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十月 25th, 2005

1025 Press Release

In regard to whether Japan’s “Hansen’s Disease Patients’ Compensation Law” is applicable to the Hansen’s disease patients in Taiwan as well as South Korea, which were both colonized by the Japanese government before the war, Tokyo District Court has announced the judgments against S. Korea and Taiwan respectively on October 25 morning. S. Korea’s claim was overruled, yet subsequently, Taiwan received a winning verdict. The disparity was a result that the presiding judges of the two courts held different views toward whether “Hansen’s Disease Patients’ Compensation Law” is pertinent to the overseas leper sanitariums run by the Japanese government. Nevertheless, the two presiding judges both believed that Japan’s policy of absolute quarantine and detention was undoubtedly in violation of human rights. The presiding judge who tried the lawsuit filed by S. Korea against Japan thought, it was indeed a mistake that the Japanese Congress stipulated the said law without taking the overseas sanitariums into consideration. However, the said law only goes to cover the domestic sanitariums. As a result, S. Korea loses its case. On the contrary, the presiding judge for Taiwan’s case believed,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legal equality, the 25 surviving patients, who have been living in the leper shelter since the Japanese Colonial Period are governed by the Compensation Law. Thus, Taiwan wins the lawsuit. According to Japan’s “Hansen’s Disease Patients’ Compensation Law”, the amount of compensation will be adjudged by the time each patient moved into the sanitarium. Every patient will be compensated variously from 8 million to 14 million yens.

It is exciting news that Taiwan’s Hansen’s disease patients have won preliminary victory in the legal process against Japan. However, the government of Taiwan must take on a more active attitude toward eliminating the society’s discrimination against Hansen’s disease and regard Japan’s “Hansen’s Disease Patients’ Compensation Law” as a role model to give proper care to the patients of Lo Sheng Sanitarium instead of forcing them to move to a building that is unsuitable for living. The winning of the lawsuit for compensation is the fruit of the brave patients and the civil organizations’ efforts. This is an indication of progress in human rights. Yet, to receive compensation is not the only answer; what is more important is pursue the liability for violating human rights. The government shall not avoid its responsibility by paying the compensation. The medical professionals in Taiwan ought to furthermore face and recognize their mistakes, apologize and make up for the harm done.

1025漢生病友對日跨海求償記者會新聞稿

1025會後新聞稿

漢生病友對日跨海求償同步宣判 自救會與人權團體發表共同聲明 記者會

日本東京地方法院將於10月25日上午,針對戰前日本政府殖民下之台灣(新莊樂生療養院)、韓國(小鹿島更生園)漢生病患是否適用日本「漢生氏病補償金法」(簡稱「補償法」)一案做出判決。樂生院原告代表汪江河先生、樂生保留自救會會長李添培先生、青年樂生聯盟宗田昌人、台灣漢生病友人權律師團團長吳旭洲,以及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吳豪人等一行十五位,赴日本東京參與宣判開庭,並於會後參與日本律師團記者會,以及靜坐包圍厚生勞動省的聲援活動。

根據日本「補償法」,當初在日本殖民時期遭受隔離的台灣與韓國患者,應該同樣受到該法的保障與補償。然而,日本法院卻以該法不適用日本國民以外殖民地人民為由駁回台灣與韓國患者的請求,因此,台灣樂生院25名原告於2004年12月向日本東京法院提起「請求取消日本政府不支給決定的訴訟」,經過十個月的開庭、辯論,本案終於在今日宣判。

今天(10月25日)日本時間上午10:00、10:30分別在東京地方法院針對韓國、台灣戰前入院之漢生病患者分別對日本提出的「漢生病補償訴訟—補償金不支付決定撤銷請求」宣布判決結果,韓國提出的請求部分判決敗訴,而隨後判決的台灣原告判決勝訴。主要造成判決差距的原因在於,兩個法庭的審判長對於「漢生病補償法」補償範圍是否適用於日本設置於海外的收容院所有不同的見解,但是對於過去錯誤的強制隔離、收容政策,兩庭審判長皆認為的確侵犯人權。韓國對日訴訟的審判長認為,雖然當初日本國會在制訂該法時的確未考慮海外收容所,是項失誤,但認為應限縮解釋補償範圍,因此判決韓國原告敗訴;台灣對日訴訟的審判長則認為,基於法律平等原則,台灣於日據時代入院倖存至今的25名原告應該適用該補償法,因此判決台灣原告勝訴。依日本「漢生病補償法」規定,賠償金額將根據每位患者住進療養所的時間判定,每位最低補償八百萬日圓、最高一千四百萬日圓。

今天出席台灣記者會的原告代表陳石獅先生今年83歲,他說,因為日本政府當初錯誤的政策強制隔離,他自1942年進入樂生院至今,因為病痛和社會歧視,無法在社會上正常生活。今天,經過日本律師團、台灣聲援團體與律師團的努力與協助,終於在對日本求償方面獲得勝訴,他代表台灣原告表示非常高興也相當感激。樂生保留自救會副會長呂德昌先生則代表院民,提出要求「日本政府放棄上訴!」並要求「台灣政府立即立法保障並補償漢生病友,保留樂生院,切莫二度侵害人權」。

李勝雄律師則代表台灣漢生病友人權律師團表示,今天台灣漢生病友對日本的求償訴訟獲得初步勝利,令人感到相當振奮。但是,台灣政府必須對消除社會對漢生病的歧視有更積極的作為,並且參考日本「漢生病補償法」的精神,給予目前樂生院院民妥善的照顧,而不是強迫他們搬遷到不適合居住的醫療大樓。與會學者中央研究院民族所丘延亮則指出,今天日本求償訴訟的肯定,是勇敢的台灣病友和民間聲援團體努力爭取來的結果,這是一項人權進步的指標,但是,獲得賠償並非轉型期正義的唯一要件,更重要的是追究侵害人權的責任,政府不應拿錢賠償了事、逃避責任。台灣的醫療專業者更應該面對錯誤、認錯、道歉,並盡力補救造成的傷害。

長久陪伴樂生院院民的青年樂生聯盟代表張馨文則指出,台灣政府自稱是民主進步、人權立國的國家,應該參照日本補償法的精神,停止目前對於樂生院院民的傷害,並且正式道歉,尊重院民意願,妥善做到在園保障與醫療照顧。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吳佳臻認為,在具有歷史意義的今天得知勝訴的判決相當令人振奮,但是這並不是結束,因為具體爭取賠償與道歉、呼籲日本政府放棄上訴,都需要繼續努力爭取;從這次對日訴訟反觀台灣政府的不作為與消極應對,台灣政府應該體認到這就是人權侵害的具體事實,並儘速承認政策錯誤,對這些年邁的長者有更積極的照顧措施。

今天與會的樂生院院民與民間聲援團體,無不為從東京傳來的勝訴消息感到興奮,聲援團體並於會中提出共同聲明,呼籲台灣政府合理對待國內漢生病友,尊重他們意願,並對過往種種不當歧視政策進行反省與改進。台灣政府過去因錯誤隔離政策所造成對漢生病友社會歧視之污名問題,從日本政府時期經過光復初期直到最近,皆未能在相關政策有所改正與補償,實與國際社會對漢生病友照護法則及人權正義的改進思維背道而馳。今日更因新莊捷運機廠工程興建,強制病友搬遷,並拆除病友從過去強制隔離至今仍持續居住的長年居住地,實屬再次嚴重侵害國內漢生病友人權。加以近期舊院區醫療資源的短缺及照護人力的不足,都更加深了對長期處於弱勢地位的台灣漢生病友無法抹滅的傷害與歧視。因此,聲援團體要求台灣政府立即停止所有不當對待漢生病患者的作為。

此外,社團共同聲明中還提到,台灣政府應該比照這次跨海訴訟的精神,積極著手「去污名、反歧視」及「妥善照護」的「台灣漢生病友照護及補償法」,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精神的法令。同等公平對待國內所有漢生病友—包括新舊院區住所者及已離院者,不分活存者或往生者,都應積極恢復他們名譽和尊嚴,並透過社會教育努力去除過去及未來任何對漢生病的歧視問題,對於不當迫遷造成對長期居住者的創痛,應立即停止不當政策,道歉賠償,並承諾保障其健康權及居住權包括「在園保障」(永久住在園內並妥善照顧)之權利。

記者會資訊 時間:2005年10月25日(週二)上午10:00 地點:NGO會館(台北市青島東路8號) 出席人員: 陳石獅 (樂生院戰前原告代表) 呂德昌 (樂生保留自救會副會長) 李勝雄 (台灣漢生病友人權律師團代表) 丘延亮 (中央研究院民族所教授) 張馨文 (青年樂生聯盟發言人) 吳佳臻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

台灣戰前漢生病友對日求償勝訴聲明稿

1025 會後新聞稿

漢生病友對日跨海求償同步宣判 自救會與人權團體發表共同聲明 記者會新聞稿

日本東京地方法院將於10月25日上午,針對戰前日本政府殖民下之台灣(新莊樂生療養院)、韓國(小鹿島更生園)漢生病患是否適用日本「漢生氏病補償金法」(簡稱「補償法」)一案做出判決。樂生院原告代表汪江河先生、樂生保留自救會會長李添培先生、青年樂生聯盟宗田昌人、台灣漢生病友人權律師團團長吳旭洲,以及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吳豪人等一行十五位,赴日本東京參與宣判開庭,並於會後參與日本律師團記者會,以及靜坐包圍厚生勞動省的聲援活動。

根據日本「補償法」,當初在日本殖民時期遭受隔離的台灣與韓國患者,應該同樣受到該法的保障與補償。然而,日本法院卻以該法不適用日本國民以外殖民地人民為由駁回台灣與韓國患者的請求,因此,台灣樂生院25名原告於2004年12月向日本東京法院提起「請求取消日本政府不支給決定的訴訟」,經過十個月的開庭、辯論,本案終於在今日宣判。

今天(10月25日)日本時間上午10:00、10:30分別在東京地方法院針對韓國、台灣戰前入院之漢生病患者分別對日本提出的「漢生病補償訴訟—補償金不支付決定撤銷請求」宣布判決結果,韓國提出的請求部分判決敗訴,而隨後判決的台灣原告判決勝訴。主要造成判決差距的原因在於,兩個法庭的審判長對於「漢生病補償法」補償範圍是否適用於日本設置於海外的收容院所有不同的見解,但是對於過去錯誤的強制隔離、收容政策,兩庭審判長皆認為的確侵犯人權。韓國對日訴訟的審判長認為,雖然當初日本國會在制訂該法時的確未考慮海外收容所,是項失誤,但認為應限縮解釋補償範圍,因此判決韓國原告敗訴;台灣對日訴訟的審判長則認為,基於法律平等原則,台灣於日據時代入院倖存至今的25名原告應該適用該補償法,因此判決台灣原告勝訴。依日本「漢生病補償法」規定,賠償金額將根據每位患者住進療養所的時間判定,每位最低補償八百萬日圓、最高一千四百萬日圓。

今天出席台灣記者會的原告代表陳石獅先生今年83歲,他說,因為日本政府當初錯誤的政策強制隔離,他自1942年進入樂生院至今,因為病痛和社會歧視,無法在社會上正常生活。今天,經過日本律師團、台灣聲援團體與律師團的努力與協助,終於在對日本求償方面獲得勝訴,他代表台灣原告表示非常高興也相當感激。樂生保留自救會副會長呂德昌先生則代表院民,提出要求「日本政府放棄上訴!」並要求「台灣政府立即立法保障並補償漢生病友,保留樂生院,切莫二度侵害人權」。

李勝雄律師則代表台灣漢生病友人權律師團表示,今天台灣漢生病友對日本的求償訴訟獲得初步勝利,令人感到相當振奮。但是,台灣政府必須對消除社會對漢生病的歧視有更積極的作為,並且參考日本「漢生病補償法」的精神,給予目前樂生院院民妥善的照顧,而不是強迫他們搬遷到不適合居住的醫療大樓。與會學者中央研究院民族所丘延亮則指出,今天日本求償訴訟的肯定,是勇敢的台灣病友和民間聲援團體努力爭取來的結果,這是一項人權進步的指標,但是,獲得賠償並非轉型期正義的唯一要件,更重要的是追究侵害人權的責任,政府不應拿錢賠償了事、逃避責任。台灣的醫療專業者更應該面對錯誤、認錯、道歉,並盡力補救造成的傷害。

長久陪伴樂生院院民的青年樂生聯盟代表張馨文則指出,台灣政府自稱是民主進步、人權立國的國家,應該參照日本補償法的精神,停止目前對於樂生院院民的傷害,並且正式道歉,尊重院民意願,妥善做到在園保障與醫療照顧。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吳佳臻認為,在具有歷史意義的今天得知勝訴的判決相當令人振奮,但是這並不是結束,因為具體爭取賠償與道歉、呼籲日本政府放棄上訴,都需要繼續努力爭取;從這次對日訴訟反觀台灣政府的不作為與消極應對,台灣政府應該體認到這就是人權侵害的具體事實,並儘速承認政策錯誤,對這些年邁的長者有更積極的照顧措施。

今天與會的樂生院院民與民間聲援團體,無不為從東京傳來的勝訴消息感到興奮,聲援團體並於會中提出共同聲明,呼籲台灣政府合理對待國內漢生病友,尊重他們意願,並對過往種種不當歧視政策進行反省與改進。台灣政府過去因錯誤隔離政策所造成對漢生病友社會歧視之污名問題,從日本政府時期經過光復初期直到最近,皆未能在相關政策有所改正與補償,實與國際社會對漢生病友照護法則及人權正義的改進思維背道而馳。今日更因新莊捷運機廠工程興建,強制病友搬遷,並拆除病友從過去強制隔離至今仍持續居住的長年居住地,實屬再次嚴重侵害國內漢生病友人權。加以近期舊院區醫療資源的短缺及照護人力的不足,都更加深了對長期處於弱勢地位的台灣漢生病友無法抹滅的傷害與歧視。因此,聲援團體要求台灣政府立即停止所有不當對待漢生病患者的作為。

此外,社團共同聲明中還提到,台灣政府應該比照這次跨海訴訟的精神,積極著手「去污名、反歧視」及「妥善照護」的「台灣漢生病友照護及補償法」,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精神的法令。同等公平對待國內所有漢生病友—包括新舊院區住所者及已離院者,不分活存者或往生者,都應積極恢復他們名譽和尊嚴,並透過社會教育努力去除過去及未來任何對漢生病的歧視問題,對於不當迫遷造成對長期居住者的創痛,應立即停止不當政策,道歉賠償,並承諾保障其健康權及居住權包括「在園保障」(永久住在園內並妥善照顧)之權利。

記者會資訊 時間:2005年10月25日(週二)上午10:00 地點:NGO會館(台北市青島東路8號) 出席人員: 陳石獅 (樂生院戰前原告代表) 呂德昌 (樂生保留自救會副會長) 李勝雄 (台灣漢生病友人權律師團代表) 丘延亮 (中央研究院民族所教授) 張馨文 (青年樂生聯盟發言人) 吳佳臻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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