○○六年發生的高砂義勇軍紀念碑拆除事件與其後的訴願與訴訟結果,則讓高砂義勇軍紀念協會與多數原住民感受到其族群歷史詮釋權的被剝奪或被限制,同時也因機關行政裁量的欠缺準繩而困擾不已。 Read the rest of this entry »

高砂義勇隊紀念碑事件 高等行政法院訴訟

2006年2月份,台北縣烏來鄉高砂義勇隊紀念協會(以下簡稱紀念協會)所擁有之「高砂義勇隊慰靈紀念碑」,橫遭台北縣政府以不附理由的行政處分強制拆除,迄今已過了一年多時間。這段期間,紀念協會承受媒體不實報導,政客污蔑,以及公權力粗暴作為,仍一直忍辱負重,尋求解決之道。在紀念協會與人權團體相繼努力下,台北縣政府雖已於今年五月份,邀請紀念協會成員以及學者專家組成「台北縣烏來鄉高砂義勇隊主題紀念園區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推動小組),名義上看似尊重紀念協會的主體性,將紀念碑與紀念公園的規劃權交由推動小組,然而對於推動小組所提出的規劃方向,台北縣政府至今未給予正面回應,更遑論兌現與否。

紀念協會無法理解,何以在民主法治的台灣,行政機關竟然能夠公然違反憲法所保障的人民的表現自由與言論自由?何以北縣政府有權利審查、並強制拆除歷史性碑文,乃至扣留人民私有財產,卻不用附上任何合法理由?環顧北縣拆除原因,即其認為該紀念碑碑文不合乎正統國家史觀,恐有辱中華民國國格。事實上,這樣對於人民言論的禁錮,對於已走向民主化、充分尊重人民相關言論的台灣而言,無疑是一大諷刺,也是政府仍然欠缺人權觀念的一大佐證。

對於所有族群的歷史記憶與詮釋,國家都必須給予尊重,不得以任何理由發動公權力來封閉與政府見解不一的言論。對於原住民族群以何種方式紀念過往的事件以及先人,只要在合乎現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不容公權力機關置喙,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實質上審查人民所表達的言論。

為求公義獲得伸張,高砂義勇隊紀念協會已針對台北縣政府、台北縣風景特定區管理所提出行政訴訟(今日上午於高等法行政院已召開第一次準備庭),希望透過司法還其公道!

新聞聯絡人: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 林淑雅 台灣人權促進會文宣部主任 Ciwang˙Teyra李美儀

司馬庫斯風倒櫸木事件 宣判記者會

宣判記者會新聞稿

台灣高等法院於28日上午二審判決司馬庫斯風倒櫸木案件的三位部落族人有罪,但刑期與罰金皆較一審減半。司馬庫斯部落頭目倚岕˙穌龍,特別從部落趕到法院來,對於這樣的結果,頭目強調部落拒絕接受有罪判決,但是絕不會灰心或放棄,必將繼續上訴到最高法院。倚岕頭目也表示,部落不排除以「集體自首」的方式,共同捍衛部落傳統領域與習慣規範。

捍衛司馬庫斯行動聯盟、泰雅爾族民族議會、台灣人權促進會、蠻野心足生態協會以及所有聲援司馬庫斯部落的團體,在高院宣判後立即召開記者會。對於《原住民族基本法》(以下簡稱原基法)通過後,司法體系仍未能依法維護原住民族對自然資源的集體權利,共同表達最嚴正的抗議。不過,在高院審理過程中,因辯護律師詹順貴的堅持,法官破天荒傳喚部落長老與學者擔任專家證人,聽取其對「傳統領域」、「習慣規範」的說明,則是台灣司法史上重要的一步。

泰雅族司馬庫斯部落三名青年,依《原基法》所承認與保障的泰雅族Gaga(暫譯規範),經部落集體決議後,將因颱風倒塌阻礙部落唯一聯外道路之風倒櫸木搬運至路旁,並將其部份殘枝帶回作部落美化之用,結果被判竊盜罪。而林務局在部落自行搶通道路後,不聲不響地先行鋸走該風倒櫸木最有價值的樹身,其違反泰雅族Gaga、違反《原基法》、侵犯原住民族權利的行為,卻從未被處理!!櫸木事件當事人之一的Amin長老 (漢名:余榮明)即表示,今天的有罪判決,即使刑責減輕,仍充分顯示台灣司法體系與執法人員對於原住民族缺乏認知,對於《原基法》缺乏理解,也顯示台灣政府要能落實日前剛通過的《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就得好好做功課。

泰雅爾族民族議會指出,櫸木事件的整個過程,不僅凸顯行政機關漠視法律、不尊重原住民族,立法機關修法怠惰,連司法機關都無法維護原住民族基本權益,難怪原住民族對所謂的「新夥伴關係」產生強烈懷疑。鄒族民族議會代表汪明輝教授也指出,櫸木事件泰雅族人被判竊盜,就像幾年前鄒族頭目為了捍衛領域被判搶奪一樣;而台灣的國家法律實在讓原住民族覺得非常錯亂,一面通過《原基法》尊重原住民族對其傳統領域的管理使用,一面又適用舊有的普通法律予以限制,造成原住民族於其傳統領域上履行文化權卻被視為有罪的荒謬結果。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林淑雅進一步談到,《原基法》通過,是回溯地承認原住民族集體權利,因此,原住民個人行為如果符合所屬民族的習慣規範(在傳統領域內、遵守部落的採集利用規範),就不會是違法行為;這也是《森林法》第十五條規定原住民族有權在傳統領域內依其生活慣俗取用林產物的重點所在。今天的判決,不僅違背《原基法》、《森林法》對原住民族集體權利的保障,也違背《原基法》第三十條司法機關應尊重原住民族習慣規範的規定。所以,「族人行為不違法」,而是「判決違法」,部落當然可以上訴到最高法院。

代表保育團體發言的蠻野心族生態協會秘書長林子淩譴責說,今天的判決是一個醜陋的妥協。因為,如果法院認定三人有罪,那麼根據《森林法》,結夥並使用搬運設備竊取林產物,應加重判刑,為何法官卻做出減輕刑責的判決?如果法官已體認到原住民族價值系統中人對自然的善待、和諧、永續與責任,為何沒有勇氣做出無罪判決?

高等法院的有罪判決,雖然讓所有聲援團體感到遺憾,但是捍衛司馬庫斯行動聯盟、泰雅爾族民族議會、台灣人權促進會、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同時表示,櫸木事件喚起更多原住民族對其傳統領域、習慣規範的權利意識,因此從原住民族運動的角度而言,並非失敗。至於司馬庫斯部落,更不會因這個判決停下他們的步伐,目前由部落所在的馬里光群與鄰近的克那吉群結盟而成的「Mhriqwang與 Mknazi(後山區19部落)傳統領域管理籌備委員會」,已經開始運作,更大規模的部落整合與自我管理也指日可待。櫸木事件的發展,確實讓原住民族集體權利的深化、原住民族自決自治的實踐更快速找到著力點,而所有聲援團體的共同心情是──

司法機關,你跟上來的腳步太慢了!

新聞聯絡人:歐蜜‧偉浪(捍衛司馬庫斯行動聯盟 副總召集人) 林淑雅 (台灣人權促進會 秘書長)

09/28採訪通知

高等法院針對司馬庫斯風倒櫸木事件,將於9月28日〈週五,10:00)進行宣判,部落族人以及聲援團體在宣判前會以靜走方式徒步至法院門口,表達司馬庫斯部落捍衛傳統領域、傳統慣習的決心。

 28日的宣判,不僅可以看出國家司法制度如何詮釋與是否理解原住民族集體權與其傳統規範,也代表著九月份剛自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原住民族權利宣言》是否當真於台灣社會具體落實。對於原住民各族群來說,櫸木事件的宣判絕非單一族群與部落的特定個案,而是影響台灣原住民族整體發展的關鍵案例。

捍衛司馬庫斯行動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蠻野心足生態協會以及所有聲援司馬庫斯部落的民間團體,將對高等法院對於司馬庫斯風倒櫸木事件之宣判結果立即召開記者會。歡迎各位歡迎媒體朋友蒞臨採訪!

■ 聲援團體宣判前集合 時間:2007年9月28日(週五),上午9:30。 地點:愛國西路與博愛路口

■ 宣判時間:2007年9月28日(周五),上午10:00。 宣判地點:高等法院刑事庭二樓 第二法庭〈博愛路127號〉。

■ 司馬庫斯風倒櫸木事件 宣判後記者會流程 時 間:2007年9月28日(周五),上午10:15。 主 持 人:林淑雅(台灣人權促進會 秘書長) 與會人員:倚岕˙穌龍(司馬庫斯部落頭目)      余榮明Amin〈司馬庫斯風倒櫸木事件 當事人〉 歐蜜˙偉浪〈捍衛司馬庫斯行動聯盟 〉 蕭世暉〈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 監事〉 林子淩〈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秘書長〉 黃居正〈台灣人權促進會 執行委員〉

新聞聯絡人: Ciwang˙Teyra (台灣人權促進會 文宣部主任)

台灣要入聯 先談《原住民族權利宣言》!

世界原住民各族奮鬥了近22年的《原住民族權利宣言》正式於紐約時間9月13日(上週三)經第61屆聯合國大會多數表決通過,共有144個國家支持此宣言,只有4個國家投反對票。該宣言獲得絕大多數聯合國國家成員的支持,象徵著國際社會對於原住民族集體權之實質性重視。

台灣政府近來大力倡議並推動入聯行動,而加入聯合國象徵著承擔諸多國際公約宣言的責任,當然包括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但台灣政府真的了解原住民族權利實質內涵嗎?

9月20日的記者會我們將邀請長期關注原住民族權利的原運前輩與族群代表,說明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的重要性以及臺灣原住民族權益的推動情形。

歡迎媒體朋友前來採訪

■ 記者會流程

時 間:2007年9月20日(週四),上午10:00∼11:00。 地 點:台大校友會館3D會議室 與會人員:林淑雅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 阿布娪 (鄒族/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顧問/高雄縣原住民婦女成長協會) 馬耀˙谷木(阿美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三美教會牧師) 夏曼˙拉牧苒 (達悟族/達悟山海保育協會理事) 帖喇˙尤道 (太魯閣族/太魯閣族自治推動委員會)

■ 新聞聯絡人 台灣人權促進會 Ciwang˙Teyra (李美儀)
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 吳宜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