側記|我想在__集會遊行,為什麼不行?—高雄市公共空間的集會遊行權
集會遊行法在現代社會的價值這點上,即使網路發達,使大眾得以透過鍵盤發言,社會上的弱勢者還是得透過集會遊行才能發聲,而也只有透過實體的走上街頭,才能對統治者造成有效的施壓。
高市府表示,現行法仍採許可制,警察局實務上對集遊申請不做實質審查,只對時間地點進行審核,保護公共秩序。政府能對集遊的地點、時間、形式做高度的管控,而集遊地點的重要性在於:在特定機關前發聲才能讓政府感受到第一線壓力,公共設施雖並非為集遊而設,但合理的使用權能保障人民的集遊權。且市府對於公共空間的定義標準不清、對於政黨及集遊組織者的也存在著雙重標準,以及土地的商業化,造成土地使用許可都要「用錢換」,但需發聲的社會邊緣人通常沒有足夠的金源。
依照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權及集遊結社權,如果一個地方具有公共空間的地位,那它也相對的應有保障公共言論自由的功能。地方政府應重新檢視並修改地方自治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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