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您好,

秋意漸濃,大家請多注意保暖。這個月,我們有好幾場座談活動,11/9「再探當前居住權保障」、11/17「緬甸抗爭經驗與在台面臨的挑戰」、「遠洋漁業的人權問題與企業責任」,邀請您在線上或線下與我們相見,相關報名資訊可見信末。

近期,航空城土地徵收撤銷的再次訴訟勝訴,這已經是土地徵收案件第三次勝訴。我們持續呼籲內政部應徹底檢討區段徵收制度,讓土地開發不再有迫遷與其他人權危害。AI的發展,已難以忽視。我們在今年的台灣網路治理論壇,便從個人資料保護的角度,勾勒當前資料自主控制權的挑戰,雖然個資法賦予我們查閱、刪除資料等權利,但自主控制權的概念更廣,應包含事前同意、查閱權、更正權與事後刪除權,這是當前落實資料自主必須正視的課題。 

今年,街頭的集會遊行再度熱絡起來,我們在暑假的大專人權營,也專場與學生分享,走上街頭表達是人民行使權利的一部分,集遊法應為保護人民權利而非限制。但當前的法規,仍賦予國家管控集會遊行的正當性,特別與許可制與禁制區的規範,都是已經民主化的台灣,顯得格格不入且亟待改革。

不知道你有吃過西藏的糌粑和酥油茶嗎?天冷的時候喝杯溫暖的奶茶,可以讓人從心底感覺溫暖。只是,這些年來,台藏關係經歷多次波折,藏人在台的居留政策不斷變動,導致後期來台的藏人經常因政策變動而未符居留條件,而有逾期居留的問題。例如,2016年修法雖讓無國籍藏人有機會申請合法居留,但審查中部分人被視為擁有印度或尼泊爾國籍遭拒,面臨遣返風險或成為國際無國籍者。我們會持續倡議建立完整難民保護法制,讓潛在可疑人士被有效過濾,並保障真正需要庇護者的基本人權。


應徹底檢討區段徵收制度—航空城土地徵收案三連勝後

航空城土地徵收撤銷的訴訟再次獲得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勝訴判決,揭示內政部土徵小組應就土地徵收的公益性、必要性及比例原則就實質的審查,包含1.區段徵收是強制的,並非合作開發: 因區段徵收具有強制性,所有權人沒有辦法選擇不參與區段徵收,非合意開發。2. 區段徵收制度,有利資本,造成土地再集中化:原土地所有權人雖有機會配回土地,但實務操作往往透過技術性調整,讓持有高權利價值的所有權人優先選擇價值高的區段,而投資客往往在審查階段入場收購土地,加深土地再集中化。3. 超額徵收,作為政府充盈財務的工具,更有違憲疑慮:擴大徵收私人土地已違反公平負擔原則,成為政府平衡或充盈財務的工具。台權會呼籲內政部應徹底檢討區段徵收制度,讓土地開發不再有迫遷與其他人權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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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側記|大專人權營—集會遊行權與民主】

集會遊會遊行法是保障還是限制人民表達訴求的自由?魏培軒教授指出,走上街頭表達想法本就是人民行使權利的一部分,應受到保護而非限制。但如何保證法律能真正執行民意,老師說民主應該是生活的一部分,人民可時刻發表自己的意見。即使有正規管道的選舉,以非正規管道的集會遊行更為重要。在現今大法官解釋中的集會遊行法,仍舊賦予了國家管控集會遊行的正當性。集會遊行的許可制使行政裁量空間最大化,有權者可以對其進行限制也削弱了集會遊行的意義。但集會遊行的性質需要求相應的空間才得以進行,因此言論自由的保障也應當包含了對空間管理與開放的配套措施。老師鼓勵大家檢視執法機關的行政權,並實質參與及觀察現況、同時參閱抗爭手冊以適時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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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側記|個資保護權利實踐:國王的新衣?AI發展的鎧甲!】


個資法賦予我們查閱、刪除等權利,但個人實際行使卻遇上多重阻礙。例如業者要求消費者出示更多個資才能刪除資料、業者利用包山包海的文件將電信資料用於精準行銷,架空同意權。業者聲稱資料已去識別化,但還是可透過串聯資訊得知當事人。自主控制權應包含事前同意、查閱權、更正權與事後刪除權等四個面向才完整。對於事後控制權,無論是自主或被迫交出的個資,當事人仍是其個資的主人。而刪除權為使用者要求刪除帳號,即是表示刪除個資的意思,個資法應精進以避免在查閱、刪除權行使上出現轉嫁成本給消費者的情況。聽眾建議個資保護機關以網狀結構成立,確保獨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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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與中國簽下和平協議的西藏人—藏人在台灣】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強行將西藏納入版圖,雖於1951年簽定協議維持西藏的高度自治,但仍在1959年暴力入侵西藏,至今藏人仍遭受迫害及流亡。台藏關係經歷了多次波折,關係的變遷也使藏人在台的居留政策不斷變動,導致後期來台的藏人經常因政策變動而未符居留條件,造成在台逾期問題。因此在2001年和2008年,部分藏人透過特赦或自首獲得居留機會。2016年透過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讓2016年前入境的無國籍藏人經審查後有機會獲得合法居留,然而在審查中部分藏人因被視為擁有印度或尼泊爾國籍,不符無國籍條件而被拒,面臨遣返,但這些藏人已來台多年,若強制遣返,不僅會成為無國籍人,也無法在兩國生存,於是在民間團體協助下展開司法救濟。然而救濟過程中,司法機關未充分理解藏人流亡背景及其在兩國無公民權的事實,也忽視他們可能面臨引渡回中國的風險,拒絕採納關鍵證據。因此台權會持續倡議建立完整難民保護法制與系統性的審查程序,確保每個受影響者的處境都能被同理並謹慎評估,也讓潛在可疑人士被有效過濾,並保障真正需要庇護者的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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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側記|庇護法的證明問題(一):法官學院研習講座】

各國的難民地位認定程序應遵循《難民地位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禁止酷刑公約》的精神,並與相關國際人權文書一起解釋適用。此流程屬於前瞻性評估,所以事實認定的基準時點是在決定是否庇護的時候;過去的受害經驗自然是未來可能再度受迫害的有力證據,但並不意味申請人必須已經受到傷害才能證明有受庇護的需求認定機關必須確保申請人在申請過程中獲得所需要的扶助,且非經具體個別確認當事人沒有受害危險,不能否認其難民身分。在面對大規模危難時,集體式的難民推定有助於即時安頓受強迫遷徙的人口。難民地位的證明目前分為主、客觀雙重要件認定,但這套準則備受批評。學者主張一旦裁決者認定當事人符合面臨危險的客觀要件,即不應再以當事人「沒有表現出非常害怕」而否認其為難民。此外,聯合國難民署手冊提醒各國可能造成尋求庇護人難以提出證據的常見因素,並指示各國政府負擔舉證的協力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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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權有被保障了嗎?再探當前的居住權保障

這些年來,迫遷案依然頻繁發生。對於許多面臨迫遷的人來說,拆屋不僅是家園的破碎,更是對生命和身而為人的尊嚴的沉重打擊。
「人人都有權在安全、和平且有尊嚴的環境中居住,除非在特定情況下,國家或私人皆不得任意侵犯。」這是居住權最簡明的核心內涵。
2009年,隨著《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台灣國內法化,「適足居住權」成為一項被正式保障的基本人權。此後,台灣經歷了三次國家人權報告的國際審查,每次審查中,居住權議題都備受關注,尤其是「迫遷」帶來的人權問題,屢次成為國際專家「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的重點。
此次座談將從近年法院判決中涉及居住權的案例類型出發,探討法院在不同案件中是如何詮釋與評價居住權。在那些觸及居住權核心的拆屋還地案件中,除了常見的所有權優先的論述外,法院是否也提出了其他切入視角?這些判決中累積的見解,反映出台灣現行法律架構下的運作邏輯,又如何影響居住權的保障?
接下來,我們將放眼國際,探討歐洲人權法院、美洲人權法院如何詮釋居住權的概念與內涵,並思考這些國際經驗能為台灣帶來哪些啟發。
11/9下午,邀請對於居住權有興趣,或有意願一起尋找在立法和訴訟實務上,能否有所突破的您,共同思考、討論。
時間|11/9(六) ​ 13:40報到,14:00開場
地點|台北律師公會第六會議室 ​
主辦|台灣人權促進會、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
主持|翁國彥律師 (台權會執委、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主委)
與談|黃昱中律師(協助瑠公圳賴姐家進行憲法訴訟)、翁燕菁教授(政大政治系)、余宜家(台權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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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王國下的奴工:遠洋漁業的人權問題與企業責任

台灣每年的遠洋漁業產值高達300億以上,其中有將近一半正是來自高雄。
然而撐起這樣傲人經濟成績的,卻是一群領著低廉薪資、不受勞基法保障的外籍漁工。在汪洋上以命相搏的他們,除了需要負擔每日12小時以上的長工時捕撈作業,還可能面臨無通訊資源、薪資遭到扣押、飲食飲水缺乏,甚至暴力管理等風險。

高雄在地的前鎮漁港正是遠洋漁業的發展重鎮,然而這樣的經濟成果卻是建立在畸形的聘僱制度、不合理的勞動環境等層層剝削上。

今年11月,台權會南辦與高雄多個關注貧困議題的組織合辦「港都中的幸福未滿—貧窮人的台北-高雄串連展」,透過一件件物品與影像,帶觀眾看見一個移工離開母國、登上漁船,成為一位遠洋漁工的過程,以及他們面臨的不利處境。

配合展覽,台權會資深研究員施逸翔將透過講座探討台灣遠洋漁業的諸多困境,遠洋漁業出了甚麼問題?政府、企業應承擔哪些責任?而在了解之後,我們該如何行動?

時間|11/17 (日) 下午14:00-16:00
地點|原愛國婦人館(高雄市鼓山區登山街28號)
主講|施逸翔(台灣人權促進會 資深研究員)
*本次講座提供線上直播,請務必報名獲得直播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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